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德华 王一冰
对于我国的纪检监察工作来说,2018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一方面,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正式得到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随之揭牌成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方面职责,推动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体系化和制度化。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使得纪检监察工作走上了法治化道路。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监察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的需求也较过去任何时期更加迫切。“开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是提高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①曹雪松:《论纪检监察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廉政文化研究》2014年第6期。,对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制度,加强纪检监察主体的专业化建设,培养高质量纪检监察人才,推进新型国家监察制度行稳致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基于这种现实要求,2021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对监察专业、监察官业务培训和职前培训进行了规定。随后,中共中央于2021年12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七条为纪检监察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设定了目标。为落实中央文件的要求,适应新文科建设的发展趋势,2021年12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就纪检监察学作为一级学科纳入法学门类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2月25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确定在法学门类法学专业类增设纪检监察本科专业。相关文件的正式出台,不仅结束了是否应当设立纪检监察学科的争议,也拉开了探讨如何建设纪检监察学科问题的序幕。
毫无疑问,纪检监察学这一学科是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坚持自主发展的产物,它吸收了中国监察历史中的文化智慧,总结了纪检监察机关成立以来监察工作中的实践智慧,充分考虑了我国对于监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情怀。纪检监察工作是纪检监察学科的现实基础,纪检监察学学科的设立也将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赋能。
作为一门以研究纪检监察思想制度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任务的新兴学科,纪检监察学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纪检监察学具有鲜明的中国政治特色。我国纪检监察学的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注重纪检监察建设,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因此,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也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把讲政治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始终。第二,纪检监察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纪检监察工作始终贯穿于党和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纪检监察学应当服务于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第三,纪检监察学具有明显的综合性。①参见王冠、任建明:《创建纪检监察学的意义、现状与建议》,《北方论丛》2022年第2期。纪检监察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统摄内容丰富,涉及监察学、法学、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在理论渊源、知识体系、研究方法、实践应用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民族的就是世界的。纪检监察学科虽然起步于中国,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必然影响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其原因在于以下三方面。
首先,腐败问题是全球性顽疾,以反腐败为重要研究内容的纪检监察学科在反腐败治理上具有世界性意义。腐败是国际社会的公敌,不论处于什么时期和阶段,也不论位于哪一国家或地区,腐败问题的防范和监督机制的建设都被予以充分关注。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不仅意味着腐败已经成为诸多国家关注的国际问题,也标志着全球反腐败治理迈上了新征程。①参见童德华、王一冰:《国际合作原则与我国反腐败立法完善》,《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年 第3期。当前,关于腐败问题的治理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因此,我国纪检监察学科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并不局限于国内,通过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模式的推广,可充分发挥其反腐败的世界性价值。
其次,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动向和取得的成果已经受到周边国家的重视。笔者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越南的河内法律大学、法官学院有较为深入的交流合作。我们注意到,越南同行在多次学术交流中表现出对我国监察制度的浓厚兴趣。另外,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求学的老挝、蒙古国、柬埔寨等周边国家的博士留学生也在努力了解和学习我国的监察制度和文化。这是一个信号,它预示了我国监察制度和学科建设成果必然进一步扩大国际辐射力。因此,我国纪检监察学科不仅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合作公约的指导下,在和其他国家监督机制的比较借鉴中,为纪检监察工作指明方向,还应当把握好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特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学科,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并为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最后,凝结我国监察监督经验的纪检监察学科将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得到更多关注。“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②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语。转引自代江兵:《从报告看部署 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 进完善发展作用》,2020年2月24日,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002/t20200224_212162.html,访问时间:2022年5月18日。我国纪检监察学科对动态的纪检监察活动进行分析和研究,为监督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极具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反腐败斗争经验将引发世界关注,我国的纪检监察学科也将被越来越多国家重视和学习。
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起点要高,要从争取国际话语权的角度出发加强学科建设。从学科内容看,监察文化学、监察史学、监察学以及国际监察合作等内容必须得到体现。从学科特性看,虽然纪检监察学科是一门涵盖多门学科内容的交叉学科,但也应注意到这一学科自身的独特性,即较强的政治性和专业性。从学科目的看,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要服务于中国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现实与未来需要。一方面,要回应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现实需求。纪检监察体系的合并促使纪检学科与监察学科一体贯通,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要深入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加强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研究,同时要将丰富的监察实践经验上升为监察理论,指导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要满足未来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纪检监察工作也需要持续优化,这就产生了关于人才队伍建设和纪检监察体制建设的新需求。所以,既要注重并优化纪检监察人才培养模式,也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架构和研究范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健全国家监督的体制机制,推动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下实现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制度体系建设①参见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新疆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彰显中国的大国风范与责任担当,进而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
作为一门介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新文科门类学科,纪检监察学科在建设中应更加重视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协同发展。仅凭建构主义或经验主义无法满足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所要求的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只有将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在一起才能建设好纪检监察学科。
建构主义这一概念最早由瑞士的皮亚杰提出,也可称作结构主义,是学习理论中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即向与客观主义(objection)更为对立的另一方向发展”②张建伟、陈琦:《从认知主义到建构主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建构主义是一种强调建构首先服务的是自身的目的,主体希望能控制他所感觉到的东西,以便从其首选的目标状态中排除一切与之相背离和产生干扰的东西,控制自身需要并可加以控制的事物的模式。“但是该模式只应包括与主体的目标和行为相关的那些方面,从而有可能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③温彭年、贾国英:《建构主义理论与教学改革——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综述》,《教育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5期。
总的来看,建构主义的观点就是通过同化与顺应这两种形式来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平衡。“当现有图式不能同化新信息时,平衡即被破坏,而修改或创造新图式(即顺应)的过程就是寻找新的平衡的过程。”①何克抗:《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教学设计》,《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 年第5期。具体到纪检监察学学科背景下,就是要求采取创造新图式的方式建设新学科。与其他学科相比,纪检监察学是一门新兴学科,2018年《监察法》的出台和国家监委的成立为纪检监察活动赋予了变革性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说,中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应该成为建构纪检监察学科的理念逻辑,但这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就要采取全新的建构模式。全新的建构模式不仅不会推动纪检监察学科更好更快发展,反而会因为过于开拓限缩该学科的外延。我们应该注意到,当前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目标和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建构主义的痕迹。事实上,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属性,尤其是过去较长时期,纪检监察机关的运行缺乏系统健全的法律法规指引,许多内部的规范也没有对外发布,研究者对其工作内容和机制缺乏应有的认知和体会。因此,建构主义的思路显然无法为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根基。
经验主义者主张,在同客观事物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感觉器官获得关于客观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这是绝大多数学科建设中都存在的认知模式。我国的监察机构和监察活动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而发展,在百年发展历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有关纪检监察学科的理论与实践也在不断发展,纪检监察学科研究领域已逐步向纵深拓展,学科理论日益丰富和成熟。
经验来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也需要回应一定的社会需求。这就意味着用过往经验来构建当前的纪检监察学科必然存在着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这在纪检监察学科研究方法上体现得尤其明显。比如,纪检监察学科研究大多从宏观或全局的角度研究反腐倡廉问题,但一些更具实践意义的具体问题则研究得相对较少;问题研究偏重个体的静态和孤立考察,对事物的动态发展及横纵向关联研究仍显不够;注重反腐倡廉中经验问题的研究,但理性分析与创新不足。“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纪检监察学科研究方法还缺乏深刻的认识,直接导致纪检监察学科研究方法尚不够丰富,有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出较多的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②曹雪松:《论纪检监察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廉政文化研究》2014年第6期。
总体而言,不论是建构主义还是经验主义,单独来看都无法满足新时代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要求。这不仅影响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步伐,也使纪检监察学科研究滞后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妨碍纪检监察学科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纪检监察学作为“规范科学”,不是“通识”,而是一门关于解释的学问,是中国共产党构建的一门职业知识体系。历史和经验主义的研究回答实然的问题,即过去和现在的纪检监察学家事实上的“心力劳动”有什么样的学术成果,我们今后的纪检监察学科应当避免什么样的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为今后的纪检监察工作发展贡献新思想。建构主义则主要回答应然的问题,即在当前语境下,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知识学科应该涵括多少思想,满足怎样的社会需求,构建怎样的理想形态。①参见杨永庚:《纪检监察学学科属性探讨——关于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的思考》,《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从过去的经验中找到来时的路,才能从建构主义中找到今后的发展方向。
在国家监察机构成立之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在法学院内设立了监察学院,为此专门组织相关师资研究中央政策及其蕴含的时代理念,并根据现实条件确立了先行先试的探索思路。即在纪检监察学科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着眼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本校师资的专业优势,编写教材,开展培训,组织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南大监察学院针对本科生开设了“中国监察文化”以及慕课“中国监察文化简史”等课程,针对法律硕士开设了“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等课程,此外还创造性地建设了监察文化与法治陈列室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学科教师探索性地编写了《中国监察文化简史》《西方监察制度历史批判》《职务犯罪构成新论》《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国家监察法学》等教材。学科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还利用这些成果提供培训,服务纪检监察实践,并发表了《监察案件的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的若干刑诉法问题应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法律定位》《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推进廉洁政治建设》等文章。这些经验性探索进一步深化了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基本目标理念的认识。
纪检监察学科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不仅要运用于专业人才素能的培养上,也要适用于学科内部的架构上,唯有将二者相结合才能使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更加完整。
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重点之一在于汇聚和培养人才,形成一批既有纪检监察素养,又有较高反腐倡廉理论水平的纪检监察学科人才队伍。②参见曹雪松:《论纪检监察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廉政文化研究》2014年第6期。专业素能的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研究主体、研究载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多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在研究主体方面,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需要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当前,许多廉政研究机构和设置监察类学科的高校都培养和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研究队伍,造就了一批高层次领军人物型的专家学者。这些学者大多在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产生了良好的学术与社会效应,对于纪检监察学学科队伍的发展壮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主体专业素能的提升,主要依托两个方面。其一,扩大学科人才队伍。纪检监察学科内的研究人才对于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发展具有独到的见解,是当前推动纪检监察学学科研究的骨干力量。虽然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已经有了一定成果,但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与法学、政治学等关联学科相比,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专业人才规模效应仍未充分实现。因此,要吸纳更多的交叉学科人才加入到纪检监察学的学科队伍当中,充实研究力量,形成学科建设与人才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其二,提升理论研究水平。自纪检监察学科和相关科研机构建立以来,纪检监察研究如火如荼地开展。以纪检监察为主题,研究者们已经完成多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教材、学术专著、专项课题、理论文章。比如,在教材方面,马怀德教授和秦前红教授围绕监察法内容分别主编了《监察法学》和《监察法学教程》,李晓明教授主编了《国家监察学原理》,王希鹏教授主编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概论》。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为纪检监察学科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多部教材的出版也再次表明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对于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应当充分挖掘纪检监察学科的可开发内容,推动纪检监察学科的持续性研究。
其次,在研究载体方面,要通过学科平台建设和专业刊物的创办促进纪检监察研究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应注重纪检监察学科的平台建设。目前,全国已先后成立了各类纪检监察研究机构,并为其配备相应的科研人员,初步形成了纪检监察研究网络,但同时具备信息研究和资源整合利用能力的权威机构仍然缺乏。为了助力纪检监察活动向纵深发展,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学科创建相关研究平台,结合各自的功能定位和资源条件,会同国内外其他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开展一系列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与研讨活动,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结合。①参见李永忠、董瑛:《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 5期。另一方面,需关注纪检监察学科的专业刊物和相关研究栏目的创设。当前,监察机构创设的刊物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高校创办的刊物及栏目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廉政学研究》、南通大学主办的《廉政文化研究》、广州大学主办的《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的“廉政论坛”栏目,报社创办的刊物有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廉政瞭望》等。
再次,在研究对象方面,明确纪检监察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提升专业素能的关键环节。毋庸置疑,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的基础。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纪检监察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当前,学界关于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争论。经过总结,大致可以发现“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规律”“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机关”等几种主要观点。从学科建设角度看,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应遵循概括性原则,在内涵或外延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的概念不能并列为研究对象,更不能把与纪检监察学具有同等抽象程度的概念列为研究对象。“纪检监察规律”反映的是纪检监察制度产生、发展和运行的规律,它应当是纪检监察学研究所探求的目的和结果,而不是纪检监察学的直接研究对象;“纪检监察理论”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的知识系统,是对纪检监察制度认识成果的理性化,包含于“纪检监察制度”之中。“纪检监察机关”是纪检监察制度的具体组织载体,也包含于“纪检监察制度”之中。因此,“纪检监察规律”“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机关”等内容都不适合作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综合分析,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纪检监察制度是纪检监察学的静态研究对象,主要是对制度的解释和诠释。纪检监察活动则是纪检监察学的动态研究对象,其虽然以纪检监察制度为基础,但又不仅限于或完全依附于纪检监察制度。例如,为实现纪检监察制度规定的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和途径,都是纪检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学不仅以纪检监察制度为研究对象,对纪检监察制度进行相对静态的分析研究,同时还以纪检监察活动为研究对象,对动态的纪检监察活动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和揭示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活动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最后,在研究方法和教学方法方面,纪检监察学应当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切入点。相关科研机构要把教材体系建设作为课题研究和成果转化的连接点,结合各自的学科建设方向,编写、出版教材或讲义,开设选修课、必修课等课程和专题讲座,开展纪检监察方向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有无科学的专业范畴是一个学科发展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所谓专业范畴,是指由学科内部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①参见石少侠主编:《检察学新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第16-17页。虽然纪检监察学是一门多元化的学科,但其主要内容是有限的和确定的。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目的是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因此,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应当以此为切入点,确立本学科的专业范畴。如前所述,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但需要明确的是,纪检与监察对应的主体并不相同,“纪检”规制的是全体党员,“监察”规制的则是全体公职人员。因此,纪检监察学科的范畴也应当有所区分,即划分为纪检学和监察学两大范畴。
第一,纪检监察学的范畴之一是纪检学。纪检学内部主要围绕党内法规学展开。原因在于,“从严治党、制度管党是建党的重要历史经验,制度集中体现为纪律,包括党纪和政纪”①蒋熙辉:《中国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监察》2012年第5期。。为了更好地建设纪检监察学科,必须了解党纪和政纪的基本逻辑和规制目的。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其一级学科“政治学”下自主设置了目录外二级学科“党内法规学”,这种做法就是注意到了党内法规学在纪检监察学科内的重要地位。
第二,纪检监察学的另一范畴是监察学。当前,法学、政治学等纪检监察学的关联学科所涉及的内容都仅为监察制度的某一部分,而监察学这门学科则致力于国家监察制度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②参见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新疆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在监察学的范畴下可依托法学、政治学等学科设置监察法学、公共管理学、廉政思想教育学等学科。
首先,关于监察法学。“国家监察制度的创建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新疆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监察法学作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基础性学科,一方面,其研究对象不仅不能局限于监察法本身,还应当将宪法、法制史、行政法、刑法等法学学科作为研究的基础,为监察学赋予法治的内涵。另一方面,要以监察法治为学术视角,综合采取监察法教义学、监察法哲学、监察法政策学的研究进路,实现定性与定量、经验事实与理论抽象研究的有机融合,科学定位国家监察制度、全面阐释国家监察制度、完整理解国家监察制度、综合研究国家监察制度。
其次,关于公共管理学。不可否认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与政府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考虑到行政监察学已经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和厚实的理论基础,公共管理学中的行政监察学对于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公共管理学运用政治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将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作为主要研究内容,而“行政监察作为一个政治体系和行政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个国家政治体系存在和维系的重要要素,又是其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产物”④姜国兵、赵康:《行政监察学的学科构建与发展趋势》,《高教探索》2015年第6期。。因此,行政监察学既要以公共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内容为基础,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政治制度,也要融合政治学、管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理论和方法,突破以往分门别类的方式,实现对行政监察行为问题的整合性研究,这也体现了当代科学探索的一种新范式。行政监察学应以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活动为主线,主要关注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对所有公职人员公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包括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的日常谈话、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合法性检查、秉公用权的廉洁性检查、道德操守的守法性检查等内容。①参见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新疆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最后,关于廉政思想教育学。廉政思想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廉洁从政、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举措。廉政思想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系统地开展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教育、从政思想和从政行为教育、廉政心理教育、廉政规范教育、道德教育等多项教育内容,规范、引导从政行为,提高领导干部为政清廉的自觉性。②参见何爱云:《新时期廉政教育研究》,博士论文,中共中央党校,2012年。因此,为了提高廉政思想教育活动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廉政思想教育学不仅应以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与反腐败工作的现状为研究背景,还必须将人的知觉、思维、情绪、人格、行为习惯和社会关系等心理学的研究内容纳入研究范围。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十一个坚持”,其中包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机关更应该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正因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纪检监察实践是重要的法治行为,所以,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也应当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宪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通融会党规国法“两把尺子”,贯彻落实纪法双施双守。依托法律、党内法规推动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加快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法治化进程。③参见王冠、任建明:《创建纪检监察学的意义、现状与建议》,《北方论丛》2022年第6期。
1.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法治目标
要实现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法治化发展,就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内核,宏观把握监察法治的发展目标。
第一,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应当将党的领导作为根本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①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14页。纪检监察学科作为一门以纪检监察制度和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建设和完善更应当在党的指导下推进。根据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建设在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纪检监察工作已经取得了突破。一方面,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实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这对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规范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障监察对象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②参见姜明安:《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前言”。另一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成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完善国家法治监督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③参见:《如何理解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意义?》,2018年1月4日,https://www.ccdi.gov.cn/yaowen/ 201801/t20180104_161078.html,访问时间:2022年5月18日。
第二,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应当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根本遵循。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服务于人民,一切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监督机构,应当以法治的方式保障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④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就监察法治来讲,“人民中心理念就是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效能指向,即自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⑤张震、廖帅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思维体系论》,《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4期。
第三,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重要基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全部建设和实践的鲜明主题,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我国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正确理论和经验总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则是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①参见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京:人民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年,第13页。监察法治是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反腐败斗争所总结出来的法治反腐经验模式。实践证明,只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监察工作才能落到实处,纪检监察学才能真正服务于我国现实。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延伸,监察法治要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依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推动完善监察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参见张震、廖帅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思维体系论》,《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2.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核心内容
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开展,就必须紧紧围绕监察法学的研究领域进行建构。监察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不仅要遵循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而且要凸显纪检监察一体化的宏大背景。监察法学在研究对象上聚焦于监察法律关系,这表现出与其他部门法泾渭分明的学科旨趣。
其一,以监察法规范为中心,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不仅包括监察法的起源、属性、渊源、原则、类型和具体规范,还包括中外监察制度和监察发展史以及监察法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其二,以监察概念为依据,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可以分为监察组织、监察人员、监察对象、监察责任、监察权能和程序、监察效能与规律。③参见秦前红主编:《监察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
其三,以监察现象为线索,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可以概括为监察法律规范、监察法律制度、监察法律实践和监察基本理论等范畴。从目的导向上来说,监察法学的现有研究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为研究目标,以“监察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以“监察问题”为核心框定了学科研究领域。“监察法学以监察立法、监察规范的释义与完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以及监察工作实践作为切入或论题进行研究,因此大体确定了监察法律制度、监察法律规范与监察实践活动这三大研究范畴。”④张红哲:《论监察法学的研究论域》,《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
由于纪检监察学科研究内容和对象的特殊性,该学科在研究方法上也应有所区别,不应再局限于传统的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
1.从单一学科方法转向协同学方法
协同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哈肯作为协同学的创立者,指出协同学主要研究系统中各种不同性质的子系统之间如何合作才能产生宏观上的空间、时间或者功能结构。①参见H.哈肯:《高等协同学》,郭治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页。纪检监察学也是一门交叉学科,由法学、政治学等多种不同的学科组成,其本质是“协同治理”。“改革的成效因协同而提升”②参见黄月:《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国纪检监察》2021年第7期。,因此,关于纪检监察学科的研究,应重点通过协同学方法探究监察、纪检、检察部门等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作,分析组织间关系、部门间关系、政社间关系等。纪检监察学的协同学方法研究,就是要从理论上阐明、实践上实现纪检监察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之间的良性协同,达到政府的善治。③参见姜国兵、赵康:《行政监察学的学科构建与发展趋势》,《高教探索》2015年第6期。
2.从本学科发展视角转向体系化建设视角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是结构功能主义的提出者,他认为,在社会系统中,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形成了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社会角色、作为角色系统的集体以及由价值观和规范构成的社会制度,是社会的结构单位。阿尔蒙德在《发展中地区的政治》一书中首次将这种研究方法运用于政治学,并将政治系统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分为系统功能、过程功能和政策功能三种。之后,结构功能主义逐渐开始应用于公共管理领域,它强调了系统各部分的协调作用,而实现系统各部分的协调,就必须采取一种体系化的视角。为使“改革的威力因系统集成而发挥”④参见黄月:《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国纪检监察》2021年第7期。,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应当从本学科发展视角转向体系化建设视角,发挥纪检监察改革的“威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程序制约权力为理念,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⑤参见姜国兵、赵康:《行政监察学的学科构建与发展趋势》,《高教探索》2015年第6期。
衡量一门学科建设、发展的标准主要有三:首先是形成系统的知识理论体系,其次是具有符合学科特性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和研究范畴,最后还要形成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纪检监察学作为我国的一门新兴学科,其建设发展过程中除了需要考虑上述三项标准,还应考虑如何在国际社会为中国争取话语权。高校在当前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应以上述三项标准作为逻辑起点,依托法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夯实纪检监察学科理论基础,通过理论水平的精进、专业素能的提升、学科体系的健全等多方面的转变助力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最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