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勋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00
在新的社会发展和转型时期之下,婚姻观念也出现了较大变化,违法婚姻问题也逐渐增多。并且,夫妻共同财产积累越来越多,家庭财产关系逐渐复杂化,使得违法婚姻纠纷财产分割难度更大[1]。较多西方国家为有效处理违法婚姻财产分割纠纷问题,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不过我国在此方面法律法规未尽完善,不易做到财产分割较为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重点对违法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所谓的违法婚姻,是与合法婚姻相对,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引起的一种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具体存在三种类型,一是无效婚姻,包括重婚、近亲婚、疾病婚,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也属于无效婚姻。二是可撤销婚姻,这种形式表现的是因胁迫结婚,存在婚姻事实,但不符当事人意愿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婚姻,如买卖婚姻以及包办婚姻,如果婚姻一方被胁迫,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存在一年撤销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三是事实婚姻。婚姻纠纷中,违法婚姻属于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其主要存在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违法性。满足结婚形式,违背结婚实质;第二,可变性。对于一些婚姻当事人,非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均有可能经历,主要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某些违法婚姻会转变为合法婚姻;第三,主体普遍性。在婚姻主体上,可以是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也可以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第四,承担责任有所差异。当存在不同的违法原因时,相应地,也会存在不同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无效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因此,违法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共同共有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示的是,同一关系中当事人共享财物的所有权,简言之,只有在共同关系中,才会存在共有权,且权利与义务共存。违法婚姻同居期间,因为双方处于以感情为纽带的关系中,会形成一定的财产关系,可能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清晰区分出各自的财产份额,这些财产是双方共同拥有的[2]。若同居时,一方以自己的收入购置了房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不被双方共有。第二,公平合理、制裁与救济相结合原则。违法婚姻纠纷处理中,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同时维护双方应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此外,违法婚姻不仅违反民事法律制度,还违反了行政法,因此,双方不享受合法婚姻的法律权利,但违法婚姻纠纷处理时,应遵循制裁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平衡兼顾利益关系,对其中的弱势一方侧重保护。
当前,我国关于违法婚姻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阶段,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处理违法婚姻纠纷的适用法律标准、法律程序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违法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在处理和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执行程序上也不尽相同,常导致不易查明事实和分清责任,转移资产以及隐匿资产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和应有制裁。第二,在违法婚姻财产分割上,相关法律规定仍有模糊或者不相一致的地方,在处理时,容易出现千差万别,造成裁判把握的轻重不一,随意性较大,从而影响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第三,缺乏合理的损害赔偿,通常难以作惩罚性赔偿,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不足,以至于在财产公平分割上存在较大难度。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人民法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日常工作中,通常会处理较多类型的案件,承担着较为繁重的诉讼任务[3]。所以,违法婚姻纠纷中,可以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更多地负起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职责,从而减少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和审理案件的压力。不过,为避免财产分割问题留待后续处理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出现法院与婚姻登记部门重复处理的情况,减少社会公共管理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可撤销婚姻案件进行分类引导,根据实际情况有效繁简分流,分类分层处理。第一,违法婚姻案件中,若没有涉及到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可通过自愿协商或者调解,或交由婚姻登记部门处理。第二,若违法婚姻案件中,存在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但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可由婚姻登记部门负责处理。第三,违法婚姻案件中,若存在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同时,双方并未达成共识,则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法律会尊重每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因此,同居双方可进行财产约定,当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约定划分和分割财产。若双方没有财产约定,当出现财产争议后,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同居双方的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使个人财产的归属不会因同居关系受到影响。若同居过程中,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受赠人有权取得该财产。若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发生了增值,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做出划分和补偿。当然,这里还应充分考虑出资和付出大小、对财产的贡献、对对方的帮助以及保护弱势一方等综合因素,保证财产分割的合理性[4]。此外,还应就双方约定对以下问题给予关注:第一,同居者若提出申请变更,其申请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第二,明确规定变更或撤销的具体条件,保证财产约定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避免随意更改和滥用变更权、撤销权;第三,新形成的同居财产约定中,应引导选择法律允许的合适方式,确保约定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促进关系稳定,避免或减少争议。
违法婚姻中,若在家务上一方付出较多,双方关系结束时,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通过这样,能够保证违法婚姻关系解除时,基于经济层面对家事劳动价值进行量化,对家事劳动价值的承认。目前,承认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分别是直接承认与间接承认。违法婚姻关系中,同居双方拥有共同生活的目的,一方负责共同生活费用,而另一方负责家务劳动,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操持家务等,两者存在共同维系的价值,因此,需要站在法律的高度,认可同居中的家事劳动价值。如果同居一方在家事劳动层面上做出了较多贡献,并未获得相应报酬或者补偿,而另一方却获得了相应权益或者享受,则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者有权针对所做的家务劳动,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违法婚姻,当一方出现过错,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补偿,仍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在法律层面上,应认可这种关系,在某些方面形成了契约关系,如果一方过错,导致同居关系终结,另一方可要求损失赔偿[5]。第二,共同生活的本质在于共利互利互助,若一方因过错,侵犯另一方信赖利益,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第三,违法婚姻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一方不可主张违法利益,主要是因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需要自行承担违法婚姻关系所带来的风险。就实际而言,适当保障违法婚姻关系中的信赖利益,是为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提供法律保障,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体现公平合理。因此,违法婚姻同居过程中,若由于其中一方过错,使得双方关系破裂,则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予以相应精神及物质上的赔偿或补偿。无过错方若客观上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过错方错误大小的证据,法院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要求过错方适当对无过错方做出赔偿或者补偿。若违法婚姻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需要为其提供一定扶助费,简单而言,同居关系解除后,如果一方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第一,在违法婚姻关系中,若在关系没有解除前,同居主体与第三人存在债务关系,即便双方关系解除,双方或需共同承担该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需要由同居者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债务清偿问题上,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存在相同的处理方式。
第二,对违法婚姻同居过程中的债务承担与责任划分进行明确[7]。同居过程中,同居双方可区分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从而由个人承担个人债务,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债务。其中,个人债务是同居一方因为个人原因与第三方产生的债务,而共同债务,是同居双方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违法婚姻的同居双方,在同居过程中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债务责任承担范围划分:首先,双方同居前,若存在个人债务,则不属于同居双方共同的债务责任;其次,同居过程中,若同居一方由于个人原因产生债务,债务责任则由其自己承担;最后,若是因为合同或遗嘱产生的债务,则合同或遗嘱的一方承担债务责任,若将其认定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责任,会有失公允。对于违法婚姻同居过程中的债务区分,不管是个人债务,抑或是共同债务,违法婚姻当事人均应承担举证责任。简单而言,如果同居中的一方能够证明产生的债务是另一方个人原因导致,其不用承担这部分债务的连带责任,仅由另一方独自承担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违法婚姻纠纷问题属于婚姻问题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不过,就当前我国在此方面财产分割纠纷处理上,《民法典》中仍存在一定的待完善之处,因此,需要积极探究有效的应对策略,明确主管机关职责、科学分割并处理共同财产、明确共同债务分担、增设补偿制度、保障违法婚姻双方合法权益,当然方法并不局限于此,还应积极探究有效的手段与方法,更好地处理违法婚姻财产分割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