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乡村建设:内在机理、衔接机制与实践路径

2022-12-07 13:36谢文帅宋冬林毕怡菲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农业

谢文帅 宋冬林 毕怡菲

(1.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英国萨里大学 商学院,英国 吉尔福德 GU27XH)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创新应用,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正在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信息经济之后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以数字化生产力、智能化生产方式以及平台化组织模式,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和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自然也对农业农村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顺应时代发展要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数字乡村建设战略”(1)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6页。,2019年《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确立数字乡村建设“四步走”发展战略规划(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规划》,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3)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3页。,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则强调要“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建设”(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50页。。党和国家之所以高度关注数字乡村建设问题,主要是考虑到作为数字中国建设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结合点,数字乡村建设不仅能够加快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助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弥合城乡数字鸿沟,而且能够发挥信息技术创新的扩散效应和溢出效应,释放信息化在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和农村全面进步中的巨大潜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动力支撑,意义十分重大。

经过几年的落地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在乡村网络设施水平、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以及乡村数字治理等方面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当前仍处在试点探索阶段,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发展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研究和解决。从现有研究成果看,围绕着中国数字乡村建设问题,国内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界定数字乡村概念内涵和外延(5)参见王胜、余娜、付锐:《数字乡村建设:作用机理、现实挑战与实施策略》,《改革》2021年第4期,第45-59页。,阐释数字乡村建设的现实必要性(6)参见刘万余、梅立润:《数字乡村建设:理由证成与困境预判》,《大连干部学刊》2019年第10期,第5-11页。,通过测度数字乡村发展就绪度来评析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现状和区域特征(7)参见张鸿、杜凯文、靳兵艳:《乡村振兴战略下数字乡村发展就绪度评价研究》,《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51-60页。;二是构建数字乡村建设内容框架(8)参见曾亿武、宋逸香、林夏珍等:《中国数字乡村建设若干问题刍议》,《中国农村经济》2021年第4期,第21-35页。,分析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面临的突出问题(9)参见殷浩栋、霍鹏、汪三贵:《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现实表征、影响机理与推进策略》,《改革》2020年第12期,第48-56页。,给出数字乡村战略的推进逻辑(10)参见彭超:《数字乡村战略推进的逻辑》,《人民论坛》2019年第33期,第72-73页。;三是从微观主体角度分析农民参与数字乡村实践的总体水平和驱动因素(11)参见苏岚岚、彭艳玲:《数字乡村建设视域下农民实践参与度评估及驱动因素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第1-12页。,以及数字乡村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机理(12)参见齐文浩、李明杰、李景波:《数字乡村赋能与农民收入增长:作用机理与实证检验——基于农民创业活跃度的调节效应研究》,《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16-125页。;四是具体探析数字乡村建设与乡村数字经济发展(13)>参见崔凯、冯献:《数字乡村建设视角下乡村数字经济指标体系设计研究》,《农业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期,第899-909页。、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14)参见王耀宗、牛明雷:《以“数字乡村”战略统筹推进新时代农业农村信息化的思考与建议》,《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第1-8页。、城乡信息鸿沟弥合(15)参见陈潭、王鹏:《信息鸿沟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症候》,《电子政务》2020年第12期,第2-12页。、农业高质量发展(16)参见夏显力、陈哲、张慧利等:《农业高质量发展:数字赋能与实现路径》,《中国农村经济》2019年第12期,第2-15页。以及乡村数字治理实践(17)参见刘俊祥、曾森:《中国乡村数字治理的智理属性、顶层设计与探索实践》,《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64-71页。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作用机制。

总的来说,数字乡村建设研究已经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能够为后续研究提供较好借鉴。但是,现有研究成果主要还是基于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意义和发展现状的分析,侧重探索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模式和优化策略,而鲜有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剖析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把握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取向。实际上,数字乡村建设是数据要素赋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不仅涉及乡村数字化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而且涉及乡村社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变革。因此,本文尝试运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解析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内在机理和衔接机制,同时结合当前中国乡村的发展实际,提出新发展阶段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路径,以期为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发展战略提供有益参考。

二、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内在机理

(一)数字乡村建设以数据要素赋能推动农村生产力解放和发展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是指“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18)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规划》,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页。。本质上,数字乡村建设既是农村数字化生产力发展及其推动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矛盾运动过程,也是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数字化智慧化转型的发展过程。从技术-经济范式的角度看,随着5G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中的创新应用,数据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中的辐射范围日益扩大、影响程度日益加深,而由此推动的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和农村数字经济发展,则促使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发生深刻变革。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数字信息技术变革引起的农村经济发展变迁,归根结底是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结果,根源是因为数据在新的技术条件下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现代生产要素(19)参见宋冬林、孙尚斌、范欣:《数据成为现代生产要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家》2021年第7期,第35-44页。,并集中体现在数据生产要素通过赋能作用促进劳动能力提高、劳动手段优化以及劳动对象拓展三个方面。

具体来看,在劳动能力方面,农民不仅能够借助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更加灵活方便地获得农业科技信息,而且能够通过移动终端在田间地头与农技人员实现跨时空视频连接,实时接受有针对性的农技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农业科技素养。同时,由于面向农业领域的数字技术产品在操作上日益便捷易用,农民在经过简单培训后就能够快速掌握数字农业技术应用技能,从而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生产要素进行农业生产决策,推动自身从经验型劳动者向科技型劳动者转变。在劳动手段方面,农业物联网能够远程实时采集和监控农田基本环境信息和农作物生长信息(20)参见周绍东:《“互联网+”推动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的探究》,《中国农村观察》2016年第6期,第75-85页。,已经成为农业科学化决策、精准化种养、可视化管理的重要辅助生产工具。而且,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机械相结合,既能够通过数字化改造和赋能,提高传统农业机械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又能够立足于新的技术条件,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诸如植保无人机、无人驾驶农机、采摘分拣机器人等新型智能农机装备。在劳动对象方面,现代信息技术能够拓展农业劳动对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农业劳动对象的利用效率。例如,卫星遥感技术和无人机摄影技术能够观察到作物生长期间人们难以到达的田块区域,也可以收集到肉眼难以察觉到的农作物生长信息,进而拓展对农作物生长规律的认识和利用。再例如,水产养殖数字化监测控制系统,利用水下无线传感器网络以及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能够实时监测到水下鱼体健康状况,增强人们对水下世界的认知和把握。

(二)数字乡村建设以平台化经济组织形式推动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数字乡村建设在以数字赋能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正通过平台化经济组织形式深刻变革着农村生产关系。在生产环节,长期以来,囿于经营规模、投资能力以及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基于小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普遍存在生产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不高、抵抗风险能力不强等发展短板。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深入应用,一方面能够提高农业社会化分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实现标准化、集约化、高效化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推动农业生产管理体系现代化发展,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综合竞争力。以国家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地区吉林省梨树县为例,梨树县黑土地信息监测平台利用遥感技术和覆盖全县的固定监测网络,及时获取土壤肥力区域分布数据以及农作物田间生长数据,然后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处理,分析土壤的水、肥、气、热情况和农作物生长过程中面临的病虫灾害问题。在此基础上,农户只需要通过数据终端就可以获得科学测土配肥、种植品种结构优化、精准施肥施药、精细田间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指导。不难看出,伴随着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小农户、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微观经济主体之间,能够以农业数字化生产管理平台为纽带,建立起一种更为紧密高效的生产协作体系。

在流通环节,依托覆盖县乡村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平台,初步构建起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新格局。(21)参见谢天成、施祖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11期,第40-44页。从农产品上行看,农村电子商务通过搭建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能够提高农产品供需信息匹配效率,扩大农产品销售市场,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机制,减少中间环节,推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达城市餐桌。而且,农业生产者能够依据电商平台交易数据中的消费者需求变化信息,及时调整种养结构,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市场化水平和市场适应能力;城市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溯源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并可以通过订单农业模式和社区支持农业模式,与农业生产者建立持续的直接互动关系。从工业品下乡看,农村电子商务为工业品进入农村市场提供了新途径,能够在丰富农村居民消费选择的同时,减少农村消费者购买工业品的流通环节。相较于以城市为中心的电子商务经营网络,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作为农村消费者和电商平台之间的连接点。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既是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配送节点,又是为缺乏上网条件或网上购物能力的农村消费者提供网络设施服务或代买服务的联结载体。结果就是,随着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一种基于平台经济的新型农村商品流通体系正在逐渐建立起来。

(三)数字乡村建设以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推动农村上层建筑调整

农村数字化生产力发展推动农村生产关系变革,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立统一关系的调整,而农村上层建筑调整的核心内容就是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从乡村治理主体看,数字化手段与乡村治理的深度融合,正在深刻影响着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创新发展。“互联网+党建”能够利用党建信息化平台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到农村基层;能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丰富农村基层党建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能够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对党员的精细化管理,增加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和党员行为监督途径,进而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延伸至乡村,通过构建起县—乡(镇)—村三级在线政务服务体系,能够推动面向乡村居民的政务服务实现网上不见面审批和“最多跑一次”办理。与此同时,在线行政审批办理流程的优化,离不开政府不同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这就在客观上倒逼基层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其通过明确权责划分和强化不同环节有效衔接,不断打破基层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和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从乡村治理模式看,传统乡村治理以一元主管的线性治理模式为主,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身政治权威、行政权力和资源优势,主导乡村管理决策,自上而下地直接干预乡村事务。农村居民委员会、乡村社会组织以及村民等其他乡村治理主体多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这种封闭式垂直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形成,有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惯性的影响,也有信息资源垄断、治理渠道单一以及村民参与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原因。数字乡村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嵌入乡村治理过程,能够依托多种形式的数字化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缩小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差;能够利用数字化媒体重塑乡村传播结构,打破乡村社会信息封闭状态,唤醒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意识;能够借助数字化工具灵活构建以“微信群”为代表的虚拟群组,将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分散个人组织起来并纳入交互式群组(22)参见陈明、刘义强:《交互式群治理:互联网时代农村治理模式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2期,第33-42页。,增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话语力量,最终构建起多元共治的网络化乡村治理模式。

从乡村治理体系看,在乡村自治方面,“互联网+社区”在农村地区的推广,能够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和实现形式,拓宽村民参与和监督村级公共事务渠道,完善村民议事协商程序,提高村民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中,加强农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在乡村法治方面,“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到农村,能够利用动画、短视频等灵活生动的传播形式,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和守法,提高基层政府乡村治理的法治意识;也能够通过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化解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短缺难题,为农民群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撑。在乡村德治方面,互联网已经成为在广大乡村地区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媒介,以线上道德讲堂、线上文化讲座为代表的线上文化活动,能够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乡村居民的精神文化活动;以道德模范、最美家庭为代表的网络评选活动,则能够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互性,拓展榜样事迹的传播范围,扩大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和道德感召力量,从而不断促进文明乡风建设。

三、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衔接机制

(一)数字乡村建设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

数字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历史性地转移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基于现代化建设规律、着眼于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乎亿万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伴随着数字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的持续交汇融合,数字乡村建设通过发挥数据要素的创新驱动作用,能够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基础上,推动农业数字化升级、农村数字化发展以及农民数字化生活,进而激活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基于此,将数字乡村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不仅是解放和发展农业农村数字化生产力、构建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完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振兴整体效率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推动数字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融合发展、整体带动和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

就数字乡村建设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机制而言,在产业兴旺方面,现代数字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深化应用,既可以通过赋能方式推动传统农业向以数字农业和智慧农业为代表的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又可以催生农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平台;既可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完善农业供应链、提升农业价值链,又可以通过推动资源要素的跨界集约化配置来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最终不断夯实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在生态宜居方面,一是精准农业通过实现数字信息技术与农作物育种、栽培技术的紧密结合,能够优化农业生产投入,节约灌溉用水和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进而推动农业绿色生产;二是农村人居环境智能监测体系通过有效整合分散的农村人居环境信息资源,能够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效率和管理专业化水平;三是农田生态、农村河湖、水土流失等数字化监测管理平台,能够动态高效地评估和监督乡村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重大工程的实施情况。在乡风文明方面,数字信息技术正在对乡村文化的生产与消费、保护与传承带来革命性变化,其中,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善、数字化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传播媒介的便捷化,在显著增加乡村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的同时,能够利用数字化传媒创新乡村文化传播的表现形式,并促进乡村优秀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在治理有效方面,数字乡村治理通过推动乡村基层政务、党务、村务管理实现网络化和平台化转型,不仅能够重构传统乡村社会关系和乡村社会治理的公共领域,而且能够丰富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途径和方式;不仅能够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村民诉求表达渠道,而且能够提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互动频率和沟通效率,从而不断增强乡村基础治理综合效能。(23)参见沈费伟、袁欢:《大数据时代的数字乡村治理:实践逻辑与优化策略》,《农业经济问题》2020年第10期,第80-88页。在生活富裕方面,首先,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线上线下产销对接服务,能够通过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破解农产品销售难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其次,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将就业服务延伸到乡村,能够助推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最后,乡村教育、农民培训以及乡村社保服务等信息化平台建设,能够优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数字乡村建设与数字中国战略有机衔接

数字乡村建设是落实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从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演进看,相较于以个人计算机普遍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第一次信息化浪潮和以互联网大规模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第二次信息化浪潮,如今扑面而来的第三次信息化浪潮正推动信息化建设进入到以数据深度挖掘和融合应用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24)参见梅宏:《建设数字中国:把握信息化发展新阶段的机遇》,《人民日报》2018年8月19日。在此背景下,抓住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历史性机遇,顺应信息化进入大数据新阶段的发展要求,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中国建设,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已经成为中国抢占未来全球竞争制高点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迈上新台阶的战略选择。总体上,数字中国建设包括数字城市和数字乡村两大板块。然而,由于城乡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信息获取和利用能力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数字城市建设和数字乡村建设之间呈现出显著的不平衡发展特征。以城乡互联网普及率为例,《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9.8%,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两者之间的差异超过20%。(25)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2021年2月3日,http://www.cac.gov.cn/2021-02/03/c_1613923423079314.htm。因此,将数字乡村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不仅能够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在乡村地区的拓展和延伸,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广泛应用,助力乡村社会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而且能够统筹城乡信息化建设进程,补齐国家信息化建设在乡村的突出短板,遏制城乡信息分化趋势,促进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建设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把握数字乡村建设与数字中国建设的有机衔接机制,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数字乡村建设对于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的重要作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城乡利用和普及的巨大差距所造成的城乡数字鸿沟,使得城乡居民在发展资源积累、发展机遇获取以及发展能力提升等方面的不平衡加剧,进一步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和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受阻。数字乡村建设通过加大乡村信息化建设投入,不仅能够在整体层面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中的应用和推动数字中国战略在乡村地区的落实,而且能够在微观层面增加农民接触和使用信息资源的机会,提高农民数字化技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分享到数字经济发展的巨大红利。具体到数字乡村建设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的作用机制,在信息接入层面,数字乡村建设通过提升乡村网络基础设施水平和完善面向乡村的信息终端服务供给,能够有效提高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就绪度,增加信息资源在乡村地区的可及性,使乡村居民能够更便捷地接纳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更好地共享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在信息支付层面,数字乡村建设通过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数字经济,以及在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推动数字经济赋能现代农业产业链,能够切实提升农业的综合效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在增加农民综合收入的基础上提高农民对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支付能力。在信息利用层面,数字乡村建设通过将现代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知识纳入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内容体系,能够让部分具有现代发展意识和学习接受能力强的农民率先掌握数字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并在其示范带动下总体提升农民的信息知能。更为重要的是,数字乡村建设通过“互联网+教育”的形式,能够有效推动乡村中小学对接城市优质教育资源,让农村中小学生接收到更多的信息知能教育,从而缩小城乡居民信息能力差异的代际传递(26)参见吕普生:《数字乡村与信息赋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第69-79页。。

四、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完善数字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促进数字乡村建设主体协同合作

数字乡村建设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和障碍,亟需以促进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合作为着力点,推动市场在数字乡村建设的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有为政府引导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方向的积极作用。

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规划衔接看,规划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是引领数字乡村建设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制定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规划》,对数字乡村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整体部署,但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在数字乡村建设规划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规划编制相对滞后、建设主题不够突出、规划衔接有待加强等问题。对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系统总结数字乡村建设地方试点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数字乡村建设规划和具体行动方案,提高数字乡村建设规划的可操作性;应当立足地方乡村的资源禀赋和发展特征,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顶层设计基本原则与地方发展实际的有机结合,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基本内容与乡村发展特色优势的有机融合;应当依循新型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县域为单位切实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规划和数字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增强城乡数字建设的协同性。

从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统筹协调机制看,当前数字乡村建设的行政管理涉及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政出多门、职权交叉、多头管理的体制弊端,结果导致政府职能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出现。鉴于此种情况,国家应当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体系中,设置一个职责明确的机构,主管数字乡村建设和承担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将原本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的数字乡村建设管理职能集中起来,以化解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政策性对冲。在具体机构设置上,基于数字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在各级乡村振兴局下增设数字乡村建设职能机构,并将其作为各级数字乡村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考核对象,从而督促各级政府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完成数字乡村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此外,还应当采取特派员、联络点等多种形式,将数字乡村建设职能有机嵌入到乡村基层治理体系。

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机制看,虽然各级政府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引导者,但考虑到数字乡村建设在技术层面的高专业性要求,数字乡村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还是应当充分发挥具有技术背景的企业市场主体在项目方案设计、业务应用开发、系统运维服务等方面的显著专业优势。具体来说,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各级政府在制定好数字乡村建设规划方案后,应当在项目管理制的基础上,结合数字乡村具体建设项目的应用场景和发展目标,明确项目建设的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然后借助市场化政府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最佳的项目承建企业,以此提高数字乡村建设资源配置效率。二是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相平衡,对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数字乡村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具有商业营利性质的数字乡村建设项目,应当坚持以企业为提供主体,但同时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农民发展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管,从而推动形成政企合作的数字乡村建设协同机制。

(二)夯实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基础,增加乡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是数字信息技术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创新应用的过程,而数字信息技术手段的实现又离不开必要的物质载体。因此,为加快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度融合,就需要重点从提升乡村信息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增加乡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两个方面,为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

在乡村信息基础设施供给方面,截至2020年底,全国行政村的光纤和4G覆盖率均超过98%,农村群众的上网用网需求已经得到基本保障。但由于现阶段数字乡村建设起步较晚,发展基础依然有待加强,整体发展水平依然有待提高。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总体水平仅为36.9%,其中最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也仅为41.3%。(27)参见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2020年11月28日,https://www.163.com/dy/article/FSGN6KRB0519D9DS.html。为顺利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数字乡村的远景目标,各级政府应当持续推动乡村宽带和4G深化普及,显著提升乡村网络的性能和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水平;加快推动农村电力、水利、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和智慧化转型;探索推进以5G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在乡村地区的建设和应用,构建起全域覆盖、城乡一体、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体系。而且,考虑到数字乡村建设财政投入能力不足的现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改善,各级政府应该积极创新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不断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同时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充分激发和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在乡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数字乡村建设涉及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具有多样化特征。数字乡村建设所需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有效供给的关键,就是在运行机制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就是在产品设计上遵循数字经济和农业农村信息化的发展规律,结合农业农村具体领域和具体环节的发展特性,针对不同的农业农村应用场景,开发出满足数字乡村建设实际需要的各类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资本逐利扩张本性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为抢夺农业农村领域的发展先机,会自发加大数字乡村建设项目投资,积极寻找和开发具有蓝海市场性质的农业农村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种类丰富度、场景适配性以及功能迭代速率。但是,相较于城市地区,乡村地区市场分散、数字消费者成熟度不高以及农业数字产品使用频率季节性明显等不利因素,导致涉农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通常有着较高的推广成本和市场价格,进而会降低消费者的购买使用量,限制网络效应的发挥,并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研发生产投入。对此,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和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同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创新创业等扶持政策,提高供给端的生产积极性,扩大需求端的消费规模,形成良性正向市场循环。

(三)重塑数字乡村建设的微观主体,不断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核心微观主体,广大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和实际参与程度是影响数字乡村建设成效的重要因素。在具体实践中,为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到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来,应当重点从主观意愿和客体条件两个角度入手。首先,在主观意愿方面,应当采用示范引领的方式提高农民采用数字技术的主动性。受传统思维惯性、教育水平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多数农民特别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主动学习和接受新生事物的意识相对薄弱,对新技术手段最初通常持谨慎观望态度,一般在新技术手段的实际效果被先行示范者验证之后,才会放心进行模仿采用。对此,地方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数字乡村试点建设工作,着力构建多层次涉农数字技术应用示范基地体系,让农民直观地看到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所带来的增益,从而调动广大农民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的积极性。其次,在客观条件方面,应当通过教育培训来提升农民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农民若只具备数字化意识而不具有数字化技能,就难以有效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数字技术作为一种科学技术,只有被劳动者掌握并被应用到生产过程才能有效转化为数字化农业生产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借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以灵活生动的形式,加大面向农民的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数字化素养;同时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尽可能优化和简化涉农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操作流程设计,让农民能够在自学操作指引后就能比较熟练地掌握数字化应用。

进一步看,当前农民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即时通信、网络购物以及互联网文化娱乐等方面,农业生产环节的数字化技术应用水平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电子商务建设水平都有待提升。统计数据表明,2019年全国农业生产数字化水平仅为23.8%,同年全国县域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只占农产品交易总额的10.0%。(28)参见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2020年11月28日,https://www.163.com/dy/article/FSGN6KRB0519D9DS.html。究其原因,固然存在数字乡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因素,但“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则是不能忽视的深层次因素。(29)参见宋冬林、谢文帅:《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动态》2020年第12期,第3-14页。农业生产数字化产品的使用因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而呈现出季节性变化,整体处于低频使用状态,且数字化新型农机装备在前期需要大量资本投入。此种情况下,在需求端,具有小规模家庭分散经营特征的单个普通农户基于成本收益原则,倾向购买低成本支出的数字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而不是直接进行数字化技术投资。在供给端,若想保障数字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有效供给,就需要通过规模经济来摊低前期高额固定成本和提高盈利水平。于是,就应当重构数字乡村建设微观主体的组织结构,通过土地流转或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有机组织起来,实现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或服务市场规模,以提高数字化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对市场投资者的吸引力。而且,由于单个农户小且散的生产模式难以满足现代电商对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的要求,为推动农村电商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应当利用“电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联结形式,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从而在种植环节引导小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在销售环节加强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在流通环节借助规模优势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最终构建起统一收购、分级质检、包装配送、售后服务的现代农村电商产业链。

(四)激活数字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打造多层次乡村数字化人才队伍

无论是数字技术示范推广,还是小农户组织模式创新,都离不开乡村人才特别是数字化人才的引领带动。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持续外流导致的乡村微观经济主体老弱化趋势不断凸显,乡村人才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和供需矛盾等问题日益严重。根据《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2020年全国外出农民工16 959万人,平均年龄为36.6岁,其中40岁及以下所占比重达66.8%。(30)参见国家统计局:《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21年4月30日,http://www.gov.cn/shuju/2021-04/30/content_5604232.htm。其中,乡村数字化人才供给与数字乡村建设人才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尤为突出,且已经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正因为如此,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核心举措之一,就是通过积极培养本土数字化人才和引导城市数字化人才下乡,加快培育乡村数字化治理人才,构建多层次乡村数字化人才体系,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

在培养本土数字化人才方面,加大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现代农民培育计划深入实施;加强面向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的人才培养(31)参见滕欢、李聪聪:《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数字乡村建设模式及实施路径》,《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第74-80页。,扩增农村电商基本知识、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培育本地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开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专题培训活动,依托农业科技小院等乡村基层农业科技服务平台,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发展对象,精准培育一批掌握数字化农业技术的高素质农民;建立健全农民数字化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制度,将数字化技能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考核标准体系,致力打造一支具有互联网思维和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最后借助农村数字化人才引领一方、带动一方的扩散效应,整体提升广大农民的数字化素养。

在引导城市数字化人才下乡方面,优化数字乡村创新创业环境,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等多个方面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积极引导各类能人返乡进行数字乡村领域的创新创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发展需求的数字化人才引进方案,畅通城市数字化人才下乡渠道,丰富数字化人才下乡服务形式,完善数字化人才服务乡村的激励政策和配套保障政策,吸引数字化人才主动支持服务乡村并长期扎根农村;发展面向数字乡村建设的大学教育,将大学教育与数字乡村发展有机结合起来(32)参见沈费伟:《数字乡村的内生发展模式:实践逻辑、运作机理与优化策略》,《电子政务》2021年第10期,第57-67页。,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主体在乡村数字化人才培育中的协同作用,通过设置数字乡村相关专业、开设数字乡村专项培训班、建设数字乡村实习实训基地等形式,培养一批具有数字化专业知识且愿意返乡服务的大学生人才队伍。

在培育乡村数字化治理人才方面,有序开展面向乡村基层领导干部的数字化素质提升专项计划,提高乡村基层领导干部的数字化治理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满足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乡村领导干部队伍;将“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与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数字化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充实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和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将数字化治理人才纳入县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计划,增加数字化治理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指标,吸引各类数字化治理人才下沉到乡村基层一线;提高乡村振兴顾问团中数字化专业人才的比例,鼓励数字乡村领域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到村任职,探索建立数字乡村建设对口帮扶机制,多方位为数字乡村建设聚集数字化治理人才,不断增强数字乡村建设的领导力量。

(五)坚持数字乡村建设的分类施策原则,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

中国幅员辽阔,乡村类型多样,各地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的差异性决定着,数字乡村建设在推进过程中不能走“一刀切”的路子,而是应当结合不同类型乡村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选择与当地发展基础相适应、与当地比较优势相匹配的数字乡村发展模式。

就集聚提升类村庄而言,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对象,集聚提升类村庄数字化建设,应当全面深化数字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一方面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覆盖和实现乡村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夯实数字农业基础,加速传统农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发展多种业态形式的农村数字经济;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乡村网络文化,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优化乡村教育、医疗、养老以及社保等民生领域的信息惠民服务,推进乡村政务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水平。具体实践中,受资源投入的限制,数字乡村建设应当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选择具备一定发展条件的某个或数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重点发展,在取得成功建设经验和形成新的发展基础上,逐步带动提升整体数字化建设水平。

就城郊融合类村庄而言,与地处偏远的典型村落相比,城郊融合类村庄扮演着服务城市发展、承接城市功能外溢、满足城市消费需求的多重角色,在城市数字经济的辐射带动下,通常具有更为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和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有着更高的数字化综合发展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服务机构覆盖率。城郊融合类村庄数字化建设,应当积极探索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有机结合的实现模式,为更大范围内统筹推进城乡数字化建设提供路径指引,进而加快形成互联互通、协同并进、各具特色的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新格局。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具有一致性,都要遵循数字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考虑到城乡在数字化应用场景、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数字乡村建设就不能简单地照搬智慧城市的成功经验,而是要充分考虑数字乡村发展的特殊规律。而在欠发达地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无缝衔接,则可通过数字乡村的建设,促进当地特色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及高质量发展。(33)参见朱天义、黄慧晶:《乡村振兴中基层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衔接机制——基于“情境—策略”的分析框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110-122页。

就特色保护类村庄而言,作为彰显中国乡土文化独特性、保持中国民族文化多样性以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空间载体,特色保护类村庄数字化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借助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新模式,实现特色资源保护利用和村庄发展的有机统一,在保持特色村庄整体空间形态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的基础上,推动村庄特色资源转变为发展优势,最终形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良性互促机制。其中,对于具有独特自然景观资源或人文景观资源的特色村庄,应当利用“互联网+乡村旅游”的模式,推进乡村特色旅游资源的高效整合和集约管理,大力发展乡村智慧旅游产业;对于有着丰富民俗工艺品资源但不具备发展乡村旅游条件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应当利用短视频、直播带货等新型网络营销,大力发展以民俗服饰、手工艺品以及文创产品为主要品类的特色农村电商。

就搬迁撤并类村庄而言,包含着遗弃原村庄和建立新村庄两个过程,数字化建设应从原村庄和新村庄两个方面入手。对于原有村庄,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通常采取复垦或还绿方式以增加乡村生产生态空间,其数字化建设重点内容是,促进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搭建起生态功能区的全面监测体系,实现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智能感知和智慧管理。对于新建村庄,凭借后发优势,村庄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都是在较高信息化标准下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数字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快推动数字经济赋能产业振兴,为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后形成的新村庄提供产业支撑,让迁入村民有就业、住得稳、能致富,而且致力提升迁入村民的数字素养,提高在生产生活中运用数字终端和服务的能力,避免形成新的城乡数字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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