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丁永贵(山东省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生猪屠宰环节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逐步推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生猪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整体布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周围建设围墙,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建有隔离设施,场区内净道、污道分开,道路和作业场所地面应硬化、平整、易清洗消毒。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协议,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设立收集或暂存设施。严格兽医卫生检验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进入场区应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不得携带个人物品、食物等进入生产区。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并严格实施,车辆出入口设置消毒池,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间,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卸猪台应有方便车辆清洗消毒的水泥台面或防腐蚀的金属架。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落实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疫情处置能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的组织保障,制定企业内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对进场生猪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疫情排查。建立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生产中如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要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待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后,同批生猪方可继续屠宰。生猪屠宰企业要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保证出厂猪肉产品必须持有“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屠宰企业要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等重点场所和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清洗、消毒制度。规范猪血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程序,要与血粉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等签订销售合同,确保猪血去向可查。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待宰生猪,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严把审批关,县区内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严格审批,对获得屠宰资格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坚决关停设施设备、屠宰工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不得违规收费或倒卖动物检疫证明,扰乱正常市场流通秩序。加快实施分区防控,促进区域内生猪产销大体平衡,不断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运输车辆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和符合规定的条件,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运输过程尽量实现养殖场到屠宰场“点对点”运输,避免跨越疫点、疫区。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要履行检疫和监督职责,把好生猪入场、待宰检查、同步检疫、产品出场等关口。行政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涉及刑事案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好公安机关办案。
生猪屠宰企业要配合官方兽医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运输车辆和人员采取清洗、消毒措施,不同来源的生猪实施分批屠宰。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后公布的诊断试剂,规范采样,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结果呈阳性的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该厂(场)划为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生猪,并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地及周边进行严格排查。
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阶段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仍然不足,生猪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尚不完善,从业人员防范意识有待提高,生猪屠宰企业应严格内部管理,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措施,加大非洲猪瘟防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