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心范式创新价值的追问与反思*
——对多视角学术批评的考察

2022-12-17 09:08
学海 2022年4期
关键词:行为主义范式中心

曹 胜

内容提要 国家中心范式推动了从行为主义到新制度主义的范式转变,同时也遭受到多方面的学术批评。行为主义者提出了该范式仅仅是“缺少创新的重复”的反批评;有社会中心论倾向的学者则从因果机制偏重的角度,批判其具有独断论倾向;有批评认为该范式对国家自主限度的分析仅停留在条件性层面,未能对国家合法性予以足够的重视;新制度主义则认为该范式对宏大事实的微观基础考察得不够深入,导致制度结构与个体选择的断裂。通过追问和反思,我们旨在对国家中心范式之创新价值进行再考量,并在相互对照的意义上把握其理论特质,以更强的知识自觉创新发展现时代的国家理论。

从整个政治学理论流变的历史来看,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国家中心范式以知识批判者的形象出现在西方政治学的知识舞台上,与来自诸多领域的学术批评者们一起终结了行为主义政治学时代。①对“国家”这一制度结构的重视构成了该理论流派的知识特质,以此为中心积聚了来自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各个学科的众多学者,形成了具有鲜明理论特色的知识共同体,他们的学术探索引领了一个新知识时代的到来。“把国家找回来”“国家的回归”②“重新发现制度”③等具有纲领性的知识主张一时成为后行为主义时代的强势话语。这一理论流派采用“以国家为中心”的知识进路,开启了现时代国家研究的新进程,构成了库恩意义上“科学革命”的“范式切换”,④接续和深化了国家研究进程,并使制度知识传统获得了重生和发展。然而,从这一理论流派出现之始,直至后来的整个发展进程中,来自方方面面多视角的批评就不绝如缕。对这些理论批判进行再思考,对国家中心范式的创新价值进行再追问,可以使我们更为全面地把握该范式的创新与不足,也能够在对照意义上对这些批评者形成一种更深刻的认识,进而形成知识自觉以助于现时代国家研究的理论创新。

行为主义的学术反驳:缺少创新的重复?

作为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政治学主流理论范式的行为主义认为,“国家”概念集中体现了传统政治学所具有的含义抽象演绎、内容指向含糊、不便于科学分析等理论缺陷,由此用“政治系统”“结构”“功能”等具有鲜明自然科学色彩的词汇予以替代和置换。国家研究走入低谷,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而国家中心范式正是基于对行为主义这一知识取向的批判发展而来,形成了终结政治学理论行为主义时代的重要知识推手。从一定程度上讲,行为主义对“国家”这一知识主题研究的缺失使其成为众多领域研究者共同批判的对象,他们构成国家研究的知识同盟,以“聚合”的路径整合了分散在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理论观点,从而形成了国家中心范式这一知识共同体。然而,对于这一庞大群体的理论批评,行为主义政治学者并非照单全收,而是予以不同程度的接受或反对,从而形成对国家中心范式的反批评。在行为主义阵营内对于这一理论的接受与反对也并非一致,体现为接受程度上的差别和反对力度上的不同,由此也彰显了这一知识共同体内部的差异。

为行为主义政治学理论范式奠基的理论家戴维·伊斯顿在政治学范式切换的知识革命中始终站在学术潮流的最前沿,引领着这一学科的理论走向和知识进程。如果说伊斯顿于1953年所发表的《政治系统:政治现状研究》开启了行为主义政治学时代,而其在1969年就任美国政治学会会长时的就职演说《政治学的新革命》则成为后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标志性著作。他通过“创造性转化”构建起的以“政治系统”为核心概念的政治分析理论框架,对传统政治学以国家概念为中心的话语体系进行了根本性的置换;而他所主张的后行为主义又要求政治学要政治化,要关心人类所处的环境,关心社会政治问题,注重政治和社会目标与行为的关联。这种走出科学主义而对现实社会政治予以关照的理论主张与国家中心范式的理论主旨有着相当程度的契合性。正是缘于这种知识主张上的契合性,伊斯顿在对国家中心范式的激烈批判予以回应时,对于其主张虽然有所批评,但是总体而言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趋向予以接受。这与伊斯顿本人在知识主张上的革新意识有着密切的关联,引领两次理论转向的知识经历充分彰显了其对理论变革的认同和肯定,所以与时俱进地接受崭新理论也顺理成章。他在《被国家所占领的政治系统》一文中对国家概念向社会科学各领域渗透的知识形态作了深入剖析,认为造成这种“知识复兴”的原因概括而言有马克思主义的冲击、对政治权威的渴求、主张经济自由观点的批评和政策分析理论的兴起等数个方面。“人们已经相当普遍地把‘国家’作为分析的核心定向范畴予以采纳和适应,甚至那些对于同马克思主义相近的一切思想都持激烈批评态度的人,亦复如此。这一术语与迄今仍然普遍使用的‘政治系统’概念比肩而立,两者之间的关系尴尬局促,而且常常得不到说明。”⑤他在理论分析中着重强调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国家的研究及其对其他各知识领域的影响力,认为这些研究已经对行为主义政治系统理论构成了一种猛烈的知识冲击,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潮流。

同样作为行为主义政治学领军人物的阿尔蒙德在对国家中心范式的评价上,则与伊斯顿形成了鲜明的对立。阿尔蒙德在《国家的回归》一文中对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创新性给予了彻底性的否定,认为该理论仅仅是对既有研究成果的重复,根本没有为政治学发展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知识增量。⑥为了证明自己的论断,他对国家中心范式所批评的多元主义、集团理论和行为主义等各理论流派的代表性著作进行了系统的评析,进而指出在这些理论研究中并非忽略了“国家”这一政治要素,而是以研究政治结构、政府官僚、公共政策等方式予以充分的关注,并且是在国家与社会互相影响的知识框架中展开分析的。他特别指出行为主义的结构-功能主义中的“结构”,所指称的内容就是国家结构和制度。在他看来,所谓的国家回归根本就是一种知识上的误解。进而,他对国家中心范式进行了一一驳斥,认为所谓的国家中心范式并没有清晰的含义界定,对具体事实的例举远多于对理论概念的研究,而制度结构意义上的国家其实就是政府、官僚、政策等常用的分析变量;而且该理论流派由于过分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的影响作用,忽略了各种非国家变量(如政党、利益集团、沟通传媒等)的作用,从而显现出极大的理论片面性。总体而言,阿尔蒙德认为国家中心范式对之前各理论流派的批评是站不住脚的,他们没有真正理解前人成果却采用模糊的理论术语作所谓的知识创新,这一点极不恰当而又毫无必要。显然,在阿尔蒙德对国家中心范式的评价中,否定与反对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

伊斯顿与阿尔蒙德同样是行为主义理论范式的大师级人物,何以在对国家中心范式的批评上形成如此之大的知识张力?不同理论家对理论变革的意识、态度、倾向是有所不同的。有的理论家偏好在既有理论框架内进行修补增删的改革;而有的理论家则倾向以革命的方式跳出既有理论体系进行新的知识创新。无疑阿尔蒙德更像是前者,而伊斯顿则应当归为后者。其实,造成这种差异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行为主义理论范式内部的知识分歧与理论张力。

伊斯顿对行为主义政治学理论范式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政治系统”的宏观整体框架,以“系统”与“环境”之间的沟通为中心内容对社会政治过程展开分析。在他的政治系统理论中,所集中关注的是政治沟通中的“输入”与“输出”。“输入”与“输出”在具体政治过程中的表现形态和目标指向构成了他进行知识探索的理论焦点。在他的这一宏观框架中,作为制度结构的国家并没有存在的必要。整个政治系统都是一个不需要分析的“黑箱”,对它的考察是通过输入与输出的差异性来获得的。在这一抽象框架中,根本没有讨论结构制度意义上的国家,所以对于伊斯顿而言,国家中心范式围绕国家展开的理论研究自然具有填补理论空白的知识价值。对于政治系统理论而言,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主张所构成的理论竞争性远小于互补性,由此,伊斯顿对此予以认同、接受并给予正面评价,认为国家研究是政治学研究的题中之意,自然也就不难理解。

而阿尔蒙德的理论主张与国家中心范式的关系则与此有着明显的不同。“结构-功能分析”与国家中心范式所主张的制度结构的“国家”在对社会政治事实解释上具有明确的竞争性。阿尔蒙德对于行为主义最大的理论贡献是对伊斯顿意义上的“政治系统”进一步作“结构-功能”的考察和区分,由此深入政治系统的内部并对其作出结构化划分和功能性区隔。他在系统与环境进行输入、输出政治沟通的框架之内考察了作为体系、过程、政策三重角色的社会政治结构。他进而对选民、利益集团、政府部门、议会、官僚机构等结构性要件明确予以区分,认为它们是承担不同社会政治功能的组织形式和结构形态。在他看来,政治系统由相互作用的政治结构组成,各政治结构又由各种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角色组成,承担各种功能的角色和结构以系统的方式与国内和国际环境持续发生相互作用。显然,在阿尔蒙德的理论框架中,虽然没有出现国家这样的概念,但是作为国家意志体现者的政府、议会、官僚机构等都得到了理论关照,它们被认为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政治结构,对社会政治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与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主张有一定的重叠,所以,阿尔蒙德认为国家中心范式只是提出了国家的概念,而在具体的知识探索上并没有什么创新,只是对之前理论的重述。在这种竞争与重合的知识关联情势下,阿尔蒙德彻底否定的理论评价显然是符合逻辑的。

由此可见,正是行为主义理论范式内部不同流派的张力决定了其对国家中心范式的评价呈现出明显的理论分歧。我们从西方政治学理论流变史做整体考察,国家中心范式相对于行为主义具有的理论创新性是不言而喻的,其知识贡献凸显了“回归中的超越”这一理论特质。虽然阿尔蒙德对政治结构进行了考察,但总体而言,其更多体现为“功能决定论”,对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国家研究显然是重视不够的。国家中心范式之于行为主义的“范式切换”意义是确立其知识地位的基础性要件,从知识变革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当然,行为主义者所指出的国家中心范式在理论内涵上的薄弱、在概念指称上的含糊、在知识论域上的偏重也是确实存在的,正是在这一点上,由该理论流派所引领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实现了创新努力,从而形成了更为系统深入的、以制度为中心的知识体系。

“社会中国家”的理论批评:因果机制的偏重

以库恩的范式理论来看,行为主义政治学所主张的理论体系与国家中心范式所开启的新的知识领域,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两个不同知识共同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学术探究。以范式切换方式进行的知识革命往往是通过提出一套全新的概念话语和理论体系来实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二者之间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不可通约性”。他们之间的批评与反批评所呈现的是不同理论范式在社会解释力上的竞争。对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批评,远不止于行为主义理论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知识框架内也有不少学者针对该理论所主张的“以国家为中心”的知识进路提出了颇有针对性的批评。在他们看来,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国家中心范式过分强调国家的作用力,而忽视了社会对于国家的影响,没有认识到国家乃为“社会中的国家”,仅仅强调“社会之上的国家”,这是有失偏颇的,因而不能对社会政治现象给出全面的理论解释。为此,他们提出要跳出国家中心论的独断立场,对国家与社会的作用进行等量齐观的分析,深入剖析二者的互动机制和相互作用。

米切尔于1991年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撰文《国家的限度:超越国家主义的方法以及它们的批评对象》,对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主张和研究进路作出了系统的批评。⑦他认为,国家中心范式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对国家客观存在的确认,仅仅将国家作为主观意义上的政治决策系统,这严重地限制了国家概念的含义范围,使其所指称的社会政治事实变得极为狭隘,而且还具有了某种主观主义的知识倾向,而非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显然,从这种理论批评展开所依托的知识框架来看,米切尔对国家中心范式的分析判断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式中展开的,其主张与国家中心范式的区别在于,对二者关系进行了差异性的理论界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框架之内对国家中心主义展开知识批评的理论家甚众,主张“以社会为中心”的各理论流派自然站在这一进路的对立面上,认为国家中心范式在对互动中的国家与社会进行因果分析时过分偏向国家,而不能对真实的社会政治事实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这进一步彰显了两种理论进路在本质上的差异性和探析历史事实因果关系的针对性。

与米切尔一样,政治学者米格代尔认为国家中心范式所提出的具有自主性和高能力的国家形态并不是普遍存在,甚至是一种“想象的产物”,因而不构成具有事实解释力的真实变量。他认为,要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真实客观的分析就必须打破国家中心范式所主张的国家一体化的抽象概念,而将国家放置在社会当中,对国家的不同部分与社会的不同部分之间发生的互动进行一种“平衡性”的分析。与米切尔从理论演绎角度指出国家中心范式之主观倾向不同的是,米格代尔的理论批评建立在对社会政治事实的分析基础之上,进而从抽象层面上提出了与“国家中心范式”相对应的“社会中国家”的理论主张。在“以国家为中心”与“以社会为中心”这两种知识进路的交锋中,米格代尔的理论主张居于交叉地带,在理论流派的归属上具有模糊性和复杂性,很难作出明确的划分。他在不同的理论境遇中的着重点有所差异。正是这种理论的张力体现了米格代尔在国家理论上的独特知识贡献,既对国家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又对理论分析中的不当偏重保持着警醒,提出自己独到的判断见解。米格代尔认为:国家是一个权力场,其特征是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而试图控制人们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一个在一定领土上的有内聚力的支配性组织,这个组织从其所辖领土内生长出来并代表领土内的所有人民;二是该组织各组成部分的实践。⑧

显然,在米格代尔的国家概念中包含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国家,其一是具有普遍一致性的和同质性的国家形态,可称之为“形象意义上的国家”(image of the state);其二是在公共治理与社会发展实践活动中与民众个体、社会组织、其他国家乃至跨国组织等之间形成差异性复杂关系的国家形态,可称之为“实践意义上的国家”(practice of the state)。⑨显然,国家中心范式所指称的国家更像是“形象意义上的国家”而非“实践意义上的国家”,然而在米格代尔看来,后者才真正构成了社会政治分析的对象。在具体的事实分析中,他进一步否定了国家中心范式所主张的“一元化、有特定目的、高度整合且具有内聚力的机构”这样的国家形象,而认为国家是由各不相同的组织机构和官僚个体组成的,他们之间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性,在与社会的各部分之间所发生的互动中也表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国家的自主性与行动能力往往受到各种社会组织的制约,对其控制力构成一种竞争关系。为此,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就会由于控制力量的对比而呈现为有多种可能的复杂形态,其中既可能出现国家影响乃至决定性控制社会的逻辑,也会出现社会“俘虏”国家乃至国家与社会相分裂的情形。米格代尔认为对于这种复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态,国家中心范式所主张的偏重国家对社会影响作用的理论进路是无法给予充分解释的。

以米切尔和米格代尔为代表的众多理论家从国家中心范式所展开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对其理论观点进行了知识批评,集中反对其所采用的“以国家为中心”知识进路,认为这种理论解释上的偏重脱离了现实社会政治实践,忽视了社会对国家的影响作用。这种批评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缘于两种不同理论进路的差异。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作为解释社会政治事实的两种不同理论进路,二者之间理论视角的差异决定了其所关注的事实面向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所得出的结论也就自然各有不同。由于任何一种理论范式对社会事实的分析都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因此,不同理论范式自然会发现所批评对象在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国家为中心与以社会为中心的分析自然各有差别,这一点不必求全责备。但是,他们所指出的国家中心范式因为主张“以国家为中心”而造成对国家自主性的过度强调和对国家能力的过分乐观,以至于脱离了现实中的国家而构建出一个理论形态意义上的国家以便于对社会政治事实的解释,却是极为中肯而深刻的。理论偏重本身并不构成严重的错误,但在因果机制探究上的过分偏重最终导致扭曲了事实存在,以理论假设代替真实世界,这对于着眼社会政治事实作科学分析的知识探索则是不能接受的。而且,他们对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尽可能作出一种“平衡性”分析的理论主张也是可资借鉴的,即使是持有国家中心范式的解释进路也需要对社会影响国家的事实作出分析,国家依然是事实分析的中心变量,只是处于互动关系的被动者一方,通过这种被动意义上的考察能够更为全面地揭示国家在社会政治中的真实状态及其与社会各因素之间的互动机制,从而使国家研究更为真实全面。

自主范围的实践限度:合法性论域的空缺

在对社会政治事实的分析中,国家中心范式最明显的理论特征就是主张确立以“处于内外之间的国家”为中心的分析进路,对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和公共治理的各种事实背后的国家因素给出因果意义上的解释。这种理论主张与“社会中心论”形成了知识立场上的对立。对于“社会中心论”(如政治多元主义、集团理论等)把国家看作“社会力量较量的平台”或“社会优势阶级统治的工具”等,进而将“国家”置于社会政治分析的从属地位的理论主张,国家中心范式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国家自主性理论”,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动逻辑的社会政治组织,其各种行为并非是由社会因素所决定的,而是独立而又自主的。国家自主性论断成为国家中心范式的标志性理论主张。在对国家之于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影响作用以及国家自身的构建进程的研究中,国家自主性都是重要的分析对象和考量指标。对于这种将国家因素置于如此重要的理论位置,甚至赋予其核心解释变量之理论角色的知识立场,来自社会中心论、“社会中国家”理论等各领域的学者都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理论在对国家的分析中过分强调国家自主性,而忽视了对国家自主性的相对性作出研究。

其实,在国家中心范式内部对于国家自主性的认知也是有差异的,对自主性程度存在着不同判断。该理论范式对国家自主性作条件性分析的研究其实并不缺乏,譬如鲁施迈耶等在国家维度上考察经济发展的研究中,就特别对何种条件下国家具有深度干预经济的自主性和能力作出过深入分析。⑩从这种意义上讲,对国家中心范式呈现出国家自主性独断论主张的批评是可以商榷的,一味的否定是不够恰当的。但这些批评揭示问题的角度却提示我们的确需要对该理论过分强调国家自主性的倾向作出批判性分析。正如国家中心范式自己所指出的那样,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并非自然而然获得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条件基础上的。自主性的获得和能力的提升都是作为组织结构的国家与社会各种组织势力相互斗争的结果。对于从社会中产生而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而言,社会对国家的认同和接纳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权力的活动范围和限度。在政治学理论传统中,对国家这一方面的事实情态予以理论分析,所开拓出的是关于国家合法性的知识论域。然而,在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领域中却并没有对国家自主范围的限度作出专门分析,国家合法性问题似乎一直未被纳入该范式的理论视野中。须知“条件”与“限度”绝非是可以等同的概念,“条件”侧重于对国家获得自主性和能力的社会政治环境作社会生态分析,而“限度”则强调对国家自主性与能力的范围和边界作出考察。质而言之,国家中心范式对于国家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分析处于一种理论缺失状态。

国家合法性作为对国家这一社会政治事物在特定层面之组织特质的理论抽象和概念表达,绝非与国家自主性、国家能力和国家构建等毫无关联,而是框定国家权力行使范围,进而确定国家自主性和能力限度的关键性要素。正如卢梭所指出的:“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得出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国家作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予以掌控的组织结构,最基本的就是要获得社会一定程度上的认同和接受,即获得政治合法性。国家权力在对社会进行统治或管理时,并非是自然而然或曰理所当然的,无论自主性的实现还是能力的施展都必须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对社会的过度掠夺或控制,不仅无法为国家这一组织实体的发展提供各种必需的社会经济资源,反而会激起社会或显性或隐性的抵抗,从而增加统治管理的成本,甚至会威胁到其存在的基础。正如米格代尔等人“社会中的国家”理论所呈现的,国家不是独立意义上的政治存在,而是处于与社会各组织和个体互动关联状态中的政治组织。失却了社会对于其政治合法性的支持,国家就丧失了对社会进行统治管理的资格,必然走向崩溃解体而被新的国家政权所取代。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家的自主性程度与能力大小是以其获得政治合法性的程度为存在前提的。政治合法性强的国家组织必然与社会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在这种状态下的国家才是真正具有活动能力和行动可能的组织实体,亦即拥有了高度的国家自主性和强大的国家能力。讨论国家自主性高低和国家能力大小的问题,却对国家合法性视而不见或存而不论,是不适当的。

国家中心范式正是由于在以国家为对象的研究中缺失对国家合法性这一重要面向的考察,对国家自主行动和能力实现的限度没能作出深入的分析,给人留下了过分夸大国家力量而形成某种独断论的理论嫌疑。在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框架中,国家合法性作为重要的理论面向没有得到重视和研究,使得其对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的分析呈现出其他各理论流派所批判的“国家中心主义”,似乎国家的自主性是绝对的,国家能力是没有限度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被过分地简单化和理想化。在该理论框架中国家形态是虚幻的、抽象的、笼统的,正如米切尔和米格代尔所批判的,是一种具有“主观色彩”的自主意志实体而非真实而客观的社会存在。从库恩意义上的范式理解来看,该范式没有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行为及其关系形态作不偏不倚的均衡性研究,这或许可以从独特知识进路所造成的研究领域偏重方面给予解释。任何理论范式的研究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在某一角度或某一层面上作出有限度的知识考察,这正是以互补和交融方式形成知识共同体的本质原因;然而,以国家为对象的研究却忽视对合法性意义上的国家行为的分析,未能将国家的自主性和能力框定在合法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而导致在具体分析中对于社会政治事实的分析表现出某种“片面的深刻”,这对于主张以事实为分析基础的科学研究而言是值得思考的。

具体而言,由于国家合法性这一理论面向的缺失,国家中心范式并没能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意义上对国家形态的历史发展给予充分而有力的解释。该理论既有的研究对于现代国家之于传统国家在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层面上的变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认为这展现为国家权力渐次成长的过程,然而对于伴随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渗透而出现的民众权利的扩展,特别是由于政治权利普及和拓展而对国家的制度结构和实体形态所形成的深度影响等一系列重要的社会政治事实,并没有作出正面的、系统的理论回应。然而,对于现代国家的构建及其与社会经济的互动而言,以民主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形态与历史上其他各种组织结构意义上的国家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区别。从世界历史的进程考察,国家形态从专制到民主的变革无疑是人类政治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形态在这一进程中的调整与变革绝不亚于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过渡中由于国家权力高度渗透进社会所带来的改变。与国家中心范式既有研究中对国家权力扩展的关注角度不同,这一历史进程中的国家变革是以民众权利的广泛普及和整体提升为标志的,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该知识领域的重要内容,而这与国家合法性的提升考量有着至为密切的关联。由于缺少对国家合法性的充分关注,在国家中心范式的既有知识构成中,民主国家的构建历程是如何展开的、民主国家形态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与互动机制表现如何、决定这些变革的根本性影响因素有哪些等等,这些理论命题都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从知识形态来考察,这一理论角度的缺失使得国家中心范式在研究领域上出现了知识空缺,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未能被纳入其分析框架之中,对于构建以国家为核心变量的知识系统是值得反思的。从事实分析来考察,国家中心范式由于缺少对国家合法性的考察,对于历史和现实中所出现的国家形态没能形成深刻的理论分析,对于国家事实的解释力也受到极大的限制,无法对社会事实给出充分有力的回应。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由国家中心范式所开启的国家主体的科学研究进程远未结束,尚需要更为深入的挖掘和更为系统的拓展。

微观基础的内容缺失:制度-行为分析的断裂

作为行为主义政治学理论范式批判者的国家中心范式,针对行为主义奉行方法论上的科学主义以及对具体个体行为过分关注,明确主张要重新恢复之前政治学对社会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予以理论关怀的知识传统。在这一点上,国家中心范式与伊斯顿所主张的后行为主义政治学有着内在的契合,足见其对行为主义的批判绝非阿尔蒙德所认为的“无创新的知识重复”。国家中心范式所关注的几乎都是“宏大事件”,诸如对现代国家构建历程的解读,对经济发展背后国家力量的分析,对国家与社会变革关联的研究,等等。正是在该理论的倡导下,传统政治学的知识传统得到了接续和发展,其学理价值和实践意义值得充分肯定。然而,在对具有宏大意义的制度结构和重大影响的政治事实进行分析时,国家中心范式却对微观基础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国家中心范式这种“矫枉过正”的知识努力,带来的是对制度结构与个体选择相互关联研究的断裂。正所谓是“找回了宏大结构,却丢失了微观基础”。

在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领域中,被纳入其视野的更多是国家的宪政结构、政府行为、宏观政策等具有宏大意义的组织制度。作为社会政治活动中最具有能动性的行为个体(诸如政治家、政府官僚、社会团体、公民个体)是缺失的,至少不构成分析的重点,所以从考察内容的角度而言,国家中心范式所关注的是“缺少个体的结构”,所分析的是“缺失微观基础的宏观事件”。而我们认为,对于国家研究而言,体现国家本质的不仅仅是整体意义上的制度结构,更有个体层面上的行为选择,特别是政治家和政府官僚的意志表达。仅仅从“结构化”的角度对国家进行研究,而不对“结构之下的行为个体”乃至“创造结构的行为主体”进行分析,是不全面的。无论是着眼于国家规范个体行动的制度结构,还是侧重于构建国家制度结构和政策安排的个体行为,国家研究都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而忽视微观基础。相比较而言,新制度主义构成了对国家中心范式的发展,在研究内容上建立起了宏观制度与微观个体之间的关联,并以此作为其中心主题之一予以着力开掘。而在国家中心范式的分析中,国家与其立基于其中而又凌驾于其上的社会仅仅是建立起了一种理论分析上的关联。该理论的确提出了国家对于社会的影响作用,并以现实中或历史上的具体社会政治事实作为分析对象,将这种影响关系明晰地呈现出来,为我们开启了观察个体行为选择的结构化视角。然而,对于这种影响关系是如何实现的、其内在机制如何、运行过程怎样、又何以有如此的机制和过程等等问题并未给出充分有力的知识回应。该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考察角度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思路有着内在的契合,然而相较之下,国家中心范式所作出的探索仅仅是初步的,只停留在粗线条的勾勒上,而非精细化的剖析。须知,没有微观机制考察的制度分析只能是空泛的历史呈现,很难在长程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形成严整的理论观点。对于国家中心范式开拓意义上的理论贡献我们必须予以承认,但对于其在理论深度上的不足、在知识观点上的粗糙、在分析进路上的缺失等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应当客观对待。

国家中心范式批判了行为主义、政治系统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理论范式对宏大理论的追求,主张要以社会事实解释力为目标,形成适用于特定范围和限定条件的中层理论。“中层理论可以使我们关注那些有意义、有价值的而不必是那些全球性的、涵盖内容极广的理论方法。建立在一定文化区域层面上的理论由于集中于具有共同性和可比性的区域而不是包括全球的所有国家,所以在理论上更具有解释力。”这一理论主张无疑具有正当合理性,然而在具体的理论实践中,该理论范式本身却由于以历史事实叙述替代科学理论分析而陷入了“理论缺失”的境地,这集中体现为知识形态上的抽象性不够、概括性不足、理论性不强等。国家中心范式未能将制度结构与个体选择通过长程逻辑推理连接起来,这与当代经济学的知识形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学的理论范式通过将其一切宏微观的分析都立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为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准备了高度一致的微观基础,以此为出发点通过长程的逻辑推理,以环环相扣的方式,将宏观事件与个体选择连接起来,呈现出极强的理论性。起源于经济学领域的理性选择理论逐渐渗透于传统的政治学研究主题中,开启了对政治生活进行经济分析的知识进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这一理论进路的代表,同样着手对国家展开研究,如诺斯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和《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贝茨的《超越市场的奇迹》、利瓦的《统治与岁入》等著作就试图借助理性选择的分析逻辑将宏观制度结构与微观行为选择连接起来,形成一种打通宏观与微观领域以逻辑推理为中心的长程因果链条。相比较之下,国家中心范式由于缺失对微观基础的研究而造成制度结构与个体选择的逻辑断裂,其在理论上的不足之处就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于国家中心范式在理论抽象上的不足,作为其知识衣钵的继承者,历史制度主义者在社会政治制度分析的知识领域进行了初步理论探索。历史制度主义对事实的分析,对于历史和结构因素之于行为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关键结点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对国家中心范式所提出的分析观点的抽象表达和理论总结,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主义理论体系,成为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并列的三大制度主义流派之一。然而,相较于其他两种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理论抽象不足、逻辑推理缺失等弱点也体现得很明显,这也从侧面进一步确证了国家中心范式在知识形态上存在“理论缺失”的不足。

概而言之,由于国家中心范式仅仅将关注的重点集中于具有宏观意义的制度结构,而忽略了制度如何作用于行为选择的精细化分析,所以其观点虽然是极为深刻精辟,但逻辑推理却显得单薄无力;其视角虽然独到犀利,但分析论证却粗疏缺失;其所开拓的知识领域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但在具体研究中的深度挖掘和抽象概括却远远不够。该理论将国家研究从哲学抽象的演绎引导到对事实的科学分析,其理论贡献是不能否认的,但由于对具体国家事实所做的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研究不够深入,其更多表现为历史叙述而非理论分析,这种理论上的单薄和肤浅需要在新的研究中作全面回应。因此,如何通过与其他理论流派的知识交流而获得必要的理论救济,并以此为契机对其研究领域的各知识主题进行重新检视和探索,就成为该理论范式发展的基本方向。

学术再思考的创新价值启示

我们对多视角的学术批评作脉络式呈现,并作出再思考,旨在进一步追问国家中心范式的创新价值,并在对照意义上把握批评者的理论逻辑。在比较分析中锤炼我们对这一理论交锋学理逻辑的理解,通过相互的辩驳更好地体察其内在的知识张力,有助于我们以意识自觉的方式在现时代不断创新和发展国家理论。总体来看,国家理论作为政治学的中心主题,已经走出了哲学思辨的历史阶段,更多地展现为一种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事实分析。如何进一步将国家理论研究推向深入,需要在借鉴其他知识领域的基础上,通过交流互动而实现理论创新和内容拓展,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事实作出更具解释力的理论分析,进而更加自觉地推动国家治理实践的开展。对学术批评的再思考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

其一,范式领域的拓展。知识创新的实现路径既表现为在既定理论范式中对未知领域的探索,也体现为通过理论范式的切换而开拓出新的视角、新的机制和新的论域,后者正是库恩意义上的知识革命。从传统政治学到行为主义再到新制度主义,这一学术流变正是由范式变革而引发的,形成了知识结构重心的不断转移。新的转向既体现为回归中的超越,也可能是坚守中的变革,从哲学思辨到科学分析,从系统过程到制度结构,从社会本位到国家视角,等等。从这一角度来看,当前的国家理论正面临着新的变革可能性。全球化或去全球化潮流的跌宕起伏对民族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都构成挑战,国家间在经贸、减贫、反恐、科技创新、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与对抗不断推动着世界治理格局的构建与变革。信息社会的到来,大数据、比特币、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采用,正重构着数字主权与信息权利的边界格局,从而推动着以数字为中心变量的治理范式变革。这些重大结构层面的变动对既有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造成了根本性影响,也必然对国家合法性的建构,国家权力、政府政策与民众行为的互动等传统议题构成影响,这都要求理论创新予以及时回应。

其二,知识立场的对话。知识创新既需要基于特定范式变革的立场建构,也需要着眼于不同范式差异的互动对话。正是这种立场建构与互动对话的张力,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知识领域和研究风格。通过对国家中心范式及学术批评者的再思考,我们能够深刻地感受到基于不同立场而生发出来的差异化研究路径及其不同的知识贡献。每一种理论都基于特定知识立场而得以建构,通过与其他范式的有意识对话而进一步得以确立,进而以此为基础不断丰富发展自己的理论观点。诸如国家中心范式中的“国家”与行为主义范式中的“政治系统”,“以国家为中心”与“以社会为中心”不同进路,正是在对话中各自的立场风格愈加明显,范式特质愈加突出。从理论创新来看,国家中心范式所确立的知识立场应该也能够发展为更为细致深入的研究进路。该范式需要将国家从抽象概念降解为科学分析的基本单位,内特尔意义上的“国家性”要具体体现在政体、政府和政策之中,探讨诸如政体结构与社会形态、政府行为与社会事件、政策措施与个体选择等政府与社会互动中所体现出的实践情形。由此,可以与“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等研究展开不同知识立场的对话。

其三,交互深化的融合。知识创新既可以呈现为一种“差异性分殊”,也可以呈现为一种“交互性融合”。从国家中心范式的生成、发展与变革的历程及其与相关理论主张的批评与反批评之中,我们可以发现,由理论范式切换而导引的知识革命在初期往往表现出一种与既有范式的“差异性分殊”,特别强调知识立场上的根本性差别。甚至以一种“矫枉过正”的方式来凸显其内在的理论特质,从而表现出巨大的知识张力。而在后来的发展变革中,新旧范式之间不断产生知识的交互沟通,在相互批评中通过吸纳对方的元素而渐次修正自身的独断立场,从而呈现为一种交互性融合的趋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制度与行为的互动、抽象概念的具象降解等正是这一趋势的具体体现。当前国家理论研究逐渐体现为具体情境中的事实过程分析,既不单纯讨论制度,也不简单分析行为,而是更强调探究制度与行为之间的作用机制。“形态—结构—制度—情境—行为—认知”的因果逻辑链条能够将宏大的国家实体与能动的个体行动结合起来,将情感、意义、价值等要素纳入分析的框架中,从而将国家合法性研究推向深入,发展出国家研究的新领域。

总之,国家中心范式通过“将国家找回来”,接续起政治学理论传统中的国家研究这一中心主题,以“回归中的超越”为基本特征的理论特质呈现出与行为主义理论范式迥异的风格,体现为基本概念范畴的发展、宏大理论命题的选定和结构制度进路的开拓等,并由此开启政治学之新制度主义转向的风气之先,具有理论范式转捩点意义的创新价值。这一理论范式随着逐渐被各知识领域研究者接受和采用,日渐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研究进路,作为独立理论学派的知识边界变得日渐模糊,逐渐消融在以新制度主义为标志的新的理论潮流中,各个理论视角的学术批评也不同程度地被吸纳到国家理论后期的研究中。我们通过对以国家中心范式为对象的学术批评作出再思考,就是期望在范式对比中把握知识创新的内在规律,进而结合现时代的实践变革以知识自觉的方式不断创新和发展国家理论。

①徐大同主编:《当代西方政治思潮:20世纪70年代以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②彼得·埃文斯、迪特里希·鲁施迈耶、西达·斯考克波编著:《找回国家》,方力维、莫宜端、黄琪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

③詹姆斯·G.马奇、约翰·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

④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⑤D. Easton, “The Political System Besieged by the State”,PoliticalTheory, Vol.9, No.3(1981), pp.303-325.

⑥G. Almond, “The Return to the Stat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 Vol.82, No.3(1988), pp.853-874.

⑦T. Mitchell, “The Limits of the State: Beyond Statist Approaches and Their Critics”,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 Vol.85, No.1(1991), pp.77-96.

⑧乔尔·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页。

⑨乔尔·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李杨、郭一聪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8页。

⑩迪特里希·鲁施迈耶、彼得·埃文斯:《国家与经济转型:一种支撑有效干预的条件分析》,载彼得·埃文斯、迪特里希·鲁施迈耶、西达·斯考克波编著《找回国家》,方力维、莫宜端、黄琪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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