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兆龙 张俊 赵佳慧 管晟 牟逸宸 曹博闻 郭伟文 季洪宇
摘要: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对我国社会生活各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互聯网技术对劳动生产领域的改造起着巨大作用,但是劳动形式的发展促进了劳动争议问题变化,如劳动形式分散化导致非正规就业者比例增大、劳动关系弱化导致互联网劳动者话语权削弱,劳动争议取证难、维权难等等。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劳动生产形式分散且发展变化快,单靠法律制度建设和政府监管无法有效应对。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化,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局面,结果必然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具体代表,能够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平衡。发达、完善的市场经济要保持长久稳定发展,必然需要工会发挥调节作用。我国工会长期缺乏活力和主动性,其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基层工会受制于企业,缺少独立性、集体协商范围的局限性、工会盈利性的限制导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公共服务的缺失。因此,文章提出:建立以城市为单位,以职业为类别,以互联网为纽带的组织形式、发展工资和劳动标准的集体协商制和推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集体制的改革建议,以激发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中工会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的活力。
关键词:劳动争议;集体协商制;工会
一、我国劳动争议问题
(一)劳动争议概念浅析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争议是必然存在的现象,劳动争议本身即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博弈”的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工时、工作环境等方面通过“博弈”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双方利益的平衡能够促进社会生产有序、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凭借着资金、时间、信息渠道等多种资本优势,在与劳动者的“博弈”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为促进双方利益之间的平衡,政府作为外部力量往往会借助行政、立法和补贴补助等多种手段从“事前”和“事后”双方面出发,以平衡“博弈”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福特主义为主的传统工业生产模式中,劳动生产呈现出集中化、流程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在技术不变且生产标准化的劳动生产状况和劳动生产关系下,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够低成本地干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博弈”。
(二)互联网社会,劳动形式的变化推动劳动争议问题的变化
当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催生了新的生产形式,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化。由于当前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我国就业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从事互联网服务和借助互联网就业、生产的劳动者的数量在快速增加。这种新型劳动生产方式由于发展迅速且形式呈现出分散化特征,促进了非正规就业数量的增加。互联网社会由于其虚拟空间化和去形态化的特质,导致了互联网非正规就业难以受到政府的正面干预,打破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平衡,对劳动者的利益产生了威胁。
(三)单靠司法部门并不能妥善应对、解决劳动争议矛盾
劳动矛盾争议问题的解决在当前政府处理和学术研究上,分为“事前解决”和“事后解决”两种途径。“事前解决”主要在于劳动者权利的扩大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健全。“事后解决”的主要目标是对劳动标准的规范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注重用“事后解决”的方式来面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和国内劳动争议问题的研究,因此我国建立起的“事后”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制度,即“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由于服务于制度的基层组织发展落后与制度架构不健全,因此难以高效率地处理、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导致劳动争议难以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处理在司法审判机制中积压,对我国司法系统增添了较大的负担。“事前”是处于劳动争议矛盾尚未激化,而“事后”是处于劳动争议问题已经产生以后。其次,由于是“事后”解决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已然激化,争议无论是否妥善解决,都必然对双方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效应,增加社会的内耗成本,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长远发展。西方国家由于进入市场经济时间较早,已经具有较为完善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西方社会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充分考虑了“事前”和“事后”两种模式。在“事前”,西方社会的基层民间组织的力量能够积极主动地干预劳动者与资方权益的“博弈”,以及通过直接发放福利缓解劳动争议矛盾,在矛盾激化之前得到一定的解决。西方劳动争议“事后”处理机制的特点总结为调解职业化、仲裁社会化和诉讼专门化。西方社会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化解争议和职业化的劳动审判机构处理劳动争议问题。西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是过度依赖民间组织在劳动者和资方的权益平衡中的调节作用,导致西方民间组织重视短期效益,从而过于追求劳动者的工资、工时等,忽视宏观社会层面的影响,导致西方社会劳动力价格过高和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过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博弈”力量的平衡受到自身因素以及政府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以西方国家早期工业发展为例,传统经济结构逐渐向工业化转变,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博弈”缺少了政府的干预,资方对劳动者的相对优势随着其资本积累、扩大而增强,导致贫富差距过大引发社会问题。由于缺少常规维护自身利益的渠道,劳动者清楚仅靠个人力量是无法在与资方“博弈”中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因此劳动者会自发组成工会组织借助群体优势维护个人利益,但是群体组织是完全以自身利益为导向,缺乏正确思想指导会使工会组织运动无序发展,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以及社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依然需要进一步改善以适应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发展优势,建设有党领导的基层民间组织,让工会充分参与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当中。
二、工会发展现状研究
(一)我国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工会的必要性
工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发达、完善的市场经济要保持长久稳定发展必然要求工会发挥调节作用。当前,我国的工会却呈现出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截然不同的状况,工会在当前代表劳动者维护其权益的作用和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甚微,以至于部分学者和大众产生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需要工会的错误观点。以唯物辩证法解释,劳动争议问题是显性的、表面的,而劳动关系矛盾是隐形的、本质的。劳动争议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矛盾得以缓解。笔者认为,工会发挥作用小的原因共有两点。
一是劳动关系矛盾较小,尚未上升为主要矛盾。我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其主要矛盾在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相同的矛盾,都是在落后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生产、创造价值,从而实现其个人的小康目标。然而,2017年在十九大上提出了我国现有的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共同的矛盾逐渐转变为矛盾对立,即在现有的较为发达的物质条件下,如何进行分配。近年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质量增长,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红利缓和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因此,劳动者对工会的需求相对较小。
二是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于劳动争议矛盾渐进式增长的忽视,不相信劳动争议的问题在基层能够得以解决。在我国,人们将劳动争议问题的妥善解决往往寄望于司法机构,这不代表着司法机构能够高效地解决我国劳动争议问题,反而是劳动争议问题积压于我国司法机构,徒增了其原有负担。同时,代表了我国劳动争议矛盾往往是上升到无法化解的地步,才能引起劳动关系双方的重视,因此双方的矛盾更加难以调解,从而对双方和社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劳动争议问题被划分为两类,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前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严格执行保护个人的权利。后者属于生产过程中利润分配的环节。在市场经济中,利润如何分配取决于市场,无论是政府的经济部门,还是司法机构都不能直接干预利润如何分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的争议矛盾应该尽可能地交由市场和民间自发的调解。因此,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方,劳动者以及市场本身必然需要一个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工会组织参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工会缺乏活力和主动性问题浅析
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具体代表,能够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平衡。工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发挥其组织劳动者积极参与社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工会主体实践的能动性与作为客体的社会环境制约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逐步确立,在互联网经济、技术的影响下,生产方式和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工会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形式都该相应地转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稳步发展,工会由于拘泥于公有制经济时期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形式,逐渐落后于市场经济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使其影响力逐渐衰弱。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推动劳动形式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发展,工会落后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形式使其难以发挥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最终失去了其应有的影响力。
1. 基层工会受制于企业,缺少独立性
我国工会的基层单位是企业工会,企业的大小决定了工会的规模,我国《工会法》规定了我国大型企业设立工会,而中小型企业未作强制要求。工会组织主要建立在公有制企业和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的数量比例低。当前,大量的中小企业员工、高新技术企业员工、服务业劳动者和城市、农村自由劳动力参加工会的比例较低。受制于企业规模和企业成本的限制,基层工会在中小型企业组织率较低。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数量增多,规模化、集团化生产的企业数量比例在逐渐降低。如此,势必会导致工会整体上在社会中影响力逐渐衰弱,劳动者个人权益难以受到工会的保护,进而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博弈”的平衡,激化劳动矛盾。
工会以企业为基层单位,经济上依赖于企业财务的支持以及工会领导层本身直接受制于企业,致使工会有可能代表企业方与劳动者形成利益的对立。企业工会受制于企业的间接控制,难以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2. 集体协商范围的局限性
在互联网经济影响下,劳动方式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变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配于传统简单的生产协作下约定俗成的劳动标准。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新兴互联网职业的大量产生,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劳动方式虽然为劳动生产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沟通、联系渠道,但也相对地削弱了劳动者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企业会主动地在劳动协议中降低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将其转嫁给劳动者,生產中的合理损耗、培养员工熟练度中试错的成本等责任被转移到劳动者身上,企业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潜移默化的手段获取更多的超额利润。
劳动者和工会与企业的协商谈判,局限于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时长。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额外贡献或者过失,企业为此所实施的奖励或惩罚都应该拥有明确的标准,若没有明确的标准,应该由企业和工会进行讨论之后做出决定,企业不应该独自掌握评判劳动的绝对权。以外卖行业为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天气、路况、意外事故等非个人因素未实现任务指标或劳动者付出了更多的个人投入,企业根据协议所达成的标准做出相应的补偿。劳动者在不同时段、不同任务和不同的具体状况下所获取的收益是不同的,企业对其如何评判都应该有明确的标准,并且这些评判的标准应由劳动者代表、工会和企业共同制定。当前,工会代表着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协商谈判是仅局限于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时长。
3. 工会盈利性的限制导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公共服务的缺失
我国工会由于自身缺少盈利性,导致缺少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利益上的主动性,以及由于自身财务条件的制约致使难以发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由于直接购买所产生单一成本较高使劳动者难以接受,并且工会由于其本身财务状况和盈利性的限制,难以直接提供。然而劳动者群体对于此类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需求,且其发挥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明显高过成本支出。因此,适当扩大工会的盈利范围,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部分互联网服务类企业和正规以及非正规用人单位通过现有法律体系的空白逃避其社会责任。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最基本的手段之一,为员工缴纳保险即是员工的个人权益,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应尽的义务。当前就业者的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缴纳,此举虽降低了中间环节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但难以避免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出于个人利益少缴或不缴员工的社会保险。当前非正规就业者缺少正规的单位为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途径,非正规就业者购买保险需要个人全资缴纳,而且劳动者由于短期逐利的心理往往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服务单价成本高,劳动者不在万不得已不会选择。用人单位正是认识到这点,在与劳动者的“博弈”时往往会选择积少成多、步步为营的策略。当劳动矛盾或纠纷产生时,劳动者有时会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和解决过于繁琐的问题往往选择退让、妥协,从而个人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三、激发互联网时代工会市场经济活力改革的建议
根据上文论述,我国要高效解决劳动争议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势必要借助工会组织的力量。笔者认为激发工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和工会对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需要考虑五个关键因素:建立具有独立性的工会、明确工会的服务对象、提高工会的影响力和辐射范围、确立工会工作的主要方式及其依据、扩大工会的服务范围。
(一)建立以城市为单位,以职业类别,以互联网为纽带的组织形式
将工会基层设置以城市为单位,可以有效地降低工会的组织运营成本。同时,工会基层脱离企业,有助于工会领导层的组织工作、减少决策受到企业的影响,避免决策直接受到企业的控制。城市工会可以充分运用当前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建立统筹整个区域的所有劳动者信息的数据库,以智能化数据分析做出高效决策。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是互联网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工会应当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促进工作的开展,降低人力与时间成本、扩大工会工作的影响范围,提高工会工作与决策的有效性。
城市工会应当以职业为类别进行组织划分,劳动争议的重点会因职业不同而千差万别,对应专业的工会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理论知识能够为劳动者提供针对性的帮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工会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互联网不仅可以加强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工会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而且工会可以利用网络建立劳动争议舆情监测机制,提前获取劳动者近况,及时对劳动争议预警信息做出反馈,预防争议冲突升级。将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管理应用到加强企业、劳动者和工会之间的联系沟通当中,利用信息技术参与到整个城市劳动生产的过程中,推动新时期智慧城市的建设。
(二)发展工资和劳动标准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和劳动标准的集体协商,是劳动者代表、工会和企业代表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生产的方式、生产方式的标准和劳动生产过程中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所负的责任进行谈判、协商。建立劳动标准的集体协商制度,是在“事前”将企业和劳动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划分清楚,从而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和降低处理争议问题的成本。
随着劳动生产深度分化,对于劳动者自身素质和专业技术有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体力投入、时间投入和精神投入需要更加精细划分,以衡量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划定薪酬待遇,从而有效提高社会整体生产力。
工会应积极地推动工资和劳动标准制度的实施,组织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工资和劳动标准的制定。该地区所有企业和组织与劳动者所签署的劳动协议和标准都应参考所属地区所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具体策划。工资和劳动标准的制定应该统筹该地区行业往年的数据和工会与企业进行具体协商、谈判所达成的结果,并且具体劳动标准也应考量劳动的整个过程。劳动者对于企业生产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的行为,企业经营者应该根据所指定的标准做出相应处理,没有进行明确标准且产生了争议事件的需要与工会进行协商沟通,企业不能具有绝对的裁判权力,工会应作为相对的制约因素以防止绝对权利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
(三)推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集体制
工会组织应该作为劳动者购买公共服务的媒介,满足劳动者对相应公共服务的需求。我国工会由于自身缺少盈利性,难以保障自身的职能的发挥,工会可以作为承接、转移支付公共产品的媒介,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获得更多发挥其作用和职能的支持力。工会应扩大盈利范围,如:社会保险、法律服务、职业培训和临时电子合同等等。
通过将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单位从企业转移到劳动者所属的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作出对于逃避其社会责任的行为时会受到直接来自工会的监督和制约。这直接纠正、规范了正规就业单位的经营行为,但其更重要的是保障非正规就业者的保险权益。工会成为代劳动者缴纳保险的单位后,工会可直接或间接为非正规就业者争取到其用人单位应付社会保险的缴费。
法律服务。工会统一聘用律师为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在极大程度上能够激发劳动者维权的主动性。
职业培训。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会逐渐淘汰低技术劳动力,政府、工会等社会机构提供适时的职业技能培训,在这种被动接受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能够激发起劳动者作为“理性人”主动学习、获取具有竞争力的职业技能。充分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够有效降低勞动者被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和互联网为主的新兴技术所取代的淘汰率,并且能够提高劳动者生产力。
推广电子临时合同。在组织和法律层面上,工会和政府应推动、推广非正规就业劳动合同标准化。非正规就业由于其便利、灵活的就业形势,对于缓解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非正规就业所产生的争议是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难以认定且模糊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和充分实现。非正规就业由于其复杂性、缺少标准、监管困难成为劳务纠纷中的重难点。当前,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扩大非正规就业者的比例,会降低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和以员工保险为主的必要费用支出,直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当前我国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发展、推广电子临时合同有助于降低用工时合同签订的成本,同时电子临时合同具有普适性、推广性和标准化的特点,能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分配“博弈”中提供较多的谈判机会。电子临时合同方便政府和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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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于兆龙、张俊、管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赵佳慧,山东政法学院;牟逸宸,山东建筑大学;曹博闻,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郭伟文,汉口学院;季洪宇,潍坊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