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震 廖帅凯
2021年12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该函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拟将“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代码:0308)设置在“法学”(代码:03)门类之下。2022年2月25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在法学门类法学专业类增设纪检监察专业。这是官方首次对纪检监察进行学科定位,意味着在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之后纪检监察学科建设迎来了初步共识,也标志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迈上了新的台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在“队伍建设和监督”一章中专门强调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也要求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培养后备人才和提高专业能力。党和国家的现实需求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导向。纪检监察一级学科肩负着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使命。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学科体系的认识和把握要坚持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并着重从历史逻辑、学科属性和基本范畴等方面进行论证,从而为学科下一阶段的发展夯实理论根基。
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发展史,对权力的监督始终是一条重要的工作主线。从诞生之初的原则性思想,到中期的具体实践探索,再到后来的制度性建构,我们党始终坚持以“壮士断腕”的政治勇气开展和推进自我革命,摸索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设立是新时代我们党持续推进自我革命的阶段性成果,是各个阶段的监督思想和实践演变发展的结果,其产生与完善遵循了特定的历史逻辑。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建党初期,虽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但已有这方面的指导思想和相关规定。1921年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第十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随后党的二大、三大、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都专门设置了“纪律”一章。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提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以专门机关的形式来具体行使纪律检查的职能。这正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而后,“监察委员会”几经波折,经历了从“名存实亡”到恢复设立的一个过程。1949年11月,党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相呼应。①参见刘长秋、史聪:《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构建的经验与启示》,《理论与改革》 2019年第6期。从党的建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党和国家的监督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原则精神到具体实践的跨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雏形,也为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奠定了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保障政权的稳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如何进一步巩固执政地位成为党面临的重大考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经不起考验,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党群关系,败坏党的声誉,堕落成为腐败分子。党的执政地位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为了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把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从严治党”的方针。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了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党的十五大从五个方面明确了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①分别是要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五条要求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的治理逻辑蕴含着丰富的纪检监察思维,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后,进入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申自我革命对于强党强国的重要意义,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②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20页。,“我们党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推进自我革命”③习近平:《切实把新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人民日报》2018年6月 15日,第1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将“坚持自我革命”概括为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之一。自我革命是我们党经过百年奋斗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我们党该如何进一步巩固执政地位和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所给出的第二个答案。④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第19页。“自我革命”暗含着这样的逻辑理路,即通过对党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不断加强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进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立于不败之地。可见,监督工作是开展自我革命的逻辑起点,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自我革命是否彻底以及效果能否最佳。以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委为核心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实现了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不过,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反腐败任务依然艰巨,自我革命要求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内在逻辑呼吁更加深入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这也成为纪检监察学科存在的时代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①《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第59页。“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②《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第53页。。我们党通过实际行动探索出了有效的解决机制,那就是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起来,织密缝实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监督之网,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牢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要求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一体化,二者不可分割。因为从我国公务员的构成来看,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的比例更是超出百分之九十五③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32页。,所以,监督国家公职人员正确、规范使用权力是党内监督的应有之义。纪检监察学科的研究范畴契合了这种一体化的要求,既注重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分别研究,更注重推动二者的有机融合,从而达到一种“纪监融合”的境界,这对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要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同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此正式拉开序幕。从实际情况看,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健全,二是有些案件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坚决查办,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还得靠制度。④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第76页。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回应了这一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也是我们党持续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表现形式。监察体制改革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体现,监察委员会的正式设立标志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通过合署办公的模式,纪委监委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将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对外坚决打击腐败现象,对内坚决遏制“灯下黑”。如果说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迈上了新台阶,那么纪检监察学科的设置则是又向前跨了实质性的一步,它将从理论的维度总结和归纳纪检监察的实践经验,并凝练升华为指导性理论,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纵深推进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引。
学科属性宛如一个学科的身份标识,是学科独立价值的内在表现。实际上,纪检监察学的独立并非完全取决于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是源于生产知识的话语实践按照纪检监察改革与发展的应然逻辑。纪检监察这些年来长期陷于“学科”和“领域”的分歧,始终没能形成统一的定位,究其根源乃是没有明确自身学科属性。
从政治学科下的“纪检监察学”,到法学学科下的“监察法学”,再到马克思主义学科下的“廉政文化与廉政建设研究”,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在全国高校范围内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探索和发展。此前各高校基本都将纪检监察学置于相关联的一级学科之下作为二级学科来发展,虽然名称不尽相同,目标也有所差异,但毫无例外都体现出了很强的实践性。其重要表现之一是部分高校以纪委和监委为依托来开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比如2013年云南师范大学与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合作在校内新设二级学院——云南纪检监察学院,开设法学专业纪检监察方向。①《云南纪检监察学院成立》,《云南日报》2013年4月11日,第4版。再如西安文理学院与西安市纪委合作,依托校内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开设了“思政专业纪检监察方向”。②《纪检监察专业(方向)校政共建产学研基地简介》,2015年6月16日,marxism.xawl.edu.cn/kxgz/chxjd/28603.htm,访问时间:2022年4月30日。这一系列实践都充分反映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并非纯粹的理论探究,而是基于纪检监察实践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门以实践为导向的新型学科。纪检监察学不仅有着对本体理论的不断寻求、认同和确立的精神自觉,而且还指向纪检监察业务流程和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设立纪检监察学科,是实现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通过学科化、学理化阐释和研究,为党和国家培养、输送和储备更多专业性人才,实现党和国家监督事业的“薪火相传”和“后继有人”。
法学科学谱系中的各分支学科有着各自不同的生成方式,概括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借助其他学科作为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来解析法学现象,比如法哲学通过引用哲学的研究方法解析法学现象背后的原理;二是运用学科自身的方法来分析法学现象,法学门类下的任何一个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三是综合运用多学科的成果来解决法学领域中某一类相对具体的实际问题。纪检监察学作为新设学科,相较于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传统学科,尚缺乏属于自身的理论体系,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纪检监察学契合了第三种学科生成形式的典型特征。对纪检监察的研究离不开法学、政治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和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需要借助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综合解析纪检监察实践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凝练升华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这样的多学科关照从一定程度上讲构成了纪检监察学的多元研究范式,有助于促进学科之间的良性融贯,以形成一种相互促进和提升的模式。
纪检监察学科是中国特色纪检监察体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当今世界权力监督制约的新探索和新模式。从性质上看,它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这两重属性,具有鲜明的学科特点。其一,纪检监察学科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察机关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合署办公模式,集中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确保对公权力监督的全面覆盖,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纪检监察学科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设立的直接目的是打击腐败现象,基本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本目的则是通过反腐实现人民幸福,因此其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体现党中央精心设计自我监督体制的政治考量和政治内涵,服务于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全局。①参见王希鹏:《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前瞻》,《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1月20日,第6版。其二,纪检监察学科同时涵括党纪和国法的研究范畴。纪检监察学科兼有“纪”和“法”的研究内容与特点,其研究对象既包括党内法规,也包含国家法律;既注重二者在各自领域内的分别适用,又关注“纪”与“法”之间的协调衔接,尤其要注重宪法精神在其中的体现,比如是否应“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②详见张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3期。党政合署办公下的纪委与监委,该如何共同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具体实践,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无法避开的研究课题。纪检监察学科的这种融贯式研究视角,将纪检与监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更广阔的研究胸怀和更宽厚的研究视野。其三,纪检监察学科体现多学科融合性。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离不开多元的参与主体、多类的制度措施和多重的作用机制。这也从根本上确立了纪检监察学科的双重属性,同时也意味着其学科研究范式必定是多元化的,不单与法学门类下的其他二级学科相关联,而且要借助哲学和经济学等理论体系,采取多样方法,倚靠多方力量,不断拓展学科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衡量各门科学成熟度的重要标志。①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页。“任何一门科学,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建构起来的理论大厦。”②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纪检监察学作为新兴学科,对其范畴的正确认识是推动学科建设的关键基础和重要保障。在纪检监察学科的范畴体系当中,基本范畴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对纪检监察学科基本问题和基础关系的解释与澄清。纪检监察学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其基本范畴主要围绕纪检监察的基础概念、理论逻辑和实践价值三大层面展开。
“纪检监察”是什么?这是纪检监察学科基本范畴中最基础的问题。纪检监察这个概念既是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回答什么是纪检监察。
1.纪检监察概念变迁梳理
不同于“纪检”和“监察”,“纪检监察”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而是实务部门对纪检和监察领域工作的一体称谓,并在不同的阶段展现出不同的含义。回顾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史,可发现纪检监察概念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第一,纪检与监察分别自成体系阶段(1978—1993年)。“文革”结束后,1978年中央纪委恢复建制,自上而下的纪检体制得以逐步重建。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监察部,此后全国范围内行政监察体制逐步健全。彼时,纪检与行政监察尚未形成过多的交集,纪检就是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则是指国务院监察部,两个概念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第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初次尝试(1993—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启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决定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实现了纪检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一体运行。也是在这一次改革启动之后,中央纪委开始倡导使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纪检监察概念的一体呈现逐渐成为主流。此时的纪检监察从分立走向结合,以合署办公为依托,不断探索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的协调机制。第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监融合(2016—2021年)。2016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启了纪检与监察深度融合的全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行政监察,在性质、职权、对象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转变。这一时期仍然使用纪检监察的概念,但是该概念中的监察内容已然发生了变化,这也使得该概念整体的定义有所转向,由此前形式上的结合逐步迈向实质上的融合,更加突出纪检监察的一体化趋势。①参见王小光:《纪检监察研究学术史(1978—2021)》,《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1期。第四,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开启纪检监察专业化探索(2022— )。纪检监察学的设立契合了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持续完善的需要,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纵深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概念,相较于之前各阶段拥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2.纪检监察概念的内涵
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是一个复合性概念,是对“纪检”和“监察”这两个概念的升华,从外在表象来看是一种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的实践逻辑;从内在含义来看则是权力理念和内涵的更新拓展。具体而言,“纪检监察”这个概念本身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首先,“纪检监察”体现权力监督理念的更新。新时代,面对反腐败新形势,要坚持监督理念的更新和监督制度的创新,以理念更新带动制度创新。相比于现阶段的国家监察,纪检监察在理念层面更强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融合性,由此与实践中的纪检监察相呼应,从而实现反腐的一体性。其次,“纪检监察”体现了职权内涵的丰富发展。当前监察体制下的国家监察权,从概念构成和实践表象来看,更偏向于一般性国家权力,没有凸显其本身的政治内涵。而在纪检监察一体化过程当中,纪检对监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吸收,既保证了监察权自身的法律属性,又彰显了其政治属性,进一步拓展了监察权的内涵。最后,“纪检监察”体现了监督制度效能的转化。纪检监察是对监察在理念和实践上的超越,所以也有着比监察更高的价值追求,表现为对中国特色监督效能的促进和转化。纪检监察强调监督制度的一体化,有助于更全面、直接地发挥监督制度的优势,也能更充分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能否实现理论上的逻辑自洽,是一个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与其他学科进行区分的显著标志。纪检监察的理论逻辑是纪检监察学科独立存在的重要支撑。纪检监察从实践上升到理论,最大价值之一体现为纪检监察专门理论知识的贡献。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其理论逻辑突出地表现为对国家监察权内涵和功能的革新性拓展。
1.当前监察权的运行更偏向于传统的国家权力思维
基于监察权先天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的双重属性,其内涵和功能展现出不同的倾向。从监察权的法律内涵和功能来看,监察权作为国家权力谱系中的重要分支,其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传统国家权力一样,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功能,即以国家公职人员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为直接目的,从而最大程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之相较,监察权的政治内涵更加突出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统一领导,政治功能方面则是强调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深度结合,以促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不断一体化。
然而,从当前监察权运行的外在表象来看,其更偏向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内涵和功能更多是局限在国家权力层面,没有凸显其政治定位和功能,不符合实践中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监察权作为政治权力的运行逻辑。实际上,我国权力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界限,都是围绕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纪检监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制约。党以设立党组(党委)、指导党建工作等形式领导国家机关,督促其保持高度的政治站位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可以说,每一项国家权力本身都自带一定程度的政治属性,而监察权基于反腐败而生,就其权力性质而言,应当体现出比其他国家权力更加浓厚的政治属性,更加突出党的领导。
2.纪检监察更加突出政治性实质
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追求的是纪检与监察的深度融合,达成一种无限趋近于一体化的状态,即“纪监一体”。当然,此处所指之“纪监一体”并非纪检与监察完全等同,而是二者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实现价值追求、组织结构、职能安排、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深度融合,亦可称之为“纪监互融”①参见秦前红、李世豪:《纪监互融的可能与限度》,《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由此,纪检监察要求在反腐败工作中把党的领导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当前监察权的法律内涵和功能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监察权的政治内涵与政治功能。
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实践范畴,表现为从“监察”到“纪检监察”的实践跨越,是对现有监察体制的进一步深化与突破,旨在解决当前监察体制下未能妥善处理的问题。具体而言,从监察到纪检监察,理念上强调“四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监察权独立相统一、“纪检立规”与“监察立法”相统一、监督体系内部与外部相统一、理论与实务界话语体系相统一。与之对应,在纪检监察的具体实践中需要注重处理以下四方面关系。
1.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监察权独立之间的关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赵乐际:《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2018年2月12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2/12/c_1122410308_2.htm,访问时间:2022年4月8日。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当然包含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权的行使应当全程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优势所在。但是,独立性又堪称监督权的生命,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作为支撑,监督效果将大打折扣。对于监察委员会而言,在功能性权力监督机制③世界范围内各种不同的权力监督体系大体可以概括为两种机制:一是机构性权力监督机制,这种机制反对国家存在最高权力,强调“以权制权”“分权制衡”,典型的例子是西方国家和地区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设计;二是功能性权力监督机制,该种机制不强调权力内容涉及的交互制约性,而是主张在权力体系中创设专门性的监督权力,由专门机关或者个人施行,我国监督体系属于典型的功能性权力监督。的框架下,如何平衡党的领导与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之间的关系,做到既保障监察权行使的独立性,又兼顾党领导的全面性,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监察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实际上,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之间的关系,有效方法之一是最大程度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以党的领导为原则遵循,同时为监委开展监察工作保留充分自主性,让监察权的独立更具中国特色和优势。纪检监察的一体化通过调整和改善党对监委的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在党委、纪委和监委中间发挥衔接协调作用,促进党委领导与监委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机统一。
2.推动“纪检立规”与“监察立法”的良性互动
建立健全完备的监察法制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然要求,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在当前的监察法律规范体系当中,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三部监察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一部监察法规,体系化的监察法制体系已初具雏形。但是,宪法和《监察法》均未明确规定除监察法律之外的其他监察规范的制定权。虽然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但国家监委之外的其他监察机关并未被赋予该权力;而且截至目前也仅出台了《监察法实施条例》这一部法规,整体推进相对缓慢,难以满足监察实践的具体需要。基于此,党的机关立足实践需求,单独或者与监察机关联合发文对相关监察事项加以规定,成为当前的实践主流。①参见叶海波:《从“纪检立规”到“监察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治路径的优化》,《政治与 法律》2020年第8期。
但是,“纪检立规”不宜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制度设计下,纪检监察联合立法的情形不可避免,但应避免以“纪检立规”代替“监察立法”。应当建立“纪检立规”和“监察立法”的良性互动机制,根据规范事项的关联性或区分度来采用不同的规范创制方式。同时要特别注意宪法在二者互动过程中的意义,对其进行必要的合宪性控制。②详见张震:《环境法典编撰的宪法根据及合宪性控制》,《东方法学》2022年第3期。宪法是监察立法的最根本依据,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在法律制定时对宪法条文和规范的体现,二是为部门法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思维和理论体系上的支持。③参见张震:《区域协调发展的宪法逻辑与制度完善建议》,《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
3.探索监察监督体系的融贯机制
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是权力运行和制约过程中始终回避不了的话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集众多权力于一身,对腐败现象形成了强大的威慑,也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可观成果。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监察权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那也将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自2016年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总体上看,对监察权监督制约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监察权与加强监督制约呈现非同步性)。这也成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建设对于监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能起到促进作用。
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能在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办案过程等方面增强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纪检监察追求的是无限趋近于一体化的“纪监融合”,这就内在地要求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过程中在组织机构、人员调配和办案实践等方面实现一种最佳状态的融合,而这种融合本身就暗含了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首先,在内部机构的设置方面,设立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职监督纪检监察权的行使。其次,在人员调配方面,促进理念同化,提升行权主体的自我监督意识,由此带动对监察权的监督。最后,在办案实践中,对打听案件、说情干预等现象坚决遏制。
4.消弭理论界与实务界话语体系冲突
从纪检监察的长期研究来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受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等不同因素影响,二者在话语体系上分别自成一派,对纪检监察的相关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没有形成共识。最典型的表现是对纪检监察称谓的不同使用,实务界惯用“纪检监察”的合并式称呼,比如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检监察组等;理论界则倾向于使用“纪检”或者“监察”,鲜有合并研究。这种现象表明,既有研究资源和力量相对分散,不利于纪检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从理论角度出发,对纪检和监察存在一体化的基础进行证成,可以有效地消弭话语体系上的冲突,促成理论研究与纪检监察实践的良性互动。
对于纪检监察学而言,厘清其历史逻辑、明确其学科属性和界定其基本范畴是学科建设的基础铺垫,这有助于扫清认知障碍,促成理论共识,更好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纪检监察一级学科要以此为基础,着重进行专属学科体系的构建、专门学科制度的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的打造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学科体系是指由学科内部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与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传统学科相比,纪检监察学作为新兴一级学科,毫无疑问,其建设的首要重点和关键是构建符合自身的专属学科体系。一个成熟的学科体系,是学术研究得以不断深入的基础保障,也是指引实践不断飞跃的重要前提。学科体系与其自身的研究范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实际上,各个层次的研究范畴有机相加和结合便基本形成了该学科的学科体系。对于纪检监察学而言,其学科体系应该呈现出以纪检监察制度为逻辑起点,以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为基础范畴,以纪检监察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内容,以纪检监察理论为基础支撑的整体架构。具体而言,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重点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包括党内监督体系和国家监察体系;第二层次重点研究纪检监察的基本理论范畴,包括纪检监察的一般理论和基本规律;第三层次重点研究纪检监察制度及其运行,包括纪检监察法律体系、纪检监察实践工作与活动;第四层次重点进行纪检监察的比较研究,包括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纵向比较,以及与国外监督廉政相关学科的横向比较。
学科制度是规范特定学科科学研究的行为准则体系和支撑学科发展和完善的基础结构体系①参见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是学科各方面建设稳步推进的制度保障。新时代,纪检监察学学科制度建设要敢于突破传统的话语体系,重点从以下几个视角出发来针对性地建设符合自身发展实际需求的学科制度。
首先,加强专业学位设置政策的引导与落实。此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专业目录》赋予了纪检监察学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权力,但是并未就授予细则作出规定。专业学位的设置和授予是学科制度建设的首要环节,要适时出台相应政策就此进行宏观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学科经费,通过机构重组、组织转制等措施将校内相关资源整合起来,把政策具体落实到位。其次,建立一体化的纪检监察课程教学体系。要注重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相邻学科的横向对比,科学设置属己的课程教学体系。加快建立“本—硕—博”一体化教学机制,设置中国纪检监察制度史、监察程序法学、比较监督学等必修课专业课;设置法学理论前沿、纪检监察学理论前沿、党内法规学等必修课学科基础课;设置外语、马克思经典著作选读等公共必修课;同时,开设文书撰写、监察审计、法律谈判等选修课,形成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的课程体系。最后,加快纪检监察学学科平台建设。学科平台是学科进行内外交流的重要载体,平台的完善程度直观反映学科建设的成熟度。按平台的性质划分,可以将学科平台分为理论平台和实践平台。纪检监察学科要充分发挥自身研究的独特性,构建理论研究体系,搭建理论研究平台,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学术交流;同时要面向实际,完善高校等研究机构与实务部门的交流机制,促进理论研究转化为实践指引。
学科专业队伍建设是一门学科成熟度的重要体现,它是学科高效运转的核心环节。一支政治素养高、法治意识强的专门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力量。同样,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底蕴深厚的纪检监察学科专业队伍,对于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整体建设至关重要。梳理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历史,在众多的探索实践中其实并未形成专门的师资队伍,更多的是依靠其他一级或者二级学科的研究力量组建的“兼职队伍”。比如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与行政法学院“合署办公”,其下设的监察法学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基本是共用的。这样的做法当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基于探索阶段的现实考量,二是相近学科之间在性质上具有较强的相似度,适合放到一起交叉研究。但是,随着纪检监察学作为一级学科确立下来,就非常有必要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和行政团队,以回应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
纪检监察学专业队伍的建设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其一,学科带头人研究能力过硬。首先要确保下设的各二级学科有对口专业领域的学者作为学科带头人引领学科建设,努力实现以点促面的辐射效果。其二,教研队伍理论与实践并重。纪检监察学科有着鲜明的实践导向,就是要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治理,所以学科研究队伍中也应突出实务倾向,从纪委和监委等部门中引进的教研力量应当占据合理的比重。其三,科研团队复合多元。将教师、学生和行政这三大板块的力量整合起来,以教师为轴心,引导学生参与教材编写和课题申报等科研活动,形成“教师引导,学生主导,分块研究,师生互动”的新型合作方式;同时行政管理团队充分发挥教学辅佐作用,让互动方式更加顺畅,整体打造出一支参与主体多元、合作方式多样、程序运转高效的复合型科研团队。
围绕一项制度设置一门学科,这个过程是多元价值的集中体现,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必然涉及人才的培养。高校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人才储备场所,纪检监察从实践制度上升到理论学科,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便是要培养能服务于纪检监察实践的专门人才。而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赖于专业的培养机制和模式,所以创新纪检监察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显得尤为关键。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
第一,完善招生机制,构建层次分明的“本—硕—博”培养模式。科学合理的招生选拔机制是对生源质量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对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要设置切合学科属性的生源要求和选拔方式,尤其是知识背景层面。鉴于纪检监察学本身的政治性和实践性等复合属性特征,对于研究生生源的选拔就要注重具有哲学、管理学、侦查学和法学等背景。在此基础上再贯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形成衔接顺畅的“本—硕—博”培养模式。第二,拓宽培养类型,实现“学术型”和“实务型”协同培养。在监察全覆盖背景下,全国各地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较之改革以前增幅急剧扩大,由此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监察机关人才的缺口变大,急需更多的专业人才投身于监察实践。纪检监察学科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适应新时代、顺应新形势下的产物,所以必须坚持严格的实践导向。因而,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上,要坚持拉近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距离,实现学术与实务协同培养、协同成长。第三,聚焦专业素质提升,培育学生综合监督素养观。纪检监察学与法学虽然都是法学科学谱系下的重要分支,但相较于法学的综合性,纪检监察学的专业性更强,就是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在此背景下,纪检监察学科的培养机制也要注重对学生监督素养的培育,提升“廉政敏感”和“腐败嗅觉”,形成独属于纪检监察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监督素养观。
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设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助于消弭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话语体系不统一的问题。话语体系冲突的背后是认识的差异:实务工作者从具体工作机制出发,认为纪检监察本身就是一体的;学者则从学术研究的层面着手,试图证成纪检与监察之间的区别。研究重点和工作重心的偏差导致理论与实践脱离,不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形成合力。纪检监察学科在此时以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身份确立下来,能够为这场冲突画上休止符。到底是“监察”还是“纪检监察”,如何解释实践中纪检监察一体呈现的现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朝向何处,等等,纪检监察一级学科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给出了相应答案,概而言之即是从“监察”迈向“纪检监察”。纪检监察是对监察的革新性拓展,能解决当前监察无法突破的实践困局。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是纪检监察深度一体化的标志。未来,纪检监察将在价值追求、工作机制和研究方向等方面愈发一体化,凝聚共识,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这也是纪检监察一级学科最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时代意义。
当前,对于纪检监察的理论关照较为缺乏。纪检监察工作在取得实效的同时,如何用理论对实践现象进行解释并促进实践高质量发展,是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使命。本文以体系论为视角,对基本概念、学科定位和基本范畴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澄清,以期为纪检监察学科的初期发展提供理论基础铺垫。但纪检监察学科的深入发展,要求对其理论体系进行整体性的构建和完善,尤其是对理论逻辑的进一步梳理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