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群罗,张晓雨,史雯雯
(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非凡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环境相关的问题日渐凸显,因此,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由提速向增质转变。我国倚赖长江这一黄金水道打造长江经济带,涵盖11个省或直辖市,位置优越,面积超过200万km2,是我国经济布局和资源开发的重要地区,承载着国内丰富的自然、经济和社会资源。长江经济带人口众多,经济体量庞大,是我国产业发展能力最强、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区域之一,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缩小东中西部差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长江经济带经济基础好,工业体系较为健全,产业集聚能力较强,其工业产能几乎占全国一半,因此,产业集群化发展是长江经济带域内较长时期产业布局规划的重点。作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实施的支撑地区之一,长江经济带优越的地理位置、经济基础和政策环境能够促使一批国家级、甚至世界级产业集群的产生,这将是未来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
为了推动区域内产业集聚的进一步发展,从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产业结构升级、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着手,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但这不可避免地对资源、能源产生消耗,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致使这些环境问题日益严峻。鉴于长江经济带域内突发的、较大级别的环境事件频繁发生,长江经济带环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再要求长江经济带充分发挥其优势,2020年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沿江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
环境规制是约束经济社会活动中污染行为的重要工具。环境规制会改变产业布局,将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拒之门外,对产业集聚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同时,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生态环境保护演变成时代潮流。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重点区域,实施环境规制将为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助力。
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成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后,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各方面多层次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制政策,促使长江沿岸污染严重的产业退出。而长江经济带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众多难题,如:“黄金水道”瓶颈制约,生态环境状况尚在改善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刻不容缓;长江经济带环境长效治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时缺乏一定力度,使其在各行业落实的程度不同,环境治理效果在不同行业呈现明显差异,对整体效果产生影响;早些年区域内重化工业分布密集,沿袭下来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遏制了区域发展,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生态环境频频告急,经济发展迟缓;沿江工业发展无序,产业结构趋同,产业结构升级进度减缓;区域发展不平衡,上中下游地区协同发展能力差,区域合作体制机制不完备,甚至存在不合理竞争状况。这些直接影响长江经济带环境治理和产业集聚效果,成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阻力。
因此,研究长江经济带环境规制与产业集聚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长江沿江产业发展遵循传统惯例,发展惯性较大,而对产业集聚的相关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创新产业集聚方式,摒弃过去仅关注经济效益的陈旧思想观念,转为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重。通过研究环境规制与产业集聚之间的关系,为调整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重心、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采用2010—2019年长江经济带110个地级市面板数据构建模型,探究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产业集聚,并探讨其是否存在区域异质性。
基于双重红利假说,实施环境规制可以获得更好的环境质量和更多的就业机会。虽然短期内我国的双重红利并不明显[1],但长期内对推动我国整体环境效率提升、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2],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产业集聚程度除了取决于传统意义上的比较优势、要素和市场等因素之外,还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目前,国内外对产业集聚程度测量方法存在差异,相关研究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些学者认为,环境规制通过产业转移影响产业集聚。当环境规制较为严格时,对产业集聚产生强劲的离心力,导致区位模式离散化,促使产业转移,抑制产业集聚[3-4]。“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当某一区域内奉行严格的环境规制时,受到环境规制影响的企业会调整其布局,将企业外迁[5],环境规制弱的地区成为很好的选择。此外,实施环境规制对要素产成影响,企业成本增加在所难免,因此,其自然而然地造成了当地企业“关停并转”,对产业集聚产生重大影响。随着环境规制实施强度的增加,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的负向影响会增大[6]。这对高污染产业区域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变动造成极大的影响,会改变新厂商的区位选择倾向,推动已有厂商的产业梯度转移,从而不利于产业集聚[7]。时至今日,“污染避难所”假说依旧成立[8],对此污染型制造业的迁徙极具有代表性[9]。此外,张平等[10]发现,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都会诱发污染密集型产业进行产业转移。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环境规制强度增大时,产业并不会发生转移[11],环境规制致使产业离散化的悲观结论不成立,合理的环境规制反而会促进产业集聚[12],抑制新的“污染避难所”的形成[13]。实施环境规制使企业之间积极发挥集聚的规模经济效应,共享环境治理设施,集中治理污染以降低成本,从而最大化减轻环境规制对企业造成的负向冲击,这将使产业集聚程度进一步提高,区域内污染企业实现较大程度的减排[14]。因此,推行严格环境规制的地区,不但能够带来清洁产业的集聚,还能导致污染产业的集聚[15]。同时,环境规制对创新具有积极作用[16],环境规制倒逼企业进行创新,不敢偷懒怠惰以获得创新补偿效用[11,17],弥补环境规制本身对企业的成本效用,提升企业竞争力[12],实现“双赢”。更有甚者,当行业面临严格的环境规制时,吸引资金流入变得更为容易,这越发强化了集聚的形成[18]。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污染避难所”假说成立[19],故不能证明实施环境规制能够对企业区位选择造成影响。但张成等[20]发现,加入控制变量后,其共同作用有利于提升产业集中度,环境规制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此外,二者呈现非线性关系。在细化研究后发现,其在不同区域、行业层面上呈现不同特征,即具有区域异质性和行业异质性[21-23]。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要实际考虑区域发展现状,因地制宜,灵活实施差异化政策。
综上所述,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的影响比较驳杂,结论也不尽相同。从区域层面看,研究长江经济带的文献较少。通过梳理近年研究长江经济带的文献可以发现,学者们对产业集聚效应的研究多以产业集聚与环境污染的相关关系为侧重,环境规制多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如基于流域内水污染问题展开产业结构研究[24],而详尽探讨环境规制与产业集聚关系的研究并不多,并且研究往往侧重于制造业[25]、金融业[26]、物流业[27-28]等行业层面。长江经济带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全国发挥引领作用任重道远。因此,本文选取有巨大发展潜力且处在高质量发展实践中的长江经济带作为研究对象,以期为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给政策制定者以启发。
正式环境规制的实行,使企业迫不得已在缴纳巨额排污费与自发减排投入资金治理污染之间进行审慎权衡,其对产业集聚的影响主要来自成本效应、需求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
正式环境规制会产生成本效应,导致产业集聚水平降低。“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如果地区A的政府通过出台环境税、设立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企业自主减排等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地区A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考虑,受到影响的企业就会重新考虑其生产经营决策,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产生较强的向正式环境规制程度较低地区选址的倾向,将激励生产过程中产生较重污染的部分迁移至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相对较弱的地区。因此,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越大,企业成本效应越大。
需求效应源于企业进行区位选择时,亦存在偏好需求高的消费市场的倾向。正式环境规制会对环境污染较严重地区的产业发展产生影响,尤其是对环境敏感的产业产生影响。此外,正式环境规制可能致使新的市场需求出现。若地区A推行较大强度的正式环境规制政策,则地区A的企业出于政策遵循的目的,不得不主动增设工作岗位雇佣专职人员实现减排治污,这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与此相辅相成的是,对环境较为敏感的相关产业还会因环境改善而提高生产效率,那么正式环境规制的实施大大促进了这类产业集聚。
参照波特假说,正式环境规制带来的创新补偿效应不容忽视。适当实施正式环境规制能够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获得创新补偿效应带来的红利,弥补环境规制产生的“遵循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达到“双赢”。若地区A的正式环境规制带来生产成本增加,则企业将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生产技术,进行产品创新。这样企业不仅可以降低正式环境规制带来的成本,也可获得环保技术革新带来的额外竞争优势。企业通过创新技术、“干中学”[29]、知识溢出[30]等,促进生产要素在该地区的流动效率,同时创新又会引致新的市场需求,吸引区域内相关企业以及配套机构集聚,企业可以共享治污的资源、共用污染处理设施,降低企业治污成本,加快环境方面的技术溢出,促进产业集聚。当集聚趋于稳定,知识溢出会反作用于创新,从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最终实现产业集聚不断升级和完善。
当成本效应大于需求效应、创新补偿效应时,实施环境规制导致产业集聚水平下降。反之,将不会出现“污染避难所”效应。即使地区A推行严格的正式环境规制政策,企业仍然有利可图。同时,环境规制引致的创新让企业利润得以增加,故而企业仍然乐于在地区A生产经营,由此出现产业进一步集聚现象。
综上所述,正式环境规制与产业集聚呈“U”型关系。
当前,发达国家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冲击,贸易战以及国家之间的隐形壁垒使国际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我国产业发展。目前,我国社会需求不足,创新能力不够,“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使地方政府处于环境规制与产业发展的两难境地,难以抉择。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倾向于为发展当地经济,穷尽一切手段利用政策优惠等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拉动就业,带动经济发展。因此,地方政府会自愿降低当地的环境规制标准,出现“向底线赛跑”的现象,各地区之间恶性竞争,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此时,正式环境规制的作用被大大削弱,非正式环境规制成为环境保护的关键力量,其激励机制对扭转“向底线赛跑”的被动局面十分有利。我国全面小康的实现使得公众生活水平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加强,这让非正式环境规制的作用日益凸显。数字化时代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新闻媒体、自媒体等方式制造舆论,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表达环保方面的利益诉求,促使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这些非正式环境规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社会对清洁企业的偏好和关注,激励环保企业发展,促进环保企业在区域内集聚。除了这种正向激励外,公众还可以与污染企业进行协商或对其进行检举,向其索赔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增加企业成本。污染企业为平息舆论、规避风险和法律官司,甘愿进行技术创新。而创新周期长,前期投入大,企业倾向于共享治污的资源、共用污染处理设施,降低企业治污成本,发挥集聚的规模经济效应,引发污染企业的产业集聚,使产业集聚程度提高。但由于其存在“门槛”效应,在跨越门槛值后,过度同质化的集聚会导致基础设施不完备、社会服务不完善、生产生活成本大幅上升,引致拥塞效应等负外部性,不利于区域发展,引发产业离散化,发生“飞雁模式”的转移[31]。
综上所述,非正式环境规制与产业集聚呈“倒U”型关系。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呈非线性关系,正式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存在“U”型关系,非正式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存在“倒U”型关系。
假说2: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存在区域异质性。
基于上述理论机制分析,构建如下模型:
式(1)中,LQ表示产业集聚水平,ER表示环境规制强度,α为其回归系数。控制变量(X)包括劳动成本(LC)、运输成本(TC)、人口密度(PD)、外商直接投资(FDI)和科技投入(STI)。其中,i代表长江经济带各地级市,t代表年份,μi表示个体固定效应,εit是随机误差项。
3.2.1 被解释变量
产业集聚(LQi):常用的衡量方法有集中率、区位熵、赫芬达尔指数、空间基尼系数等。本文采用区位熵测量产业集聚水平,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LQi表示i市产业集聚水平。mi表示i市第二产业从业人数,ni表示i市所有产业的从业人数。M为全国第二产业从业人数,N为全国所有产业的从业人数。当LQi>1时,则认为i市产业集聚在全国具有较强的优势;反之,则处于劣势,竞争力较弱。
3.2.2 解释变量
环境规制(ER):目前,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方法很多,国内外对环境规制强度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梳理文献可见,大多采用单一指标体系或构建综合指标体系衡量,后者衡量方法更全面。省级层面上,高明等[32]将其分为命令型、激励型及志愿型环境规制,进行熵值法赋权处理。综合考量各种环境规制的参考指标,考虑地级市数据的可得性,借鉴舒扬等[33]的方法,将其分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构建综合指数。
正式环境规制(FER):运用熵权法对单位GDP工业废水排放量、单位GDP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单位GDP工业粉尘排放量三个指标进行指标体系构建,测度正式环境规制综合强度,见表1。
表1 正式环境规制指标评价体系
非正式环境规制(IER):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知识得以全面普及,社会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参考高志刚等[34]学者们的研究,采用实际人均GDP衡量非正式环境规制。
3.2.3 控制变量
考虑影响产业集聚的因素较多,因此,引入一系列控制变量。
劳动成本(LC):目前,我国学者在度量劳动成本时,多采用各地工资标准、人力资本等指标。本文用人均工资水平衡量区域内各地级市劳动成本。
运输成本(TC):赵少钦等[21]采用各省区市公路、铁路、内河人均运输量等表征各地区运输成本。参考常素欣[35]的研究,用人均道路面积衡量运输成本。
人口密度(PD):借鉴林爱华等[36]的研究,用年末总人口与行政区域面积之比衡量人口密度。
外商直接投资(FDI):参考樊兰[37]的方法,选取FDI占GDP的比重衡量外商直接投资。
科技投入(STI):多数学者采用专利授权量、R&D经费支出等衡量科技投入指标。基于地级市数据可得性,采用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表征科技投入。
3.2.4 数据说明
根据研究需要,基于地级市数据的可得性,选取2010—2019年长江经济带110个地级市的相关数据,其中,各项指标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各省统计年鉴。各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2。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在模型估计方面,混合OLS容易导致估计误差,因此,采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一般而言,面板数据模型多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通过F检验和Hausman检验,分析输出结果发现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更合适。
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探究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3。实证分析发现,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别。
从表3中模型(1)的结果可以看出,解释变量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表明正式环境规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模型中存在二次项,说明其对产业集聚的影响存在非线性关系。其中,一次项为负,表明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存在抑制作用;二次项为正,表明随着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逐渐增加,将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呈现“U”型影响。这表明在初始阶段,正式环境规制水平较低,推行正式环境规制政策不利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水平的提高,但随着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逐渐增加,其负向作用不断减弱。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超过“U”型曲线拐点后,提高其强度会有利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
从表3中模型(2)的结果可以看出,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的影响是非线性关系。其一次项、二次项均在1%水平下显著,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一次项为正,非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存在正向激励作用;二次项为负表明随着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逐渐增加,将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呈现倒“U”型影响。这表明在初始阶段,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较低,非正式环境规制将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进一步集聚,但当其强度超过“倒U”型曲线拐点后,提高其强度将不利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水平的提高,引发产业离散化。因此,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在“倒U”型曲线拐点前,其强度提高会导致长江经济带产业进一步集聚;而当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超过“倒U”型曲线拐点时,其强度提高可能导致过度的产业集聚,引发产业离散化,过犹不及。
综合考察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的影响,从表3中模型(3)回归结果来看,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均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但正式环境规制的影响远强于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影响。在控制变量方面,劳动成本在以上模型中均显著为负,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地区的产业集聚可能受薪资水平限制,薪资越高,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越不利于产业集聚。运输成本指标在固定模型(1)、(2)、(3)中均显著为正,在5%的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地区的交通通达程度对产业集聚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交通通达度越高,运输成本越低,越有利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人口密度与产业集聚之间虽为负相关,但其显著性不强。总体上看,外商直接投资与产业集聚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外商直接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的产业集聚产生负向影响。科技投入对产业集聚的影响在5%的水平下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说明科技投入带来的创新补偿效应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表3 固定效应模型(FE)估计结果
综合以上实证结果,二次项的存在说明长江经济带环境规制与产业集聚存在非线性关系,验证了假说1。同时,实证结果表明,二者之间具体是正向影响还是负向影响,需结合发展实际,综合考量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度以及劳动成本、运输成本、人口密度、外商直接投资、科技投入等因素,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理论上即使环境规制强度适当,在现实中仍可能没有对产业集聚产生激励。如何把握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度,发挥其优势,在当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仔细考量。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地带,区域发展情况存在差异化。因此,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地区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需考虑区域异质性。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探究二者之间的影响及是否存在区域异质性,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将长江经济带划分为上游地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中游地区(湖北、湖南、江西)和下游地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三个地区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
表4 分区域固定效应模型(FE)估计结果
根据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中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各地区产业集聚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的线性效应。估计结果显示,正式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各地区产业集聚存在“U”型关系,非正式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各地区产业集聚存在“倒U”型关系。但是,地区差异性明显,上游地区非正式环境规制通过显著性检验,正式环境规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产业集聚的抑制作用不明显,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上游地区产业集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其环境规制总体上比较有利于当地产业集聚,并且降低薪资水平更有利于上游地区的产业集聚。中游地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环境规制对当地的产业集聚作用有限,产业集聚受运输成本和科技投入的影响较为显著。这表明提高交通通达度、鼓励科技投入对该地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游地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并在1%水平下显著,这表明下游地区产业集聚受到正式环境规制抑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促进的共同作用,其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度和手段尚需加强,可以实施更为严格的正式环境规制。此外,下游地区提高交通通达度、降低薪资水平、积极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及鼓励科技投入对该地区产业集聚产生积极作用。以上回归分析验证了假说2。
剔除2010年和2019年数据后,以2011—2018年长江经济带110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为新样本进行估计,结果见表5。可以看出,各变量的估计系数符号未发生变化,只是系数和显著性稍有改变,表明计量结果显著。
通过将核心解释变量正式环境规制(FER)和非正式环境规制(IER)滞后一期,检验其内生性。同时,为了克服组件异方差与同期相关稳健的面板校正标准误,采用全面FGLS估计,估计系数符号未改变,只是在系数方面发生些许变化,与原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研究结果较稳健,见表5。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以长江经济带110个地级市为研究对象,利用2010—2019年数据,探讨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1)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呈非线性关系,正式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存在“U”型关系,非正式环境规制与其存在“倒U”型关系,且二者之间存在区域异质性。(2)整体层面,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的产业集聚不利,非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的产业集聚有利。正式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的效应强于非正式环境规制,负向作用明显。但是,鉴于正式环境规制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存在“U”型关系,因此,加强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进一步实施更为严格的正式环境规制将有利于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上述结论经稳健性检验,仍然成立。(3)区域层面,非正式环境规制对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的产业集聚促进作用明显,正式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抑制作用不明显,环境规制总体上比较有利于当地产业集聚。长江经济带中游地区的产业集聚受环境规制影响较为有限,这可能与当地的产业基础有关。长江经济带下游地区产业集聚受到正式环境规制抑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促进的共同作用,正式环境规制作用稍强于非正式环境规制作用,这说明要对下游地区的正式环境规制予以关注,其强度和手段尚需调整。根据正式环境规制的“U”型趋势,应适当加大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度。
鉴于在合理的环境规制强度和适宜的环境规制手段下,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能够有效利用区域内宝贵的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升产业效率,加快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创新产业集聚方式,形成合理高效的集聚效应。同时,产业集聚带来的规模效应和知识溢出效应等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最大化发挥创新驱动和“干中学”作用。关于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为引领其经济绿色转型、提升其产业竞争力、推动其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长江经济带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执行严格的标准,发挥正式环境规制的作用,通过需求效应促进各要素在产业间自由流动,借助成本效应实现对同质产业的优胜劣汰,强化产业集聚,培育良好产业生态。政府可适当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投入、节能减排相关的环保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企业承接绿色清洁产业,积极引导产业绿色转型,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和产业集聚质量。
第二,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在产业集聚中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强化技术创新、知识溢出、劳动成本等要素,完善基础设施,引导正向的产业集聚,积极探索创新,实现双重红利。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进一步发挥产业集群、区域产业一体化与产业融合等集聚效应。
第三,不能忽视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产业集聚的影响,积极开展与环境相关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环保素质,留住绿水青山。地方政府应打破利益固化的政绩藩篱,避免“向底线赛跑”、恶性竞争等状况,加强城际间产业交流合作,协同推进绿色发展。
第四,要立足长江经济带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有指向性地制定产业集聚与产业发展政策。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在环境承载范围内结合前期产业基础情况,因势利导确立最优的产业集聚类型和环境规制强度,加强产业集群建设。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处于非正式环境规制“倒U”型曲线左侧,可在其环境承载力合理范围内,引导一些资源型产业集聚发展当地经济。长江经济带中游地区发展原有优势产业的同时,应着力提升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兴产业。长江经济带下游地区处于正式环境规制“U”型曲线的左侧,应加大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度和手段,优先发展高端产业,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其产业集聚。同时,总结经验,提防长江经济带下游地区、发达城市的污染产业向长江经济带中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城市转移集聚形成新的“污染避难所”,推动集聚向绿色产业集群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