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国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000
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中容易发生各种类型的刑事风险,如伪造与毁灭证据风险、行贿风险、妨害作证风险、泄露信息与国家机密风险、贪污诽谤风险等,这些刑事风险均会给律师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而《律师法》的颁布与实施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出重要作用。对此,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需要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在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防范办理民商案件时的刑事风险,确保律师合法权益。
帮助伪造、毁灭证据刑事风险,不利于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证据是民商案件中重要的案件审理和判决依据,无论是双方律师还是法官,都需要依据证据去梳理案件发生的过程以及说明案件事实。这也就是说,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以及这种案件的判决具有决定作用。因此,对于律师而言,能不能找到证据和能不能有效地利用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案件未来的走向。因此,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去寻找真实和可靠的证据,有效推动案件的开展和进行。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存在一部分律师为了帮助自己的客户获取案件的胜诉和得到有利于自身的裁决,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去伪造或者是毁灭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这会对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裁定,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三百零七条规定,律师帮助伪造与毁灭证据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容易出现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的刑事风险,发生这种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证据是判决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如果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和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就无法得到法官认可,容易出现败诉情况。部分律师为了达到争取胜诉的目的,不惜违反相关法律与律师执业规定,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而触犯《刑法》[1];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律师执业经验与执业年限不同,对委托事项是否违法,每个人判断基础不同,导致得出的结论存在明显差异。部分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由于自身执业能力与经验问题,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提供证据是否合法,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受到当事人诱惑、胁迫做出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通常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虚假诉讼等相关案件。
妨害作证刑事风险,是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容易发生的主要刑事风险类型之二。证人证词是案件诉讼过程中关键的依据和凭证,证人证词能够更加清晰地描述案件发生时的基本情况,或者为诉讼案件提供相关的信息。真实和描述准确的证人证词能够为法官最终的判决,提供有效的凭证,协助法官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出正确的判决。相反,不真实和不准确的证人证词会影响最终法官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做出不正确的判决。因此,要保证证人证词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但是从当下现实情况来看,存在一部分律师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利用非法以及不合理的手段去诱惑或者逼迫证人做出虚假的、不真实的,或者具有错误诱导性的证词。这严重地影响了民商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不利于案件得到准确的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以威胁、暴力、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需要承担妨害作证刑事风险。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对其取证行为进行刑事规制,但是《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引诱、威胁的具体标准,威胁与引诱行为是判断律师妨害作证犯罪的关键,但是,威胁与引诱行为比较抽象,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容易出现将律师技巧性地询问取证行为认定为引诱行为,从而极大增加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的刑事风险。另外,当事人更改供述、证人更改证言、当事人为避免被追究责任将翻供责任推脱给代理律师等,这些行为也显著增加了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的刑事风险[3]。
行贿刑事风险是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容易发生的主要刑事风险类型之三。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法院的法官、检查人员以及仲裁人等,都是社会人,会受到外界各种各样的与经济相关的诱惑,有时会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去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所以,根据这一特性,律师在案件诉讼以及办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行贿的行为。行贿是民商诉讼案件的大忌,可能会给权益被侵犯者造成其他的侵害,同时也是律师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做出的错误举措。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向检察人员、法官、仲裁人员等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指使与诱导当事人行贿,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大多数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会面临行贿刑事风险,其主要是由于律师为了增强自身业界名誉与经济收益,试图通过行贿的方式取得胜诉。另外,部分律师出于拓展自身业务范围与案源,会向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工作人员行贿,这些刑事风险在律师办理民商案件中时有发生。如H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某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中,就有多名律师因向其行贿而涉案,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刑事风险防范措施之一,就是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意识对行为具有指导作用,通常情况下能指导行为的开展和落实,引导行为的进行。这也就是说,律师只有具备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能够认识到律师办案的过程也可能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才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刑事风险的出现。相反,律师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认识不到律师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刑事风险,就很难做到自发规范自己的行为,很有可能在有意或者无意的情况下,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强化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类型要有充分的了解,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如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在办理民商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案件中均有可能存在刑事风险。律师需要对这些刑事风险加以防范,不断强化自身的保护意识,有效规避刑事风险。
一方面,律师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要求,依法执业。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尊崇职业道德,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受到委托人干预与影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同时,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调查取证,严禁帮助委托人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止证人作证等。
另一方面,律师必须要具备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在办理民商案件时需要谨慎,不能为了业务利益而屈从客户要求。并且,需要保持严谨与勤勉工作态度,在尽职调查与出具法律意见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律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性,严格审核案件材料,不盲目听从、听信当事人或第三方陈述或资料。同时,需要加强律师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执业能力,提高对委托事项本身是否违法的识别能力,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委托方的要求,熟悉民商案件办理流程与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案件资料进行交叉验证,随时保存工作底稿,为律师自身提供勤勉尽责的直接证据,以便增强律师自身刑事风险防范能力的认知水平。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接待笔录,明确委托目的、委托事件与经过。在委托事项合法的基础上,律师要避免做出违法行为;在委托事项存在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止损或准备充足的证据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刑事风险防范措施之二,就是正确、合理运用民事证据。证据是案件受理和开展过程中重要的依据凭证,因此要保证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真实性指的是取证的时候,要保证证据是真实的,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合法性指的是取证的时候要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避免违规取证。证据只有真实合法才能算得上是有效的证据,也才能被运用到案件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相反,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或者通过不合理程序取得,那也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开庭的时候被运用。因此,律师要在能力范围内,保证民事证据的正确合理。
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需要对民事证据进行合理运用,其不仅是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律师执业技巧能力水平的体现。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代理业务不同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取证工作通常由侦查机关负责,律师取证相对较少。而在民事诉讼中,通常由当事人举证,律师在举证中也发挥出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律师办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风险远高于刑事案件的风险,通常会存在作伪证、毁灭证据、行贿等刑事风险。鉴于此,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需要合理运用民事证据,有效规避刑事风险。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要求举证,避免受到当事人影响而作伪证或毁灭证据等,严格按照实事求是要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举证,确保民事证据的合法、合规;另一方面,把握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按照新规要求合理运用民事证据。律师在合理运用民事证据时,需要全面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要求,确保民事证据的应用合理与合法。
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刑事风险防范措施之三,就是加强和完善律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律师也有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只有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才能很好地去办理相关的民商诉讼案件,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律师行业从业,也才能不担心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因此,要加强和完善律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让律师行业更加清朗透明,让律师行业更加安全放心。
建立完善的律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律师办理民商案件时的刑事风险,为律师在民商案件诉讼中提供权利保障。第一,根据不同司法机关对救济途径进行合理设置,例如:针对检察机关或法院的决定或处理结果,如果律师不认同可以继续申诉,需要明确申诉受理机关及处理周期,以便让律师的申诉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第二,需要建立和完善律师保护制度,推动司法民主化发展,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加强和推进公、检、法、司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之间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拓宽和畅通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途径和渠道,降低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过程中刑事风险的发生。第三,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能有效规范和监督对于律师权利侵犯的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侵犯律师权利事项的发生,为律师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与此同时,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惩罚的方式,也让侵犯者在综合考虑侵犯成本的基础上,避免侵犯行为的发生。为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为律师树立正面形象,首先要加强对于当下市场上从业律师的审查,尽量保证当下从业律师是执业资格健全的、专业性强的律师;其次,打击违法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和行为,对于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以及违法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和行为,要严格控制进行打击。
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真假难辨的证据,若不加以防范可能会陷入刑事风险。此外,民商事律师受到利益驱动,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委托人目的铤而走险,也可能会招致刑事风险,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共犯。本文明确了律师在提供民商事非诉服务和诉讼服务的行为规范,并简要分析违反执业规范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总之,律师在办理民商案件时容易发生帮助伪造与毁灭证据、妨碍作证、行贿等刑事风险,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作为专业从事法律职业的执业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相关法定程序,恪守律师执业规范与职业操守,在精通民商事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合理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同时,时刻强化自身防范刑事风险意识,以避免各种刑事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