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彤,陈 静,李 岩
(1.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天津 300010;2.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 300010;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 300010)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不遵守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导致作业时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影响供电秩序和电网安全。供电企业面对外力破坏,为了保障居民和企业的用电需求,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正常供电,往往无暇顾及维权,或者虽然有维权意识,但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者证据无证明效力,使电力企业承受较大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文分析某电力公司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引发的外力破坏起诉维权案例,从日常生产经营中外力破坏发生后等环节阐述电力企业面对外力破坏证据收集的流程与技巧,提高电力企业应对外力破坏事故的处理效率和相关案件处理能力,有效减少第三方人为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供电稳定。
电力设施的外力破坏是指外界因素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损坏,包括过失损坏、盗窃和蓄意破坏等。
外力破坏证据收集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收集能够证明外力破坏事实或造成有关损失且能够被司法程序认定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详细规定了发电、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
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多种情形会引发电力设施破坏,主要包括:因交通肇事或者违章驾驶碰撞电杆或其他电力设备,造成损坏或事故;电力保护区内进行爆破等作业,飞石引发损伤;建筑工地施工、吊装、架设等作业造成电力设施故障或破坏;在电缆线路上方或邻近开挖,造成电缆损坏;线路保护区高大树木倒向电力设施造成故障或事故等[1]。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上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应当收集的证据未收集。在电力设施外力破坏过程中部分应当收集的证据甚至是重要证据被遗漏,例如确认外力破坏责任人的证据未收集,会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向责任方主张赔偿、后续诉讼中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等不利后果。
2)证据收集不及时。某些证据收集时间性强,如外力破坏发生后,相关人员未第一时间到达外力破坏现场进行证据固定、收集[2],现场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再找到目击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现场损失难以确定,会使后续电力企业维权陷入困境。
3)证据保管有漏洞。因外力破坏案件自身特点,处理时间较长,会出现证据保管漏洞。例如外力破坏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材料在电力企业专业部门人员调动、岗位变化、退休时,容易出现物证等丢失的情况,同时还存在视听资料等未在原始载体上保存导致丧失证明效力的情况。
4)收集证据手段单一。以往收集证据手段以文字记录为主,比较单一;证据收集意识不足,技巧缺乏,证据收集方式以及证据类型掌握不足。
近年来,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案件时有发生,证据收集具有一定难度,分析近年本地区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案件中存在的风险,诉讼证据的缺乏是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以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企业提出诉讼请求,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否则存在败诉的风险。
2021年初,A公司在某电力公司所属高压线路下作业(高压线路属于电力设施,作业区域属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工具接触高压线路引发了线路跳闸。该电力公司在运维系统中发现线路异常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叫停施工,进行特巡,发现A公司除引发线路故障外,还在高压线路下方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向A公司发送了《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A公司停止施工、移除易燃易爆材料,但A公司仍在线路下方堆放易燃易爆材料,继续作业。
对于A公司破坏电力线路、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该电力公司向电力执法大队报案。执法大队到现场开展执法并向A公司发送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A公司仍不整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该电力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排除妨害,并赔偿外力破坏导致的电量损失。
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作出判决,由A公司赔付电量损失费1万元,排除涉电安全隐患。收到法院判决后,A公司立即对侵权行为进行整改,清除了高压线路通道下的易燃易爆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外力破坏主动维权案件。该电力公司主动收集和掌握证据,例如收集涉案线路的合法建设材料、外破现场照片,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确认财产损失情况证据,根据停电曲线图、抢修工作票、电费价目表、电费物价等文件,明确外力破坏导致的电量电费损失;主动起诉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诉讼索赔,发挥了法律震慑作用。
日常生产经营中,电力企业主要收集电力设施设置依法合规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电力设施安全巡视、检查过程中要填写、留存完整的巡视检查记录。记录中明确巡查时间、地点、电力设施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
安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存在可能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告知其风险,向其发送《安全隐患告知书》,应载明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具体隐患内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若需整改还应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载明需整改内容、整改时限等。上述材料均需确保行为人签字认可。若行为人拒签,应采取以下措施:
1)邀请证人证明送达过程。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相关组织人员到场,可制作送达记录,载明侵害人拒收的事实,并请到场证明人在记录上签字,证明行为人拒收的情况。
2)公证送达。可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送达,以证明电力设施产权人对其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过告知。
可通过定期拍照、摄像的方式留存产权人在电力设施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设立清晰、明显警示标志的证据[3],拍摄要求能够反映具体地址的特征、现场全貌等。建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立位置、数量、内容台账,便于核查、维护。
发现外力破坏引发的电力设施异常状态[4],应确定外力破坏事故的发生现场。同时保留电力线路或其他电力设施异常状态的系统记录(包括故障发生时间、表现形式、发生范围)及处理记录。
对于违反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由电力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电力企业专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外力破坏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留存载明外力破坏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的报告记录以及电力管理部门的反馈材料。
经分析评估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详细说明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联系人等,引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取证,积极配合案件侦破相关工作;留存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反馈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配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形成的调查记录等书面材料,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
4.4.1 制止外力破坏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专业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制止外力破坏行为,保护现场免遭破坏;对受损现场、电力设施等进行当场拍照或录像。
对外力破坏现场情况进行全程拍摄后,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将视频资料从原始载体中移除,拍摄需要全面且连贯。拍摄内容应当包括:现场全貌,能够反映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破坏电力设施情况的近景和所处环境的远景。如果现场有属于对方且能反映日期的物品、装置应当加以摄录。拍照、录像原版应由专人保管并及时整理汇总,并按照取得和收集日期进行明显标注。
4.4.2 留存外力破坏物证
可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封存电力设施受到外力破坏的物证,或请公证机构对侵权人的肇事工具、受损害电力设施等进行证据保全,保存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4.3 全面了解外力破坏情况
向外力破坏行为人、知情人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人员了解事实情况,制作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结果、责任主体、线路名称、杆塔号等调查记录,明确外力破坏事实经过、查明的外力破坏者的身份等内容,并经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注意核对签名是否与相关人员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相符。同时,对调查过程进行录音,录音内容要求连贯、清晰、不得经过剪辑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
若外力破坏责任主体为个人,应取得实施外力破坏者的身份证基本信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外力破坏责任主体为单位或其他组织,除应取得具体实施外力破坏者的个人身份情况信息,还应取得此单位或组织的情况,如全称、营业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并结合外力破坏人在事故现场所设置的路牌、使用的器具、车辆及其牌照号、人员佩带的证件等确定。
4.4.4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出现外力破坏引发的停电事件,应在合理期间恢复供电。因紧急抢修需变动现场的,要绘制现场简图。
应当收集确定外力破坏损失金额的证据,如因损坏电力设施而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其计算依据文件等。
直接经济损失,即电量损失费、电力设施修复材料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间接经济损失,即因外力破坏对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应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外力破坏与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范围、金额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坏或电量损失等财产损失,应依法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及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即“谁主张谁举证”。电力企业向外力破坏侵权人主张赔偿电力设施损失,应搜集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与本案有关事实的主张或陈述。侵权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自己认可其进行了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事实;侵权人向电力企业出具的书面陈述材料,自己认可其进行了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事实。其他当事人陈述。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书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电力设施属于电力企业的证明材料;受损电力设施建设在先的书面材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协议书;配合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形成的调查记录;协调会谈记录;变电站受损线路运行记录;电力设施修复施工合同、结算材料、施工费用支付凭证、电量损失证据、向第三人赔付的证据材料;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其他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电力设施及照片;受损电力设施周边安全警示标志及照片;侵权人使用的肇事工具、设备等物品及照片;其他物证。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音像信息及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出警视频记录;受损方自行摄录的案发现场视频。
证人证言[6]是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案发现场周边群众的证言;侵权人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其他。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得出的意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因果关系鉴定报告;受损评估报告。
勘验笔录是指公检法机关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防外力破坏需要工作人员结合本地区的运行特点找出问题关键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本文分析了外力破坏证据收集类型及对策,可为企业日常防治外力破坏提供借鉴,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