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伴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形势,有关部门也加强了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的重视程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会影响承包商、总包人、挂靠人与施工人员四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为维护好建筑工程所涉及到的多方合法权益,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为促使国内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法律纠纷,一定要明确各方权责,将其有效落实到位。其中在实际工程项目承包期间,总承包商将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同公司,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因素包含以下几点:首先,发包方因素。如,建筑设备、原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施工勘察工作与实际施工现场地理条件、环境因素等状况不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等原因。其次,承包方因素。承包方管理期间组织不当、管理不足、施工方案不科学、技术不达标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1]。例如,2017年3月25日,广州市C区在建的广州市某项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和承包方管理不当有关,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及2人受伤。
在建筑工程建设期间涉及的因素比较多,所以也极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没能在合同签署的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这同样会导致工程无法正常交付使用,进而会对其中一方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其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建筑工程工期也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其中导致工期问题的主要因素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发包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资金、场地以及设计材料等。例如,施工前期针对场地、拆迁等工作没有和当地基层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交流沟通清楚,没有达成良好的协议等,其不但极易导致工程工期没办法正常完工,而且还会带给发包方、承包方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在实际施工期间,因工程承包单位实际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劳力技术、相关设备等不能达到实际工程要求,进而导致工期被延迟等。最后,还可能因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如暴雨、洪水、疫情等其他因素造成工期被延缓,进而导致实际工期不能根据合同实际规定正常交工[2]。例如,广东地区某建筑工程由于暴雨发生窝工,未如期交工,因窝工导致纠纷。
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和竣工之后,会涉及到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利益问题,所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是较为普遍存在的。一般来说,经济纠纷大多数是来源于工人工资、材料总量、材料单价等相关经济预算,如若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阐述出来就极易造成经济纠纷。另外,经济纠纷中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实际施工期间会存在投资与预算不足、工程量减少或增加、设计方案被更改等,都可能带来相应的经济纠纷[3]。例如,原告张某为被告艾某建设施工广州市H区地铁九号线某站的土方工程。在双方工程款结算之后,艾某于2017年9月5日签了《付款承诺书》,并承诺于2017年9月23日会向张某偿还40万,同年10月23日再偿还剩余40万元,工程款共计80万元。可是艾某在2017年9月25日仅偿还29万元后,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51万元。张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于2018年1月2日将艾某起诉,起诉后的艾某2018年1月9日签订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2月10日前还清拖欠的51万工程款。但是之后张某多次催要至今依旧未收到工程款。于是张某再次申述,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所拖欠的51万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通过此案例可以了解到,这起建筑工程款纠纷是结算不积极导致的。
第一,在拟订工程合同前期,需要结合相关法律程序流程严格对合同实施审查管理,另外应该安排律师顾问尽早参与到合同拟订工作中。建筑工程合同应该参考《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如果要进行适当的合同修改,一定要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同具备有效性。针对大多数重大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签署双方需要保证不会违反相关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并认真研读相关条文条款,保障所签署的合同具备的法律约束力较高,保证双方民事主体的相关合法权益能够受到有效保护。如若双方在义务、权利与实际条款内容出现偏差的问题,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防止出现经济损失。为防止出现与相关工程质量具体条款不符,而造成公司、企业出现声誉或经营方面的损失,应该谨慎对待这些问题[4]。
第二,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查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最高法系统地解读了有关施工承包方的资质问题,同时还包含施工合同部门等相关问题。对非法承包协议的相关法律效力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进而全面、生动地阐述了非法承包问题在司法机构是否有定性评估的问题。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以及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5]。
第三,进一步对施工单位有无代位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当非法承包人与转包人不能更好地履行其相应的权益时,施工人也可以借助所有权代位的方式让发包人行使,这样就会进一步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了非法承包活动对职工合法权益和开展施工工作的影响,进而促使施工工作能够顺利展开。为此,法律规范的有效落实和严格遵循就会避免非法承包与违规转包的问题出现,在实际建筑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需要把良好运营、工程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因此,应该加强审核承包者的施工资格,总承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等级和经营资格标准,从源头上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混入,从而更完善地处理好各种质量问题,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展开。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如下情况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进而避免资格较差,甚至没有资质的企业混入,防止其对建筑施工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为杜绝后患应该加强各部门间积极有效的沟通工作。
第四,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还应该以相关资质作为依据,防止出现超出资质范围而造成无法顺利开展工程项目等问题。更不可以存在为了获取工程项目,而盗用或借用其他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名头来进行业务的开展。由此可见,若想有效监督建筑施工承包方,首先审标人应该严格审核承包资质的状况,进而为后续工作能够有效管理、工程质量的安全性、工程工期顺利竣工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通过对建筑承包中有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困境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了简要分析,针对其中建筑工程工期方面产生纠纷问题的处理或缓解措施,可以通过建立一致的管理规范体系等措施来进行有效解决。基于此,全方位的监管建筑承包工作,促使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得建筑承包工作的开展能够更规范、更合理,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对于质量问题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必须依照过错责任,将依法行政落实到位。对于承包单位的资质也要严格进行审查,以防有质量问题出现会承担责任。唯有通过建筑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才能全方位地发挥出分包检查体系的价值,进而获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如果想要使建筑工程分包工作施行得更为严格,就需要促进相应检查机制的建立。首先,就需要建立面向全国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督检测框架,基于此,促进各个省市以及区域共同检测规范的建立,从而促使这项工作能够规范化地进行。其次,需要立足于建筑工程实际的需求情况,从客观事实出发,逐渐建立分包工作体系,使得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协调和交流能够良好进行,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信用准则在建筑行业中仍无法全方位落实和广泛被各单位贯彻和认同,相应体制的建立和机制的发展依然有着很多缺陷存在,导致工程款与结算方面出现一些纠纷问题。因此,建立建筑行业的诚信平台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早在2005年8月,我国建设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其是以政府的角度出发来对建筑行业内各个公司单位商业方面的信誉进行评估,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建筑行业诚信平台建设的进一步强化落实,关于诚信管理的发展目标基本可以确定,对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过程中问责制度的建立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其可以将责任贯彻落实到各施工企业和相关部门身上,进而将各施工企业全部纳入到信用平台监管之中,同时,对于不进入监管平台的工程,政府可以要求其停工。通过这一诚信平台的搭建和对其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强化,使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建筑行业中实施的每个工程都可以有效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一岗一责制的质量责任制的建立也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除此以外,建设信用平台时,也可以把当前运营情况较好的一些平台进行有机结合,以此构建一个有着更广泛覆盖和更强综合性的诚信平台。并通过此平台监督建筑工程承包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使得工程的建筑承包更规范地开展,从而促使其管理工作能够更有序、更标准地进行。当诚信平台搭建成功后,还要保障施工方在工资发放方面有足够的资金,如此才能从实践及监管两方面保障正常发放工人的工资。这也就要求政府需要对工程款的回收严格进行监管,建筑公司工程项目建设会有很多的经济收益产生,其有权利依照约定,当工程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对工程建设款项进行回收。如果当其和施工企业或单位间产生索要纠纷时,施工企业或单位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非诉讼进行协调。但原则上施工企业或单位必须将工程款项回收之后,才可以使用非诉讼方法,以便在以后清付结算时,能够尽可能地将双方合同争议或纠纷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以防给企业或单位造成经济方面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甲方在不知乙方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前提下,把某个工程项目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乙方,而乙方又将合同施工分包给了李某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最终由于施工款没有按时给付,李某把甲、乙双方起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并要求甲、乙双方将实际工程施工款和利息正常给付,同时还要求甲、乙双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甲乙双方应该正常给付施工款和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此案例就是极其典型的在建筑分包期间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没能受到合法保护的事件。此案例因乙方缺乏施工资质,同时甲方对乙方未能及时给予监督,进而造成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后果,导致甲方的信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同样说明了建立诚信平台以及严格审查施工资质的必要性。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把建筑工程分包期间拖欠工程款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作为现今较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为加强法律防范措施,可以从工人工资、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三方面入手来有效解决。在此过程中,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人应该加强自我管理,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方还应该加强对分包人的监督管理力度,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同时,通过构建诚信平台来最大限度地将违法违规行为降到最低,进而促使法律防范措施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