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燕艳
(广西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00)
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将供应链上的企业视为一个整体,依托于供应链内部贸易关系,决定是否为某个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此模式在处理企业融资业务中,较传统的信贷模式,更侧重于贸易关系的真实性,具有线上化、批量化与高效化等多种优势。与此同时,该融资模式还可凭借高技术含量、整体性强等特点,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各种融资难题,显著提升受信企业的商业信用,有助于银行与企业早日实现共赢目标。
某特定商品的供应链流程为:原材料采购—中间型产品与最终产品加工制造—利用互联网完成产品销售与配送。在供应链的作用下,包括供应商在内与商品生产销售相关的利益方组成了一个系统[1]。通常来讲,核心企业会借助自身的规模优势,在交货环节中,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出十分严苛的要求,大大增加后者实际承担的压力。同时,中小企业作为供应链上下游的主要构成,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大困难,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导致供应链整体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失去平衡。
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处于供应链中企业提供实际所需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金融融资与支付结算等。这种业务最为突出的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不具有与银行合作资格与优势的中小型企业,通过依附于核心企业的信誉与实力而顺利完成融资。为此,供应链金融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此外,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企业购销行为与银行信用的结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提升企业自身商业信誉的作用,同时也可借助战略协调效应,为核心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充分发挥供应链金融的实际效用,增强供应链的竞争力。
供应链金融融资是以供应链内部贸易为基础,以贸易过程中的预付、应收账款与存货为担保,为相关企业提供集多种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融资服务,具体包括理财、融资、保险及信贷等[2]。与以往金融模式相比,因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为实现自身发展而创新出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内容与特点均存在较大差异,可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途径,有效解决融资难这一问题,同时也十分有利于资金流转速率的提升。
在供应链金融的影响下,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发生转变,不再将大型企业视作唯一的核心客户,并逐渐拓宽客户市场,融入中小企业,而且还可以转变企业融资的授信方式,从单独授信转变为多成员授信,同时满足企业全方面获取金融服务的需求。质押物选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例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可以有效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扩大融资途径,促使沉淀资金被充分利用,为企业迅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3]。另外,融资渠道的扩宽对其他外源融资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金融机构与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中小型企业实现经济共赢。
具体是指供应链上游债权企业凭借未到期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的一项金融活动。但融资企业在此期间一旦发生问题,债权企业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该融资活动开展之前,银行应重点考察与综合评估此类企业的业务能力、还款能力与交易风险,详细掌握供应链运行的总体情况[4]。与此同时,应收账款融资可在融资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帮助其顺利融到资金,解决融资难、内部资金流不稳等问题,大大提升其生存能力。
中小型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多数情况下需付款给上游供应链,这就导致多数中小型企业的资金存在短期内流转不畅等问题。而保兑仓融资模式可有针对性的解决此类问题[5]。但首要提前是融资企业需保证供应商会持续回购,以便顺利申请贷款。该模式可实现融资企业的杠杆采购、供应商的批量销售,并且可在短时间内缓解其资金问题;于商业银行而言,保兑仓融资模式既可回收部分应收账款,同时也可增加客户资源,将各参与方企业所需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融通仓融资是中型企业进行自我创新、发展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是指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一种集物流、金融与城市创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模式。该模式可通过转变质押品性质,让商业银行接受信用贷款,促使银行与此类企业之间维持长期、有效、稳定的合作关系。该模式既可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可通过创新金融服务增加供应链效益。另外,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还可予以此类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应的权利,强化融资过程的管理及融资风险的监控,从而充分利用他人优势,简化相关业务流程,提升供应链运行效率[6]。此种融资模式大部分情况下被用于中小型企业,但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量与分析有关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否可长期存续,存货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参与供应链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要高度重视质押物的监控,可为后期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借鉴,降低银行风险,提高其放款率。
供应链金融在我国金融行业当前发展的总体趋势中,仍属于新兴事物,参与主体与业务模式均十分复杂,被简称为“三流四体”。“三流”即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体”即物流企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型企业。针对供应链金融,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合同法》《担保法》(含担保法司法解释)等[7]。但相比于复杂的供应链业务模式与金融主体相比,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现有法律体系的覆盖面不足,在具体实践中漏洞百出,会大大增加融资法律风险。我国在电子票据管理方面,虽早已颁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但管理工作仍旧混乱,会明显增加供应链金融管理工作的难度。
内部企业间信息流协调交互是保证供应链整体共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前提。以物流信息为例,银行可以借助先进的物联网传感技术,及时、准确地获取到货物性质、状态及编号代码等物流方面的相关信息。同时,银行也可通过对比分析以往商品交易情况,加强在押货物市场供求关系、市场销量以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智能控制与监督,获取到更加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可为决策部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在供应链内构建系统、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8]。但由于信息技术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总体应用水平不高,因此银行在处理各类业务时,各信息系统间就无法实现联通与整合,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融资方案编制的合理性,且十分不利于成本资金的获取。
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的传统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化,移动运行商、互联网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均积极参与其中。这既拓宽了企业金融融资渠道,也涌现出了大量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中,信用中介可对资金流、物流及信息流实施在线整合,在提升资源配置成效的同时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近几年来,此类机构数量虽在持续增加,但有关监督制度并未得到健全与完善,这就十分不利于此类机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的实际效用,且会增加企业融资期间的困惑,若最终选择的金融中介机构缺乏专门资质与融资能力,融资双方均会增加经济损失风险[9]。
《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抵押,另一种为浮动抵押。相比于浮动抵押,抵押的优势更为突出[10]。但不管是哪种抵押方式,于供应链内企业而言,均会影响到以库存为抵押品申请融资等金融活动产生影响。基于此,政府部门应从多个角度,对比与权衡保险业务、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在法律方面存在的漏洞与风险,全面收集与掌握第三者和债务人之间的对抗条件及相关基础信息,整理与融合除现有浮动抵押公示制度以外的相关工作机制及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供应链金融法制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及可行性。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需依托于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支持,同时也离不开物联网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以此来显著增强企业信息与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间的联系与联合应用,为银行的供应链评估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保证金融融资等重要信息的安全,提高银行防范投资安全风险的能力。此外,银行应高度重视智能合约系统的应用,判定交易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简化交易、融资发放以及风险缓释等一系列流程,在提高自身业务处理效率的同时,降低信用契约风险。
信用体系会直接影响到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能否稳定运行与长期存续,因此需对信用体系进行更加系统地完善。第一,建设基于供应链的企业信息体系。设立相应的数据库,以便对企业的结算数据进行高效的采集与整合,为日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同时,正确引导与鼓励民间征信机构建立的自己的品牌,持续扩大经营范围与规模,完善信用体系。第二,整合分析供应链交易活动中的各种大数据,对交易过程实施多层次及多维度的管控分析,切实掌握供应链信用[11]。第三,采集与掌握供应链真实的产业信息,主要包括供应链数据与非交易数据,增强内外信息的互通融合,弥补银行新数据的获取过度依赖于企业提供这一不足,维护银行在信用体系中的主动权。
首先,制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金融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监督与管理,确保金融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供应链金融的具体职业要求。其次,建立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分制度。结合需要融资企业的风险集中度、预期损失及不良贷款率等,准确划分风险集中度及信用风险指标,给出客观的信用等级评分,早日实现贷款业务的层次化处理。最后,主动为信用等级评分较高的企业编制个体化融资方案,提供融资服务,或结合风险评估数据,利用实时提醒机制,减弱信用风险。
根据我国现阶段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整体应用情况来看,因普遍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制度规范,债权结算阶段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十分不利于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与信用体系的构建。为此,需要通过强化结算管理解决此类问题。首先,提高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在融资活动开展早期,要求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给出确切的付款期限,要求交易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从源头上降低债权结算支付的不确定性。其次,借助电子票据对网络平台融资这种渠道的付款进行约束,并正确引导与鼓励企业利用此融资渠道,养成到期付款的良好商业习惯,提升其企业信用度。最后,明确设定交易优势方的义务与禁止行为,制定合理的惩罚机制,为供应链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首先,构建信用评分制度。由于中小型企业为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重点对象,因此在实践中,为保证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商业银行就应高度重视信用评分制度的构建与实施,细化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并依据信用评级,对企业贷款申请实施层次化处理[12]。简单来讲,在处理贷款申请前,银行要全面调查与审核中小型企业信用方面的信息,如不良贷款率、风险集中度等,确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后,客观评估其信用等级,给出符合企业实际的融资服务标准。
其次,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影响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因素众多,除企业信用评级这一关键性因素以外,信贷业务办理流程也会对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并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供应链金融融资的效率与质量。鉴于此,优化现阶段接近于僵化的信贷业务办理流程尤为必要。在营销策略方面,银行要根据信用评级制度,参考企业基础的资料信息,严格依据信用评分筛选企业,将信用状况良好,在供应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当作重点营销对象,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编制出有针对性的融资方案。在贷后管理方面,完善与风险实时提醒机制是银行加强企业贷款后经营活动动态监测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也需借助先进的大数据及人工技术,综合分析与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以便在最恰当的时机实行软收回等一系列风险应对措施。
再次,调整信用管理策略。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深化改革,中小型企业不管是在数量方面,还是在规模方面,均在持续增加。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供应链金融的客户群体特点也发生了明显转变,而原本适用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在具体实施中也表现出明显的不适用性。为此,调整现有的信用管理策略迫在眉睫。在贷款模式方面,由于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规模、信用意识以及素质均已达到较高水平,因此银行在决定为其提供相应贷款服务时,要紧密结合企业当前及未来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较为恰当的贷款模式。例如:针对供应链经营状况良好、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银行应该提高风险容忍度,并且可结合此类企业未来发展的形势,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或者是放宽贷款条件及付款期限;针对信用等级不高、经营状况欠佳的供应链企业,可以借助分期贷款这种方式来控制风险[13]。
最后,重视贷款风险补偿。在良好的社会背景与政策环境下,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速度也在逐步加快,但受资金及规模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信用风险也会明显升高。以发展程度相对滞后的中小型企业为例,若银行完全依据供应链信用风险,决定是否给予其融资服务,此类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多重限制。鉴于此,政府部门应投入适量资金,成立中小型企业风险基金,提供一定的贷款风险补偿,分担银行实际承担的信用风险,提高企业贷款额度,帮助企业顺利地完成融资。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发展与应用已彻底不受传统金融融资模式的影响与束缚,既可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也可充分拓宽资金使用渠道,创造更加广阔的机遇空间。但受社会环境与部分因素的制约,供应链金融在融资渠道与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仍旧存在一定不足,融资有效性得不到充分保证。这就需要国家部门进一步提高对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系统、完善的信用体系与监督管理机制,以此来促进我国供应链金融的稳健发展,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