刘 敏 向 樱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噪音扰民现象是与城市发展、市民物质、精神需求密不可分的。表现为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社会生活噪音。日常生活实践中,社会生活噪音成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噪音扰民类警情的处置是长久以来困扰基层公安民警的一大难题。噪音扰民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彻底会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形象、警民关系等。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新的噪音污染防治法回应了噪音扰民现象,反映了当前我国噪音扰民问题已成为公民的重要关切。例如,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将被纳入监管,广场舞扰民或将受到处罚,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也要进行处罚,并将减噪措施列入城市建设规划(1)周豪、于龙,噪音扰民警情处置问题探析[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1,(05).。尤其是第七十八条规定,把社会生活噪音的处置权归于公安机关。2007年至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从草案到正式生效的5年间,噪音扰民问题依然是警情处置的重点和难点,长期以重复报警和无效报警的形式困扰着民警日常接处警工作。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一线组织,不仅直接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责任,也肩负为辖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责。然而从执法实践看,噪音扰民警情处置不够彻底、不能让群众满意的现象时常发生。这样的执法结果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降低了人民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噪音扰民警情有何种类型?何种情境下噪音受害者成为报警人?他们报警决策驱动因素是什么?民警处置过程有什么困境?鉴于目前对于噪音扰民的学术研究成果较少,本文提出从探讨噪声扰民警情的情境构成入手,从报警人视角回应上述问题并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EB/OL].2018-12-29[2021-07-25]. http://www.gov.cn/xinwen/2021-12/25/content_5664472.htm.所称的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见表1)(3)曾东,碧水蓝天中的百姓环境权益:生活中的环境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噪音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本文探讨的“噪音扰民”是噪音污染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法律规定层面看,噪音扰民行为是一个从行为后果角度进行定义的轻微违法行为,即只要声音的存在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就构成危害后果,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即成立(4)周豪、于龙,噪音扰民警情处置问题探析[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1,(05).。
现实生活中,当公民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被外界噪音打扰,习惯于拨打110报警。通过报警途径来表达制止噪音扰民的诉求是大多数报警人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5)噪音标准参照,2008年10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此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在噪音扰民警情中,公安机关对以下5种常见噪音扰民警情具有管辖权:动物类噪声,车辆行驶、交通运输噪声,邻里生活噪声,城市广场、城镇街道以及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组织集会等活动而产生的噪声,居民家中发出的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表1 噪音污染分类
在中国学术网站“知网”输入“噪音扰民”,析出的文献并不丰富。经过人工甄别和删减,共获得学术期刊85篇,硕士论文38篇,报纸73篇,共计168篇。可见学界对噪音扰民的关注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见图1),共有4个高峰位(分别是2006、2011、2016、2021年)。
图1 噪音扰民文献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03~2008年,主要是报纸媒体对施工噪音、夜市噪音、娱乐或餐饮经营场所噪音等方面的报道和反思,尤其集中在2006年和2007年。这一阶段噪音污染的滋生是市民对餐饮、娱乐类社区商业的大量需求,与附近居民生活时空的冲突导致的。商铺与居民区混杂在一起,并且因为商铺缺乏必要的减排降噪设备,使得一些社区餐饮、娱乐门店经营时产生油烟或噪音污染难以根除。
第二阶段:2009~2013年,道路交通噪音和施工噪音成为突出问题。2010年为高峰段,但仍以报纸媒体和杂志对噪音污染的新闻评述为主,涉及建设施工、酒吧、高速地铁等多个方面的噪音。
第三阶段:2014~2019年,呈现出广场舞噪音较为集中的关切,并有学术论文刊登于期刊上和13篇从公共治理(岑晓红,2015(6)岑晓红,公共治理视角下阳江市区广场舞管理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年。)、心理学(王志瑞,2016(7)王志瑞,对兰州市广场舞“扰民”现象的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6年。)、多视角(倪晓鸣,2015(8)倪晓鸣,广场舞噪音扰民多视角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5(02),13-16.;高洪墨,2016(9)高洪墨,基于多视角的广场舞现象及对策分析[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2016、2017、2018年最为集中,说明这一时期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较为突出。《人民公安报》(2015)(10)阮仕喜等,分类处置“噪音扰民”警情 建立多部分联动执法机制[N].人民公安报,2015年4月24日第5版。刊登了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总结“噪音扰民”的处置对策,这是首次从警务执法视角为分类,提出噪音扰民警情种类、面临难题、法律依据、处置程序等,尤其指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噪音扰民”警情的处置和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噪音扰民”警情的处置。
第四阶段:2020年至今,除了部分聚焦广场舞扰民,大部分关注点呈现多元化的噪音扰民问题,但是明显看出噪音污染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有少量文章从执法处置视角探讨“噪音扰民”的处置与禁令问题(周豪、于龙,2021(11)王志瑞,对兰州市广场舞“扰民”现象的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徐艳红,2022(12)徐艳红,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从全国首例“噪音扰民”禁止令说起[N].人民政协报,2022年6月21日第3版。),探讨了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禁止令”的司法解释,为低频噪音扰民事件(噪音分贝未达到处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援助。
综上,学界对噪音扰民的研究仍然停留在现象讨论层面,并未有科学的实证研究;尚未从报警人的叙事视角来思考噪音扰民现象;且没有把噪音扰民警情置于警民关系、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等命题之中。
时间和空间作为社会发展的必要向度,是研究社会发展的重要维度。在传统社会的分析中“时间和空间(被)看作是行为的环境”(吉登斯,1998:195(1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M].李康、李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情境是个体知觉的环境,是个体对环境的体验、倾向、期待和认知。时空情境将时空作为影响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考察。本文对噪音扰民的理解也需要将行为还原互构主体和互构行为发生的时空情境之中。
日常生活实践中普遍存在规范,这些规范通过习惯、风俗、仪式、法律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得以体现。日常生活广义上指人的各种生活,包括日常生活行为、学习、工作、休闲、社交、娱乐等。在不同的时空情境中,规范性约束强有力地控制着人们,要求个体“举止得体”,这种“举止得体”是指人们在特定的时空情境下的行为符合该场景的惯例。例如:工作时空情境则是紧张、惯例、忙碌等,我们注重的是效率、进度、成本等;休息时空情境是安静、私密、遮光的,所以我们要避免噪音、强光和暴露在公共场所的;社交时空情境是畅谈、放松、饮酒,因此难免会有高声交谈、争吵、延时结束;娱乐时空在音乐、灯光、酒精等感官刺激的情境下,狂欢、吵闹、酒醉等行为也变得“可以理解”。
声音(噪音)是通过介质(空气或固体、液体)传播并能被人或动物听觉器官所感知的波动现象。声音是人类通过听觉被迫接受的感官刺激,因此噪音也无法避免。噪音是同频(同时间)异质的(异空间),具有穿越时空的特性。在噪音污染产生之前,休息者和娱乐者在各自的时空情境“举止得体”,但是,当噪音连接了双方,彼此就成为了噪音被扰者和噪音制造者(见图2)。例如:当噪音被扰者处于休息时空情境,而噪音制造者处于休闲时空情境(烧烤摊、酒吧等)或者工作时空情境(道路施工、商铺等),休闲时空与休息时空的冲突、工作时空与休息时空的对峙是噪音扰民现象的本质。综上,噪音扰民的时空情境隐喻,就是噪音发出者的时空情境和噪音接收者的时空情境交互部分的冲突和矛盾,阻断、隔离、减少噪声污染的传播是解决办法。
图2 社会噪音扰民警情双方时空情境及连接要素
一是对某派出所接处警信息系统记录的有关噪音扰民警情64起,进行描述性统计(噪音源先后占比:烧烤摊、酒吧、商铺、广场舞、公共施工、装修、流动商贩、上课、组织活动),时间节点从2022年6月1日至8月1日。二是对接处警警察展开深度访谈,让他们还原“噪音扰民”案件的时空情境和处置过程,共25起。非结构访谈内容包括:请回忆出警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报警人的诉求和陈述事实,语言、肢体、情绪等表达;你处置的经过及困惑。共采访5位警察(见表2),每位约有30分钟至1个半小时的访谈时间。三是本文作者在这期间参与值班出警,共历经5次“噪音扰民”报警,作为观察者进行了深入观察,并与报警者交谈(见表2),现场记录观察笔记。两者整理文字约为8万字。
表2 访谈对象基本特征
本研究旨在了解噪音扰民警情报警人的报警诉求,由于这个过程存在各种影响因素和语境,因此,研究者基于建构主义,将报警视为一个由主体和其所处语境情境共同建构的过程,并运用叙述性叙事分析方法的思路进行研究设计。叙事分析作为一个研究策略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普遍认为,叙事分析的思路和策略有助于了解个体赋予其体验的意义,或是个体或群体如何组织社会生活和实践,或是文化价值及个人主体性的松散的体现(14)孙艳、李咪咪、李少华、叶颖华,千禧一代出境游目的地决策过程叙事研究—良机驱动的发现及其理论意义[J].旅游学刊,2021,36(7).。叙事分析中的故事是第一人称口头讲述或重述与个人经历有关的事件。Yussen和Ozcan提出的问题解决法的五要素,即角色、情境、问题、行动和结果(15)YUSSEN S R,OZCAN N M.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about narratives[J]. Educational Psychology, 1997,(02).,是将它们配置为故事情节推进的贡献者,形成叙事结构图,发现情节之间相互关系的有效方法。本文从中获得25起“噪音扰民”案件的时空情境和处置过程,并形成噪音扰民敬请决策报警-处警情境示例图(见图3)。
图3 噪音扰民警情决策报警-处警情境示例
本研究数据分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者首先对每一份访谈记录中报警人自陈报警的决策过程进行分析,构建报警的故事情节;第二阶段,以第一阶段提炼的故事情节为分析单位,进行横向比较寻找共性及规律,并试图形成噪音扰民决策报警模式。10位受访者回顾了25起噪音扰民警情(见表3)。共有三类主要报警驱动因素:第一类是个体身体对噪音的直接感受。“吵闹、心烦、身体不舒服、无法休息”等,这些描述是报警人听觉对身体产生的认知体验。噪声源包括施工机器声、喇叭声、音乐声、唱歌声、讲课声、乐器声、吆喝声、吵闹声、说话声、装修声、搬家声等。这类由身体本能驱动引发的不适感呈现为噪音源制造者与周边居民在自由时空支配利益上所发生的冲突。“Q1:酒吧一直经营到凌晨3、4点,经常有些人喝嗨了大声吵吵,我们根本睡不好呀!”“Q4:今天我身体非常不舒服,刚准备睡觉,楼下钢琴声就来了,感觉今天声音非常大”“Q6:烧烤摊噪音年年不休呀,每天要到1点,喝醉的人大呼小叫的,吵得我都神经衰弱了”。第二类是情感联结对噪音污染产生负面情绪。从“我父母身体不好,孩子明天要中考,我女儿还小”等陈述中,赋予了报警人决策报警的情感理由。“Q3:孩子这几日中考,中午让他回来休息一下,结果旁边学校操场上比赛声此起彼伏,还有啦啦队震天响,这不是耽误孩子嘛,大家都知道高考中考是不允许摁喇叭的呀,还搞啥活动呀?”“Q9:孩子还小,每天要早起上学,天天这样妖魔鬼怪的喊叫太可怕了,都怪我当时买了这么低的楼层,但是听说10几层也是能听到这些噪音的,不能因为有这样的商铺就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和房子价格吧”。第三类是对噪音持续性和噪音源不确定性的忍耐度诉求。“不是一天两天了、每天都是不同的客人”,从时空维度上,噪音源与报警人长期处于时空异化的对峙和僵持之中。从噪声源持续时间来看,商铺、广场舞、邻里这些相对固定的空间位置,导致噪音持续性更长,对居民影响更大。若噪声源来自消费者,对这些不固定的消费人群的约束也仅依靠道德规劝的作用。“Q7:这种情况不是一天两天了,你们再不给我解决我就去北京上访了”“Q5:都是吃饭的人,每次都不一样,打市长热线我也打了好几次了。你说去罚款店主,他们估计也冤枉,都是来吃饭的人,他们没素质店主也没办法。”
基于“人是有限理性”的假设观点,个体在决定中寻求的并非是“最大”或“最有”的标准,而只是“满意”的标准。由此可见,噪音扰民警情的形成是报警人面对在场情境中产生的问题,不断摸索、协商、妥协而产生的。要加强对噪音扰民报警的前瞻性预判,关注噪音受害者如何成为报警人,什么地点的噪音源较为集中,如何在特殊时期和时段做好提醒,以及如何联动经营业主约束消费者的不当行为。
表3 噪音扰民叙事方法的案例示例
本研究运用叙事分析的方法对10个噪音扰民案情的当事人的访谈数据进行解构,共获得25次警情经历的叙述,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三类报警驱动因素,为探索噪音扰民警情“报警-处警”路径提供思路。针对噪音扰民警情的报警行为,与报警人即时所在的时空情境和噪音源的时空情境相关,两者的互构和冲突可能解释噪音扰民现象。本研究运用 Yussen 和 Ozcan 的五要素框架对个体建构的事件进行解构,以不同故事情节的方式而非主题方式再现决策过程,是对噪音扰民警情研究中叙事方法应用的一次尝试。
目前噪音扰民警情处置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明确规定该类违法的处罚权归公安机关,但关于噪音级别的鉴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权都没有形成法律规定。比如噪音污染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是属于派出所的属地管辖,还是统一由治安部门处理,都无明确规定。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多半采取阻止行为或者劝告减小音量,消除噪音源后电话反馈报警人的做法。二是调查取证难。一方面是噪音扰民案件要求取证的时效性较强,绝大多数关于噪音污染的报警始于一个特定时间段,但是当民警赶到现场时音量降低,噪音分贝并不超标,造成无法取证。另一方面噪音主体具有流动性、重复性等特点。例如烧烤摊、酒吧的消费者是制造噪音的主体,但是民警只能劝告客人减小音量,无权通过监管经营者约束客人的行为。三是侵权主体难确定。由于噪音扰民常常发生于休息时间,报警人常常在屋内拨打报警电话,不愿意出现在噪音现场,并且大多数报警人不愿意透露身份信息。处警民警只能凭借报警电话定位和描述的噪音地点去调查取证,民警进行详细的立案调查时,再联系报案人,其却不愿接受询问,使案件因缺乏被侵权的主体而无法立案调查。
未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思考:一是从执法民警视角探讨执法困境以及制约因素;二是从完善法律规范方面,为噪音扰民警情处置提供法律支撑;三是从噪音扰民现象思考噪音扰民行为,多学科探讨其本质和边界,并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