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何去何从

2022-12-17 23:56张毅
检察风云 2022年21期
关键词:大英嵊州市租房

文/张毅

自建房屋(农民住房)是指由自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组织、雇用他人建造的房屋和建筑物。自建住房是我国传统建设模式的主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几乎所有的农村居民都是通过自建住房来满足生活需求的。在农村,建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房产也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浙江省嵊州市的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屋,直到离婚时都未能取得合法产权凭证。此时妻子一方主张分割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她能如愿以偿吗?

自建房屋难分家

2015年4月2日,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44岁的林大英与49岁的汪明乐在嵊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最初的时光,夫妻俩恩恩爱爱,共同打拼。在林大英的建议下,两人对小家进行了添建。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在保持原有房屋不变的基础上,陆陆续续又在院子里新建了卫生间、厨房,又把倒掉的猪圈翻修为4间住房,并建造了围墙,合计花费了七八万元。因为有了女主人,这个家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村子里也像那么回事了。然而,两个人的感情却并没有与日俱增,反而因为时间的推移,性格不同引发的矛盾渐渐显现出来。

汪明乐性格暴躁,一言不合就会动粗。被打后的林大英总是要求离婚,汪明乐岂能同意,所以千方百计挽留她。但家暴只有零和无数次的区别,2018年7月,在又一次被打后,林大英终于下定决心离开汪明乐,她起诉到嵊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和汪明乐离婚。法院进行了调解,无奈林大英去意已决。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018年8月10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在该生效判决中,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围墙、厕所、厨房及住房4间等未办理审批手续,尚未取得所有权,故对这部分房产的归属未做处理。

心血所寄不甘放弃

因为林大英对婚后新建的那部分房屋和围墙付出了心血和金钱,而法院并未处理,林大英不甘心就此放弃权益,就居住在这些住房中宣示自己的权益。一拍两散了还居住在一个屋檐下,汪明乐岂能善罢甘休,经常让林大英赶快搬走,不要在他眼皮底下招人烦。林大英要求进行合理分割,汪明乐扬言这些都是他的房产,林大英没有资格再住下去,并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驱赶,让林大英住不安。无奈之下,林大英只有再次求助于法院。2019年2月25日,林大英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林大英、汪明乐离婚时遗漏判决的共同财产:即三江街道某村新建房屋4间及围墙,价值约20万元。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上述资产,但被告未予理睬,并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驱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精神上带来极大压力。

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明乐承认,婚后猪圈倒掉后翻建了房屋,西面围墙也是婚后所建。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在原告、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房屋和西面围墙及翻修了倒掉的猪圈,但至今仍未办理审批手续,也无合法的产权凭证,故原告现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产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1日判决如下:驳回林大英的诉讼请求。

既然法院说不好分割,林大英也没有办法,就坚持一直居住在上述建造的房子里。虽然与汪明乐碰面的时候也有大大小小的冲突,但还能勉强住下去。因为林大英没有其他房子可以居住,也只有委曲求全地住着。直至一年多后的2020年4月15日,这一天汪明乐喝了点酒,看见林大英在院子里走动,满心不舒服,让林大英有多远滚多远。林大英照例回嘴:“这房子有我一份功劳,又不是你一个人的,我有资格住,怎么了?”喝了酒的汪明乐冲上去对林大英就是狠狠一拳,汪明乐下手非常狠辣,让林大英感到害怕。林大英不敢再硬扛下去,连连求饶,答应搬走。之后林大英求助于村委会,村委会也没有办法妥善处理,让她先另找住处避一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娘家也没有多余的房子给她住,林大英无家可归,只有暂时先租房安顿下来。

锲而不舍多方出击

结果这一住就是一年多。林大英感觉租房费用实在有点高,还是想去法院把权益分割清楚,该是自己的再争取一下。既然产权无法分割,我就要求使用权总可以了吧。2021年7月8日,林大英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居住权纠纷诉讼。

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大英哭诉:汪明乐以殴打的方式将原告赶出房屋,不让原告继续居住,原告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现原告无力承担租房费用,要求住回自己有权居住的房屋。本案所涉房屋虽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属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但原告在本地无地方居住,被告却有其他住房,所以原告应当有居住使用上述房屋的权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汪明乐却说,原告在婚姻期间没有付出什么,只是一起建造了东面一间住房,不是原告说的有4间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院〔2019〕浙0683民初某号生效判决的确定,原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了卫生间、厨房、淋浴间、围墙以及翻修猪圈为住房是事实,关于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结束婚姻关系后虽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内一段时间,但由于无法融洽共处,因此发生纠纷,导致原告搬出案涉房屋租房生活,故如再次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并不利于双方今后生活,且经本院实地踏勘案涉房屋,该房屋仅有一个出入门,无法进行阻断或间隔。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希望被告能补偿无法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的相应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归被告汪明乐所有,本院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原告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汪明乐补偿林大英135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嵊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判决如下:汪明乐支付林大英嵊州市三江街道某村新建房屋的使用费135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确定一方享有使用权,酌情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是对这个案件的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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