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区块链”“比特币”等新兴名词充斥在媒体报道之中,借助虚拟货币名义进行犯罪的活动逐渐增加,其中一些犯罪分子以虚拟货币为噱头,利用群众知识盲区和趋利心理,大肆发行“山寨币”,鼓吹其价值,进行传销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门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融资的行为,但是虚拟货币传销所带来的利益令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1]。最近,江苏省盐城市警方破获的“Plus Token”传销案件,参与人员200万余人,层级3000余层,涉案金额400亿元,刷新了人们对虚拟货币传销的认知[2]。因此,剖析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和侦查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中文利网(China Bounz.com)为鼓励更多网民访问其网站,采取积分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虚拟货币,历经二十余年发展,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以及底层技术不断更新,腾讯Q币、百度币、淘宝币等虚拟货币陆续出现,而且在网络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虚拟货币价格飙升,虚拟货币种类愈加繁杂。但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并没有关于虚拟货币的统一定义。
有的从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义,例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2014年通过的《虚拟货币:核心定义与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中提到,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计价单位、价值存储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3]。孙宝文等人认为网络企业发行的、不采用法币名称与单位的电子信息价值单位如Q币、新浪爱问积分等为虚拟货币[4]。有的从虚拟货币承担职能角度出发对虚拟货币进行界定,如2009年原文化部、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概念界定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5]。李琪和李佩认为虚拟货币是非政府发行的、在有限范围内执行部分或全部货币职能,并以电子化形式存储与转移的资产[6]。然而,我国裁判文书以及新闻报道中提到的虚拟货币,更加偏向于从虚拟货币存在形态方面进行把握,即将所有没有实物形态的货币统称为虚拟货币[7]。
2019年腾讯安全实验室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金融安全报告》中指出,虚拟货币传销已经成为网络传销主流类型之一[8]。虚拟货币传销是网络传销在新形势之下的发展,既具有网络传销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需要结合网络传销概念来把握虚拟货币传销。
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现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9]。目前,虚拟货币传销有以下步骤:首先成立组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借助合法身份掩盖非法行为;其次组建服务器或租赁服务器,设立网站界面,在网站上将其包装成为具有国家认证的发行虚拟货币资格的公司;再者是进行宣传,利用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工具,结合线下开会宣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的价值,激发参与者欲望;最后吸纳资金、设立资金池,利用高额返利,引诱参与者加入组织并发展下线,不断扩大规模维持组织运转。
因此,虚拟货币传销可以界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虚拟货币为名义,借助网络平台,许诺高额返利,通过参与者介绍缴纳费用获得入会资格,以上线发展的下线所缴纳的费用或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参与者通过他人介绍并且缴纳费用加入虚拟货币传销组织,能否直接获得一定的所谓虚拟货币为标准,可以将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分为直接型和间接型。
直接型虚拟货币传销是指参与者通过他人介绍并且缴纳费用之后,根据金额和虚拟货币之间的换算比例,获得一定的虚拟货币,根据持有的虚拟货币数量和时间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传销主要是以收益高且快为诱饵,吸引参与者投资并且发展下线,这也是侦查实践中最常见的虚拟货币传销犯罪行为。
以维卡币为例,外籍人士鲁某在丹麦哥本哈根设立服务器,成立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在我国宣传维卡币作为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是未来世界主流货币,该组织设立会员注册门槛,门槛费用有入门级、进阶级、专业级、高管级、大亨级、至尊大亨级、节日大亨级七个等级,声称参与者缴纳费用之后,持有的虚拟货币可以增值,实际上维卡币并不能在市面上流通,传销头目通过设定提现比例控制维卡币提现数量[10]。
目前,侦查实践中最常见的间接型虚拟货币传销是利用“矿机”这一中介物,参与者注册会员并且缴纳费用之后,获得相应的“矿机”,“矿机”的大小不同,每天产生的虚拟货币数量也不同,参与者根据“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数量获取静态利益,发展下线购买“矿机”获得动态利益。
以恒星币为例,张某搭建服务器网站,宣传恒星币是世界十大数字货币之一,参与者通过他人介绍购买“矿机”,“矿机”价格从100元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不同价格的“矿机”每天能产生不同数量的恒星币,会员之间可以相互交易恒星币,根据持有的恒星币数量获得静态收益,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购买“矿机”,获得下线每日生产的恒星币4%的收益[11]。
通过分析总结相关案例,可以发现虚拟货币传销不再局限于单一的作案环境,而是使用夸张的手段炒作虚无的概念,越来越具有诱惑性,同时犯罪传播速度的加快也导致该类犯罪结果更加严重。
虚拟货币传销在犯罪空间上呈现出境内与境外结合、线上与线下融合的特征。在境外成立公司,在境内发展会员,利用线上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宣传,发挥线下作用,扩大参与人员规模。一是多数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在境外搭建服务器,设计网站,将公司包装成为具有显赫背景、资金雄厚的国际化大公司,实际上这些公司只是空壳而已,并没有实际具体业务[12]。二是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借助微信、QQ、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宣传其旗下虚拟货币的价值,有的还聘用“讲师”利用直播对虚拟货币投资进行讲解,一味地鼓吹虚拟货币的价值,实际上所谓的“讲师”就是传销组织的员工,并没有专业的投资经验。虚拟货币传销组织为了扩大参与人员规模,在一些地方设立代理站,派遣代理人,组织员工发放宣传资料,打着“区块链”“金融创新”等幌子,以高额返利诱惑群众参与。以万福币为例,传销头目美籍华人刘某在美国洛杉矶成立公司,安排孟某为国内代理人,宣传万福币是全球第一枚国家认可的虚拟货币,参与者根据投资金额数目可以获得10%到80%的返利,而且为了发展更多的会员加入,刘某先后在印尼巴厘岛和香港举行招商大会,为其所进行的传销活动造势[13]。
夸张化的宣传手段是虚拟货币传销组织犯罪行为突出的特征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过度包装公司背景,在网站页面上显示“国家认可”“跨国合作”“国际平台”等字样,在公司简介中捏造其业务范围、项目种类、荣誉称号等,以彰显公司“实力”。二是夸大传销头目身份,无论是在网站、宣传资料上,还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宣讲大会上,传销头目都是以具有显赫背景的面目出现。三是编造虚拟货币价值,利用参与者的知识盲区,将虚拟货币标榜成为国家认可的、具有升值前景的投资物,实际上其所宣称的虚拟货币并没有任何价值,虚拟货币的价格也是传销头目利用内盘和外盘随意操纵[14]。四是允诺高额返利,标榜“稳赚不赔”“巨额回报”“一夜暴富”,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利用群众趋利心理,宣称高额的回报以发展会员,扩大组织规模。以百川币为例,参与者成功发展一个下线就能够获得240元,还可以分享下级投资者分红的10%[15]。
虚拟货币传销并没有实际存在的物品,而是利用虚拟货币这一虚拟化、概念化的标的物进行活动[16]。与传统传销需要借助实物不同,虚拟货币传销组织通过操作内外盘,控制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价格,在内盘中参与者购买虚拟货币,在外盘中传销组织者或领导者操控虚拟货币价格,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矿机”,都是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服务器中设定的代码,其价格和数量并不是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浮动。网络传销之所以向标的物虚无化、概念化的方向发展,一是降低成本,虚拟货币并不需要进行购买、运输、储存;二是降低犯罪感,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时并不需要与参与者面对面沟通,而是通过展现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获取参与者信赖。正是虚拟货币传销标的物虚拟化、概念化的特征,给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案发时往往涉及大量人员和广大区域,这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传销速度快是离不开的。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迅速传播,一是凭借网络社交平台信息传播的便捷性,虚拟货币传销组织通过派遣代理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借助这种一对多的方式,能够使更多的群众获知相关信息,克服了传统传销只能凭借人员社会关系的缺点。二是因为虚拟货币传销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其往往是借助“区块链”“金融创新”等名义,自诩代表着时代的走向趋势,宣传的高额利益,对普通群众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江苏省公安机关侦破的“暗黑币”网络传销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荣成立传销组织仅仅8个月,就有30万群众上当受骗[17]。
在经济犯罪侦查中,查明犯罪分子或犯罪组织涉案资金是重要工作之一,而且涉案资金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18]。然而,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组织资金流动呈现复杂化的特征,通过总结以往侦破的案件,可以发现虚拟货币传销资金流动复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借助网银快速转移资金,参与者缴纳的费用并不是直接打入上线的银行卡中,而是通过中间过渡账户,过渡账户不定期更换,利用网银快速转移账户中的资金,境内的代理人在获得资金之后,再将资金转移到传销头目的国外资金账户中,以达到逃避侦查的目的。二是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头目借助设立多个公司、开设多个账户的方式,在多个公司的账户之间进行资金流转,模糊资金走向,有的虚拟货币传销组织设立多个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和返利。三是有些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在进行传销的同时还设立了电子商城,在电子商城中实现虚拟货币与商品的兑换。四是借助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因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性、匿名性、交易速度快等特征,所以虚拟货币传销组织逐渐使用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资金转移的渠道,在多种虚拟货币之间进行转换,大多数情况下,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与美元挂钩的泰达币,然后利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套现,在虚拟货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虚拟货币传销组织越来越偏向于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资金,加大了公安机关掌握其资金流向的难度。
目前,公安机关在侦办虚拟货币传销案件时面临的难点主要表现为:线索来源不及时、涉及地域范围广、证据查控难度大、损失挽回少、部门之间协作存在障碍、虚拟货币的扣押管理无章可循。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线索主要来自被害人报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等方面。首先,被害人报案一般都是在财产受到损失之后,由于对虚拟货币传销没有足够的认识,他们在参与时并不知道涉嫌传销,在传销组织资金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返利时,他们才选择报案。而且因为虚拟货币传销组织成员隐藏其真实身份,被害人在报案时不能提供足够的有效信息。其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要职能部门,采用事前审批、事中监管的方式打击传销活动,然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多发生在虚拟货币组织运行后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并不能顺利固定线索、挽回损失。最后,虚拟货币传销设立的网站需要会员才能登录,其设立的微信群等需要群管理员通过才能进入,公安机关并不能随意进入获取信息线索,在外围能够获取的线索有限,并且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传销组织不再依靠实体店,因此通过日常巡查获取相关线索的难度越来越大。
第一证据体量大、取证耗费资源多。从已经侦破的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不再受限于地域,跨地域作案成为主流,往往涉及众多参与者和多个省份。在犯罪产业化的今天,精细化分工、网络化运营、产业链式合作趋势明显[19],虚拟货币传销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并不在同一个地方,因此公安机关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奔赴各地调查取证。
第二电子证据提取难,随着犯罪逐渐走向线上,电子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司法证明时代已经跨入了“电子证据时代”[20]。电子证据是由0和1数字信号量构成的虚拟空间或数字空间[21]。在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体量大,分散存储常见,公安机关缺乏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在提取电子证据时不免捉襟见肘。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一个字节的变动就有可能引起内容的变化,外界环境的变化会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跨境取证难,虚拟货币传销组织核心成员在境外搭建服务器遥控指挥,因此主要人员、主要证据、主要资金都位于境外,给侦查取证带来了障碍。传统司法协助途径需要执法部门层层上报,然后再层层下达,跨境取证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并不能帮助执法部门有效收集境外的电子证据,而且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时间的错位为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提供了机会。这也是虚拟货币传销容易死灰复燃的原因之一,由于维卡币网络传销头目位于境外,即使央视曝光其犯罪行为之后,仍然有不少群众上当受骗[22]。
通过总结以往发生的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损失挽回难度大。侦查的启动往往是在虚拟货币传销组织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返利时。虚拟货币传销组织收敛的钱财一部分用于参与者返利,一部分用于维持组织运行,一部分被组织者或领导者挥霍,在案发时并没有多少钱能够用来弥补资金缺额。据统计,在141起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中,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额只占到涉案金额的31.44%[23]。资金跨境流动进一步增大了损失挽回的难度,各国在跨境追赃时主要是以国际公约为依据,各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24],但是在实际追赃过程中需要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有些虚拟货币传销组织通过地下钱庄掩盖违法所得事实,有的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在境外签订虚假合同掩盖资金转移的事实,这给违法所得的认定带来了障碍。
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传播,往往涉及多个省份地域,这就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作打击此类犯罪。首先是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协作。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管辖“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确定办案机关。网络犯罪存在多个犯罪地,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在多个地方发展成员,需要多个地方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协作。其次是经侦部门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部门之间协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越来越依靠技侦手段,对于传销头目以外的发挥重要作用的参与者能否使用技侦手段,技侦部门和经侦部门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导致虽然传销头目落网,但一些参与者另起炉灶,继续进行犯罪行为。最后是经侦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虚拟货币传销组织的详细资金流,由商业银行掌握;虚拟货币传销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虚拟货币传销组织的网上信息,由互联网公司掌握,这就要求经侦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在一些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投资工具或者转移财产工具,这就意味着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和管理这些虚拟货币。然而,我国法律层面的文件对虚拟货币的扣押未进行规定。另外,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没有中央管理机构对其统一管理,从技术角度分析,对这些虚拟货币扣押要查控相应的“钱包”,所谓的“钱包”就是帮助管理虚拟货币地址所使用的私钥,同时具有恢复数据和备份数据的功能。存放在“热钱包”中的私钥能通过互联网访问但容易遭到黑客攻击,存放在“冷钱包”中的私钥不能通过互联网访问,需要依靠一定的载体实现[25]。因此,对虚拟货币的扣押需要将这些虚拟货币的私钥转移到执法机关能够控制的“钱包”中,以实现对这些虚拟货币的控制,但是我国未有地方开设虚拟货币管理专用账户,这给虚拟货币的扣押带来了困难。
通过分析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查困境,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应当从构建预警模型、完善协作机制、发挥数据信息作用、规范电子取证等方面入手侦破此类犯罪。
公安部于2018年成立了公安大数据领导小组,提出了以机器换人力、以智能增效能,充分应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提高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侦查打击模式[26]。犯罪活动本身具有规律性,根据以往发生的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组建数据库,利用数据挖掘等技术发现其犯罪规律,建立指标体系,借助机器学习建立犯罪预警模型,对相关行为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可以由公安机关组建队伍,综合虚拟货币传销相关数据,建立犯罪预警模型,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与互联网公司合作,综合双方优势,建立预警模型,将散乱的信息进行融合,努力挖掘其深层的潜在规律,分析此类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段,预判此类犯罪未来趋势和走向。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态势的遏制需要多部门协作。针对虚拟货币传销的快速传播性,应当与媒体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媒体传播渠道,揭示虚拟货币传销的犯罪本质。针对虚拟货币传销组织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应当与金融、网安、技侦、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等部门完善信息交流机制,能够实现线索共享,获得人员、资金、通信等信息要素,为顺利研判案件,制定作战计划奠定基础。针对虚拟货币传销组织主要成员外逃现象,应当与国外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开展侦查工作,追捕犯罪嫌疑人。
利用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数据信息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资金账户。分析传销组织人员的社会身份,占有股权比例,具体分工以及人员之间的关系网络,关注具有前科的人员,特别是曾经参加过传销的人员,锁定实际控制人和犯罪嫌疑人。梳理传销组织和主要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主要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和第四方支付资金走向,甄别这些账户的性质,利用社会网络分析、I2等软件分析这些账户间的关系。利用技术穿透传销组织网站,摸清涉案公司网站信息,以及后台服务器所在地,获取后台数据,掌握发展层级、涉案金额、成员数量,为进一步侦办案件提供材料支撑。
虚拟货币传销涉及大量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提取工作繁重,然而虚拟货币底层技术不断更新,如何掌握这些技术,规范电子取证成为重中之重。首先应加快技术研发,目前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已经逐渐运用到数字金融、人工智能、物联网、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司法界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加快技术研发,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点,进行电子取证工作,实现区块链助力司法公平。其次要加强专业队伍培养,公安机关与科研院所或相关公司联合培养电子取证人才,对电子取证方法、流程、策略进行专业培训,避免在取证过程中损坏证据或者证据载体,削减证据证明力。最后探索虚拟货币管理方式,如何处理扣押的虚拟货币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处理方式,以拍卖的方式处理扣押的虚拟货币,但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还值得商榷。
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也会越来越复杂,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数据优势,借助数据信息防止犯罪结果扩大、引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利用媒体传播渠道,动员群众参与反传销,减少群众上当受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