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未来车”驶上“法治道”

2022-12-17 03:04李墨丝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智能网道路自动

文/李墨丝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新兴科技与汽车交通结合的战略性产业,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关键时期。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无人化测试和运营,是抢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先机的必由之路。美国、欧盟的无人驾驶正从道路测试转向商业化部署,北京、深圳等国内城市也已开展无人化、减人化测试应用。上海要跑出智能网联汽车的加速度,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制高点,必须突破产业发展的制度瓶颈。

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14部浦东新区法规。《规定》发挥浦东新区先行先试作用,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促进和规范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开展测试和运营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

在市政府已经出台规章,对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作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重点聚焦促进和规范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将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界定为“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即车内可以实现完全无人,既没有驾驶人,也不配备测试安全员。当然,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虽然车内无人,远程仍然有“人”,企业必须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和紧急接管人员,以保障车辆安全运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工信部推荐性国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等级划分,《规定》所称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对应的是高度自动驾驶(L4)和完全自动驾驶(L5)两个级别。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有设计运行范围,即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了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如天气、光照等,而后者没有设计运行范围的限制。目前,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点是高度自动驾驶。随着自动驾驶迭代升级,“未来车”将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规定》的制度设计着重围绕高度自动驾驶展开,并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明确方向和预留发展空间。

聚焦创新应用的实践需求

《规定》明确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包括四个阶段,分别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属于测试活动。道路测试阶段,车辆可以上道路开展测试。示范应用阶段,车辆可以开展载人、载货试点。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属于运营活动,开展示范运营应当经过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开展商业化运营应当获得产品准入,无须经过确认程序。测试活动不得收费,运营活动可以收费,条件是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规定》针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设计了安全性自我声明的政府部门确认程序,将这一程序作为允许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测试和运营的重要环节,并明确了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及其车辆应当符合的要求。

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便利企业,《规定》明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口受理、一口出件”,市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企业在浦东新区以外地区的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参考依据。

聚焦发展和安全的平衡

为了安全有序地推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明确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逐步推进。

《规定》进一步要求,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开展高风险道路测试的,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低风险道路测试;开展示范应用的,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道路测试;开展示范运营的,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示范应用。

加强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其安全可靠发展、防范控制风险也十分必要。为此,《规定》明确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要将相关数据实时上传到指定的数据平台。同时,《规定》强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基本保障,明确企业要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规范数据跨境传输行为;严格保护高精度地图数据安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和车路协同云控平台应当实现数据交互加密、通信网络防护、实时安全监测,有效防范数据篡改、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风险。

聚焦应急处置和责任规范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应急处置和责任规范事关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基本底线。针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规定》明确了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故障的,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要求作出判断,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及时上传事故视频信息,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分析报告,确保可追溯、可追责。

同时,《规定》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明确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其所属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规定》还从规范企业创新应用活动、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暂停、终止有关创新应用活动的情形。

《规定》勇闯“无人区”,使“未来车”驶上“法治道”,迈入“无人时代”,将切实推动上海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需求落地,驱动智能网联汽车底层关键技术创新突破,带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开放融合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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