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波,朱珊霖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尤其是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形势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需要着力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科技问题”[1]。当今世界科技改革不断加速、科技竞争不断增强、科技影响不断提升,强大的科研创造能力成为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决定因素,必须将科技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然而,作为学术行政化衍生现象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干扰科研秩序且阻碍科研发展,导致国家科研支出产生极大损失,这是推进科研创新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因科研领域改革处于过渡阶段而随之产生的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正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极端表现形式。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是我国着力解决重大战略科技问题的重要实践,必须对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整体性、宏观性的实证研究,以此剖析其基本特征与疑难问题。
反腐败斗争的全覆盖性要求重视职务犯罪呈现的新阶段特征。面对科研经费支出持续增长以及科研领域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局面,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率升高且危害性增强,开展实证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
1.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要求
2022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2]。惩治职务犯罪是开展反腐败工作以及加强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监检配合制约的衔接进程扎实推进,职务犯罪惩治实效逐年提升,犯罪数量自2019年起呈现稳步下降趋势,2021年职务犯罪案件数已降低至47 180件(见图1)。2021年我国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同比分别上升5%和8.8%;坚持与国家监委等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同比分别上升21.5%和16.6%[3]。此外,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应找准职务犯罪复杂化的新特征以及明确职务犯罪多领域化的新动向,职务犯罪斗争必须全覆盖性开展。
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意指从事科研领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共财产,破坏国家科研领域公务管理规范的犯罪类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往往造成科研经费大量流失,严重损害科研成果产出效率。科研影响国力,在世界各国全力追求科技换代与科研产出的高新技术时代,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极大程度地降低本身即周期较长的科研活动效率,干扰国家科技发展目标实现。我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数量自2014年大幅上升,其上趋势并未随2019年职务犯罪数量下降而缓和,与之相反地呈现出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向。
图1 全国2014-2022年职务犯罪案件图
2.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宏观背景
稳步提升的科研财政支出是建设新时代创新型强国的重要基石,蓬勃变革的科研管理制度是加速科技探索进程的必然环节。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我国科研经费支出及其增长速度逐年上升。国家统计局2021年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以来,我国科研经费支出增长速度保持年增速10%以上,2021年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27 864亿元,同比上年增长14.2%,占据202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44%(见图2)。当前世界科研竞争力度日益提升,新一轮科研领域改革兴起,我国为进一步穷实科研创造力基础,开展的一系列科研领域改革行动全面覆盖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评估评价、科研人才培养、科研经费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等各项领域,致力于破除阻碍科学研究的旧机制,在科研领域不同方面开拓探索,形成一大批强化国家科研能力的改革措施(见表1)。显然,大范围的科研改革行动客观地导致科研领域呈现过渡阶段控制力减弱的局面,新体制开始建立旧体制却尚未完全去除的状况对科研领域监督提出更高的要求,进而造成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率升高。
图2 2017-2021年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及其增长速度[4]
表1 科研创新改革主要历程
3.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研究态势
在科研迅速转型发展背景下,我国科研改革行动大范围多方面开展,职务犯罪逐渐向科研领域延伸,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研究开始兴起,相关聚焦在三个维度:
一是宏观维度上,有学者采取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特征、成因以及预防措施的研究路径,对科研领域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第一,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征主要有行为方式多样、犯罪周期较长、对国家投资产生较大程度的浪费、行为人学历高等。第二,原因主要在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行为人私欲膨胀心理失衡、行为人法律风险认识不够、科研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第三,治理对策包括增强科研人员思想认识、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建立科研领域监督机制等[5]。
二是中观维度上,部分学者从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管理与科研刑法定位等特殊角度出发探究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具体机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如在农业科研方面,发现农业科研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呈现犯罪主体年龄偏高、犯罪后续影响极大、犯罪对社会具有严重负面后果等特点,并且围绕特殊角度的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提出预防与治理机制[6]。
三是微观角度上,有研究对科研领域职务犯罪中的具体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提取现实案件中的科研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的界定、如何区分合法收取报酬与职务犯罪行为等具体问题开展研究[7]。
科研领域职务犯罪业已引起学者关注,学者们从理论上解决了科研犯罪预防治理、科研经费犯罪入罪要求、科研人员身份定位等现实问题。而收集分析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判决文书,从整体上把握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态势与案件类型,进而找准案件争议焦点与实务重难点问题,同样对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以及促进科研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数据主要来源于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元典智库”,通过将检索词项设置为“科研”“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共检索到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 327份,经筛选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共计79份。
1.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总体态势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分布于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前三的地域为北京、山东与广东。案件分布最多的北京,案件数15件,占比18.99%;山东的案件数量为11件,比例为13.92%;广东案件数量为7件,案件占比8.86%。辽宁与江苏案件数量为5件,湖南、河北、吉林、陕西、湖北、浙江、山西、天津、云南、四川、广西、新疆的案件数量为2件至4件不等,安徽与上海数量最少,仅1件(见图3)。从地域差异来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地域分布由东部向西部呈现递减趋势,东部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科研平台与科研人员参数要明显多于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四川其案件占比仅3.8%,比案件占比最高的北京少15.1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湖南案件占比5.06%,与西部地区相比至少高出1.26个百分点,此种地域分布趋势与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程度以及科研经费支出比例相关联。
图3 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地域分布与案件比例
从统计结果上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自2012年起数量逐渐增多。2012年仅有1起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013年该领域案件数量增加至4起,2014年案件数已上涨至10起,此后年均保持10起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其中2016年与2018年案件数量达至14起。由此可知我国正处于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数量呈现上涨趋势。
2.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类型
就触犯罪名分布情况来看,79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类型包括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玩忽职守罪等15种罪名(见图4)。其中,案件类型数量最多的犯罪为贪污罪。若将共同犯罪与数罪并罚的案件统计在内,贪污罪共计65例,在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类型中占比53%,高于占比第二的受贿罪36个百分点。2012年至2017年期间,除2015年占比为40%外,贪污罪的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类型占比均高于50%,2014年贪污罪占比甚至达到60%以上。2018年至2021年贪污罪案件类型占比有所下降,但其百分比仍然保持在20%至40%之间。贪污具体样态主要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项目、虚列支出、虚报发票等手段套取骗取科研经费或科研公物。其次是案件类型占比第二的受贿罪,虽然案件类型占比远低于贪污罪,但其百分比是挪用公款罪占比的2.8倍。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玩忽职守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量为1例至4例不等,犯罪占比最高为4%,案件类型占比总计24%(见表2)。
表2 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类型
较之其他犯罪类型或者其他领域职务犯罪类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案件类型中,共同犯罪案件与数罪并罚案件占比高于常规刑事犯罪中此类案件的占比。通过将检索词项设置为“刑事案件”,共计检索裁判文书16 275 764份,其中共同犯罪案件3 251 086起,占比19.98%。79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文书中存在共同犯罪案件37起,占比46.84%,是刑事案件共同犯罪平均占比的2.3倍,高出26.86个百分点,此种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者之间所形成的纽带依附关系,会扩大犯罪的危害后果并且增加犯罪的侦破难度。再者,刑事案件范围内检索数罪并罚裁判文书537 563份,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平均比例为3.3%。而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样本中包含数罪并罚案件27起,占比34.18%,高出数罪并罚案件平均占比30.88个百分点,是刑事数罪并罚案件平均占比的10.4倍之多。
3.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裁判分析
从案件的裁判文书来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焦点集中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行为人从事科研活动是否为单纯技术性劳动;二是科研成果取得对认定犯罪的影响;三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四是涉案金额的具体数额认定,以及是否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五是区分科研活动行为与贪污、索贿、受贿行为之间的界限;六是套取款项用于科研的行为定性;七是科研领域职务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此外,79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裁判文书中存在无罪判决2例,公诉机关指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判决4例。无罪判决理由包括款项客观用于科研支出、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或贪污金额无法证明、科研协议约定被告人可以自由支配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具有积极效益以及依协议支付的科研经费不属于公款。而改判理由主要为被告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支出、无法证明指控金额、被告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方面(见表3)。
表3 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改判案件
以上统计数据,依托79份全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刑事裁判文书,从运行总体状况、适用案件类型以及案件争议焦点三个面,宏观呈现出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惩治的总体态势。综合来看,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表现出以下几个实践特点或问题:
1.案件总数不多,但呈现递增趋势
作为随着国家科研投入高涨而产生的新领域犯罪,科研职务犯罪案件总数不多,但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由于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学历高、共同犯罪比例高、案发地域分散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特点,犯罪主体高学历造成科研人才培养资源浪费、共同犯罪比例高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增加、案发地域分散致使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为把握创新发展机遇以及适应国家科学研发需求,必须树立正确的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惩治方案,重视打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夯实国家科研法治基础。
与此同时,应当审慎处理科研人员犯罪案件,谨防将违法违纪的民事或行政案件作犯罪化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强调,“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从严把握刑事追诉标准。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涉科研骨干的捕诉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批”[8],以此保障科研人才合法权利,探索符合法治要求与科研发展的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惩治道路。
2.案件类型有限,但类型分布集中
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等犯罪在内的十余种犯罪类型,其中53%的案件表现类型为贪污罪,2012年至2021年期间科研领域贪污罪均保持较高占比,比重最高时达至60%。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常以同贪污罪数罪并罚的形式出现,提升该领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贪污罪所占比重过高,且5个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改判案例样本中存在4例指控贪污罪罪名不当的裁判文书,故区分贪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贪污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贪污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已成为推进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惩治的突出难题,为此必须解决以下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其一,判断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践中应当通过证人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职工文件、岗位聘用文件等证据综合证明行为人是否接受国有机关委托,具有从事公务性活动的权限。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辩护理由占比靠前的一项为行为人从事技术性劳动而非公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法院须审理查明行为人身份以回应辩护。有判决书查证,尽管相关文件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但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受国有公司委派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其管理职权不体现国有单位意志(1)参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刑终302号刑事判决书。。另有判决书查明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履历表、大学首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等书证,以证实行为人具体工作主要有财务报销、学生班主任等,包括科研团队的财务报销工作,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由此判断行为人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
其二,违反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当然构成犯罪。首先,行为人科研过程中违反科研财务管理制度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时,应结合行为人科研项目完成情况与科研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违反科研规章制度但符合科研活动需求的经费使用行为不应构成贪污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指出,行为人实际将经费用于科研且研制出科研成果,经有关专家鉴定,是符合科学、有较好疗效的科研成果,故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3)参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1988年第3号(总15号)刑事判决书。。然而另有裁判认为,行为人已采取虚报方式实际侵吞国有资金,贪污行为已完成,其对贪污款项的使用不能否定已实施的贪污行为(4)参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00468号刑事判决书。。其次,委托科研任务中,如果科研协议规定或约定行为人有权支配和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经费,则行为人未办理必要的财务手续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如公报案例提出,行为人“研制过程中,按照协议规定有权支配和使用厂家提供的经费,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前提。”(5)参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1988年第3号(总15号)刑事判决书。但另有判决书却指出,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委托研究的横向项目经费,其成立的前提是相关科研项目必须依据大学规定于大学科研处立项备案,相关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否则该经费属于公款,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钱款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6)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最后是关于剩余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公款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针对此问题指出,科研经费是专属性公共财产,研究人员不具有所有权不能随意处置非法占有(7)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
其三,必须明确贪污行为与科研活动行为之间的界限。科研人员接受委托为企业或单位提供科研服务获得报酬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的经济建设行为,科研活动失败产生合理损耗与非法套取科研经费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在实践中应正确把握与贪污罪之间的界限,应当从主体是否为科研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经费是否用于科研用途、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或者骗取科研费用等行为进行认定。”[9]
3.争议焦点集中,但证明难度较大
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所集中体现的七个案件焦点均对证据提出较高要求,应综合不同证据类型对案件定性,五例改判样本中因证据不足致使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无法成立的判决存在三例。科研领域职务犯罪之所以举证难度较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同犯罪占比46.84%,犯罪主体多为两人以上的特点加大了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难度;二是该领域犯罪时间上具有连贯性,行为人多为一定时间段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延长了取证时间跨度;三是科研经费多为直接发放,会与行为人个人财产混淆的特点增加了犯罪金额的认定难度;四是高学历犯罪主体比重大,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强。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认定具体要求:
第一,证实科研领域职务犯罪中的具体犯罪金额。首先,须通过案件科研项目协议、技术开发合同、公司会计账目、大学科研项目清单、大学科研财务清单、大学记账凭证证明委托方或政府实际发放的科研经费总额。其次,由授权委托书或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制度证实本案委托授予行为人的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权限范围。最后,应举证行为人科研支出发票、电子转账凭证、查账笔录、收费凭证以证明行为人用于科研项目的金额与行为人超出个人收支的额外开支金额。判决文书中,因犯罪金额无法证明而改判的文书存在两例。第一例为2018年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个人账户转账给他人的资金大于原判所认定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行为转入他人账户中的款项即为贪污或挪用款项无证据支持。第二例为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通过公司账户的课题经费数额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证实公司向被告人课题供应科研实验的具体金额,故无法认定贪污罪金额(见表3)。
第二,行为人是否实施科研项目对定罪及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为此须证明科研委托协议或项目申报书中行为人应当完成的科研内容,以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履行科研项目的设备、人员以及场地,能否实际履行科研委托内容,并且应通过查询发明专利以及鉴定科研成果判断行为人科研成果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如广东省高级法院通过审查行为人公司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内容以及进行实地考察,查明行为人公司缺乏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和场地,未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以此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8)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395号刑事裁定书。。
第三,渎职类犯罪应当证明项目审查的工作规则以及会议制度,以查证行为人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审查科研项目申报书内容是否真实。科研项目进行期间行为人是否依照制度及规定审查验收。实际判决中法院审理内容包括《工作细则》《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以判断涉案项目审查是否属于应当经过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的重大事项,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核实、监督与管理的职责(9)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刑终237号刑事裁定书。。
诚然,目前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不多,但伴随国家科研领域财政支出力度加大,该领域犯罪数量已逐年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部署,“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找准检察机关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10]科研人员自主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提升、科研领域犯罪受到重视是国家科研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趋势,必须针对当前科研领域职务犯罪重难点问题开拓符合我国科研发展实际的法治化治理道路。
1.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导向
从严惩治职务犯罪要求无禁区与全覆盖,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是实现职务犯罪打击无死角的必然要求。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开展反腐败斗争,国家开启治理贪污贿赂犯罪全面从严新时期,在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下提出“零容忍”具体惩治政策指导我国反腐实践。有学者曾提出,21世纪全球反腐斗争“直接取决于对刑事政策理论的实施与完善”[11],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对预防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包含两方面要求:一方面由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刑事政策在本质上是运用一定的政治权威介入到腐败治理,实现对腐败犯罪有效应对的策略性思考,其核心是通过对一定时期刑罚对象的划定和惩罚手段的选择,实现犯罪预防与犯罪抑制[12]。预防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必须将个案预防与整体预防相结合,通过具体案件促进科研管理主体整改,分析具体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注重案件回访与教育,介入与跟踪科研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为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治理手段多样化以及拓宽科研领域职务犯罪长效预防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从严惩治职务犯罪是针对我国职务犯罪整体特点与总体状况提出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要求。同时应当注意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在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惩治中坚持危害原则,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确保规范的效力,任何的功利主义以及恣意性的刑罚都无法被正当化。”[13]结合行为人是否最终履行科研协议以及是否完成科研成果考量行为危害程度,这是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利、促进科研创新的应有之义。
2.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罪刑认定原则
刑事政策发挥积极导向作用必须以遵循法治原则为前提,职务犯罪从严惩治应当注重标准与限度,不能突破法律的尺度与幅度,否则无法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认定应恪守三方面要求:首先,坚持罪刑法定是符合我国法治道路与科研发展的正确犯罪认定方式。认定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必须以刑法规定作为唯一标准,必须以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唯一尺度,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应当规范地解释职务犯罪在科研领域的适用条件,保障科研主体人身财产安全。肯定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构成,既要肯定科研职务犯罪行为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侵害具有“可非难性”,又要肯定接受国有机关委托具有身份条件的科研人员可以成为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并基于科研活动完成情况与科研经费支出标准整体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区分科研职务犯罪与违反科研管理制度行为。在这些条件满足之前,以科研领域职务犯罪规制所有违反科研管理制度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次,为适应与时俱进的科研活动,建立弹性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机制已成为科研创造的客观需求。随着国家“包干制”科研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性进一步扩大,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时更应注重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为科研发展提供法律期待可能性。最后,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应当注重惩治力度与刑法谦抑性相结合,不能将刑法规制防线前移。诚如学者所言,“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如果可以采用其他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就务必放弃刑法这一最后手段”[14]。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应当以科研成果是否具有符合科学发展的优良效益以及项目开支用于科研的比例为标准对具体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克减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审慎适用刑罚规制机能,以符合国家科研创新实际的多元化责任承担机制引导科研发展,使刑罚用之得当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3.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管理机制优化
伴随科研领域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危害后果日趋加重的特征,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开展事前犯罪预防工作成为惩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关键举措。主要存在经费管理、课题立项、项目实施等三个主要风险环节的优化预防对策:
在课题立项环节,必须加强科研项目申报审查避免课题项目重复申报,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随着我国科研经费支出增加以及科研重视程度提高,科研项目数量逐年稳步提升,国家定向抽查审计数量比过低不利于惩治预防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应当组织监督部门定期对科研项目数量以及经费开支进行审查,防止多次立项的现象出现。并且应在立项环节以客观与科学的标准明确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严格科研立项管理制度,在保障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的前提下规范招待费等非必要费用的开支比例,由财务人员协助科研负责人开展项目经费申报工作,适应经济发展与科学研究的实际需求。
在项目实施环节,应当明确科研负责人、科研经费管理人员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强化三方的交流协作关系。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具体案件中,科研项目管理人员仅负责报销不负责审查,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经费管理人员是否挪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实际开支如何、科研项目进展状况成为难以查实极其隐蔽的事项,此种状况无疑加重科研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及惩治难度。科研项目管理依托单位必须提升科研管理能力,加强科研经费支出核算,及时发现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防止其行为演变恶化为科研领域职务犯罪。
在经费管理环节,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缺乏协调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多委托少报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重立项轻管理。在此状况下科研部门及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欠缺有效的监督措施,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科研领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为应对科研项目经费综合统筹与信息交流渠道不健全的局面,应当统一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推进各部门推进科研经费管理一体建设,杜绝科研经费管理混乱的现象。同时在经费管理中促进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科研经费信息化管理,以此加强对科研项目支出的合理化监督。应用大数据统筹技术,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化管理,实时监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动态以及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科研经费异常支出并予以咨询,保障科研项目经费得到科学合理使用,实现科研领域职务犯罪事前预防。不同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网络统一监管系统,公开发布科研项目经费下放与管理数据,以利于各部门协调交流共同监督,使科研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更符合技术发展的客观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