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调查分析

2022-12-20 09:51洪秀敏赵思婕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养育意愿生育

洪秀敏 赵思婕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一、问题提出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出现了“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三低”模式,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推行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以下简称“三孩生育政策”),并提出“到2025 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等内容[2]。2022 年10 月16 日,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3]。全面了解青年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是当务之急,亟待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青年家庭铺就“敢生能养、想生乐养”的实践通路[4]。

生育意愿是反映生育行为和预测人口变化的关键指标[5]。当前生育意愿研究主要围绕二孩生育意愿展开,关于三孩生育意愿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调查发现,经历过第一个孩子的生产和养育过程后,父母的二孩生育意愿会变得更加理性[6]。家庭经济条件和养育成本是影响青年家庭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孩子的生育质量要求逐渐提升。根据贝克尔“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孩子具有耐用消费品的性质,数量和质量相互影响,对孩子质量的需求增加会降低对其数量的需求[7]。为实现家庭整体收益最大化,孩子数量少、质量高成为诸多家庭的最佳选择[8]。另一方面,“养育成本高”使许多家庭放弃再生育理想[9],直接成本对二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10]。由此,在当前社会环境中,需要进一步关注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

瞄准偏差是社会政策研究和福利效应评估的重要内容,它指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政策目标群体发生了偏离,影响了政策的最终效果。在生育政策领域,由于对低生育现象的有偏解读与归因,有可能会引发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瞄准偏差,偏离其鼓励生育的初衷[11]。由于养育成本偏高成为政策语言、学术语言和公众语言中抑制家庭再生育的原因之一,通过覆盖全体的经济配套政策鼓励生育不仅实施难度较大,其政策实施效果也不一定达到理想状态。通常而言,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对养育成本的可负担能力越强[12],因此,不同经济条件家庭养育成本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异质性,而以往研究较少关注到家庭经济条件在养育成本与生育意愿之间的调节作用。因此,对于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而言,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具体影响仍有待厘清。

作为我国常住人口与经济发展第一大省,广东省出生人口连续4 年位居全国第一[13],其生育水平备受瞩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广东省的常住人口规模已连续14 年位居全国首位[14]。庞大的人口基数推动了广东省工业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城镇化加速、女性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提升、孩子养育方式精细化等在不断抬高养育成本,这些因素潜在影响着青年的生育意愿。因此,分析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对广东省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有利于为调整人口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于2021 年10 月开展问卷调查,以广东省21 个地级市的所有幼儿园为抽样总体,在每个地级市依照城乡属性和幼儿园性质分层随机抽取20所幼儿园,将问卷发至家长,并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由家长自愿填写问卷。序次模式假设(Sequential Decision Model)认为,家庭根据不断变化的支付结构决定再次分娩、推迟下一次分娩或停止生育[15]。鉴于女性是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最直接承担者[16],对三孩生育具有一票否决的特殊决策权,本研究将调查对象设定为已育二孩的青年女性。《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 年)》将青年的年龄范围界定在14-35 岁之间[17],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将青年的年龄范围界定在18-44 岁之间[18],结合中国女性不低于20 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本研究最终决定选取20-44 岁的已育二孩青年女性作为调查对象,以期进一步了解其三孩生育意愿。

(二)变量测量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三孩生育意愿。再生育意愿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部分青年女性并不是简单地在“想生”或“不想生”二者中做选择,而是可能同时存在“既想生又不想生”的矛盾纠结情况。因此,本研究对因变量三孩生育意愿设置了“想生”“不想生”“没想好”三个选项。

2.自变量

本研究的自变量为家庭经济条件和养育成本。青年女性分别回答了家庭每月平均可支配收入和养育支出情况。2021 年,广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3749 元/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约为2632元/月[19],综合上述数据及样本分布情况对家庭经济条件与养育成本进行分组。

3.控制变量

研究表明,女性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个体特征对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20-21],本研究在分析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影响的同时,将上述因素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表1是样本基本信息统计结果。

表1 样本基本信息(N=26110)

(续表)

三、研究结果

(一)不同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背景下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现状

调查发现,80.6%的已育二孩青年女性反映“不想再生三孩”,经济压力大(61.3%)是不想生的最重要原因;14.2%的女性表示“没想好”,即对生育三孩持观望态度;想生三孩的青年女性比例为5.2%,她们愿意再生育的主要原因包括自身渴望(57.0%)、父母期望(11.0%)和多子多福(10.4%)观念的影响。经济较为发达的珠三角地区青年女性想生三孩的比例(4.2%)相较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低(5.8%),而相较于珠三角地区的青年女性(9.9%),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青年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13.4%)更易受到多子多福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

通过卡方检验判断不同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背景下青年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结果表明,三孩生育意愿类型比例在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上的组间差异显著。由表2可知,随着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及养育成本的提高,青年女性“想生”“没想好”比例均呈现下降趋势,中低经济条件和中低养育成本家庭的青年女性比例均高于总体均值;中高经济条件和中高养育成本家庭的青年女性比例则均低于总体均值。而“不想生”的青年女性比例伴随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变化的趋势与“想生”“没想好”相反。结果表明,当前三孩生育意愿总体低迷,较高收入及养育成本的家庭的青年女性生育意愿更低。

表2 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群体差异(N=26110)

(二)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

1.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显著影响青年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

本文采用多元Logit回归模型估计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1仅包含控制变量和家庭经济条件,模型2将模型1中的家庭经济条件替换为养育成本,表3呈现了各变量的发生比及其检验结果。以“没想好”为参照组,在控制青年女性年龄、受教育程度后,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均对青年女性“不想生”有显著正向影响,对“想生”影响不显著。这意味着,相较于“没想好”的青年女性,家庭经济条件越好、养育成本越高的青年女性越不想生育三孩。

表3 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N=26110)

2.家庭经济条件在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影响中的调节作用

为考察家庭经济条件在养育成本与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之间的调节作用,模型3包含了控制变量、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及交互项(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研究发现,交互项对青年女性“不想生”影响显著(OR=1.053,P<0.001),说明家庭经济条件能够调节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以家庭经济条件为分组依据,分别考察不同家庭经济条件下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结果见表4。中等收入家庭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即养育成本越高,中等收入家庭的女性越不想生育三孩;而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青年女性生育意愿未受到养育成本的直接影响。通过分析不同经济条件下家庭的养育经济负担发现,低收入家庭养育经济负担显著高于其他家庭,但养育成本对低收入家庭中青年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影响并不显著,这从侧面反映出低收入家庭在受到养育成本的客观约束时仍倾向于多生。

表4 不同家庭经济条件下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N=26110)

四、讨论与建议

调查数据显示,即使在出生人数居全国领先的广东省,当前三孩生育意愿也比较低迷,较高收入与养育成本家庭的青年女性生育意愿更低;家庭经济条件、养育成本显著影响青年女性“不想生”三孩的意愿;家庭经济条件调节着养育成本对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中等收入家庭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易受养育成本影响,而低收入、高收入家庭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未受养育成本显著影响。由此,应关注降低养育成本这一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参照家庭经济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奖励扶助工作,同时,注重优化生育环境,营造新型生育文化氛围。结合本文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一)拓宽家庭减负渠道,探索建立多元主体成本共担机制

在低生育时代,子女养育已经从传统的私人投资演变为社会投资,这决定了养育成本不应全部由家庭负担[22]。然而,当前我国养育成本偏向私人化,国家和社会对养育成本分担相对较少[23]。为进一步确保三孩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地和顺利实施,亟待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家庭等多元主体成本共担机制。

首先,应明确政府分摊养育成本的主体责任。形成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福利政策设计,提出系统的家庭福利政策与服务体系框架[24],出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托育服务、就业支持等相关政策,全面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其次,加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制度设计。深入实施相关政策规定,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远程工作和灵活工时的相关制度,政企联合建设母婴室、托育服务等配套设施,方便女性兼顾工作和家庭。与此同时,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利益,对招聘育龄女性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实施部分税收、生育保险减免,以补贴方式补偿企业承担的生育带来的附加成本。女性职工怀孕有告知单位的义务,使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人员和任务调整安排[25]。最后,在消费主义盛行的背景下,青年家庭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认识到生育收益是多方共享的,克制非理性消费,积极承担必要的养育成本。

(二)强化分类精准施策,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制定差别化方案

面对转型期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政府既要加大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的支出[26],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到合理规划、适度投入[27],避免政策瞄准偏差,防止出现“应保未保”和“不应保而保”现象。本研究发现,养育成本的提高在导致部分中等收入家庭“想生不敢生”的同时可能会使部分低收入家庭“敢生而难养”。概言之,中低收入家庭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易受养育成本的约束,应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制定差别化方案。

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直接经济补偿的形式对中低收入家庭予以支持[28]。目前,我国已在个人所得税中设置了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未来可以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子女数量等推进个人所得税差别化设置[29]。通过实地调研、精准测算等方式设计分级育儿补贴,重点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养育负担。例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指出,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育儿补贴可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此外,住房倾斜政策也是经济支持的有力举措。应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公租房建设在房地产建设中的占比,提高公租房单套面积,优先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31]。目前,北京、江苏、安徽等多地已陆续提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切实降低青年家庭首套刚需住房税费负担,中低收入或多子女家庭改善、置换房屋应按照刚需家庭予以对待。同时,应深入推进“十四五”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和托育建设专项工程,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重点为中低收入家庭婴幼儿提供价格合理、就近就便、质量较好的托幼服务资源。

(三)优化新型生育文化环境,切实增强青年女性生育信心

本研究结果表明,养育成本虽然对部分青年女性三孩生育意愿具有约束作用,但仅依赖于养育成本降低并不能直接使青年女性从犹豫状态转变为想生三孩,且越是在经济发达地区,青年女性的生育动机越是趋向于从功利主义、家庭主义生育观转向个体主义生育观。由此说明,提升青年家庭的生育意愿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相对柔性的生育文化可能对人们生育行为的影响具有更强的韧性、惯性和延续性[32]。激励青年家庭“敢生能养、想生乐养”,既要切实降低其养育成本,也要重视优化新型生育文化环境。

第一,通过多种渠道倡导生育观念、家庭观念。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继承和弘扬父慈母爱、儿女孝敬、尊老爱幼等传统家庭美德。营造新型生育文化氛围,注重激发青年女性生育的内在动机和情感需求。推广儿童友好、家庭友好的社会理念,逐步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覆盖率,支持和引导亲子产业建设,通过发展亲子旅游、亲子游戏、亲子展览等,打造浓厚的亲子文化。第二,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女性、关爱女性和支持女性发展的生育文化氛围。切实帮助女性解决在孕育孩子、抚育孩子和教育孩子等方面困难。转变“男主外、女主内”等固化的性别分工模式,促进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和子女照料,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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