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治理的演化形态与推进路径

2022-12-13 16:00丁自豪
湖北体育科技 2022年9期
关键词:基层政府体育

丁自豪 , 王 鹤

(1.武汉体育学院 研究生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武汉体育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3.湖北体育产业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治理理论的演进与学界调整政府角色的讨论相适应。 不同于传统治理的政府单一主体驱动,治理现代化更加强调“政府与多元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1]。 体育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而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则是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 董红刚、易剑东[2]通过探析体育治理的域外经验与中国镜鉴,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应对“非政府即市场”治理困境的当然主体;汪文奇、金涛、冯岩[3]提出,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机遇源于政府缺位、市场失灵、多样化的体育需求、现代化的治理体系。 学界对于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认知正在逐步加深, 且对其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调整也有多样探析。

陈丛刊、魏文[4]通过分析体育社会组织的常规式、运动式、参与式治理, 得出构建体育善治新格局需要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协作治理;沈克印[5]通过探讨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地方实践, 得出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体育治理现代化需要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治理;彭菲[6]通过明晰社会治理新常态下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得出“政府因势利导,积极地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合作治理作用, 有利于体育总体目标实现”。 既有研究具有两种明显特征:一是范式共识不一,但都指向公共治理下双方的合作、共治。 二是关注层面不足,特别是基层。 以转移职能为例,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向体育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是体育治理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 与上层体育社会组织多数历经脱钩改革或直接经由政府创办不同,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多数为草根体育组织结社发起, 它们出身于组织化的社会资本, 承接购买服务的需求表达应当传递更多社会意志,这种表达更能凸显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主体地位;再以成长条件为例, 体育治理深化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基层政府间新一轮社会体育治理竞赛, 属地体育社会组织活力已与政府治理绩效和竞赛砝码挂钩, 这促使一些基层政府以资源吸纳、政策优惠等方式与其结队参与治理竞赛。 与此同时, 这些措施也为更多基层体育社会组织释放了积极政策信号,促使它们借机倡导基层体育公共政策供给。 基层体育治理的上述现象在既有研究讨论中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 基层体育社会组织都被视为体育治理的边缘力量,然而,一边是历经数次机构精简改革的基层体育行政部门,难以高效应对生成性和复杂性俱增的体育公共事务;一边是以营利为目的市场主体,对于着重强调社会效益的基层体育公共治理并不热衷[7]。面对占据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总量70%以上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裴立新[8]认为其在新时代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中有着最为重要的基础地位;张飙、刘亮、陈清[9]认为其在基层体育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支持功能;陈丛刊、纪彦伶[10]认为其作为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载体,“正释放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潜力”。 可以看出,学界对于类型丰富和日趋活跃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已经有着基本认可。 但是,弥合政府治理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研究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还未形成在实践逻辑上基本共识的演化形态,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在优化基层体育资源配置上的实然作用发挥关注不足。 为此,本研究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治理活力为缘起,结合实践案例探讨双方合作治理的演化形态,为深入推进合作治理,以及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参考。

1 政府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缘起

1.1 合作治理及影响因素

目前,关于合作治理研究,有着普遍意义和形态演进两个层面。前者以敬乂嘉[11]为代表,他将合作治理定义为“为实现公共目标,在公共、非营利以及私人部门内部或跨部门之间所进行的权力与自由裁量权的共享”, 并认为在我国历史与现实当中,合作治理普遍存在。 但该研究并未凸显合作治理之于协作治理、协同治理的独特之处。 在形态演进层面,颜佳华,吕炜[12]系统辨析了协作治理、协同治理,合作治理概念及其关系,其研究认为这些公共治理范式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公共利益的一致性、权力行使的分散性,区别在于, 合作治理更突出了双方在合作实现公共目标基础上达成的互惠共赢和塑造的治理结构, 而非协作治理的拾遗补缺和协同治理的模糊博弈。

相较其他治理范式, 主要利益攸关方对于体育社会组织信任构成的内外合法性, 是影响合作治理演化进程的核心因素。 一是政府赋予体育社会组织对特定社会群体利益代表性的认可,构成体育社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 二是特定社会群体赋予体育社会组织对其利益代表性的认同, 构成体育社会组织的内部合法性。 两类合法性既是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建立合作治理关系的前提,也需要通过合作治理予以巩固和强化。一般而言,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定社会群体利益的载体,其内部合法性积累于对其所代表群体利益的服务绩效, 且当这种服务绩效增进的利益能与组织外部合法性赋予者的利益增进相互契合,就为两类合法性的同时巩固和强化创造了条件,也为合作双方即使存在博弈但是趋向正和提供了保障[13]。

1.2 合作治理的基层衍生

据统计, 截至2018 年底, 某省180 个县级区域仅保留1个独立建制体育局。 全面深化改革向基层推进和铺开以来,前已历经数次机构精简的基层体育部门境遇基本一致。 目前,基层独立建制的体育部门已经寥寥无几[14],但这并不是说基层政府体育治理的退出, 而是需要更加符合改革要求的调整与介入,比如应当加强与社会体育资本相关的发展规划、项目发包、行为监督、绩效考核、政策完善等方面的治理。 与此“共时态” 的是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在改革创造的优厚条件下迅速成长,这些条件比如:一是重点对待,规定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可以纳入4 类重点培育发展类, 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类或公益慈善类组织认定范围;二是扩宽空间,放宽准入要素要求,并设置县级以下政府机构也可作为体育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或备案单位, 为数以万计的草根体育组织获取合法身份和开拓活动空间提供保障;三是机制激活,开展评比定级和购买服务,以激励和竞争培育发展以及促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实体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

借此形势,到了2017 年,我国法人类体育社会组织已经较之2012 年的2.3 万个增长至4.8 万个,5 年实现数量翻番,增幅达到104%,其中70%以上登记注册于县级区域[8],它们在扩大基层群众体育参与、 推广体育运动基层普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各界应当改变过去将它们视作边缘力量的传统看法。 依此路径,作为新兴基层体育治理主体的体育社会组织活力持续焕发, 特别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公共责任、权力、利益等资源,都使它们与政府合作治理的能力和地位不断增强。 并且,改革释放的积极信号也在推动一些运作能力较强和拥有一定社群基础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通过政策倡导等方式,敦促基层政府落实与它们利益攸关的培育发展政策,影响区域体育公共政策供给。 基于上述态势,合作治理的适宜形态就在双方对于制度环境、治理需要,以及区域社会情境综合考量下的互动中衍生,这也使得合作治理演化具有地方特色的起点与过程形态。

2 政府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演化形态

目前, 购买服务和政策倡导是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产生互动的主要领域,也是双方开展合作的主要形态,因此,研究结合两种形态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合作治理的演化分析。

2.1 购买服务:基于需求整合的治理主体联结

2.1.1 理论阐释:项目机制与合作需要

购买服务是近年来政府转移职能和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的重要举措, 这里专指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各地政府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政策推动下,陆续通过购买服务与体育社会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15]。 我国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在整体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有一些改革前沿的基层政府已在宏观政策给予的较大空间下,通过探索解决“向谁买”“买什么”“怎样买”等问题与体育社会组织走向了合作治理。 首先,法律合法身份是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的基本门槛,但在目前“一项一会”等办会限制仍然较为严格的情况下, 基层并不存在充分竞争的体育公共服务外包市场。 即便如此,由于体育项目、行业、人群的多样性,一个区域仍然有数量较大但是相对稳定的体育社会组织垄断承接购买服务资格。 其次,购买服务的社会需求满足程度是衡量其有效性的第一标准, 因此, 购买项目的形成应当基于全面、准确、充分的社会需求表达。 为此,作为服务购买方的政府虽然可以通过问卷、信函、访谈、网络等途径展开需求调查,但是这些方式需要付出的人力、时间、组织、形式等成本较高,并且要将广泛多样零散的需求表达在有效识别与专业筛选的基础上整合、打包、设计成为项目形式,对于编制寥寥的基层体育部门来说不仅是一个繁琐的问题, 并且在效率和专业方面都面临着挑战。 面对上述情况,正如郝利玲[16]、汪文奇、金涛[17]等指出,在政府顾及不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体育社会组织凭借着专业性、草根性、亲民性等特征,在为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上发挥着巨大优势。 在基层,大量项目、人群、行业体育社会组织结社成立, 就是基层群众体育需求的组织化表达。 这样,它们在有着贴近群众的天然优势下,既可以在日常运作中通过组织在一定区域的运作网络、人力资源、灵活形式等社会优势,在各自专业领域调查、收集、整合社会体育需求,在政府购买服务之际, 就可以把这些需求打包设计成为供给决策的项目形式。 基于上述考虑,政府可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围绕购买服务的需求调查、表达、整合、生产等系列合作。该类合作的典型举措就是确定购买项目时, 政府只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提出大致指南, 从而赋予它们项目设计和需求整合职权:一是面向服务受众开展需求调查,基于全面、准确、充分掌握社会需求,设计、申报项目;二是准确领会政府需求,基于同时服务社会需求和创绩目标,承接、生产项目。 继之,购买项目将通过一个能够联结政府、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群众代表三方主体的平台整合确定, 该平台就是近年来普遍成立和实体建设的基层体育总会。 通过该平台,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政府、群众代表可以共同参与购买项目需求性、充足性、可行性的论证,讨论、修改和确定项目申报材料。 该种项目形成机制,就容纳了包括政府、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群众三方主体在内的共同意志,能够在保证效率和专业的基础上,实现购买项目确定的社会需求导向最大化。 在该过程中,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充当着政府需求调查和社会需求表达之间贯通上下的需求整合与主体联结角色,即为合作治理的一个重要表现。

通过购买服务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政府可从一些微观、直接、生产领域退出,但也需要在统筹、协调、监督方面加强介入,其中,作为“精明买家”的政府应当注重“管好合同”, 在项目形成机制实现社会需求导向最大化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管好合同过程和合同成效[18]。 管好合同过程需要中期指导;管好合同成效需要绩效考评,关键在于检验服务实施的社会需求满足程度, 并将影响购买服务的持续性和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经过上述项目机制与合同管理,购买服务的历年信息,包括承接主体变化、项目数量变化、资金规模变化,都可作为衡量双方合作关系是否稳定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 这些信息变化与购买服务的社会需求满足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该过程也会使得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持续积累内外合法性,进一步促进合作治理的形态演化。下面将结合JS 省WJ 区政府购买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服务实践, 分析该形态的合作治理演化。

2.1.2 实证检验:合作情境与主体联结

以上对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项目机制与合作需要进行了理论阐释,以下选取典型案例,在具体合作情境中对双方基于需求整合的治理主体联结, 进而从购买服务到合作治理的演化形态予以实证检验。

JS 省WJ 区是体育公共服务国家级示范区, 在示范区创建过程中, 通过购买服务与体育社会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并积累了丰富经验。 2012 年,以体育部门《上半年工作总结以及下半年工作思路》[19]为开端,指出加强体育社会组织“三化五有”,特别是实体化建设,开启了政策引导购买服务历程。2015年, 以 《CZ 市WJ 区关于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 (暂行)》[20]颁布为标志,要求加强购买服务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建设,强调了购买服务的社会需求导向。 在购买方式和对象选择上,主要由体育部门负责牵头,通过合同委托为主、公开招标为辅,向属地体育社会组织购买。 在购买流程上,一是由体育部门颁布购买服务年度指南,包括群众体育竞赛、运动技能指导、体育文化传播等项目类别;二是由属地体育社会组织根据购买指南集中开展需求调查,以及结合日常知晓、收集、整合的群众体育需求进行打包整合、项目设计、自行申报;三是由体育部门召集体育社会组织、群众代表,通过区体育总会这个平台,根据购买指南、资金预算、群众意见,以及体育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围绕申报项目进行论证、修改和确定,最后由三方主体共同表决通过、签订协议。 在项目实施中,体育部门根据合作协议定期指导承接方的项目实施规范。 在项目完成后,体育部门、体育总会、群众代表联合组成评估小组,综合评估项目实施服务绩效, 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续签协议和增加规模的重要依据。

2015 年以后,WJ 区每年稳定保持有20 家以上体育社会组织通过上述流程承接购买服务, 与政府合作开展至少百场以上大中小型、数百万元资金规模的体育公共服务活动。 得益于与政府开展合作获得的公共责任、权力、利益等资源,以及在围绕服务活动全流程中与包括政府部门、服务对象、评价机构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建立联系、增进互动,这些体育社会组织的实体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不断趋于完善,特别是拥有了更多支撑组织发展壮大, 以及提供更高质量服务的专职兼职人员、管理运营经验和场地器材设施。 目前,体育社会组织已经成为WJ 区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合作主体[21]。

2.2 政策倡导:基于借势发展的治理结构嵌入

2.2.1 理论阐释:制度逻辑与合作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革决定以来, 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系列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公共事务, 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此后,学界对于上述政策环境下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演化展开了跟进研究。 但就目前来看,既有研究对于此类演化在治理层面上的差异关注相对不足, 缺乏激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活力的政策参与, 及其优化基层体育资源配置的研究。 需要指出两点,一是我国政府治理的分级负责制度, 使得各级地方政府都应结合中央政策精神和各自上级政策,择机出台适宜本级的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二是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的属地分割体制, 使得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政策环境主要受到属地政府影响,比如,体育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纳入4 类重点培育发展类社会组织范围, 主要由属地政府认定。 基于此,还可提出一个既有问题,即与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在一些基层区域未及或有力落实。 一般情况下,基层政府的政策落实动力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上级对于政策落实的考核验收, 二是本级政府解决治理问题的实际需要。 如果两个方面都未产生足够动力,那么也就不难理解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 但还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政策落实的区域差异,比如邻近区域对于同一国家政策有着不同落实情况,也即存在上级政府对于基层政府落实政策考核施压不足,但是基层政府解决属地治理需要的压力较大, 那么政策落实几率也会得到提升; 二是如果同一基层区域的类似社会群体在同一政策环境下受益程度存在较大差距, 从而引起一定社会群体不满,那么也会给基层政府造成一定治理压力,比如,在一定社会群体得知基层政府未将与其利益攸关的国家政策及时或有效落实后,也许就会采取策略行动,特别是在邻近地区已经落实, 以及本地类似社会群体已经享受政策益处的情况下,这些行动就包括政策倡导。

近年来,随着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和治理职能的逐渐强化,以及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给基层体育社会组织释放出越来越多的服务和治理空间, 基层政府有了更多通过培育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来提升体育公共服务和治理绩效的意愿, 一个典型做法就是主动通过资源支持和政策供给吸引草根体育组织登记注册, 并以购买服务和评选定级等方式激发其服务和治理活力。 在过去,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因为吸纳会员不足、辐射作用有限、发展步伐迟缓而被贴上作用最差、活力最弱、数量最少的标签。 2012 年之后,“五年实现数量翻番,增幅达到104%”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评价, 然而其活力激发仍未受到足够关注。 对此,正如约翰·洛克[22]、陈丛刊[23]等指出,在社会发展中, 社会成员可将自身向社会建立的请求与保护事项授权社会、交由社会处理,从而形成了各类社会集合群体和社会组织。 依据学界对于社会组织活力的研究,“回应性”是其活力激发的重要标志,即“能够主动及时地对外界或者内部刺激予以积极应对”[24]。 作为组织化的社会资本,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同时承载着一定社会群体利益, 面对如有上述政策未及或落实不力的情况,以及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就可通过政策倡导展示自身的“回应性”活力。 有效的政策倡导不免治理主体的博弈行为,甚至讨价还价,而合作治理的形态演化就在这个过程中发生。 下面将结合JX 省CY 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政策倡导实践,分析该形态的合作治理演化。

2.2.2 实证检验:合作情境与结构嵌入

以上对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在政策倡导中的制度逻辑与合作需要进行了理论阐释,以下选取典型案例,在具体合作情境中对双方基于借势发展的治理结构嵌入, 进而从政策倡导到合作治理的演化形态予以实证检验。

JX 省CY 县老年人体育协会是该县有着4 000 余名会员的老牌体育社会组织, 在全县所有乡镇都建有分会以及辅导站点。 1994 年成立以来,CY 县老年人体育协会及其分设机构长期坚持开展老年人体育竞赛、技能培训、健康宣传等活动,为该县老年人体育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其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如政府重视不足、工作经费不足、场地设施不足等问题。 正当其为此犯难之际,CY 县在国家某部委的对口支援下,于2014 年颁布了《CY 县创建全国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县实施方案》[25]。依此方案,CY 县体育部门主动联系了多家草根体育社会组织, 以资源支持和降低门槛吸引它们登记注册, 该举使得CY 县法人类体育社会组织从 2013 年的10 个增长到了 2017 年的25 个; 后续又颁布了《CY 县体育社会团体等级评估方案》,评选出规范建设、活力有为的体育社会组织优先获得资源奖励。 上述做法无疑给CY 县体育社会组织队伍传递了积极政策信号。 但是,CY县在国家体育总局等12 部门2015 年颁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并未将其落实。

借此契机,CY 县老年人体育协会在仔细研究了该政策文件,以及调研邻县落实情况、摸清分支机构情况、整合会员体育诉求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政策报告, 随后即向CY 县政府及体育部门提交了政策报告, 特别是强调了协会对于当地体育事业贡献与所受政策待遇之间的失衡, 要求研究解决老年人体育工作面临的问题, 甚至发动了老干部会员向党政领导提出批评意见。随后,CY 县老年人体育协会在争取政府支持,充分调研该县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完善了政策报告。 最后, 经过双方反复商讨和协调,CY 县委县政府于2017 年结合国家政策精神、 老年人体育协会诉求以及当地治理需要,出台了《中共 CY 县委办公室、CY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老年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是将老年人体育工作正式纳入乡镇(街道)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改善了以往乡镇(街道)老年人体育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二是每年专门设置体彩公益金收入的10%以上, 作为全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系统运作经费和体育场地设施耗费。 这样一来,CY 县老年人体育协会通过积极运用社群基础和发挥运作能力, 不仅成功倡导了该县体育公共政策供给,并且在老年人体育领域的治理主体地位,以及内外合法性都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增强。

3 政府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推进路径

3.1 三方主体联动完善基层购买服务

如前所述, 在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成为我国体育治理深化改革的重要趋势推动下, 基层体育社会组织通过承接购买服务与政府建立了合作关系。 为了保证购买服务的社会需求导向,政府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展开了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特别是发挥了后者贴近群众的天然优势,以及能够在日常运作中知晓、收集、整合群众需求的社会优势,在购买服务之际将这些需求打包、设计成为项目形式,继之通过体育总会平台,与政府和群众代表共同决策购买项目相关事宜。 在项目进行中进而完成后,政府对其进行规范指导进而绩效考核,并将两者作为续签协议和增加规模的重要依据。 在该过程中,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充当着政府需求调查和社会需求表达之间贯通上下的需求整合和主体联结角色, 在与政府实现互惠共赢的基础上,兼顾发挥服务传递与利益表达双重功能,从而实现与政府从购买服务到合作治理的关系形态演化。

当前,《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明确指出,“加大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力度, 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26]。 因此,通过三方主体联动完善基层购买服务, 以此路径推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治理走向深入,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完善的目标,是争取购买服务既能实现政府创绩要求,又能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更能促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成长,使得三方主体利益最大化。 具体而言, 需要三方主体共同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层政府而言,一是要继续坚定购买服务的社会需求导向,引导群众通过体育社会组织表达需求,鼓励体育社会组织收集、整合群众需求; 二是要保证不同向度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的政策待遇公平性, 特别是要让有着脱钩历史的组织真正面向社会需求主动造血,而非迎合政府意志等待输血;三是要做好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考核, 不仅要把社会需求满足程度作为评估考核第一标准, 并且要辅以必要的奖惩措施作为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而言,一是要在保持贴近群众天然优势的基础上,重点提升专业化、精细化、定制化服务水平,全面增强社会体育需求收集和整合能力;二是要在理解政府有着与其合作创造服务和治理绩效意图的基础上,加强与政府沟通,以领会政府运作逻辑,并要注重提升专业化项目设计和申报水平; 三是要通过购买服务流程锻炼和所获资源,加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素和运行机制。 归结起来,就是掌握社会需求,理解政府意图,提升业务能力,打造品牌项目。对于群众而言,一是要积极通过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表达需求,善于通过群众代表、体育精英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专业化、权威性表达;二是要在服务绩效评估之际,根据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对于群众需求表达的满足程度客观公正评价,给予应有的肯定与支持;三是要积极监督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对于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要及时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提醒,有必要时也要向有关部门反映。

3.2 上下层面合力推进基层政策落地

前已述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革决定以来, 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正在社会活力持续激发的情况下发生变革, 这种变革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策略行动和借势发展, 这也意味它们并非只是国家制度安排的被动接受者, 而是政府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积极行动和有效构建者。 面对基层政府未将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国家政策及时或有力落实, 作为一定社会群体利益代表的老年人体育协会积极发挥社群基础和运作能力,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了基层体育公共政策供给,以制度化形态更加深嵌基层体育治理结构, 展示了政策把握和制度建构能力,与政府达成了合作治理。

当前, 与体育社会组织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培育发展政策在一些基层区域未及或有力落实。 同时,也有一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正在积极倡导落实这些政策, 但是它们的社群基础和运作能力还在成长。 因此,研究建议,可以适当发挥压力型体制作用, 建立健全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绩效考评机制,以绩效考核压力和利益挂钩机制,推动基层政府落实政策主体责任,助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嵌入区域体育治理结构。一是进一步明确可认定为4 类重点培育发展类, 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类和公益慈善类体育社会组织标准, 保障基层体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治理主体地位, 引导基层体育公益慈善类组织募集社会资源; 二是进一步提高体育社会组织在基层政府制定和实施公共服务发展谋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发展计划中的资源投入和贡献要求结构比重, 增强它们作为与政府合作治理主体的稳定发展预期、持续资源供给、长效责任意识; 三是不仅要考核基层区域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数量、规模、类型等表层要素,并且要注重对于组织诉求解决力度和满意程度等“回应性”活力激发的考核。

此外,还需着重强调一点,任海[27]在对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逻辑转型与创新研究中指出, 不同于西方世界的社会自治和以往我国的政府驱动, 新时代体育治理逻辑正在向着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转型与创新, 突出了政府与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在治理起点上的共建、过程中的共治、成果上的共享, 而基层体育治理则是共建共治共享治理逻辑5个支点中的动力支撑。 当前,国家治理转型,行政体制改革导致基层单位体育日渐式微, 而无利可图和未成规模的基层体育市场对于经济组织的吸引尚显微弱, 一并造成了基层体育去组织化问题难以解决。 对此,近年来翻番增长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还有数以百万的草根体育组织,正是解决目前我国基层体育去组织化问题的组织化社会体育力量。 与此相应,杨桦[28]在对我国体育发展方式由“赶超型”转向“可持续型”的研究中指出,我国基层体育治理的具体形态应当形成于当地社会条件。 本研究进一步认为,这种形态正形成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 职能转移和服务型建设的基层政府, 与服务和治理活力不断激发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治理。 因此,研究强烈建议,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基层体育事业以及体育组织的研究、关注、投入和评价重心,应当及时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治理适当调整,特别是相关培育发展政策的落地, 以促进微观政策持续激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活力,推进顶层设计与基层建构协调互动。

4 结语

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是组织化的基层社会体育资本, 其与政府合作是组织化社会体育资本与政府间的合作[29]。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政府治理角色调整和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活力激发下,双方通过购买服务和政策倡导走向合作治理,在实现公共目标的基础上,达成互惠共赢,塑造治理结构。 通过合作治理演化, 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治理的主体能力和地位不断增强, 在基层体育治理中发挥着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且已不再是体育治理的边缘力量。 应当通过三方主体联动完善基层购买服务和上下层面合力推进基层政策落地,深入推进合作治理, 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体育治理逻辑的转型与创新提供基层动力支撑。

猜你喜欢
基层政府体育
基层为何总是栽同样的跟头?
基层在线
基层治理如何避免“空转”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我们的“体育梦”
走基层
“政府信息公开”观察
谈体育实践课中知识的扩展
完形填空三则
体育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