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雄
(江西省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办公室,江西 南昌,330009)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1~3]是指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在湖泊、水库、河道等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可以进行鱼虾养殖,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模式。渔光互补主要采用的建设工艺有漂浮式、立柱式两种,其中漂浮式指的是利用浮体架台使太阳能电池板浮在水面;立柱式指的是采用固定架台使太阳能电池板立在水面上。渔光互补项目可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新能源产业有机结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选址等问题对河道行洪安全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江西省首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于2015年开工建设,此后各地陆续开展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主要利用湖泊水面、水库(塘)水面及河道滩地等,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根据2020年底摸排数据统计,江西省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共73个(建成54处、正在建设19处),占用水域面积1 570万m2(2.36万亩)。
(1)项目管理不规范。早期项目瑕疵较多,已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一是占用面积偏大,影响水质和水温。比如有些光伏项目将水库水面大面积覆盖,导致水质严重富营养化,同时由于光伏面板减少了阳光照射水面时间,降低水温,影响灌溉水稻产量。二是光伏面板安装高度太低,影响防洪。比如有些光伏项目面板下缘低于正常蓄水位,当遇到设计洪水或者校核洪水时,整个光伏项目存在被淹的危险。三是选址随意性大。比如有些光伏项目设于单退圩堤、天然河道内,严重影响行洪安全。2022年5月,江西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目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2)项目审批不严格。部分项目未获水行政批复,已批复项目也存在不规范情形。一是缺乏审批依据,难以批复。比如有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相关的文件进行指导前提下,不清楚批复流程及内容。二是批复内容考虑不周全。已获得批复项目,主要就防洪进行论证,未考虑光伏项目涉及的河势稳定、灌溉、养殖、水质、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内容。三是审批手续不齐全。比如有些光伏发电项目,只进行了(取得了)防洪影响评价批复,未进行(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3)项目环评不完善。建设期环评过于简单,基本未考虑运营期生态环境影响。一是环评报告只针对建设初期,未涉及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专项工程补救措施等内容。二是项目环评缺乏针对性。环评主要针对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等,未涉及因光照条件变化引起的水质影响。个别项目升压变电箱立在水域中,对水体存在污染隐患。三是缺乏运营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绝大多数项目未考虑运营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与修复,个别项目开展了每季度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
(1)严格项目建设要求。一是光伏面板投影面积不大于水库正常蓄水位相应面积的20%。二是光伏项目面板下缘应高于校核洪水位加一定的安全超高(根据风浪爬高等确定)。三是严格控制涉河光伏项目许可范围,暂停在河流、湖泊、大型水库、蓄滞洪区、单退圩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严格涉河光伏项目审批。一是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习《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开展防洪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防洪安全、设施安全和防汛抢险的影响等进行防洪安全专题论证,提交专题防洪评价报告。三是各管理部门要完善项目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相关批复等,如果涉及水源地、生态保护区等,应进行专题论证,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一一补充完善,严禁出现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情况。
(3)严格生态环境影响论证。一是涉河光伏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涵盖建设期、运行期及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重点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监测和预防措施。三是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应联合加强对水质项目建设前、中、后监管,可开展每月或每季度检测水质工作。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近年来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尤其是以光伏发电为代表。在过去的几年里,光伏电站主要以地面电站为主,随着土地资源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光伏电站转向水面,加重了水利部门的监管任务。光伏发电本质是绿色清洁能源,但不应出现肆意乱建现象,因此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仅要从严审批许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而且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打击力度,同时应该进一步积极探索一条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绿色发展和河湖保护相结合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