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方式对研发投入激励效应研究

2022-12-13 01:39曲晓辉张瑞丽
税务与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优惠高新技术所得税

曲晓辉,王 俊,张瑞丽

(1.厦门大学 管理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2.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会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引 言

创新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更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核心驱动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①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0103/c40531 -29743238.html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出台了各类研发激励政策,持续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加快创新能力建设。自2018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至75%。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00%。自2020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生产的“十免”政策和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10%优惠税率政策开始实施。②“十免”指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年。“五免”加“后续10%”指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本文区分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这三种税收优惠方式,以检验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如何?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的激励效果是否存在差异?如何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够更好地激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本文利用手工搜集的独特数据,检验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的研究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效区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以往研究往往从综合税收优惠的视角展开,本文直接关注三类具体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丰富和补充了现有税收优惠与研发创新的研究文献。(2)精确度量各个税收优惠方式的优惠金额。本文通过手工搜集整理的独特数据,准确衡量了企业实际享受的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较之以往研究中用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代理税率优惠,本文的度量更加准确。①以往研究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适用税率×(25% -适用税率)〕所计算出的税率优惠实际上是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含了加计扣除优惠及其他各种优惠。较之以往研究中用政策实施前后虚拟变量衡量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优惠,或者用利润表研发费用衡量加计扣除,本文的研究更加可靠。(3)本文还对各种优惠方式间是互补还是替换关系做了进一步探讨,并且对比了成长期与成熟期、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效应的差异,这在研究层次上更深入了一步。

二、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

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能够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2)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50%加计扣除(2018年起加计比例从50%提高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3)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加速摊销;(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十免”政策;(5)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适用“五免”加“后续10%”政策;(6)对技术转让所得实行的免征和减半征收优惠。本文将这些政策进一步划分为三类:(1)税率优惠,包括“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五免”、“十免”、5%和10%的税率政策;(2)加计扣除,指研发费用的加计50%、75%扣除或摊销;(3)加速折旧摊销,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国内外关于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影响的文献,大多论证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的正向激励效应,[1-5]但也有研究表明,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并不理想。[6-7]然而,已有研究普遍只关注综合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的影响,鲜有通过区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来分析其对研发投入的不同影响效果。目前学术界对税收优惠的衡量指标主要包括会计—税收差异和实际税率两类。会计—税收差异(book-tax difference,BTD)等于会计利润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差额越大则被认为税收优惠越多。实际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又分为会计实际税率(GAAP ETR)与现金实际税率(Cash ETR)两种,前者等于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之商,后者等于所得税费用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之商。实际税率越小,则认为企业税负水平越低,税收优惠越多。这些指标实际上衡量的都是一般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包含了税率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及其他各种减免优惠的综合税收优惠。另外,由于外部人员无法直接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中获取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已有研究普遍用所得税除以适用税率推算应纳税所得额。然而,当以中国公司为样本时,集团内不同企业可能同时适用多个企业所得税率,因而无法获取对应于合并报表层面数据的单一适用税率。所以,使用该方法推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不适合我国国情。

近几年,一些研究开始关注某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效果。吴松彬等以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为样本对比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和加计扣除。[8]吴祖光等采用仿真模拟的方法,让实验参与者分别在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投资抵税和创新产品收入、减税三种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的企业系统中进行研发投资决策。[9]由于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研究无法从数据库获取各种优惠政策的具体减免数额,一些研究以设置虚拟变量进行分析,这种做法很可能影响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例如,李昊洋等检验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10]程瑶和闫慧慧、梁俊娇和贾昱晞将税收优惠设置为虚拟变量,检验企业是否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和企业是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12]一些学者对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减免税额进行估计,例如韩仁月和马海涛以74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按照净利润的10%衡量企业享受的税率优惠,[13]又如孙健夫和贺佳按利润表中研发费用的50%衡量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4]然而,税收优惠减免额是按照税法口径计算而来的,并非根据财务报表数据直接估计,否则数据将存在一定偏差,以致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存在问题。

本文以2014~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手工搜集的反映企业实际享受的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以检验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研发投入,既包括资本化的研发投入,也包括费用化的研发投入。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在形成无形资产之前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核算,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项目中,在形成无形资产之后则包含在“无形资产”之中。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发生时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核算,2017年及以前包含在利润表的“管理费用”之中,2018年以来则列示在利润表的“研发费用”项目中①本文通过手工整理“财务报表附注——管理费用”明细信息,识别出包含研发、研究、开发、新产品、实验、试验、试制等关键词的项目,并排除掉其中不属于研发费用的项目,整理出了2014~2017年包含在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金额。2018~2020年的研发费用则直接从合并利润表获取。。另外,包括在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不属于研发投入,应予剔除。因此,企业的全部研发投入包括本年新增的无形资产净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开发支出和研发费用。

2.解释变量

本文将我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税收优惠方式分为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摊销三类。其中,加速折旧摊销的税收优惠金额从财务报表附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获取,等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年增加额。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金额从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见表1第10行)中直接获取,等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影响与无形资产加计摊销的所得税影响之和。税率优惠的金额借助“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第1、2、3行项目,并通过下列公式计算而来:

税率优惠=[利润总额×(25% -母公司适用税率)-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其中,利润总额等于表1第1行的金额,亦等于合并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母公司适用税率等于表1的第2行除以第1行的商;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等于表1第3行的金额。

表1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上述税率优惠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为:设母公司适用税率为PTR,设子公司1、子公司2的适用税率分别为STR1、STR2,设集团总利润为G,设子公司1、子公司2的利润分别为S1、S2,假定不存在内部交易,则母公司利润可表示为G-S1-S2,则:

由于表1第3行“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子公司利润×(STR-PTR)=S1×(STR1-PTR)+S2×(STR2-PTR),因此,集团的税率优惠=G×(25% -PTR)-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另外,即使集团内不同公司间存在内部交易,由于填列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时也需要考虑内部交易的影响,因此,上述公式仍然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手工搜集整理“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明细(年报来自上交所和深交所网站)的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对该附注的披露格式并不统一,项目分类和项目名称各式各样。例如,有的公司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表述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还有些公司则表述为“研究开发费加成扣除的纳税影响”,还有的公司表述为“额外可扣除费用(研发开支)的影响”,等等,共有两百多种表述。在数据整理过程中还发现,很多公司将“免征”、“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影响计入了“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表1第3行),也有不少公司单独分项列示“免征”、“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影响。本文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了分析、鉴别、清洗、归类,最后将“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的项目分类合并如表1所示的14类。

3.控制变量

结合有关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影响的现有研究,[5,13]本文将在回归中控制资产规模、财务杠杆、现金持有量、成长性、行业集中度、企业年龄、年度和行业。具体的变量定义详见表2。

表2 变量定义

(二)模型构建

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构建以下模型以检验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

模型(1)检验税率优惠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模型(2)检验加计扣除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模型(3)检验加速折旧摊销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如果税收优惠可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则三个模型中β1的符号均为正。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由于加计扣除和税率优惠的计算数据来自“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明细,而我国上市公司自2014年起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附注,所以本文的样本期间是2014~2020年。本文选取在此期间披露了“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

在此基础上,对样本进行以下处理:(1)剔除“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数据明显异常的样本,包括表1第14行与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有差异的样本①此处的差异样本是指差异绝对值>1000或差异率>1%的样本。,以及倒算的母公司适用税率小于0或大于0.5的样本;(2)剔除没有享受到本文所指三类税收优惠的样本;(3)剔除金融、保险业的公司样本;(4)剔除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样本;(5)剔除利润总额为负或等于0的样本;(6)剔除研发投入为负值的样本;(7)剔除控制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17 543个观测值。

除了手工搜集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数据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的数据,通过分析整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明细获得(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包含在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数据和包含在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数据,通过分析整理管理费用明细和无形资产明细(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获得;其他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部分数据经Excel进一步处理得到),数据处理使用Stata 15.0。为避免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上下2%分位数范围内的数值进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3是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中可以看出,企业的研发投入平均占总资产的3.8%,中位数为2.8%,最高为17.6%。在三种税收优惠方式中,享受到税率优惠(Pre_TR)的样本最多,优惠金额也最大,其次是加计扣除(Pre_RD),享受到加速折旧摊销(Pre_Dep)的样本最少,优惠金额也最小。这可能是因为加速折旧摊销政策只能帮助企业推迟纳税,并不能减少纳税总额,所以企业申请加速折旧摊销优惠的动力会小一些。

表3 描述性统计

(二)相关系数分析

表4列示了各个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税率优惠(Pre_TR)、加计扣除(Pre_RD)、加速折旧摊销(Pre_Dep)均与研发投入(R&D)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所以从单变量分析来看,三种税收优惠方式均符合税收优惠越高,企业的研发投入也越高的情况。

表4 相关系数分析

各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R&D)均显著相关。各解释变量(Pre_RD、Pre_Dep和Pre_TR)与各个控制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较低,最高为0.389,这表明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三)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税收优惠方式对研发投入影响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第(1)列仅考虑税率优惠对研发投入的影响,税率优惠(Pre_TR)的系数为1.248(t值为34.1),在1% 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国家给予的税率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正向激励作用。第(2)列仅考虑加计扣除对研发投入的影响,加计扣除(Pre_RD)的系数为7.935(t值为59.07),在1% 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与其研发投入正相关,即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提高。第(3)列仅考虑加速折旧摊销,Pre_Dep的系数为3.227(t值为6.77),在1% 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加速折旧摊销的政策可以激发企业扩大研发投入。因此,在只考虑单一税收优惠方式作用的情况下,三种税收优惠都对研发投入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表5 税收优惠方式与研发投入的回归结果

第(4)列同时考虑三种税收优惠方式对研发投入的影响,Pre_TR、Pre_RD和Pre_Dep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系数分别为0.92、7.29、2.01,说明三种税收优惠方式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为: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摊销 >税率优惠。由于加计扣除是企业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所以加计扣除对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最大。能够加速折旧摊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可能用于研发,也可能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它与研发投入的关系相对较弱。三种优惠中,税率优惠与研发投入的关联最弱。这是因为,企业能享受的税率优惠的金额取决于应税利润的大小,如果企业的利润较小,则税率优惠的作用空间有限,如果企业亏损,则税率优惠完全不起作用。

在控制变量方面,除负债水平(LEV)外,其他各控制变量都与研发投入显著相关,且系数符号与其他文献一致,即企业年龄(Age)越大、行业集中度(HHI)越高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越小;规模(Size)越大、现金(Cash)越多、成长性(Growth)越好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越大。

五、进一步分析

(一)互补还是替代

由以上实证分析可见,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这三种税收优惠都能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企业可能只享受其中一种,也可能同时享受两到三种税收优惠。三种优惠相互影响,一方面,企业要想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享受15%的低税率,必须保证研发支出占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高研发支出的同时也会提高加计扣除的金额,表明存在互补关系。另一方面,企业适用的税率越低,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但这时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而实际得到的税额减免的金额也越低,表明存在替代关系。为检验三种优惠方式间是“互补”还是“替代”关系,本文构建模型(4)、(5)、(6)进行检验,如果模型(4)中β3的符号显著为正,则表明Pre_TR与Pre_RD间是互补关系,反之则为替代关系,以此类推。

模型(4)~(6)的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Pre_TR ×Pre_RD、Pre_TR ×Pre_Dep 和 Pre_RD ×Pre_Dep 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税率优惠(Pre_TR)、加计扣除(Pre_RD)、加速折旧摊销(Pre_Dep)两两间都是替代关系。

表6 模型(4)~(6)的回归结果

(二)高新与非高新

“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的精准性可能不佳。各种税收优惠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都具有研发激励效应吗?其激励效应有无区别?目前,国内有关税收优惠方式的研究大多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8,13-15]本文的样本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也包括非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可以做对比检验。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影响的回归结果如表7第(2)列所示,第(1)列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考虑单个税收优惠方式的回归结果与本表一致,此处省略),两列中Pre_TR、Pre_RD和Pre_Dep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三类税收优惠都能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此外,非高新企业Pre_TR的系数小于高新企业,而其Pre_RD和Pre_Dep的系数大于高新企业。

为了进一步检验每种税收优惠的研发激励效应在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间有无显著差异,本文增设了Dum虚拟变量,以便与解释变量交乘。如果上市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处于有效期内,则Dum取1,否则取0。表7第(3)列至第(6)列的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单独检验还是一起检验,Pre_TR×Dum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显著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Pre_RD×Dum和Pre_Dep×Dum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均显著高于高新技术企业。其原因可能在于,假定非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5%的税率,那么相比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同样金额的加计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带给非高新企业节省的税额更大。

表7 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效应对比

六、稳健性分析

为了确保上述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如下补充检验。

1.替换变量

前文中被解释变量R&D和解释变量Pre_TR、Pre_RD、Pre_Dep都是采用除以年初总资产的方式消除不同公司规模因素的影响,为了谨慎起见,此处采用除以当年营业收入的方式,重新计算R&D、Pre_TR、Pre_RD和Pre_Dep,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无论三类税收优惠是单独检验还是一起检验,Pre_TR、Pre_RD和Pre_Dep的系数均在1% 水平上显著为正,第(4)列三种税收优惠方式的系数大小关系仍然符合: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摊销 >税率优惠,均与表5一致,表明结论稳健。

表8 稳健性检验(替换变量)结果

2.内生性检验

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检验,将Pre_RD、Pre_TR和Pre_Dep的滞后一期(t-1期)值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检验。表9的回归结果显示,在第一阶段的回归中,Pre_RDt-1、Pre_TRt-1和Pre_Dept-1的系数均在1% 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工具变量是相关的。在第二阶段的回归中,Pre_RDt、Pre_TRt和Pre_Dept的系数也都在1% 水平上显著为正。因此,控制内生性问题后,税率优惠(Pre_TR)、研发加计扣除(Pre_RD)和加速折旧摊销(Pre_Dep)仍然对研发投入有显著的激励效应,结论稳健。

表9 稳健性检验(两阶段检验)结果

七、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手工搜集整理的独特数据,获取了上市公司实际享受的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检验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同时还检验了不同优惠方式的激励效应间是互补关系还是替代关系,对比了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效应有无差别。

检验结果表明,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这三种税收优惠方式,都能带来企业研发投入的显著提高。三种税收优惠方式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为: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税率优惠,即“1+1<2”。基于互补或替代效应的进一步分析表明,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两两间存在替代关系。基于高新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进一步分析表明,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三类税收优惠都对研发投入有正向激励效应,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显著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均显著高于高新技术企业。最后,稳健性检验均支持了前文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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