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组织审查,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负隅顽抗,赃款“躲猫猫”、检举紧盯梢、伪造“烟雾弹”,但最终难逃纪法严惩。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有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对抗组织审查并非“补救”措施,反而是错上加错的歧路。违纪违法干部要丢掉幻想、正视错误,只有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才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