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何林源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当前我国政府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过程中的具体实践抓手。当前中央层面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不仅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指导意见,还将其写入“十四五”规划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多个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方案,地方政府层面也加紧了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实践开展。实践的开展促进了理论研究的深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课题现已成为国内学界的热门研究领域,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探索,本文就将对相关研究内容进行梳理总结。
改革开放后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导致我国环境问题不断加重,人们逐步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空气、森林、水等生态资源是一种人们所必需的生态公共产品[1],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生态环境成本。为解决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问题,“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通过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来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开发进行限制。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生态产品定义为清洁水源、清新空气等具有生态功能和提供优质生活环境的自然要素[2],生态产品的概念由此提出,这是首个官方层面的定义,也是当前大多学者研究生态产品概念的起始点。文件中的定义主要是为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3],以及强调生态要素在过去经济发展中所不被人们重视的价值。受该定义影响,曾贤刚等将其生态产品定义为干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茂盛的森林等自然要素,将生态农产品、有机食品等排除在外,认为这些只是生态友好型产品[4]。韩博也认为生态产品的概念必须严格和传统的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产品进行区分,生态农产品只有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生态功能时才能算入生态产品范畴[5]。
在这之后,随着一系列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学者们对生态产品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杨庆育认为生态产品除空气、水源等纯自然要素外,还包括通过人类劳动产生的人工自然要素[6],认可了人类劳动在生态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作用。2016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概念,在全国各地探索如何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变为经济发展优势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学者也对生态产品概念进行拓展。李宏伟等从生态产品形成角度,将生态产品定义为以生态系统功能为基础,由自然和人类劳动共同作用形成的满足人们多种需求的最终产品和服务[7]。张林波等也将生态产品定义为生态系统生物生产和人类社会生产共同作用形成的给人类社会使用和消费的终端产品或服务[8]。这种观点逐渐成为学界大多数学者和官方的共识[9]。
通过对生态产品概念发展的回顾,可知当前学术界对生态产品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定义即生态产品就是各种自然生态要素,这种观点从生态产品供给角度出发,认为生态产品是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而提出的概念,强调要通过人类劳动增加生态产品来保护生态环境[10]。生态产品与传统的农产品、工业产品等物质产品不同,只有从需求角度出发才具有产品的性质,是由自然而不是人类生产出来的,因而并不具备一般严格意义上产品的条件[11]。这种观点还认为生态产品的市场化交易很难实现,市场化的提法本质上是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环境管理[12],近似于政府推行的环境经济政策。
广义定义即生态产品是人类和自然生态共同作用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这种定义得益于全国各个地方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开展的实践探索,生态产品的概念范围在原来的各种自然生态要素基础上得到扩充。秦国伟等认为生态产品除了自然生态的产出外,还包括人类劳动与生态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求的产品和服务[13]。叶有华等也认为广义的生态产品概念应该还包括人类通过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而形成的产品及其衍生产品[14]。此外,一些学者还将满足环境友好的产品[15]或以绿色低碳循环方式生产的产品[16]也纳入生态产品的概念范围。这种定义可以理解为通过生态设计或贴上生态标签的产品都是生态产品,是更为广义的生态产品定义。
现有研究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探讨大都建立在对生态产品类型划分基础上,根据产品的消费属性将生态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是当前最为人们所接受和采纳的划分依据[17]。在此基础上,根据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不同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参与方式,与这三类产品所对应的价值实现路径分别为政府路径、混合路径和市场路径,其运行机制可以归纳为政府主导、市场支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场主导、政府支持[18]。
除此之外,许多研究中还提到了公益路径或社会路径,即社会、个人、公益组织等主体对生态产品提供者给予补偿,但这种路径只能在局部小范围内发挥作用[19]。随着当前我国共同富裕战略和“第三次分配”概念的提出,未来将有望出现更多公益路径或社会路径[14],成为市场路径和政府路径双重失灵时的有效补充[20]。
当前我国实践中探索出的价值实现模式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生态治理及价值提升、生态产业化经营和生态补偿[21]。
1.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
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模式主要针对准公共性生态产品,即公共资源类产品和俱乐部产品。公共资源类产品包括林地、耕地等自然资源,俱乐部产品包括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及森林覆盖率等生态资源指标。前者是在产权界定条件下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后者则是通过政府限额或行政管控创造出市场需求并进行交易。根据上述对准公共产品的划分,这一模式可以细分为自然资源产权交易、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和生态资源指标交易。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得益于近年来开展的“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将“山水田林湖草沙冰”各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进行流转出让,可以使产权所有者获益。资源环境权益交易是对由政府管控下创造的使用配额进行交易,我国官方文件将其看作一种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包括用水权等资源权益和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资源权益交易与自然资源产权交易近似,区别在于前者是流量资源而后者是存量资源[22]。生态资源指标交易是由政府通过对某种生态资源设置约束性考核指标,从而创造出交易需求,重庆市森林覆盖率指标交易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3],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为保障耕地红线采用的占补平衡也是一种指标交易。
2.生态修复及价值提升
生态及价值提升模式是通过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地区进行生态修复,提升其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充分实现生态溢价。这种生态价值外溢直接体现在经过修复后的土地价值上,同时也可以间接地附着在生态修复后地区通过发展生态产业提供的生态物质文化产品上[22]。从实践案例来看,这种模式大多是原本生态环境优越但由于人为破坏而导致环境恶化地区进行的生态治理,如江苏徐州潘安湖地区的生态治理,其实本身生态环境恶劣但通过长期治理使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地区也应算作这一类型,如对库布齐沙漠的治理。
3.生态产业化经营
生态产业化经营模式主要针对私人生态产品,是指充分利用生态优势和自然禀赋积极探索发展“生态+”产业,从而推动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是一种通过市场路径直接实现生态价值的模式。生态产业化经营涵盖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人们固有认识中的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还包括生态养殖、生态林业、生态工业、生态文化、生态康养、生态体育、生态科普等诸多产业形态[24]。
4.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模式主要针对纯公共性生态产品,是指生态收益地区按照“谁保护、谁补偿”原则向生态保护地区进行补偿,从形式上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是一种通过政府路径实现生态价值的模式。纵向补偿主要以转移支付方式进行,覆盖森林、湿地、林地和海洋等多个领域。横向补偿是在不同行政区域间进行补偿,河流水域具有涉及行政区域多、利益关系相对明确、需求较大等特点,是地方间横向补偿的主要表现形式[25]。横向补偿除资金补偿,还可以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26]。
随着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课题关注度的持续提升,当前学界对于生态产品及其等方面内容在理论层面的研究已十分深入,但是,现有研究成果中对于实践层面的关注相对缺乏,研究内容停留于概念界定和政策建构等方面。当前多省已陆续发布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施方案,并开展了省级试点工作,因此从现实需求层面来看,探究各个地区如何结合自身条件来选择适宜的价值实现路径模式应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通过识别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状况的实际,探究不同地区如何建立切实有效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有力推动走上绿色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