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场与出场: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回归与实现

2022-12-26 21:52李建勇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2年3期
关键词:主体农民理论

李建勇

(中共威海市委党校,山东 威海 264213)

一、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式微的理性反思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项新时期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政策工具,有效契合了当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诸多问题复合叠加的现实需求,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议题。学者们纷纷怀着志在富民的学术关怀积极投身乡村振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之中,相关研究文献呈现井喷式增长。在海量文献中,多数将“主体性”问题特别是“农民主体性”列为其研究所指,试图从这一与乡村密切关联的对象中找寻乡村振兴之径路,进而将“主体性”的话语体系带回了乡村振兴的知识生产之中。这也契合了党和国家在历次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文件中反复强调的“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政策要求。

在西方语义主导的现代化和城市中心主义发展思维的总体支配下,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种资源不断向城市集聚,相对而言,农村因其薄弱的经济、政治地位在前期发展中“惨遭冷遇”而“积弊丛生”(如空心化、老龄化所表征的“农民的终结”“村落的终结”)。但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归结为农村本身的问题,更不是代表乡村主体的农民问题。无论是早期的社会学家,还是今天的“三农”学者,我们将过多精力用于农民主体性的“问题化”表述,从“愚、贫、私、弱”[1]的外在形象,到“无功德、刁民、狠人”[2]的内在心理,以及“等、靠、要”的行为逻辑,以“‘低效度’的知识系统、‘弱质性’的行动能力、‘向我性’的理性意识”[3]123-132诸如此类的话语体系表述乡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问题,使得原本被建构出来的问题占据了所有的视野而成为问题本身,追问我们的研究是否真正回应了“乡村建设而农民不动”的知识困惑,抑或人类学家在田野调查时所经历的“文化识盲”时刻。反观已有研究,是否存在这样的话语矛盾:我们一方面呼唤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反复言说农民主体性的问题,“或以现实障碍的顽固性,或以生产力的先进性来否定农民的主体性”[4],进而得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5]的研究结论,从而落入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式微的窠臼;同时,我们也应思考是否存在将空心化、老龄化等乡村社会整体面临的不争事实与乡村主体性式微的行为逻辑二者等同理解的现象,即将一种客观实在与主体自觉混淆误用,这种概念层面的模糊与语言所指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真实解读。正如马丁·海德格尔所言:“是主体性建构了主体,而非主体建构了主体性。”[6]154所以,这种只看到农民群体作为乡村振兴数量之主体,而忽视了其内在主体性表述的研究所指,在越来越多人主张带回农民主体性的今天饱受诟病。站在主体性“式微解读”与“重新带回”的历史节点上,怎样认识乡村振兴的主体性?乡村振兴需要什么样的主体性?成为重要的时代课题。因而,本文在对既有研究深刻反思的基础上,认为只有从“主体性”的基本问题出发,从概念语汇中理解乡村振兴中的主体性实践,才能“回到事情本身”[7],即找到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振兴的关系问题并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理论回应。

二、“主体性”的概念及其在乡村振兴中的表达

“主体性”问题是哲学论域中的重要命题。近年来,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广泛嫁接与应用,实现了哲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有机统合,丰富拓展了主体性概念的解释外延。但从多种域外概念的解释展演中,真正厘清主体性是什么,抑或主体性的本质内涵,仍需回归哲学论域加以理解。主体性概念的哲学界定是研究中国农民主体性的理论依据[8],是将其运用且“扎根”于乡村振兴研究视域的思想来源。由此,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研究的一系列矛盾问题和理论困惑,要求我们转向对“主体性”这一概念本身的解读。

(一)“主体性”概念的语义考究

“主体性”作为广泛应用于各学科领域的概念语汇,是一个“使用”远胜于“理解”的学术热词[9]。虽然对于它的探讨由来已久,但要突破特定领域的局限性解释,还需从哲学概念出发寻求破解之道。关于“主体性”问题的话语论争及体系生成始终是哲学关注和研究的重要命题,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主体性问题在哲学论域中的勃兴,哲学家们纷纷对主体性的理论生产与概念澄清给予了高度的时代关切,由此主体性问题构成了近代哲学的核心论题[10]。从笛卡尔独断先验的“我思”主体论,到康德的“主客二分”原则,再到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11], “近代哲学从本体论和知识论的立场出发,以超历史性的、先验的或直观的思维方式来思考人,把人的主体性定义为一种天赋的、本质既定的先验存在或感性直观。”[12]41这种脱离实践能动与历史发展的“精神产品”否定了主体性自身所内含的能动与创造、自觉与选择的现实意义,将人的主体性概念虚置于绝对孤立与独断先验的话语霸权之下,不可避免地将人的主体性问题推向了先验论、独断论和绝对论的知识深渊。所以,近代哲学对主体性概念的解释并未得到彻底澄清,而是在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反复纠缠。

面对这种基于先验框架所搭建的关于主体性解释的精神大厦,马克思以透彻而鲜明的语言、历史而具体的逻辑从根基上批判了这种关于“主体性超验性的理解、先验性的概括和直观性的描述”[12]41,转而从实践的观点理解和证成人的主体性,开辟出以实践方式解释主体性的可行道路,在现代哲学史上高扬起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关于人的主体性解释的理论旗帜。

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体性解释的真正意蕴是从“人”这一根本问题出发,以寻求人类解放并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价值旨归。在马克思看来,“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3]这种基于实践论和历史观基础之上的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证,构筑了主体创造历史,进而通过实践唤醒主体意识的主体性表达,发展出关于人的主体性的完整诠释,即主体的本质是人,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实践性[14], “概括起来就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15]114-119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生动阐释,开辟了人民群众通过实践创造历史的全新道路,实现了人的本质复归与价值生成,进一步增强了人在社会实践中主体性力量的发挥,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精华。回归乡村振兴视域,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所型构的关于人的能动性的物质创造、自主性的权利选择、自为性的价值追求是劳动者自身价值实现与中国共产党思想精髓的集中统一,成为我们理解中国农业社会中农民勤于耕读、劝课农桑、振兴乡村,从战胜饥寒到实现温饱再到追求美好生活的主体性理论之源。

(二)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表达

依循上文分析,我们从主体性的基本哲学概念推演到更具体的乡村振兴的主体性概念,进一步解读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表达。“主体性”概念的语汇生成是贯穿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的核心主线,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衍生出系列重要思想的理论本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美好图景下,主体性话语在中国共产党“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思想谱系中势必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期一项立足国情的顶层设计,虽然政策导向源于中央,但是从政策理念和目标指向(“让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主体”“切实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来看,实则实现了乡村建设从“国家视角”向“农民本位”视角的内源式转变[16]51-60,而“主体性”话语成为联系乡村振兴与农民本位的重要载体。具体而言,乡村振兴的农民主体性具有以下意涵:

1.“身体在场”:践悟农民主体性的存在基础。乡村作为农民活动的主要场域空间,“身体在场”构成了其参与一切乡村事务的主体基础;“振兴”作为施于乡村客体的战略方针,需要农民通过系列实践活动创设自身所在场域的目标实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在场”[17]型构了乡村振兴场域的农民主体性基础。理解乡村振兴的农民主体性,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农民要对自身在场所既定的“主体性”具有本质认知,即“只有在真实存在中,农民才能获得本质属性的根据。”[18]146-153这种“身体在场”并处于实践活动中的存在,“往往比确有规定和凝固本质的‘在者’更为根本”[6]29。从“乡政村治”所涵涉的政治实践来看,村民自治制度所规定的农民在乡村自治中的主体角色,以及《村委会组织法》所确认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体实践,从制度和法治双重层面保障了农民“身体在场”的主体性;同时,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自身也应理解这种主体性的实践表达,主动承担起参与振兴乡村的责任和使命,依靠自身在场所具有的先赋优势积极行动并虹吸外部势能,使农民主体性得以充分发挥。

2.“行动在场”:达致农民主体性的能动自觉。由上文言之,能动性和自主性构成了主体性的两个重要特征。能动性涵涉主体的实践能力、自觉选择和参与创造的行为指向,自主性则表现为主体对自身所具有权利的认知以及从所获权利中实现对活动诸因素的占有和支配[15]114-119,所以这两个特征就暗含了主体性是独立于其他事物的自为存在,摆脱思想上“令别人着想”的依存性、行动上“由别人做主”的依赖性、话语上“让别人代言”的依附性,是主体具有主体性的内在要求。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行动在场”主体,农民主体性就意味着农民在一切实践活动中要始终掌握住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一切可能,振兴乡村的本质其实就是农民自身追求幸福的外在实践。在部分学者看来,农民“主动求贫”“集体失语”“自我除能”“权利替代”的依附惰性在乡村振兴中饱受诟病,但这始终是个别现象的集中展演。从主体性的本质予以言之,主体性不单是具体的,也是历史的。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敢为人先,还是“农村支持城市发展”的磅礴力量,抑或“新冠疫情来临时”的日夜坚守,农民主体性的实质从这种勇于创造、甘于奉献、自觉参与中可见真相。

3.“价值在场”:型塑农民主体性的内在尺度。所谓“价值在场”就是主体的一切行为活动都有内化于心的价值尺度和行为标准,这需要从现实的文化土壤和本国的制度环境中加以理解,是克服任何未经消化的域外概念解释本国现实问题所出现水土不服的“一剂良药”。乡村振兴作为一项具有政策导向的实践性活动,本身就内蕴“价值在场”的成分,这种价值性首先体现在“一个以实现人民利益为使命的政党”[19],将“一切为了人民”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和价值旨归,正是在这种思想精神的指引下,农民的创造力和斗争精神才有了充分发挥的基础,使得“实践成为变革现实而不是重复现实的活动”[18]146-153,当然这也可从农民获得自身解放到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得以确证。由此,作为中国共产党思想谱系、执政理念、伦理规范映射下的农民主体性必然具有中国化的特质和烙印,这是中华优秀文明基因传承与中国共产党为民理念的有机统合,并型构出对农民主体性本质力量的内化,构成了我们理解乡村振兴的农民主体性的学术坐标。

以“身体在场”“行动在场”“价值在场”三个层面理解农民主体性,可以更好地将乡村振兴的实践战略与主体性的理论概念结合起来,深刻体认乡村振兴的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蕴涵与价值指向,摆脱了原有纯粹依属哲学概念的单向度解释,转而从现实语境出发,将政党理念、文化传统、公共规则厚植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表达,型构具有中国气质和话语体系的研究范式。

三、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研究反思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碰撞与聚合、对冲与交融就从未停息,在众多研究文献的主流话语中,难以摆脱主导与主体、科学与经验孰是孰非、二元对立的“钟摆现象”,在日渐凸显的“内卷化”的学术建构中,非此即彼的路径依赖与思维惯性使我们难以廓清理论能否指导实践、假设能否验证现实的认知迷雾。所以,在这样的学术话语体系中,有必要做出深刻反思,使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话语建构从二元对立走向梯度耦合。

(一)主导与主体

自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便以“反哺”的方式参与乡村建设,无论是资源的下沉还是与之伴随的国家权力的下沉,在众多学术话语中暗含了一个基本的观点:国家成为乡村建设的主导。这种观点在基层政府的全权代理[20]、村干部的行政化倾向[21]以及“把政党带回来”[22]的学术呼吁中可见一斑。不可置否,这样的学术判定有其现实的可能性和存在的合理性,这是作为一个以实现人民利益为使命的政党,始终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之重的责任意识体现,在实现中国梦、治理现代化的今天尤为明显。在这样的视角下,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常被认为是权力单向作用的接受者、制度安排中的服从者,在“国家缺场”的假设下得出仅仅依靠他们难以实现乡村振兴的研究结论。所以,在呼唤农民主体性出场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难免会产生“乡村振兴到底依靠谁”的知识困惑,当务之急是要厘清主导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是在“强国家、弱社会”的制度环境中,发挥国家的强力优势,集全国之力助推乡村振兴有其先在的合理性;二是国家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下乡”和惠农政策的“反哺”上,这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并非呈割裂状态,反而为农民主体性的激发提供了政策和资源优势;三是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农民主体性长期处于低度演化态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主体性本身的消亡,随着国家整体实力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调整,农民主体性也会在动态演化中不断释放。就现阶段而言,实现乡村振兴既需要发挥国家的引擎作用,也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于国家而言,要注重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于农民而言,要摆脱对外部推动的过分依赖,乡村振兴需要国家与农民的“双轮驱动”。

(二)科学与经验

长久以来,农耕文明影响下的中国农民有一套自成体系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在不断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被反复证明的发展理念或经验,成为指导农民从事系列生产实践活动的根本指针。然而,在现代常规科学视角下,以实验结果、量化分析、数据指标为唯一判证标准的导向,使得农民附有的知识常被认为是非科学的、经验性的,不仅对现代化发展所需的生产生活实践没有标准化的指导意义,反而成为自身的发展悖论。但在有些学者看来,这种过于迷信专家设计而矮化农民知识的做法,虽有试图改善农民状况的良好用意,但往往因忽视农民生活的基本事实而以失败告终[3]123-132。在科学与经验非良性博弈的对话机制中,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张力问题:一是科学知识的专业化特征与经验知识的本土化特征之间的张力,使农民在有限的知识水平下难以理解、转化而存在畏难情绪;二是科学知识在本土化实践中的水土不服与经验知识的可操作性之间的张力,科学知识虽然是被反复证明的一般性结论,但是如果不能有效完成本土知识转化,就会产生“技智主义”与“现实问题”之间的张力,形成使用科学知识不如使用经验知识更得心应手的问题化路径;三是科学知识讲究的高效率、促成性与经验知识附有的低效率、稳定性之间的张力。例如,科技支撑下的规模化经营导致土地过度释能与精耕细作、土地养护的可持续性之间的张力。这三大张力问题构成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亟需破解的三重困境,根本出路不是科学与经验的“零和博弈”,也不是在二者之间进行相互甄选,科学作为已经被证明的经验或经验作为有待证明的科学,只有实现二者之间的转渡、继替与融合,从二元对立走向梯度耦合方为破解之道。

四、乡村振兴:农民的优势与使命

“如何言说自己,不单是对自我实践的主体性表达,也是从‘自在的存在’走向‘自为的存在’的话语建构过程。”[23]乡村振兴虽是一项源自顶层擘画的国家战略,但无论是基于基层善治的理念还是为自身美好生活的追求,它更是农民自己的一项事业,是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真实场景,是农民自身内蕴的优势与使命。这种判定已经为既有理论、相关政策、实践经验所证实。

(一)理论支撑:“可行能力”与“赋权理论”的确证

关于主体性理论问题的探讨与论争,西方学界早已有之,且长期以“个体”归约“集体”的学术观点占据上风,从结构功能主义、系统理论、社群主义等理论流派中可见一斑。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这种学术主流就接连受到现象学社会学、以“弱者的武器”“积极的公民”为代表的人类学等学科的靶向攻击[16]51-60,从而使个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自觉选择性得以建构,并在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可行能力(Viable ability)和所罗门(Barbara Solomon)的赋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中得以证成。

阿马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细致而深刻地阐述了可行能力对于个人主体性的重要影响,他超越了政治哲学中一些以收入和财富、权力与地位、资源等工具和手段为导向的主体判定,转而从实际生活机会的视角、个人具有的发展潜能和内在优势,以及思考、选择与行动,即可行能力对主体性的内涵赋值。他认为,人类能力的形成意味着需要用新的思路来研究认知与建设性能力的发展,可行能力所关注的是纠正专注于手段的方法,从而将注意力放在实现合理目的的机会与实质自由上[24]。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实质自由是指主体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选择的自由,是摆脱“依附惰性”和“为民做主”的自觉行动。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可行能力在反映机会与选择上的重要性,而不是无论偏好或选择为何,对于某种具体生活方式的盲目崇拜。所以,可行能力对主体所具有的发展潜能和内在优势、机会和实质自由的深刻洞见,印证了农民主体性得以建构的无限可能。

可行能力的提出翻转了“主体已死”的固化论调,体证了主体性是不断发展的、流动的,而不是僵化不变的、固定的,从而激发起我们对主体性话语的流动想象。在主体性复归已是必然的理论验证中,赋权理论的提出再次为主体性由边缘回归中心起了助推作用。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学者所罗门首次提出赋权理论。与可行能力类似,赋权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方法,他认为个体拥有能力去控制生活、获取资源,进行自我发展和自我抗争,并认可通过激发内在潜能或借助外部力量,即所谓的“赋能”实现自身主体性的发挥,将权利与控制带回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群体手中[25]。作为嵌入乡村振兴场域以印证农民主体性的理论话语,除了通过技术、法律、政策等工具性赋权方式外,赋权理论实则暗含了一个包括公民参与、政社协同、制度保障在内的更为广泛的实践过程。所以,作为一个指导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理论流派,赋权理论可从“激发农民自我主体意识出发,从经济、资源、权利、地位等多元层面介入,透过个人、家庭、村社、政府等不同赋权单元,获得生计所需的各种资源与权利,达致自身能力与地位的改善,最终促进乡村振兴发展。”[26]

综上,在可行能力与赋权理论的双重印证下,对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认知与建构就有了理论支撑,从而引导广大农民成为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乡村振兴的主动参与者而非被动接受者。可行能力使农民主体性的在场得以确证,赋权理论为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性“由边缘走向中心、由幕后走到台前”做了理论上的知识生产。

(二)政治赋能:“政策”与“制度”型构的振兴使命

呼唤农民主体性的出场不只是理论界的呼声,更是实务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理解中国农民的主体性,需植根于中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土壤,从百年大党的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中汲取智慧。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史始终是一部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血肉相依、手足相连的奋斗史,是一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动人民的创业史。从“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成功实践,再到“带领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在百年实践探索中,“中国共产党始终紧扣农民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有机统一”[27],并通过系列制度和政策来保障这种主体性的充分发挥。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意味着农民站起来了,那么改革开放则拉开了农民主体性启蒙的序幕[16]51-60。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生意味着农民主体性的独立发挥在实践上获得成功,并得到党和国家的认可而全面推展,紧随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自治”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有了法治保障。由此观之,“上述系列创举便是农民洞见隐藏于自身智慧并发挥其主体性的事所必然。”[16]51-60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再次为乡村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此后,一系列“中央一号文件”和相关政策对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话语予以政策阐述。这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场”和“政策域”,从而将理论上的“话语独白”纳入政策考量范围之内,使得农民主体性在理论表达与政策设计的对话机制中不断被激发。

(三)现实语境:“在场”与“经验”协同的复合优势

如果说理论上的确证与政治上的赋能构成了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外部条件,遵循的是“他构”逻辑,那么,农民“在场”与“经验”协同的复合优势则成为农民主体性得以发挥的内在因素,遵循的是“自构”逻辑。在前述概念阶段,我们阐述了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三重在场”,体证了农民具有主体性的价值依归,以及其为何具备主体性的天然优势。在现实语境中,我们仍需要关注“在场”与“经验”这两个关键视角。“在场”赋予了农民之所以为“农”的价值面向,它表征的既是一种先赋的身份面貌,又是一种所属的职业选择。诚然,在身份与职业兼具的对话机制中,发挥农民主体性就不仅仅是因为其被赋予的农民身份,而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职业选择,他理应承担起振兴乡村的责任与使命。当然,乡村作为家庭基本单元的延展,农民“在场”体现在穿梭于乡野间的春种秋收、家长里短的日常表达以及婚丧嫁娶的仪式展演的“乡村共同体”中[28]。所以,于农民而言,无论是今天的走出与未来的回归,还是振兴乡村就是使自己过得更好的美好愿景,二者是一体同构的,由此决定了农民发挥主体性的“在场”优势。“经验”在此并非是与科学对立的研究所指,而是说,比起其他任何域外知识的盲目植入,农民对乡村发展状况、政策落地成效、自身诉求表达、专家知识介入有更深刻的感知和体悟。乡村作为农民繁衍生息、世代生活的场域空间,这种熟知体现在“共有的居住空间、互助的劳作方式、共享的文化系统、共参的村落组织、共守的秩序规范”[29],是一种超越了任何“田野专家”的熟知的更为熟知,是一种内在经验的久长累积,是一种在振兴乡村中发挥主体性的天然优势。

五、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基础

回到主体性本身对于讨论中国乡村振兴的方法论具有重要意义,农民的主体性在于改变世界,即改造符合振兴要求的乡村社会[12]41。在“可行能力”与“赋权理论”的知识观照下,运用更具实践性的“赋能”理论来建构农民主体性,“赋能”作为“赋权”的理论延伸,体现了从赋予“行动资格”到赋予“行动能力”的理论拓展[30]。

(一)组织赋能:“党建引领”下的制度保障

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既需要农民自构的内在逻辑,也需要组织予以赋能和保障。当前农民主体性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与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同步演进,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独创性地提出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论,以各环节上的贯通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作上的协同性、参与上的广泛性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色,与西方国家只在选举时所实行的“一次性民主”根本不同,由此彰显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优势,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对农民主体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依循习近平在实施乡村振兴过程中反复强调的“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主线,以及“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的行动指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的重要论断在激发农民主体性的实践中创造出新的赋能方式。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指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通过这种民主赋能的方式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各地的实践与探索中,无论是党建引领的网格化管理,还是村民议事协商机构的创设,抑或“豆选做法”与“乡村夜话”的民意表达,诸多基层民主形式的开展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通过基层组织赋能,农民以最朴实、最管用的方式参与村级各项事务管理,以符合农村实际的乡土知识和农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运用于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实践之中,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摆脱了以往“选票选举”“网上参政”等在农村的知识局限而导致的农民“集体失语”和“政治冷漠”的村级治理样态,使建构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有效运作的基层政权、良好互动的官民关系成为可能。

(二)技术赋能:“直播带货”下的生计拓展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信息产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电商技术产业正成为新时代发展的风向标。习近平在陕西金米村考察时指出:“电商作为新兴业态,既可以推销农副产品、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又可以推动乡村振兴,是大有可为的。”从四川的“李子柒”到广西的“康仔农人”,从河南的“麦小登”到江苏的“乡村小乔”,直播平台在他们手中成为传播农村文化、共享农村生活、带领村民致富的重要渠道,展现了一幅富有活力、令人心向往之的乡村生活。当下,直播平台带动下的“直播经济”为乡村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正成为农民返乡创业、振兴乡村的有效手段。

以“直播带货”方式带领村民走上致富路的案例在全国比比皆是,虽然这种方式只是茶余饭后的仪式展演,难以衍生出巨大的乡村产业链,但却是拓展农民主体性,激发农民自我发展、自我改变的重要动力,使农民通过自身实践与努力改变生活境遇成为可能,进而为提升主体能力、助推乡村振兴奠定基础。随着直播平台的加速推演,关于乡村题材的直播内容以前所未有的热度备受追捧,使原本赋闲的乡村主体有了新的职业追求,使原本式微的乡村文化有了新的宣传方式,使原本廉价的农副产品有了新的畅销渠道,使原本枯燥的乡村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通过技术赋能,他们将稀松平常的农村生活展演在世人面前,完成了成功抵达受众心灵的“用户驱动”思维的转变,借助直播平台开启了农民主体性表达的话语重构时代[31],发挥了“技术赋能”搅动农民主体性的“鲇鱼效应”,使人们在这种茶余饭后的仪式展演中重拾新鲜、趣味、充满人情味的乡村图景。

(三)生态赋能:“两山理论”下的内涵赋值

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其所型构的“秀美乡村”“绿色村镇”“美丽庭院”等诸多展现乡村振兴风貌的竞评创建活动在生态文明备受重视的时代图景中轮番上演,成为激发农民共荣感、责任感和主体能动性的生态诱因。“两山理论”所生发的生态价值在广大农村地区以优美的视野观感、富集的旅游资源、可观的财富价值、不断上升的幸福指数为导向的聚合效益不断显现,广大农民在生态赋能所带来的切身感受中逐渐形成的“生态文化”,使他们自觉成为乡村振兴的主动参与者和积极行动者,实现了个体主体性向集体主体性的正向融入。

“两山理论”所型构的生态赋能成为分析农民主体性的重要理路与实践向度。生态赋能不仅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与价值诉求,更是农民积极参与村级治理的一项实践探索。在“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价值的正向转化中,我们看到了生态赋能所产生的资源、经济、人文等多元价值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并未产生西方“环境库茨涅茨曲线”假说所谓的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分殊,在“两山理论”指导农民主体性实践的现实场景中,可见中国制度与农民主体性协同助推乡村振兴的独特优势。

六、结语

主体性作为一个“使用”远胜于“理解”的学术热词,在助推乡村振兴的知识生产中得以重构,特别是面对农村空心化与老龄化相互叠加的风险图景,亟须对农民主体性的内涵赋值进行总体研判,厘清“主体性建构了主体”而非“主体建构了主体性”这两个高度相关却又各具内涵的概念成为当务之急。承认“主体性建构了主体”是对农民本身具备主体性的充分肯定,也就是说,农民之所以能够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由其主体性决定的,只不过在外力的推力与压力下表现不同;而“主体建构了主体性”是对因农村人口流失就意味着农民主体性式微而产生“农民终结”“村落终结”的隐忧,以及呼吁乡村振兴“不能依靠他们自己,而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的认知误判。在实践中,主体性与主观能动性同样作为人类最为本质的特征,本身就内蕴不断发展的优势,而必然具备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新时代,全国上下推进乡村振兴与实现基层善治的共同诉求,为农民主体性的行动建构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耦合赋予了新的合法性,同时理论上的有迹可循与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也证实了农民具有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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