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数字化实践的版权挑战与应对

2022-12-06 23:23:28魏鹏举魏西笑
关键词:原创性文化遗产数字化

魏鹏举 魏西笑

在数字经济时代,文化文物部门开发的数字化文化遗产资产(包括对可移动或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进行的摄影、摄像、电子扫描、3D建模等形态的数字化开发及其数据化处理所形成的数字格式资源),通过收取数字文件的服务费、合作授权收益乃至销售非同质化代币(NFT)等基于版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形式,日益成为永不枯竭的文化金矿。因此各大博物馆也愈来愈重视自己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开发利用,并普遍使用版权声明来覆盖网站上的所有数字内容,限制公众的自由使用。鉴于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作为对象化复制的数字文件,保管方是否可以申索版权,这个问题在西方逐渐受到了重视,而目前的法律实践并不支持排他性版权保护。然而,这种倾向显然并非文化文物行业的共识,这些行业部门消耗大量心血及巨额经费开发整合的文化遗产数字资产,如果不受版权保护,不仅是对专业劳动的不尊重,也会让文化数字化的工作受挫。目前,关于文化遗产的数字版权,在行业实践中是默认的,但在为数有限的法律判例上是不支持的,这就产生了一个存在冲突的模糊的版权归属区域。随着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场景的增加,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法律挑战将更为严峻,对于文化创意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更为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于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行业实践、法律挑战及其可能趋势作系统梳理,在学理意义上探讨创新发展的可能性。考虑到研究的前瞻性需要,本文主要聚焦于文博馆藏资源的3D模型这个新生的复杂数字化对象。

一、数字化是当前文化遗产实现“三好”的最优选择

对待文化遗产,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更好地实现其传承和利用的价值,这是长期以来最为困扰文化文物部门的难题之一,数字技术及其应用体系在实践中正在成为目前解决这个难题并有效平衡“三好”(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最优选项。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是可被电子计算机识别的二进制数字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科学技术,可以很好地实现图、文、声、像等媒体融合。现代数字技术可以应用到各类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不可移动或非物理形态)的保护中,在做到原真性“数字克隆”的同时,在最大程度保护原物原状的情况下,也为长期保存、系统研究、专业保护以及公共展示、文创开发等创造了“数字孪生”环境。正是由于数字化手段的日益普及,文化遗产的商业化乃至产业化开发成为文化文物部门越来越可以广泛开展的业务,这不仅可以推动文化遗产的现代传承、增强文化共同体意识,也可以有效地补充文化文物部门的经费并助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数字化条件下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中国实践

文化遗产相关文创产品或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是由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全社会文化自信提升以及文化文物单位运营机制创新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文化性需求的增长和多样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我国居民人均教育文化娱乐的消费支出为2513元,占整体消费支出的11.7%,同比增长了12.9%(1)国家统计局:《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1/t20200117_1723396.html, 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7日。;2019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4.4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5%。文化经济的增长不仅体现在总量指标上,其多样性是更具代表性的高质量特征。在公共文化事业保障居民基本必要文化需求的基础上,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满足了人民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文化需求,这些年原本属于小众冷门的文博行业不仅“活起来”也日益“火起来”,甚至成为社会新时尚,这是中国文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特征性指标窗口,经济发展与文化自信实现正向互动激励。互联网与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加速了这个进程。以故宫博物院为例,自2007年故宫文创团队开始起步,第二年故宫淘宝上线,故宫授权的文创产品覆盖面不断延展,从一般文具产品到餐饮甚至美妆等都有故宫身影,故宫博物院的网红之路和商业之路都一帆风顺。故宫文创产品线上线下的销售额从2013年的6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5亿元(2)广告主蓝皮书:《中国广告主营销传播趋势报告No.9. 创利15亿,来看看故宫文创的走红秘诀》,https://www.pishu.cn/zxzx/xwdt/563100.shtml, 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5日。。

在中国,文化遗产“火起来”得益于数字经济东风,更受益于政策的支持鼓励。2013年中央提出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文物“活起来”。2015年3月颁布《博物馆条例》,明确博物馆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为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创造了制度条件。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5月原文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国家文物局又发布《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均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文博文创相关产业。2021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宣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将中华优秀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战略进一步具体化实践化长效化,坚定了全社会在数字经济时代着力繁荣发展文化创意事业的信心,明确了文化文物单位实现创新发展的路径方向;在具体实施方面,在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方面的强调令人印象深刻,这是实践方面的重点也是痛点。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文博的数字资源在商业中的应用愈发普遍,其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关于文化资源的数字版权问题在实践中越来越成为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文博机构对文创产品的开发和传播带来了新机遇,但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挑战。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版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在作者去世后70年到期,作品将不再被版权保护而成为公共文化资源,理论上也就成为属于全人类的共有财富。因此绝大部分普通观众可以接触到的文化遗产,早已不具有私权意义上的版权了。不过,文博机构是否可以主张其实际管控的文物数字复制品的版权,并基于数字复制品进行文创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在实践中依然是一个有争议且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了解决文物资源的数字复制品版权问题,2019年国家文物局在颁布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提出,为了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切实解决制约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馆藏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博物馆可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再次创作而获得著作权。虽然此指引不具备法律执行力,但它表明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困惑和它的价值逐渐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表达了文博单位的创作者对数字版权归属的态度,也为这一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做出了有意义的尝试。

(二)文化遗产数字化商业运作在全球的新拓展

以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为主体,基于文化遗产等公共文化资源的授权性商业开发,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历史远比中国大陆区域要更早也更成熟。从既有的文博机构的商业开发授权模式来看,博物馆授权第三方进行文创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中的知识产权授权规定其实是一种包含了文化遗产数字资源使用特许、特定商标和品牌使用授权的一揽子协议,数字版权的问题采取了模糊处理。因此,虽然文博文创产品是依托文化遗产的数字资产进行开发的,但实际上其产品价值一般并不体现为每一个具体文物数字副本的版权使用费,而更主要仰赖文博机构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溢出效应。也就是说,文创产品的市场号召力其实来自文博机构的品牌背书,而并非文化遗产的数字版权。以一套价值500元的故宫联名口红为例,商品的溢价其实主要自于消费者对故宫品牌的喜爱,但如果换成一个不太知名的博物馆,即使是基于同样珍贵文博资源的设计开发,可能很难卖上这个价位。

文化文物机构顺势而为,开始尝试拓展基于文化遗产数字资产的版权化商业变现机制。意大利佛罗伦萨的乌菲兹美术馆2021年5月14日,以米开朗基罗画作《圣家族》(DoniTondo)为原型的加密艺术品以14万欧元(17万美元)的价格售出,美术馆与发行方各获得50%的收益(7)My Modern Met, “Uffizi Gallery Turned a Michelangelo Painting into an NFT and It Sold for $170000”,https://mymodernmet.com/uffizi-gallery-michelangelo-nft-art/, 访问日期: 2021年10月20日。。世界最大博物馆之一的俄罗斯冬宫博物馆于2021年8月与Binance NFT合作铸造并拍卖包括达芬奇的《哺乳圣母》(Madonna Litta)、梵高的《紫丁香》(Lilac Bush)等5幅大师画作的NFT,拍卖总价值超过444000美元(8)CoinTelegraph, “Russian State Hermitage Raises $4-40K Via Binance NFT Auction”, 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russian-state-hermitage-raises-440k-via-binance-nft-auction, 访问日期: 2022年2月2日。。

那么,进入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阶段,NFT形式的加密数字产权交易模式在文博领域的成功商业化实践是不是就意味着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确权问题已经实际解决了呢?文化遗产数字化开发利用依然面临版权桃战。

二、文化遗产数字复制的版权挑战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人们就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版权、相邻权利、商标权、商业名称权、反不公平竞争权,以及来自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的其他权利。“版权”(copyright)也就是“著作权”,字面意思是“复制权”,该词的使用来源于英国王室曾经对特定出版商颁布的垄断出版许可制度,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版权意味着作者不仅应享有作品的财产权,而且还应享有精神权利。

版权越是重要,版权认定与保护的问题也就越复杂。尤其是随着文化科技的发展,文艺作品版权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创造性”概念不断遭受到挑战,比如摄影技术在19世纪初对版权的理论结构发出的严峻挑战,人类对创造力的理解被自身发明的颠覆性的技术所动摇。文化科技发展到今天,照片、3D打印或数字扫描等,这些应用技术而非人的直接创作形成的产品,是否具有版权属性并应受到版权保护?这个版权问题即便在国际版权法体系经过一段漫长时间才最终接纳了摄影作品后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在新技术的不断演进中依然模糊不清。再有,如今主流法律体系认为,版权保护的实质在于作者对其创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于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中也正式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版权的本质是私权(9)管育鹰:《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以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趋势为视角》,《法律适用》2016年第12期。。那么,作为公共文化资源的文化遗产,其数字化复制文件是否应该和是否可能得到私权属性的版权认定和保护呢?

(一)版权挑战之一:技术性复制是否具有原创性?

原创性(originality)又称独创性,这是目前国际法律界主流的认定作品能成为版权客体的首要条件。在全球版权法律体系中最有影响力的判例之一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91年审理的Feist一案。法庭在判决文书中强调,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该作品包含“一定程度的独创性”(a degree of originality),同时拥有原创性的作品是指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且含有“至少一点创造力”(at least a modicum of creativity)的作品。至于其思想内容是否是前所未有、独特空前的则与认定是否具有原创性无关。这一点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回到文化遗产数字版权这个具体问题上,原创性的争议与探讨其实还在路上。文化遗产数字化,尤其是如今主流的3D建模形态,其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否具有“独创性”,无论从客观表现还是主观意图进行判断,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有争议的关键点。从文物的原真性保护原则以及专业研究的需要,数字化工作的理想目标是纯粹的最少畸变的“数字克隆”,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对于数字文件可观察形态的要求还是数字化工作努力的主观意图,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工作都不以“独创性”为追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确认在法律意义上无法成立。但换个角度,数字文件无疑是不同于物理现实的一种全新的存在形态,而且无论是信息采集、建模加工还是展示呈现、传播效果都需要专业化的人工参与和不可避免的人为创作,这么看来,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对象,无论是客观形态还是人为创作因素,被赋予版权是完全成立的。

(二)版权挑战之二:公共文化遗产的数字复制文件是否受版权保护?

从国际上已有的判例来看,如果数字化复制对象本身受版权保护,数字复制文件就不可再赋予版权,代表性的判例如Meshwerks, Inc. v.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18)参见美国法院判例Meshwerks Inc. v. Toyota Motor Sales U.S.A. -528 F.3d 1258, 2008。2003年丰田聘请Grace & Wild(G&W)公司为其新车型做广告,G&W委托Meshwerks公司做了实车的3D线框模型,然后通过添加细节、颜色、纹理、光影效果完善数字模型,随后将数字模型应用到了印刷、网络和电视媒体的广告中。Meshwerks以合同仅提到电视广告用途为由提出对G&W的诉讼,认为被告不仅违反了协议也侵犯了其线框模型的版权。法院通过测试数字模型的原创性和作者的意图认为线框模型仅仅是对丰田产品的复制,不构成原创,不足以获得版权保护。;对于没有版权保护的公共文化遗产的数字版权要求是否给予确认,现有的判例则围绕是否具有“原创性”存在大相径庭的判决导向。下面以若干具体判例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在这个案例中,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Bridgeman Art Library)雇用了自由摄影师来拍摄公共艺术品,并以全尺寸彩色透明胶片和数字文件的形式保存这些图像。除此之外,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还在每一张透明胶片上附上了色彩校正条,以确保其真实地反映了原作在拍摄时所处的环境。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以透明胶片和CD-ROM数字文件的形式发布其图像。高分辨率的透明胶片通过许可协议提供给客户,而低分辨率的CD-ROM图像通常作为数字目录免费提供给客户。之后Corel公司推出了一套CD-ROM光盘,其中包含700幅著名画作的数字复制品。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在这里声称,Corel已经侵犯了大约120张图片的权利,并声称其透明胶片已经获得版权注册。

与Meshwerks案相似,纽约地方法院审查了彩色胶片是否足够原创以保护版权。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1988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和Feist案,进一步完善了原创性标准,这在版权法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强调,作品必须来源于作者,不能复制其他作品才可以被认为是原创的,但不需要完全原创或形式新颖。这一原则表明,在复制过程中的技术、劳动或判断不能赋予作品独创性,必须有一些重要的修改或添加额外的修饰元素,才足以使整个作品成为原创作品。

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几个寻求原创性的主张。尽管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转换了图像的介质,并在图像中附加了色彩校正条,但无法建立足以支持原创性的变化。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原创性的要求,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的图像不具有版权(21)参见美国法院判例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 36 F. Supp. 2d 191, 1999。。

2.认可数字复制的专业性再创造而支持版权保护的若干法律实践。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制作的高质量、高精度的文物数字复制模型是否拥有版权的问题,其实和出于忠实记录而拍摄的照片或影像是否应该受版权保护的争议是一以贯之的。目前来看,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来自加拿大、新西兰、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判例是承认专业化的技能、判断力等可以是其劳动成果被授予版权的依据。

在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一案中(22)参见加拿大法院判例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2004 SCC 13 (CanLII), 1 SCR 339, 2004。,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麦克拉克莲(McLachlin)指出,原创作品是技能和判断练习的产物,而“技能”是对个人知识的使用,“判断力”指的是在创作作品时,通过比较不同的可能选择,形成意见或观点的能力。此外,鉴于制作过程所需要的技能和判断力,因此投入的劳动不应该被描述为单纯的机械劳动。但如果所需的技能和判断力过于微不足道,则该作品不值得作为“原创”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例如,试图仅靠改变某文稿的字体,以产生另一种所谓“全新”作品的劳动,其中所需的技能和判断力都不足以获得版权保护。这就为普通数字复制品和高质量复制品之间划定了边界。

在新西兰,正如James & Wells律师事务所在解释法律条文时所强调的,原创性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时间、劳动、技能和判断的产物(23)James & Wells, Copyright FAQs, https://www.jamesandwells.com/resource/copyright-faqs/l, 访问日期: 2021年10月15日。。因此,原创性和版权是可以通过证明在制作作品时所使用的技巧和努力获得的,即仍然承认辛勤原则。同时,新西兰文化机构进行的采访显示,摄影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技能,才能为收藏品中的一件物品拍摄一张合适的数字图像。因此,无论原始物体本身是否属于公共领域或是否受版权保护,这些图像都将受到版权保护(24)Corbett S.,Boddington M.,“Copyright Law and the Digitis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Centre for Accounting”, Governance & Taxation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011.。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原创性的摄影摄像作品依法享有作者去世后70年的保护期,而那种不需要创造性由摄影师纯粹复制出来照片等产品也应受第72条规定的相邻权利的保护(25)Beck B. and et al., Wikimedia Loses German Copyright Case Overphotographs of Public Domain Paintings, https://www.allaboutipblog.com/2016/07/ wikimedia-loses-copyright-case-over-photographs-of-public-domain-paintings/, 访问日期: 2021年10月29日。。2016年6月,柏林地区法院对瑞斯·恩格尔霍恩博物馆(Reiss Engelhorn Museum)诉维基媒体基金会(Wikimedia Foundation)一案做出了裁决,其中指出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复制品同样拥有版权,尽管其目的是尽可能忠实地复制原作,而不是进行新的艺术性诠释。由于创作复制品所需要的努力和专业知识,公共领域画作的数字化版本有权获得新的版权,且有关照片受到第72条权利的保护。法院认为,博物馆的复制品不仅拥有照片的版权,而且博物馆可以视情况限制游客制作复制品(26)Moody G.,Digitising Public Domain Images Creates a New Copyright, Rules German Court, https://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6/06/digitising-public-domain-images-creates-a-new-copyright-germany/, 访问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意大利著作权法对于摄影作品的版权认定与德国相似,除了规定摄影作品像美术作品一样有作者死后70年的保护期外,也规定那些为拍摄人物、事件、自然、社会生活场景等获得的缺乏原创性的照片拥有自拍摄完成之日起共20年的邻接权保护期。挪威、西班牙、奥地利等欧洲国家也为摄影作品和普通照片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27)WIPO,Lex Database,https://wipolex.wipo.int/en/main/legislation, 访问日期: 2021年10月27日。。在某种程度上,将照片做类似的区分也反映了这些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客体原创性的强调和区分事实信息收集记录与知识信息创造两种行为不同性质和智力贡献的逻辑思维(28)管育鹰:《摄影作品与普通照片区分保护刍议》,《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1期。。

虽然目前在法律上类似明确的区分对待只针对照相和摄影作品,但这样的先例无疑对版权保护如何更好适应多样化的数字复制技术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经验参照。

三、探讨实现文化遗产数字版权价值的合理机制与合法路径

从上述对版权法和经典案例的梳理与分析可以看出,在法律实践中,针对公共文化领域数字复制品的版权主张,围绕着是否具有创造性这个标准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和传统技术条件下的摄影摄像相比,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资产,不仅数据规模更为庞大、品质更为精良,而且综合价值更为重大。中国在“十四五”规划期明确提出要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这项工程不仅需要政府的作为,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市场作用。结合国际上文博数字化权益主张的最新实践进展,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前提下,文化遗产数字版权可以以知识共享协议的方式得到合理认定,对于不同保管类型的文化遗产的数字权益应进行分别确权。

(一)知识共享协议:着眼数字化未来的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确权模式

目前,国际上日益得到广泛认可的关于公共文化类版权主张的通行规则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4.0版本。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一种适用于公共领域的文化创意作品的版权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图像、视频、博客、电子文档、书籍、数据集等。这种特定版权主张提倡,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共享(通过任何媒介和任何形式复制、转载本作品)与改编(在任意用途下合成、转换和改造本作品)版权所指向的内容,甚至是部分商用,只要遵循许可证条款(注明版权归属、相同方式共享、不得附加限制),版权方就不能收回这些权利(33)Creative Common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https://creativecommons.org/faq/, 访问日期:2021年10月22日。。不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目前并不具有实际法律约束力,虽然很多博物馆从公益性的角度接受这样的知识共享协议,但在其版权声明中都强调,这些数字图像不能被用于商业目的,这意味着博物馆实际仍然控制着其管控的文化遗产数字资产的商业化开发专有权。

鉴于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其对应的数字化资产也随之具有了显著的公共属性,尤其是对于非营利性文博管理机构或借助公共财政资金实现的数字化资产,以公益为目标同时又基于版权认可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确实是一种合理的方式。可以设想,当区块链技术更进一步普及和普遍之后,在数字经济日益成长和成熟的情况下,文化遗产数字版权可以通过区块链实现永久可追溯确权,超越传统作为私权的排他性版权许可与保护模式,在畅通公益性公共共享的同时,也能给予实际为实现这些数字资产而做出专业努力与付出的“原创性”机构或个人以商业化开发的回报与激励,比如前面提到的基于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NFT变现。

(二)针对不同类型文化遗产数字化资产进行差别确权的可能性

版权认定的核心价值是激励创新并促进创新效益的最大化,这也就意味着要与时俱进地依据创新机制以及环境变化进行适应性改进,意味着要在新技术条件下重新调整版权私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互联网和数字科技突飞猛进的过程中,文化领域的版权认定、共享、保护等问题都遇到了新挑战,此前的版权协议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新与传播实践。前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提出和推广,是来自社会的自发努力,试图提倡一种平衡私权与共享、建构合理版权层次、保留部分权益的新版权理念。

除了社会的自发努力,以国家政府为主体、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数字版权制度探索也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展开。欧盟在这方面的作为广受关注:2001年发布的《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简称“2001年指令”)是欧盟在版权法领域的第一次统一立法尝试;2016年推出《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简称“新指令”)第一稿以来,历经两年多的磋商谈判,2019年4月15日,最终稿在欧盟理事会以71.26%的比率通过。欧盟的努力就是试图在数字经济时代探索具有实际司法效力的跨国版权界定保护机制。“新指令”明确了三个领域的版权主张例外,即以科研目的进行大数据分析、以教学目的进行数字方式和跨境的使用以及文化遗产的保存。“新指令”最终稿第6条提出,“成员国应规定,为保存作品或其他内容的目的,以及在此项保存的必要范围内,文化遗产机构以任何格式或媒介复制任何由其永久收藏的作品或其他内容”(34)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曹建峰、史岱汶译,腾讯研究院,https://www.sohu.com/a/307290216_455313, 访问日期:2019年4月11日。属于版权侵权的例外。文化遗产机构是指面向公众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或音像遗产机构等。“新指令”相对明确地解除了文化遗产数字化前置性的版权限制问题,但并未对于数字化成果的版权认定做出规定。

中国迈入数字经济时代的步伐更快,数字经济在中国文化领域的渗透也更为深广,以国有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可以很便利地解决数字化的前置版权问题,但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战略任务对于文化遗产数字版权认定的制度性建设则有迫切需求。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主体内容是各类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集成,这其中的构成很复杂,其中涉及文化遗产的有国有事业单位集中管理或收藏的图书、艺术品、影像制品等文献资源和物质文化遗产等,也有民间社会分散的私人收藏,还有海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如果不对文化遗产数字资产的版权价值进行合法的确认和评估,就会存在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在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如何激励社会以及市场力量的参与问题,其二是国有文化数字资产进行社会化市场化开发时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问题,其三是无序开放使用可能导致的搭便车与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鉴于中国具体国情和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需求,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分类确权与管理是必要且可行的。总体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化遗产数字版权主张模式,中国各类以及进入公共文化领域的文化遗产数字内容都可以适用这个版权协议。国有文化数字资产需要设置文化安全或国家管控的前置审查条件,在此基础上,鼓励文化数字版权的公益性共享传播,同时保留具体管理机构的商业化开发运营的版权权益。对于民间私人收藏品的数字化保护与开发,明确的数字版权认定更为必要和有长远价值。中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继承、获赠、合规购买的收藏文物,可以合法流通,但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买卖规定条款。民间收藏品的法律权属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如果承认私人收藏文物的数字版权,加上鼓励实物捐赠的措施,通过厘清文物资源的公共与私权权利边界,在促进文物实体的公共保护基础上,也会有力有效地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的数字化资产同样需要依据资产属性做差别确权,比如,由财政资金或非营利性资金开发的可以使用一般共享知识许可协议,而市场化资本开发的应该授予明确的排他性专属版权。

总体来看,在数字技术日益成熟并广泛渗透的时代,文化遗产通过数字化方式可以很好地提升保护、传承与利用的效率,这已经成为全球文博行业的共识。中国在“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发展愿景中,明确提出了“分类采集梳理文化遗产数据,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整理出版300种中华典籍,实施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建设国家文化遗产科技创新中心”等文化工程。文博数字化在工作实践中全面展开,但其中涉及的文化遗产数字版权问题却并未得到广泛的认真讨论和严谨应对。虽然基于技术的复制在版权理论探讨和实际判定方面从一开始就存在含混之处,但随着数据作为资源和资产的价值已经大到影响整个经济与文化未来发展格局的程度,文化领域数字版权价值的确认需要在制度上作出清晰的界定,既要兼顾利益相关方的现实,也要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未来可能性。

猜你喜欢
原创性文化遗产数字化
沈阳师范大学原创性学术著作评介
——开阔的价值理论与经济实践的视野
沈阳师范大学原创性学术著作评介
——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理
沈阳师范大学原创性学术著作《民间叙事与区域史建构》评介
与文化遗产相遇
小读者(2021年6期)2021-07-22 01:49:46
家纺业亟待数字化赋能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艺术品鉴(2020年9期)2020-10-28 08:59:08
非物质文化遗产欣赏
——围棋
文化产业(2020年23期)2020-10-15 08:00:12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数字化制胜
中国卫生(2016年2期)2016-11-12 13: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