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嫚
(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1486)
自1850年全球工业化至今,全球气候整体上呈现变暖的趋势。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极端天气趋多趋强,气候风险水平呈上升趋势,亟须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走到了舞台的中央,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议题,“十四五”期间的重点工作之一。环评制度作为一项成熟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碳排放控制政策的背景下,如何做好碳排放与环评制度的衔接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1]。结合笔者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经验,本文概述了国内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和碳排放核算研究进展,并针对典型省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要点进行浅析,为做好环评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碳排放第一次登上历史舞台。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要求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该协议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正式加入该协议。
2007年,第13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尼巴厘岛召开,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明确了发展中国家在接受发达国家技术与资金援助时需执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三可”制度。此外,还要求各国承诺在2012年提出量化减排指标。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试图通过一份新的协议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但此次会议在“主要国家中期减排目标承诺”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支持资金”两项关键议题上并未形成相应的约束文件。
2011年10月,为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5年12月,第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举办,探讨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会上通过了《巴黎协定》这一具有法律效应的文本,中美两国均做出减排承诺。此外,在大会上,我国强调,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并将于2030年前后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
2020年9月,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示:中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意味着碳减排工作的重要性达到新的高度。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指出: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2021年2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精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评价(试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评价(试行)》,正式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目前针对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统计表1。
表1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发布文件统计表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制定减排政策的基础工作,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先后发布了较为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指南、标准等,包括国家层面、省市层面、企业/组织层面及产品层面[2],如表2所示。
表2 国内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发展历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建设项目或重点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指南。各个指南中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般包括概述、评价原则、工作程序、政策相符性分析、现有项目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碳排放核算、碳排放预测评价、碳排放措施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概述可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的特点、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关注的主要碳排放环境问题及碳排放环境影响、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等。
政策相符性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与国家及地方关于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相符性分析。
对改、扩建及易地搬迁项目,应调查并收集现有项目评价基准年内的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并进行碳排放水平评价。
碳排放核算先进行碳排放核算边界,确认新建项目以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核算边界。改扩建及易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对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边界分别作为核算边界进行核算。企业边界核算范围包括处于其运营控制权之下的所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碳排放核算方法一般采用实测法、物料核算或碳平衡法、排放系数法,其中排放系数法应用最为广泛。
碳排放预测评价是指通过对项目与所在区域、行业(产品)评价指标横向对比、企业自身改扩建前后碳排放情况的纵向对比,评价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挖掘建设项目碳减排空间与潜力,分析建设项目投产后对区域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和对区域“双碳”目标的影响。可进行碳排放强度评价、对区域碳强度考核的影响评价和对碳达峰的影响评价。
碳排放强度评价可以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开发布的碳排放强度基准值或标准、统计数据核算结果作为评价依据,评价建设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Q工增、单位产品碳排放Q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Q能耗。
对区域碳强度考核的影响评价可根据全省或地级以上市控制碳排放分解的考核目标任务Q省或市,核算建设项目实施前后项目单位增加值排放对我省或所在地级以上市单位GDP碳排放影响比例α,分析项目实施后项目对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的影响程度。无法获取相应数据时,可暂时不评价。
对碳达峰的影响评价可根据全省或项目所在市碳达峰行动方案的二氧化碳峰值,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对区域碳排放总量的影响程度,包括碳排放量占区域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β和排放增量比例γ,评价建设项目对碳达峰峰值之间的影响程度。无法获取相应数据时,可暂时不评价。
碳减排措施及可行性论证应明确提出项目拟采取的具体碳减排措施,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碳排放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分析拟采取碳减排措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发布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评价有关技术要求。以上各个指南和技术要求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规划是否满足碳排放相关政策要求;从规划空间布局、结构调整、总量管控等方面构建规划环评碳排放约束指标,结合碳排放强度考核、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政策和降碳工程技术发展现状,计算规划实施不同情景下产生的碳排放量及碳排放强度,评价碳排放水平;提出以碳减排为核心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技术途径,提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措施和碳排放跟踪评价计划,最终明确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碳排放相关政策分析值分析规划实施中碳排放与国家、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地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碳排放现状评价指开展规划涉及的自然资源利用、碳排放源、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等情况调查,评价专项规划范围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或产业园区现状碳排放水平或历史变化趋势。针对专项规划重点调查规划范围内区域或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包括现有产值规模、GDP占比、经济效益、就业人口等。调查现状资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结构及各种能源消费量、土地利用类型和面积等。调查现状清洁生产水平、碳排放源、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等情况;针对产业园区规划重点调查产业园区内现状碳排放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规划修编和跟踪评价还需详细调查产业园区内各企业的现状碳排放水平,并对产业园区内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规上企业、“两高”项目等碳排放情况进行单独调查。
碳排放现状评价针对专项规划应与国内外同类型区域或行业发展情况比较,重点评价规划区域或行业碳排放强度水平或变化趋势。结合现状调查内容,重点分析以单位用地、单位产品、单位产值、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能耗的碳排放量等指标的变化趋势;针对产业园区应与国内外同类型产业园区发展情况比较,重点评价产业园区碳排放强度水平或变化趋势。碳排放识别指结合规划实施的特点,从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废弃物处理、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五个方面分析识别碳排放的主要排放源、主要产生环节和主要类别,并将其作为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重点。
目标指标确定应以引导重点行业、区域和产业园区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为目的,可结合规划特点、相关资料获得情况、园区规划“双碳”目标及省最新发布的温室气体清单中行业碳排放水平、管理目标等,选择性地设定相应的碳排放总量目标、碳排放强度目标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目标指标值。
碳排放预测与评价指先针对规划碳排放识别出的碳排放源,设置多种预测情景,并对不同情景下的碳排放源强进行核算,预测不同情景下规划实施产生的碳排放量是否能够满足目标指标要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之后根据规划碳排放识别的主要排放源、主要产生环节和主要类别,按照核算指南或核算标准,结合《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及相关文件中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排放因子,核算规划实施不同情景下的碳产生量和排放量。最后根据碳排放源强分析结果,预测规划实施后不同情景下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目标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能否满足相应目标指标值的要求。
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应包括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导向,以促进自贸港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引导重点行业、区域和产业园区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为目的,结合规划实际,对规划内容提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技术途径等,具体可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生产工艺水平要求、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用地结构等方面提出,并说明被采纳情况。
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分析应包括结合规划碳排放特征,从工程角度和管理角度,从能源结构、生产工艺、循环利用方案、新建碳汇项目等方面提出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
碳排放跟踪评价计划应包括结合规划实施的碳排放特点,明确规划碳排放跟踪评价计划,碳排放跟踪评价取得的碳排放数据、资料和结果应能够说明规划实施过程中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为后续规划的实施、调整、修编,完善碳排放管理方案等提供依据。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包括对规划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水平、目标可达性、优化调整建议及采纳情况、管控对策和措施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区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地区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以及同行业、同类型园区碳排放强度对比情况等,给出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随着全社会碳减排意识的提高,碳减排工作将迎来各项政策及技术的爆发,为实现我国提出的双碳要求,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制度,对碳排放进行约束与管理,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