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凡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上海 200042)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和人类的普遍追求,涉外法治工作对于法治国际建设意义重大。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工作,起步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强调,发展于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完善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倡导。法治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治思想的指导,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形成的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深入发展了传统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等国际法内涵。鉴于传统国际法的适用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途径,2020年2月,习近平提出我国国际法发展的两个方向,分别为“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1〕使得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在传统国际法创新发展的推动下积极展开。〔2〕研究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之于传统国际法的创新发展,对于指导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际秩序意义重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作为全球治理重器的国际法之运用也被加强。在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的指导下,传统国际法的内涵被提升至新高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念、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国际法治观、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国际法目标等国际法内涵,都内在于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的理论建设与实践运作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等概念的出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念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3〕2017年1月,习近平进一步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目标,并通过《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倡导建设维护国际社会和平、安全、繁荣的美丽世界。〔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遵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平等和主权原则、《日内瓦公约》之人道主义精神、1945年《联合国宪章》之基本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结合中国国情与世界格局提出的,是新时代我国国际法发展理念的重要阐述。
2020年11月,习近平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倡议,〔5〕成为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中国际法治观的核心内容。随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出现,技术革新的迅猛趋势明显,特别是全球信息网络、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配置分散至各国,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已然不可逆转。这意味着世界未来的不确定性越来越明显,如今已无任何国家能完全处于主导地位,也无任何国家能脱离全球市场独立发展。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由此产生的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国际法治观,反映了我国保护本国公民权益、关怀世界人文发展的法治精神。
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需要明确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国内法作用于国际法,表现为各国法律产生的一些概念和制度,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法的概念和制度,比如海洋法中的相关规定;国际法作用于国内法,表现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及制度对国内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特别表现在国际公约的订立上,各国吸收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法律,使得国际公约的原则、规则成为了国内法的原则、规则。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相关法律的制定离不开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兼顾,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把握。正如总书记指出的,“统筹”的内涵就是要考虑、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6〕二者统筹的过程中会不断触及一个问题,即国内法的国际适用问题。由于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规章确定该问题,而各国的国内法对于相关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且国际法渊源还包括条约法与习惯法,故而在国际法上,对于它们的适用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争议的核心就集中在国际法在国内的直接适用,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上,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全面理解习近平提出的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之内涵裨益甚深。在处理国际法律关系时,应当厘清二者在处理事务上的优劣条件,不偏不倚、全面考量、综合运用,以我国人民的利益为核心,使二者处于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联系中,从而为传统国际法提供长足发展的理念根基。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法治建设对于构建和维护和谐世界、和谐国际秩序作用重大,当下世界各国关于法治建设的共识,体现在各国推动建设法治世界的活动中。中国也高度重视国际关系法治化建设在构建国际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6月,习近平提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7〕国际关系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国际法的社会学基础。世界国家众多的现状,使得国际关系法治化建设需以多数国家存在为依托;各国主权独立的现状,使得实体国际法的制定需要由普遍或特定的国际社会予以支持;各国保持往来的现状,使得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建设不仅建立在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上,也建立在民族之间的众多私人关系上。故而该思想理论成为了顺应历史潮流的国际法目标,理论的践行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用普遍规则解决国际关系问题、推动国际关系发展。
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内涵在于:其一,国际法原则是国际社会中各国行为之共同准绳。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国际法原则所指并非个别领域之具体原则,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被广泛接纳认可的、适用国际法一切时效范围的法律原则。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表现为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坚持法治原则、履行国际法义务原则、坚持共同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其二,各国应当共同维护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规范适用。当下全球疫情呈现长期化态势,对各国的深层次影响持续发酵,世界格局发展充满不确定性,力量对比向更加均衡方向发展。中国有维护国际关系法治化的担当,积极推动全球卫生保健、全球信息资源、全球应急管理等工作的法治化,世界各国亦应有所作为。其三,反对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的正当利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在国际关系中,所有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任何国家不得侵害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正如习近平提出的,我们的法治建设应当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合理合法正当权益,反对破坏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8〕
国际法治是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治理的根本路径。〔9〕中国作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国,对于在世界上建立公正合理的新法律秩序,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为当代国际法科学理论建设贡献了新理念,使得传统国际法在其思想理论的推动下,随国际关系治理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在我国对外开放日渐深化的当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10〕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发展,需要国际法律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这就意味着要有调整国际法律关系健全的制度规范,而健全制度规范的建立,离不开基于传统国际法相关空白领域的共同立法。传统国际法意义上,主权国家是参与立法的主体,中国作为国际主权大国,更应发挥参与空白领域立法的职责,比如积极参与在政府网络、极地开发、深海勘探等新兴领域相关规则制度的制定。关于积极推进新兴领域的立法方式,习近平认为要在加大与世界各国关于教育交流、文明对话、生态建设等合作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项目的扶持力度,〔11〕提高我国的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传统国际法新兴领域立法的参与和制定,须注重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应满足构建涉外法律体系化的需要。网络、极地、深海、外空等新兴领域均为涉外法律体系化趋于完善的部分,也是传统国际法领域中需要丰富的新兴之处。如关于国际法创新的网络路径问题,习近平提出,要以人类共同的福祉为根本,在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推动全球网络治理公正化、合理化的基础上,强调国际网络空间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的治理方式。〔12〕其次,应顺应国际法治领域合作的趋势。我国注重在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中,秉承互利共赢的目标,如在数据监管领域方面,依托“一带一路”,以提高中国在全球数据监管中的话语权,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适用。最后,应满足保护我国平等国际交流的需求。在国际交流中,打破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法规则,是维护和谐国际法治秩序的需要。比如针对他国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长臂管辖问题,习近平提出,要“加强反制理论和实践研究,建立阻断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长臂管辖’。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13〕这正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更好造福各国人民的表现。
2019年2月,习近平提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14〕随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强调的基础上,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其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言意义重大。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的倡导,〔15〕奠定了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方向。自此,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从涉外法律体系步入到涉外法治体系时代。从涉外法律体系至涉外法治体系的转变,对于实现国家全面法治化道路裨益良多。
涉外法律体系到涉外法治体系的转向,成为国际法“法治体系”研究和运用的重要推手。传统国际法建设应遵循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的建设路径,在完善相关新兴领域立法,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同时,优化其内在的制度运行。具体表现为:其一,突破传统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制定,增加价值评价标准。一些国际条约开始明确规定不引渡可能遭受酷刑的相关原则,如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就规定了,在充分相信任何人在他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时,任何缔约国不得对其予以驱逐、遣返或引渡,反映了相关法律制定中有关人本化的价值考虑。如今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仍需以其为依托,朝更和谐、更平等、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其二,超越传统的司法适用方式,在判决中采纳国际法原则的因素。原先面对国家之间由于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原则上适用缔约国协定的条约规章。近年来,国际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开始在判决意见中使用国际法相关原则。这不仅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也是从国际法律体系发展到国际法治体系的进阶表现。
2018年8月,习近平阐述了面对当今世界局势,中国须积极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彰显大国的责任感,在面对争议时,应善于运用法治,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16〕国际法是崛起大国的制度重器,中国要在国际法治领域积极作为,必须成为国际法的强国。〔17〕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力量对比悄然发生着革命性变化,中国走向世界不再以被动方式,而是主动占领法治制高点,这意味着中国作为传统国际法角色主体正在发生转变,具体表现为“被动者—参与者—引领者”的转变轨迹。其中,“被动者”指的是中国作为传统国际法的主体,在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经常被迫受制于国际法,甚至国际法中诸多不公平、不公正条款对中国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参与者”指的是新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积极遵循国际法的内容,参与国际事务。“引领者”指的就是在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体系构建框架下,中国积极走在维护国际法治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前列,发挥引领作用。
近年来中国积极承担国际法意义上“引领者”的新角色,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负责任的政治大国,中国参与国际法事务,使用国际法推动构建全球法治秩序发展,具体表现在中国对国际法有关人权、法治、民主等核心价值的维护与促进上。2020年9月,习近平提出,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国际法意义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18〕根据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的指导,发挥中国作为国际法“引领者”角色主体的作用,就必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发挥对于其体系改革的建设作用,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挥中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引领作用。
世界正值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刻调整之际,此时争取国际话语权已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创新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的内涵,通过提高我国“国际市场话语权”地位之方式,增强我国对外话语的说服力、公信力和感召力。〔19〕国际法不仅是规则体系,也是话语体系。传统国际法的发展预示着国际法理论水平的提升,也预示着话语体系的发达。近代以来的国际法话语表达由西方国家左右,相关国际法框架下的条约签署或主权事务,都受到国际权力话语体系的压迫。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日内瓦公约》等国际协议的签订,中国开始平等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平等话语权,逐渐摆脱了权力话语体系的控制。
伴随中国社会硬实力、软实力的持续增强,国际法的创新发展丰富了国际法话语体系的内涵,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提供了国际法话语的创新语境。全球规则在新时代下面临着国内法、双边协定及区域协定的重塑。如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下的“一带一路”倡议、“金砖合作”等,为新型国际法话语的塑造提供了新语境。其二,丰富了我国国际法话语中体现世界共同价值的内涵。无论哪个国家,将本国的价值观强加给他国,都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是不可取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丰富了国际法话语共同价值的内涵。有学者提出,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了摆脱西方主义色彩,试图在西方国际话语权的壁垒之外寻求中国式的国际话语威慑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过度本土化的国际法话语转化,难以寻求全球范围的话语体系共识。〔20〕故而构建适合引导国际学界研究与讨论的新概念、新话语,构建全球范围内易于接受的话语体系之重要性不可小觑。
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涉外法治的工作经验。在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的推动下,传统国际法的创新与发展对于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发展,积极贡献全球治理的法治力量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关于国际法治发展之路将更加自信和稳健。
201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中,强调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中国对世界的依靠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不断加深。相应地,世界对中国的依靠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21〕在此关键阶段,国际法成为崛起大国的制度重器,中国只有成为国际法的强国才能在国际法治领域有所作为。故而以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宏观层面创新传统国际法理论,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国际法治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申言之,世界格局日新月异发展的新时代,传统国际法的发展推动建设和平共赢的国际法秩序,便于中国通过国际法作为制度重器的积极作用,加速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一方面,传统国际法的发展推动建设新的国际法秩序。经济与社会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家间相互依存性越来越强,中国的和平发展因此需要公平、公正的国际法秩序予以支撑,才能为我国法治发展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此时我们应当提升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遵循国际规章制度,维护民主、平等、正义,为推进国际法治建设贡献力量。〔22〕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法角色主体的职能转变,意味着中国将投身至更多的国际法体系建设,承担起更多的国际法责任。中国仍将继续推进走和平发展的国际法治建设,立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维系公平、公正的国际竞争秩序。目的就是以参与全球治理为根本目标,以推动完善的国际法治建设为方法,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国际秩序的存在是国际法发生作用的常态,〔23〕当今世界发展态势和国际格局共同形成了新时代国际秩序,其本质延续了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以及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发展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单边主义、强权政治、国际冲突、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现实的严峻问题依然存在,不仅影响到各国与他国的和平共处关系,也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也就是说,即便国际秩序本质呈积极趋势,推进国际法治,依然会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国际法约束力不足,有恃强凌弱的大国鼓吹“中国威胁论”,使得我国社会建设发展障碍重重,影响了正常的国际交往关系,故而抵制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法适用,完善相关国际机制、严格遵守国际规则、共同追求国际正义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当下世界上发生的冲突和不公正现象,并非由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过时,而是由于它们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24〕因此对于国际法的积极创新与发展,成为中国应对上述国际法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安全阀。
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方面,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理念倡导国际关系法治化,传统国际法职能、主体、话语的优化成为其保障。《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原则第1条就是各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具体包括各国在法律上平等,享受完全主权的固有权利,人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应受尊重,遵守国际责任四个要素。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其核心利益的重要意义。〔25〕在维护国家利益发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体现了中国尊重国际法、维护国际法权威的明确立场,并就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犯罪中的国际利益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理念。〔26〕值得一提的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11月,在祝贺中国法治国际论坛开幕的致信中,提出了通过法治保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构想,反映了在维护各国利益发展上,中国愿与各国一起推进国际法治建设,更好地造福各国人民。〔27〕
全球治理体系由全球共商、共建、共享,新时代我们党和国家涉外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就是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新的世界秩序。中国长期秉承和平发展的理念,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积极承担国际法责任,表现为不仅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还致力于推进全球治理改革,故而成为当前国际法秩序中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使得在全球治理体系处于调整转型的关键阶段,国际社会秩序和全球经济治理结构体系愈来愈公正化、合理化,我国国际原则、规则和制度愈来愈公正化、合理化。这反映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世界秩序,推动中国传统国际法创新的精神,彰显了中国通过涉外法治工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风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协同世界各国人民一同推进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与完善。〔28〕
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中国需要主动参与全球治理、建设国际法治,他强调在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的当下,各国都有发挥建设性作用以推动其更好发展的责任,如此才能使得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世界和平与稳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29〕有学者认为,中国当前处于全球治理结构法治化的环境中,需要有将国际事务上升为法律问题,再通过涉外法律处理的能力,即赋予了涉外法律处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环境等各类问题的权利。〔30〕因此要求建立完善的涉外法治体系,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使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推动国际法治工作。这反映了国际法在理念层面、制度层面的创新与发展,体现了其顺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需求。
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重要论述推动了我国传统国际法在新兴领域立法、法治体系建设、中国国际法话语等多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对于推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发展,积极贡献中国关于全球治理的法治力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好国际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等工作。与此同时,须积极参与制定新兴空白领域的国际规则,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体系,从而加快发展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制度建设,维护我国人民的正当权益。〔31〕这反映了当下涉外法律发展依然是未来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新时代涉外法治理念指引国际法发展已取得不小成就,以国际关系法治化为目标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注释:
〔1〕《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2月6日。
〔2〕〔18〕《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9月22日。
〔3〕《习近平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9105031529358195&wfr=spider&for=pc。
〔4〕《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
〔5〕〔10〕〔13〕〔16〕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5、91、251、225页。
〔6〕〔21〕《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0日。
〔7〕〔8〕《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
〔9〕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1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共同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人民日报》2016年9月29日。
〔12〕《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161-163页。
〔14〕《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5/content_5368422.htm。
〔1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
〔17〕何志鹏:《国际法在新时代中国的重要性探究》,《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19〕仇华飞、孔维一:《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现状与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
〔20〕冯胜勇:《国际法史背后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现代性反思》,《河北法学》2021年第12期。
〔2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529页。
〔23〕车丕照:《国际秩序的国际法支撑》,《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24〕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60页。
〔25〕《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国政府网,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1-02/28/content_4880096.htm。
〔26〕张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阐析》,《中国司法》2021年第9期。
〔27〕《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开幕》,《人民日报》2019年11月11日。
〔28〕《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7日。
〔29〕《发挥制度优势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人民日报》2020年8月11日。
〔30〕张文显:《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31〕《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人民日报》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