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包头市委党校 刘瑞峰
在新时期市场环境及法治生态发展中,市场主体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即为脱离了以往经济体系的牵绊。在法治政府视域下,其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使政社关系与政商关系得到了优化改善。另外,法治政府还明确了政府与企业两者之间的权利界限,即政府是依法履职,而企业为合法经营,政府会依赖企业来为社会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以此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则需要有政府引导和有效帮扶来解决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在过程中政府需要与企业“亲”,这样才可以促进公权与资本开展合作。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也需要与企业之间建立“清”的关系,这样才可以借助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使政商关系在社会市场发展中健康稳定的发展。
其一是处理好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关系的关键。“亲”主要是为领导干部,其体现的即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领导干部服务的基本属性,在过程中需要领导干部与企业家进行交流时更加真诚且有所作为以及服务及时等,支持及有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另外,“亲”主要为民营企业家,政府需要积极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全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针对“清”来讲,即为领导干部应遵循交往纪律及底线要求,关系需要清白,切不可为了私利而谋私。同时“清”也要求企业家不可走歪门邪道,做到遵纪守法,正确经营等。
其二即为明确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贡献的占比中已经超出了百分之五十,其占GDP比重超出了百分之六十,科技创新层面高出了百分之七十,提供就业比重方面超出了百分之八十,提供新增就业岗位超出了百分之九十。在我国近几十年的发展中,可以说非公有制经济在多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这种经济也在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难题,例如全球经济下行带来的压力及影响、市场低迷且外需不足、企业盈利能力不断下降以及中小型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等等,从这一角度分析,强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息十分关键。非公有制经济是党的方针政策所引出和发展的,也是一种全新的发展路径,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主要就是指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不变及地位不变,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打消各类疑惑和疑虑,实现提振信心[2]。
信息不对称特别容易为权利寻租提供空间,如政商中“圈子文化”会直接影响到市场健康有序竞争,并且还会阻碍经济发展,这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会带来损害。另外,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政商出现塌方式腐败的主要因素,目前,相关政策优惠与补贴较多且相对繁杂,但诸多商人都难以及时且快速地了解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就会出现可以快速获取到信息的商人获取补贴,而这些商人并不一定是最需要这类补贴的人,长此以往,就容易出现权钱交易或官商互帮的现象。此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出现不对称的前提下,一旦商人远离政府,那么其就难以获取到相关信息,也难以把握住商机,这样就有可能会远离市场。同时如果不接触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其就难以获取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走得过近或接触较多也容易“引火上身”[3]。在这一背景下,就会出现一个困境,即为遵守相关规范的商人如果不与政府管理人员搞好关系,那么就会被一些不合规的商人打败,这样就容易使商人陷入困境中,进而使政商关系如履薄冰。
政务诚信属于诚信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会直接关系到党与政府的形象,并且政务诚信也是“第一诚信”,这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诚信社会发展的基础。但当前政务诚信缺失问题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其一为政策持续稳定性较为缺少[4]。在地方干部人事调整过程中,以往相关决策难以始终延续,如果相关政策调整较为频繁,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其延续性,甚至出现不承认或不管旧账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发展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其二为承诺兑现较为困难。部分领导人员为了获取短期政绩,就会出现急于求成的心理,在开展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给予企业较多的承诺,如开发项目的奖励和政策性奖励等,所承诺奖励兑现时间较长或没有兑现,长此以往,就会直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在法治政府背景下,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既需要领导干部守住底线,保障企业家也应做到遵纪守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诸多商人的法律意识都较为淡薄,忽略了社会效益,这种思维在很多商人的脑海中已经根深蒂固。例如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断挑战法律与政策底线,这样就会给政府有效管理增加难度[5]。另外,商人还错误地认为市场就是“成王败寇”的竞争,而招商引资即为“钻空子”等,这类不良现象和动机以及不良操作都会增加投资风险,并且还会出现其他问题,例如合同兑现较为困难以及企业发展缓慢等。
良法及善治都属于法治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良法需要科学且合理地执行,这也是其生命力的体现。在过程中为确保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可以有一个公平公正以及稳定的营商氛围,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高监管执法的能力,充分发挥出两者的作用。另外,为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需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体系机制以及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等,从多个层面来进行努力,同时还应开展公平且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减少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及干扰,重视建立透明且有利于市场持续发展的秩序[6]。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纲要》中提出了应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并且还应规范行政执法权力的运行,以此来解决行政检查中事项多且频率高以及随意检查的问题。从法律保留原则角度分析,行政执法在进行各项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如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并使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及干扰。此外,如果需要开展行政执法程序,那么也应给予行政执法方程序性权利,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不受到损害,从以往对峙型行政执法模式向着合作型方向转变。针对创新执法方式来讲,可以运用行政指导或行政契约等行政行为及管理模式,行政主体需要科学且合理地应用行政裁量权,全面细化裁量标准,以免出现一些错误的行政干预现象。同时还需要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构建行贿企业失信奖惩制度体系,可依照失信行为的实际情况来增加惩戒力度,从这一层面来提升违法成本,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使市场主体能够更加诚信,还能够使其在各类经济活动中依法依规[7]。
法治属于最佳的营商环境,建立公平、透明且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并且良好的政商关系也是衡量营商环境法治化程度的关键指标。在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转变自身职能,始终坚持权力运行法治化,建立亲清型政商关系,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使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可以得到降低。另外,在相关领域中也需要应用创新机制,如行政审批、商事制度以及监管制度等多个领域,全面加快智慧化政务建设,可以将现代化科技技术融入政府治理的全流程,进一步实现信息共享,现代化科学技术主要包含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等,这种数字化转型发展对强化政务管理效率具有一定的帮助。同时数据技术辅助政务治理也可以确保各项行政行为都可以追溯,避免权利单向性,这对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十分重要[8]。
建立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服务模式还可以很好地提升市场主体的活力,以“放管服”改革创新为重点来重新塑造政商关系,例如可以建立“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这样既可以降低企业负担,还能够促进涉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长此以往,就可以完善且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应将市场主体等服务对象的评价融入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全面发挥考核评价的作用,进而打造出便捷且高效的营商环境。
其一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多种方式来落实社会监督职能。政商关系的规范及营商环境的有效塑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来进行监督,从权力监督角度分析,可以依照通行的方式来开展,如借助相关公权力的分散和制约来对权力进行约束,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这种通过多种制衡方式的协调及相互作用来生成权力监督及约束体系。另外,从社会监督机制构成角度分析,普通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网络的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在政商关系社会监督机构建过程中,政府应全面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同时也应加强政府对社会监督的关注度及支持,在这一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回应民众监督,规避和有效防范监督权力的乱用。此外,也需要健全及疏通社会监督的多样化渠道,通过多层次及常态化监督来保障权力可以在企业中规范开展各项操作[9]。
其二为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和水准。在政商关系中,政府工作人员与企业经营人员都属于社会公众,其应严格遵循社会道德规范,然后再开展各项工作。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形成及企业管理人员诚信经营理念的培养不但是社会公众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亲清的政商关系规范建立的核心要求。因此,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需要借助系统性的制度建设来确保全社会都可以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意识,使每一位民众都可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才可以对亲清政商关系构建有一定的带头作用[10]。
想要做好民营企业家的统战工作,就应探索与完善全新的工作机制及方式,始终坚持以工商联为核心、以网络为媒介、活动为纽带等,在过程中应全面发挥出工商联的作用,重视推进非公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关注与民营企业家的交流及沟通。同时还需要科学运用互联网这类科技手段,以此来掌握主动情况,通过有效的引导来及时有效地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建议,并且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另外,还可以组织民营企业家参与到考察调研与专业咨询服务中,寓统战工作于各类活动之中[11]。
首先“亲”需要有党委的思想引领及政府支持。在过程中需要强化对非公有制人员的教育及引导,然后在这一基础上科学且有效地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强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员对党与政府的信任,同时还可以提升其对企业发展的自信心。另外,还应引导及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员始终都守法诚信和坚定自己的信心,做到诚信经商、遵纪守法经营等,并且还需要引导其义利兼顾,自觉遵守和履行社会责任,以此来为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此外,各级党委与政府也应营造出良好的政商环境,既要稳定企业预期发展,还应科学引导企业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使企业可以紧抓发展机遇。在此过程中可以定期组织开展通报会,可以融合主流媒体形式来开展宣传教育,构建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组织网络。
其次“亲”需要相关领导人员积极与民营企业家做好联系沟通工作,构建政企交流机制,各级党委及政府应始终关注民营企业的思想困惑与困难,及时了解、掌握并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的实际需求,然后再通过相关规范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构建完善的民营企业家诉求表达体系,不仅可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渠道,还能够进一步提升议政建言水平,各级工作人员都需要发挥出自身桥梁及纽带的作用。
最后“清”有利于规范政商交往机制构建。针对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来讲,其属于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需要明确相关规范的机制保障,并且依照实际情况来认真落实、建章立制。目前,诸多地方都已经构建了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同时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及方案,例如组织开展了谈心活动,这进一步说明了这些地方正在完善和健全政商公开交流平台和良性互动的政商环境,因此,其他地方需要对其进行提炼及推广。
结合全文,在法治政府背景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仅要矫正亲而不清、官商不分的“常态”,同时还需要规避清而不亲、为官不为的“新常态”。亲与清两者都不可缺少,应做到有交集但不交换、有交往但不交易,做到公私分明、廉洁互信,以此来确保政商关系可以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