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雪芹 刘 谦 王柳青 秦培洁 安 宏 张凤霞 赵杼沛 刘剑锋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北京 100700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长期与疾病斗争中的经验总结,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发挥重要作用,且对于当下社会的高发病、慢性病等确有良效,但当下很多中医药传统知识濒临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工作囊括了传统医药类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在我国发展较为成熟,但侧重“文化”内涵,无法真正保护好传统医药。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工作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通过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以深入挖掘、保护并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
1.1.1 非遗概念 非遗是人们通过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无形、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1],其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精神性、智慧性和技艺性,而展现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遗”界定为被各民族人民视其文化遗产且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实物和场所,非遗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和精神,承载着文化多样性和人类文明[3],是国家的精神基础和群众认同和生活的基础[4]。
1.1.2 非遗类别与特点 我国非遗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医药等10 个类别,其中传统医药非遗代表性项目8 大类,为中医生命疾病认知、中医诊疗方法、中药炮制技艺、中医传统制剂方法、中医针灸、中医养生、老字号传统中医药文化、民族医药[5],种类较为齐全。王文章[6]总结出非遗有“七性”,民族性、传承性、独特性、活态性、流变性、地域性及综合性,并认为非遗除了历史、文化等精神层面价值,还得有经济价值。非遗申报年限需要满足5 代或者100 年的传承历史,更为注重项目的“文化”性,侧重精神层面。
1.1.3 非遗工作方针 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7]。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其工作重要内容,且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延续其项目文化时,也要传承创新,以持续传承非遗项目[8]。但在多年工作中却存在“重申报,轻保护”“重申报,轻传播”等问题[9]。各地更多却是倾向于项目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传统医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权益尚未得到很好的保护,非遗传承载体实践受限,传承创新发展工作则难持续进行。
1.2.2 中医药传统知识类别与特点 中医药传统知识涵盖生命、养生、疾病、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知识等。活态中医药传统知识挖掘侧重于医疗机构、家族、师承群体、学派、老字号企业及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这些地方有较丰富的且正在传承应用的活态性的中医药传统知识[1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刘剑锋主任指出,申报的中医药传统活态知识需在特定地区传承应用有一定年限,且至今仍在使用,具有活态性,知识产权清晰。中医药传统知识除了注重历史传承,更侧重其知识实际解决问题的特性,侧重其“现实应用”价值。
1.2.3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坚持防御性保护与积极性保护相结合;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坚持全国统筹与合理分工相结合;坚持立足国内与放眼国际相结合[11],旨在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以“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12],深入挖掘、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工作要秉承的原则。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为了解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存续情况,通过建立有代表性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档案及发布名录,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全方位保护,并形成有效且持续运行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工作机制。
非遗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都包含一定传承应用年限的传统中医药知识,传统医药类非遗可能有项目符合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项目可能符合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要求。但二者概念、包含类别与特点和工作方针区别很大。在现有发布的5 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1557 个项目,3610 个子项,传统医药非遗代表性名录只有182 项,5 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068 位中,传统医药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只有132 位[8],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不管是代表性名录还是代表性传承人在整体中占比较小。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专为传统中医药挖掘、保护、传承而工作的。非遗项目申报所需传承应用年限长,注重其“文化”内涵;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项目申报所需传承应用历史较非遗短,侧重其“现实应用”价值,需要其能切实解决特定医学问题。
我国非遗工作开始较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2004 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要求提高对非遗认识,强化非遗相关管理工作者责任,加速推进非遗相关工作;2005 年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明确非遗工作目标及方针,强调非遗要有中国特色;2006 年出台了《国家级非遗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非遗范围及国家级非遗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条件和职责等,国家级非遗工作有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之后还有一些文件完善了老字号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工作,这些从不同层面完善了非遗工作。2011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文化领域的第二部法律,是我国非遗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标志,奠定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持久性开展的基础[2]。
2012 年有《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强调非遗工作的科学性要求;2017 年有《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进一步要求保护传承非遗工作,2018 年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旨在促进非遗区域整体性保护[13]。非遗工作在这系列条例和法律法规保护中稳步向前,不断完善。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相对起步较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正在制定中,目前主要的法律支撑是2017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其中第四十三条要求“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等权利”,这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明确指示,指明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方法和要求,强调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益。在2016 年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年)》中指出“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指出中医药传统知识深入挖掘保护应用的必要性。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指示要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的精髓,要“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活态传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解决“保护什么”“如何保护”“谁来保护”的关键问题,建立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体系,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可持续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指明了非遗工作方向为“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8]。非遗工作是需要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不是要全面振兴非遗项目中所有的传统文化,以还原古老生活,也不是要振兴发展传统医药,其根本目的是为中国社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其提供精神财富,更多的是突出“保存”,不让传统文化消失,而不是保护其茁壮发展[1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遗权利性质和内容仍言之不详[15],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无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停留在传承使用权利。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明确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若被侵权可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比传统医药类非遗中的权利更大、更明晰,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合理,可抵御对知识的不当占有。
非遗项目要求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及科学价值,需要建立保护计划,及建档、保护、传承、传播等保护措施[16],但很多仅流于形式,并未切实保护到位,费时费力搜集而来的普查资料常常在库房尘封[17]。传统医药类项目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传统医药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权益保护受限也难以传承发展好其医药技术,对中医药行业发展作用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要求先把一些濒危的项目保存起来,传承人也实行退出制,没有尽到传承义务的可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18],这虽利于非遗的持续发展,但对中医药行业的现实意义却微乎其微。
有数据统计,从2013—2019 年,关于非遗的案件共有1320 篇民事裁判文书,其中因“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就有878 份,关于非遗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侵权问题较多[19],非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完善,相关权益不明晰,无法充分发挥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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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药类非遗包含丰富的文化表现形态与极高的科学文化价值[20],在《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三五”规划》强调提升其影响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对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但在当下政府更多的是注重非遗潜在的市场价值,来带动地方旅游和文化发展[21],传统医药因其自身特点无法得到特定保护,许多珍贵传统医药濒临消失,以口授心传的民间传统诊疗法无法很好传承等,部分传统医药类非遗传承发展遭遇困境[22]。目前,传统医药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数量都少,且传承人队伍老龄化[20]。有数据统计在世的国家级传承人中,超过70 岁的>50%,亟须抢救性记录[23]。传统医药是在中华民族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成长的,采用从国外引进的非遗概念和制度来保护传统医药,难有卓效。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类别齐全,是为传统中医药量身打造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作为政府一项长期工作,在全国31 个省(市、自治区)采集中医药传统知识信息,经过初步筛选录入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并在数据库内甄选好技术,通过相关专家严苛评审,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要求其既能安全有效解决群众疾苦,在某个领域是有代表性的独家诊疗技术知识,且能让专家和民众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清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发布权属国家,各省(市、自治区)无权发布地区级名录,这更有利于维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的公平公正。在全国范围甄选的知识,可最大程度保护优秀的知识,名录也将更贴近群众健康需求,“现实应用”价值也将更大。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实践活动是中医药传统活态知识的重要载体,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对持有人知识产权非常明晰,且权益保护力度大,其在传承过程中可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更愿意去发扬光大其技术,调动了持有人的主体传承作用,该中医药传统知识也将得到更好地发展,中医药行业整体服务能力都将提升。
非遗工作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对中医药行业意义侧重点各有不同,非遗侧重“文化”属性,并强调经济效益,对传统医药类非遗确有实效的保护匮乏。中医药传统知识侧重“现实应用”价值,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创新发展,对中医药行业的意义将是空前的。
非遗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是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我们需要把握好二者关系,明晰非遗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区别,给非遗工作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定好位,把握好二者工作导向。针对非遗和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同工作性质,分别做好相应的工作,从不同层面促进中医药的发展。
非遗工作在我国进行了十余年,已评选出5 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大众普及较好,非遗文化也宣传较好,若是非遗能根据传统医药本身特点,制定特定的保护计划与措施,将更能促进传统医药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虽起步较晚,但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在全国已有2671 项申报,基本摸清了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情况,下一步将开展相关筛选评价工作,为后期发布名录提供支撑。
对于非遗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要发扬二者优势。既要做好中医药的文化宣传,让民众对中医药有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认知;也要让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权益有保障,他们更愿意去传承推广其知识,这样整个行业可利用的诊疗技术资源就更为丰富,也利于在传承中创新中医药,从而整个中医药行业服务能力将会更上一个台阶;同时也要实实在在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做好挖掘、保护、传承、创新与转化工作,提升中医药行业整体诊疗水平,让大众感受到中医药诊疗优势。
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予以确权,解决中医界“不传之痛”,让更多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顺利传承,并更大范围内应用,让中医药传统知识得以长足发展,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以捍卫国家与民族的利益。这也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讲话精神的表现,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上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来建设健康中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一份力量,突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