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鸿标
《图书馆建设》2020年第6期刊登了周文超老师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仿分类目再探讨》[1]和张云瑾老师的《<中图法>(第五版)仿分号选取方法全解》[2]两篇文章(以下简称“周文”和“张文”)。周文介绍的仿分类目为社会科学类目,张文介绍的仿分类目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类目。周文和张文均对仿分类型作了归纳,并介绍了每种仿分类型的取号方法。但两位作者都没有认识到五花八门的仿分类型是因为《中图法》类目设置的不合理而造成的,更没有从改进类目设置上提出相关建议,而且其有些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有些做法也是不妥的。例如,周文赞同“仿照复分时,该加0就加,不该加0就不加,而不是一刀切地一律冠0”的观点,但又认为“K21/27中国各代史”的注释“均可仿K20通史分,仿分时一律冠0”全面合理、易操作。又如,张文认为,在《中图法》第五版K21/25类目中,部分类目用仿照中国通史K20分的结果列类,目的是为了突出某些时代著名的农民起义、史籍、史料、历史事件,并对TQ328.06仿TQ320分的过程作了演示。然而,既然是仿分结果,就只能在实际分类相关文献时才标引分类号,而不能把仿分结果设置为类目;“TQ328.06生产工艺”是“TQ328泡沫塑料”仿“TQ320一般性问题”中的“生产过程与生产工艺”分的结果,也就不能再仿TQ320分,因而《中图法》第五版在“TQ328.06生产工艺”类目右上角标识可仿一般性问题分的标记“⑨”是错误的,而且在“TQ328.0一般性问题”右上角标识“⊗”和“⑨”既是矛盾的,也是错误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仿分类目再作探讨,以帮助文献分类人员从本质上认识仿分类目及其仿分方法,并借此提高类目设置质量,防止重复列类、重复添加注释。
有作者认为,《中图法》的类目仿分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邻近类目的仿分(包括一般性问题仿一般性问题),一种是仿“一般性问题”分[3]。但这些表述是不准确的。首先,一般性问题仿一般性问题分没有意义。例如,“TD50一般性问题”的注释是“仿TD40分”,而“TD41/45各种矿山机械”的注释也是“仿TD40分”。既然TD50各子目与TD40各子目相同,那么,指示性类目的范围就应该是“TD41/5各种矿山机械设备”,因为矿山运输机械设备也属于矿山机械设备。其次,“一种仿一般性问题分”的表述有问题,是什么类目仿“一般性问题”分没有说明清楚。
周文将类目仿分类型归纳为一对一仿分、一对多仿分、多对一仿分、多对多仿分四种类型;张文则归纳为单个类目仿单个类目分、单个类目仿一组类目分两种类型。
事实上,所有的类目仿分类型都可归纳为专论性类目仿理论性(一般性问题)类目或专类复分表分。理论性问题中的各个子目或专类复分表中的各个子目均属于方面因素的共性问题,如果能构成理论问题,原则上应将其设置为与总论复分表“-0理论与方法论”体系相同的类目;如果各子目不具有理论性特征,宜将其设置为专类复分表的形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理论性类目中的子目既可直接分类文献,也可为专论性类目提供仿分依据;专类复分表中的类目则不能单独使用,需与专论性类目组配使用。而所谓专论性类目,是指构成各个学科体系的事物因素的类目,理论性问题中的子目或专类复分表中的复分类目则是学科体系的方面因素,对事物因素起到细化主题、明确归属的作用。
笔者根据周文和张文归纳的类目仿分类型,并结合《中图法》第五版设置的类目,从“专论性类目仿专论性类目分”和“理论性类目仿理论性类目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原有类目仿分结果和改进类目仿分结果进行了对比(见第3节)。
2.1.1 专论性类目仿专类复分表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分别在“A72恩格斯/A76邓小平”5个类目中重复了“仿A71分”的注释。“A71马克思”类目下则设置了“A711传记”“A712生平事迹、回忆录”“A717纪念地、故居、遗物”等7个子目。既然A72/76各类可仿A71分,那么,A711/717各类的内容必定是属于共性的问题。但这些共性问题不具理论性特征,故宜将其设置为专类复分表的形式。鉴于“A7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生平和传记”的类名拖沓冗长,宜以“革命导师传记”概括之。“传记”是指记录人物生平和主要事迹的文章[4],故生平事迹是对“传记”定义的描述,不宜将“生平和传记”作为并列类名,也不宜在“革命导师传记”类目下再设置“传记”子目。改进措施如下:
通过将不具理论性的共性问题设置为专类复分表,避免了在专论性类目中重复设置共性问题的弊端,使得类目的主题组配更加灵活、逻辑性更强。需要指出的是,《中图法》第五版在“K827社会政治人物”(史学传记)类目下注释“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等人物传记入此”,而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领导人既是政党人物,也是国家领导人物,为他们设置不同的类目是否合适值得商榷[5]。
2.1.2 专论性类目仿理论性类目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F326农业部门经济”类目下设置了“F326.1种植业”“F326.2林业”“F326.3畜牧业、饲养业”等6个五级类目,其中“F326.2林业”类目下又设置了“F326.20林业方针政策及其阐述”“F326.27地方林业经济”“F326.29林业经济史”等类目,并分别在“F326.3畜牧业、饲养业”“F326.4渔业、水产业”类目下注释“仿F326.2分”。除了“F326.7地方林业经济”外,“F326.20/.29”各类均属于具有共性问题的类目,并与“F30农业经济理论”部分子目相重复。
从这些类目中可以看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家副业等是构成农业部门经济的事物因素,而方针政策、经济结构与体制、经济史等是构成农业部门经济的方面因素,这些方面因素具有理论性的特征,故宜将它们纳入“理论与方法论”类目中。改进措施如下:
以上措施是对特定类目“F326农业部门经济”所作的修改,但它是有局限的,因为“F32中国农业经济”是“F3农业经济”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在依其他标准设置类目(如“F327地方农业经济”“F329中国农业经济史”)并再次依中国地区表分时,就把中国的地区号“2”与省、市的地区号分开了,因而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2.2.1节再作探讨)。
2.1.3 专论性类目仿不规范理论性类目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D91法学各部门”类目下设置了“D910.1理论”“D910.5解释、案例”“D910.9法律汇编”等疑似理论问题的类目,并在指示性类目D911/916下注释“可仿D910.1/.9分,仿分时一律冠0”。但D910.1/.9各类不具有理论性特征,因而以理论性类目形式编制分类号欠妥,而且强行将它们作为D91的四级类目违反了层累制的编码原理,“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更是令人费解。改进措施如下:
将共性问题以专类复分表的形式设置,类级清楚,仿分时就不存在一律冠0的问题,它与“D921/926各部门法”下的专类复分表是一样的,仿分时该加0就加,不该加0就不加。
2.1.4 专论性类目仿以专论性类目形式编码的理论性类目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S821马”类目下设置了“S821.1生理、解剖”“S821.3繁殖”“S821.4饲养管理”“[S821.7]疾病及其防治”“S821.8品种”“S821.9各种用途马”等9个五级类目,其中“S821.7疾病及其防治”属于交替类目,注释指引“宜入S858.21”,并在指示性类目“S822/829.9各种家畜”下注释“均可仿S821.1/.7分”。然而,S821.1/.7各子目属于共性问题,宜纳入“一般性问题”的范畴[6];既然“S821.7疾病及其防治”属于交替类目,仿分范围就不应包括S821.7,因为其注释“宜入S858.21”是针对马的疾病及其防治的类目,其他家畜的疾病及其防治并不是入S858.21,而是入S858相关类目;“生理、解剖”属于兽医学的范畴,而不是畜禽养殖学的范畴;“繁殖”的过程包括选种和育种,而遗传育种是育种技术之一;“肥育”宜是饲养管理的范畴。故宜删除“S821.1生理、解剖”“S821.2遗传、选种、育种”“S821.6肥育”等类目。改进措施如下:
事实上,“S821.2遗传、选种、育种/S821.6肥育”各类与“S81普通畜牧学”类目下的“S813畜禽遗传、选种、育种”“S814畜禽繁殖”“S815畜禽饲养管理”“S815.8肥育”“S816饲料”等的内容重复,区别仅在于“肥育”的归属不同。故宜将这些共性问题前移至“S810畜牧学一般性问题”中,再设置各种家畜、家禽类目,以节省分类法的篇幅。
2.1.5 含地区属性的专论性类目仿理论性类目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F49信息产业经济”类目下设置了“F490理论与方法”“F491世界信息产业经济”“F492中国信息产业经济”“F493/497各国信息产业经济”4个三级类目(F49与F4同级),并在“F492中国信息产业经济”类目下注释“如有必要,可仿F490分”。其中,“F490理论与方法”各子目是仿总论复分表“-0理论与方法论”的体系结构设置的类目,F491/497各类则是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但这些类目的设置既不规范,也不完整。一方面,根据总论复分表“-0理论与方法论”的体系结构,“方针政策及其阐述”对应的类号是“-01”,“历史”对应的类号是“-09”;“规划”属于“建设”中的内容;“规划与管理”中的“管理”又与“企业组织与管理”中的“管理”重复;而具有地区属性的类目,可在学科主类目下添加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依中国地区表分)”,否则就会造成分类标引重号。例如,周文认为《现代信息服务产业集群网络的区域模式比较研究》可编码为F492.5,但该类号与《华东地区信息产业经济》重号了。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产业经济史类目的遗漏,造成此类文献无类可归。改进措施如下:
将信息产业经济类目系统化后,避免了《中图法》原有类目设置混乱和缺漏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地理信息产业”的分类,目前《中图法》第五版没有一个合适的类目可以利用。从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检索得知,“地理信息产业”的文献,目前有P208、F426.67、F492、F492.3等不同的分类号,但这些类号与“地理信息产业”都不相符。所谓“地理信息产业”,是指以现代测绘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相结合而发展起来的综合性产业,而P208对应的主题是“测绘数据库与信息系统”,F426.67对应的主题是“中国计算机工业经济”,F492对应的主题是“中国信息产业经济”,F492.3对应的主题是“中国信息产业经济概况”。尤其是CALIS将《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一书编码为F492.3,与“东北地区信息产业经济”的类号重合,说明《中图法》第五版设置“F492中国信息产业经济”类目并注释“如有必要,可仿F490分”欠妥,该类目是F49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结果,但它忽视了中国地区表可按省、市复分的问题。
2.2.1 总论性的理论性类目仿总论性的理论性类目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F307农业部门经济”类目下设置了“F307.1种植业”“F307.2林业”“F307.3畜牧业、饲养业”等5个五级类目,并分别在“F307.2林业”“F307.3畜牧业、饲养业”“F307.4渔业、水产业”3个类目下添加了注释“如需仿分时,可仿F301/306分”。从编码形式上看,F307与F301/306都属于“F30农业经济理论”的下位类,但“农业部门经济”属于农业经济中的部门经济,是构建农业经济的事物因素,并不属于“农业经济理论”的范畴,而“农业经济结构与体制”“农业经济组织与管理”“农业经济史”等内容是构成农业经济的方面因素。显然,将方面因素与事物因素并列同级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根据农业部门经济与农业经济的隶属关系以及农业经济具有的地区属性,改进措施如下:
以农业的五个生产部门构建农业经济的事物因素,以共性问题构建农业经济的方面因素,符合类目设置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原则;事物因素通过依世界地区表分,可增强类目的伸缩性,避免了《中图法》第五版以地区属性作为农业经济主标目、在地区农业经济类目中重复设置理论性类目和农业部门经济类目的弊端,节省了篇幅,增强了实用性。至于“农业经济地理”的类目设置,本研究作为“理论与方法论”的内容来设置,但如果将其与“F38”并列同级,编码为“F39”,再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依中国地区表分)”也未尝不可。
2.2.2 专论性的理论性类目仿总论性的理论性类目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F821世界货币”“F822中国货币”“F823/827各国货币”等类目中分别设置了包含“政策”“货币制度”“货币史”等理论问题的类目,而在“F820货币理论”类目中,除了没有设置“货币史”类目外,其他各类与专论性类目中设置的类目基本相同,只是在编码和用词上有所差异。事实上,在“F821世界货币”“F822中国货币”“F823/827各国货币”等类目中设置的下位类,就是重复“F820货币理论”中的理论性问题,而“F821/827”各类是“F82货币”类目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因此,本研究认为可进行相应的归并。改进措施如下:
将货币作为主标目,将货币共性问题以“理论与方法论”的形式加以设置,并根据货币的地区属性添加“依世界地区表分”的注释,不但可节省篇幅,而且提高了类目设置的逻辑性;补充“货币地理学”类目,则解决了该类文献无类可归的问题。
此种情形在《中图法》第五版中所占比例最高,几乎所有大类和小类的学科类目都存在重复设置总论性的理论性类目的问题,特别在“TJ武器工业”大类中,除了设置总论性的理论性类目外,还在各种武器类目中重复设置了与总论性的理论性问题内容相同的类目,不但没有发挥总论性的理论性类目的仿分作用,而且造成了《中图法》的臃肿。
笔者分别选取《中图法》第五版“D91法学各部门”“F3农业经济”“S82家畜”3个类目作比较,分析其原有类目及其仿分结果与改进类目及其仿分结果的差异(见表1)。
表1 《中图法》第五版原有类目仿分与改进类目仿分结果
在类目设置方面,原有类目设置不符合逻辑。例如,“D9法律”类目下分别设置了4个三级类目“D90法律理论”“D91法学各部门”“D92中国法律”“D93/97各国法律”,其中“D91法学各部门”(规范称谓叫“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属于法律的构成要素,但D91之下的类目,除了D911/915属于部门法外,“D916司法制度”“D917犯罪学”“D918刑事侦查学”“D919法医学”等并不属于部门法,故与D91不存在隶属关系,而D92、D93/97是D9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在以地区属性作为分类标准的情况下,D91也可以理解为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颁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描述,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系构成,其它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基本相同。但《中图法》第五版却将D91中的部门法重复设置在“D92中国法律”和“D93/97各国法律”类目中,从而形成了多重列类,而且法律的属与种被地区号分隔开来,不能揭示法律的种属关系。再者,根据经济法的划分,经济法包括财政法和金融法[7],但在《中图法》第五版D91、D92、D93/97等类目中,编码形式却变成了财政法包括金融法和经济法:“D912.2财政法”“D912.28金融法”“D912.29经济法”;“D922.2财政法”“D922.28金融法”“D922.29经济法”;“22财政法”“228金融法”“229经济法”三种法律的分类号属于层累制编码而不是八分制编码,强行将它们并列同级不符合类目的层级关系。
在“S82家畜”“S83家禽”等类目设置上,《中图法》第五版将“繁殖”“饲养管理”“饲料与营养”等共性问题作为专论性类目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将它们与“品种”“用途”并列同级也不符合逻辑,因为家畜、家禽原则上可按品种和用途划分,但不能从繁殖、饲养管理、营养等方面划分。再者,将“S821马”“S831鸡”单独设类,造成“S822/829.9各种家畜”“S832/839各种家禽”不包括“马”和“鸡”的逻辑性错误,也违反了类目设置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的立类原则。
此外,《中图法》第五版在依地区属性设置类目的情况下,还设置了涉及地区属性的类目,如“D927地方法制”“F327地方农业经济”“F427地方工业经济”等(这些类目皆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这些做法是欠妥的,因为这些类号中的“2”是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结果,而中国地区表可再依省、市分,因而再设置地区性类目不但违反逻辑,而且增加了分类法的篇幅。
在类目仿分方面,仿分结果不符合主题标引规则。根据主题词标引规则,学科属性是主标题,方面因素是副标题,地区属性或时代属性是副副标题。如四川省民国时期农业经济史,主题标引应为“农业经济—历史—中国四川省—民国时期”,正确的分类标引应为“F309.271.06”,其中“F3”代表“农业经济”,“09”代表“历史”,“271”代表“中国四川省”,“06”中的“0”为跨越市级单位所添加,具体编码则根据中国地区表专类复分表取号,“6”是依中国时代表取号。但《中图法》第五版在“F30农业经济理论”类目下并没有设置“农业经济史”类目,而是将其重复设置在F31、F32、F33/37等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类目中,从而导致相同主题的图书被分散在多处,不便于读者利用。更令人费解的是,《中图法》第五版在“F329中国农业经济史”类目下分别按时代和地区属性设置了两个类目“F329.0各时代史”和“F329.1/.7各地区史”,从而导致涉及地区属性和时代属性的经济史文献难以被准确归类。
根据类目设置原理,基本上可分为总论和专论两部分,而总论性类目可被专论性类目仿照复分。但“S82家畜”“S83家禽”等类目下没有将共性问题设置为总论性类目,从而导致同级类目仿分时,类号少一个层级。如“牛的人工授精原理”,按原有类目编码为S823.34,按改进类目编码则是S823.034。前者的分类结果(主题标引为“牛—人工授精”)与“S823.91乳牛”(主题标引为“乳牛”)主题不相同类级却相同,因而不合逻辑;之所以在复分号34前加一个0,原因是“S823牛”是“S823.8品种”和“S823.9用途”的上位类,在上位类仿照复分时,宜在复分号前加一个0,以避免与下级类目重号。在遵循层累制编码和有效仿分的情况下,“牛的人工授精”编码S823.034与“乳牛饲养管理”编码S823.914,两者的类级就相同了。
此外,原类目中“D91法学各部门”类目下的D910.1/D910.9各类和“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的D920.0/.9各类,依照层累制编码原理应该属于五级类目,但在没有设置过渡类目D910和D920的情况下强行将它们当作四级类目是错误的,在类目仿分时就会混淆类目的层级关系[8]。D910.1/.9和D920.0/.9各类不具理论性特征,不宜将其以“理论与方法论”的形式设置,应以专类复分表的形式设置,像“D921/926各法律部门”之下的专类复分表是规范的,但在“D92中国法律”类目下又设置内容基本相同的D920.0/.9则犯了重复列类的错误。
从表1的仿分结果可以看出,原有类目的仿分结果,将同类文献归入不同类列的类目之下(如中国民法类号为D923,英国民法类号为D9561.3),不利于读者利用;改进类目后的仿分结果,将同类文献归入同一类列的类目之下(如中国民法类号为D913.02,英国民法类号为D913.056.1),从而方便了读者利用。
《中图法》第五版学科类目的设置,没有严格依据学科的事物因素和方面因素进行科学组织,基本上只是类目的随意堆砌,从而造成了类目之间逻辑混乱、仿分形式多样化的问题。任何学科类目的设置,都可分为事物因素和方面因素两部分,事物因素是构成学科的主干,也是主题标引的主标题;方面因素可根据其内容属性以“理论与方法论”或专类复分表的形式设置,构成事物的副标题;而涉及地区或时代属性的学科,都可依世界地区表或国际时代表分,构成事物的副副标题,从而形成“主标题—副标题—副副标题”的逻辑关系,仿分形式最终也就只有“专论性类目仿理论性类目或专类复分表分”的情形。《中图法》第五版存在的多种多样的仿分形式,缘于类目设置的不规范。因此,严格依据学科的事物因素和方面因素组织类目,是避免仿分形式多样化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还要遵循层累制的编码原理,纠正“一般性问题”类目不作为分类文献的依据的错误做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