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 蓓,杨慧铭
(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山东 济宁 272000)
在地球环境不断恶化的过程中,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很多野生动物都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消失,使得地球的物种数量在逐渐减少,对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严重影响。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对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十分重要,我国通过建立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来保障野生动物的安全,但是在立法与执法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保护法的作用,导致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仍然在逐年减少。因此,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执法管理力度迫在眉睫。
因我国领土面积较大,且气候及地形多样,野生动物的种类也相对丰富,有很多珍贵的物种,但是一些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仍然在逐年减少。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颁布了相关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早在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稀有生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对法律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从而对野生动物保护更加的规范,进入法制化管理的阶段。同时我国还对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进行重点管理,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生活及繁衍环境,确保野生动物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繁衍传承的目标,为世界生物多样性做出重要贡献。
2.1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中,将人作为中心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与管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存在阶级差异,人能对野生动物进行控制,这就给野生动物的保护带来阻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捕杀,使得保护法失去了从根本上保护野生动物的效力。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理念的偏差,人类很大程度上都将自身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标准,没有认识到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及生命平等性,导致野生动物保护法遭到一些人的不满。
2.2执法活动存在困难我国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执法管理时,因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而是由其他部门进行兼管,导致相关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投入到对野生动物的管理中,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执法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大量掠夺,导致野生动物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兼管部门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自身职责不够明确,缺乏责任感。对市场中售卖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监管力度不足,很多野生动物在市场中正大光明的被售卖,但却没有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得野生动物的交易更加猖狂。
2.3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野生动物保护单纯依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公众的监督力量在野生动物的保护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但是当前阶段,我国大多数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内容并不了解,同时没有认识到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对售卖野生动物的情况并不重视,没有参与到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中,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难以进一步推进。政府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提升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参与度,公众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4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制定不科学当前,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中采用等级制度保护形势,主要保护的动物对象具有鲜明的特征条件,其主要是针对珍贵、濒危的动物实施保护,同时对经济有重要影响以及对科研事业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动物加强保护。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保护对象设置了较为严谨的条件,但是对大部分野生动物来说,没有具体的保护政策,使得大部分的野生动物没有得到实质的保护。对一些普通的野生动物来说,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通过行政许可以及收费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对绝大部分的野生动物,其自身没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及科研价值,其受到的保护等级较低,甚至对一些野生动物没有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忽视了对一些动物的保护。这是由于人们认为这些动物的保护价值较低,没有清晰的认识到这些动物对生态系统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2.5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保护效果。这是由于在实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相关保护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其中在保护法的第十四条中阐述,由于保护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等级的野生动物,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其中损失可以指农作物的损失,也可以指其他方面的损失。而补偿来源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提供。但是这条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在当地政府的保护下,很难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人们的保护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政府的赔偿力度有限,甚至不予落实。这会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造成较大的干扰。由于没有良好的政策保护,使人们的执行力下降,对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的意识以及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同时,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通常人烟稀少,而这种地方相对来说比较偏远和落后,对当地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度更为不足,并且其地方政府的补偿力度十分有限,不能将法律良好落实。在具体的补偿办法中表示出,通常情况下,规定相应的赔偿金由省、市、县进行提供和分担,但是实际情况中,主要是由省级政府对其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的补偿工作中较为繁琐,使得一些人们得不到相应补偿。
3.1转变立法理念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中,立法人员要转变立法理念,将人类与野生动物放在平等的位置,每一种动物都有生存的权力,没有任何人能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命。在全球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已经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导致一些物种灭绝。因此,现在急需要对现存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践行“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人类只是自然中的一部分,没有凌驾于自然的权力,因此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立法时,要始终贯彻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理念,制定切实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3.2提高执法人员职业素养要想提升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管理水平,首先就要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将执法职责进行划分,让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在专业的管理中得到落实。同时还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明确自身职责,用更加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另外还要加强市场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市场中野生动物交易情况进行排查,并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关处罚,切实减少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杀,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
3.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一直存在,普通群众对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并不全面,同时对相关法律也并不了解,因此对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抵触。因此,要提高公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视,政府可以通过各种信息化平台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现实,扭转群众长期对野生动物的片面认知,让公众认识到捕杀及售卖野生动物的错误行径。同时政府还要建立网上监督举报平台,鼓励公众对各种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使公众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中,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充分发挥效力。
3.4扩展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有限的问题应当加强重视改善,对一些野生动物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问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保证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使大多数的野生动物均能得到相应的保护。为了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应当加强对保护制度的调整,将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度改为普通保护制度,并建立相关辅助保护制度,以及特殊保护制度,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使更多的野生动物受到相应的保护,维持平稳的生态功能。同时,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仅对动物本身进行保护是十分不够的,而是应当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使野生动物在此感到安全且自由,并进行繁衍生息。国家应当重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野生动物国家公园、栖息地和湿地等。人类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为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环境,并加强对栖息地的恢复和保护,使得动物有良好的生存空间,并促进野生动物健康成长。
3.5加强完善野生动物相关补偿机制由于人们在野生动物的实际保护工作中可能会对农作物及其他财产造成损失,这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一定的补偿机制,使得野生动物的保护行为良好落实。而在实际情况中,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应的要求,但在执行情况中没有良好的落实,使人们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不利于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行动的开展。对政府补偿政策不落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缺少相应的补偿能力,野生动物常出没的地方通常在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的经济条件有限,但是此地的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动物对庄家的干扰现象时常发生,而政府却无力对其补偿。因此,应当建立完善且有效的法律机制,针对这种情况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明确政府补偿措施,并由中央对相应地方进行补偿支持,使其有能力进行补偿工作。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中的重要一员,对地球的生态建设有重要作用,因人类长期对地球资源的开发与破坏,导致很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牵连,野生动物的繁衍受到影响,很多野生动物都濒临灭绝,因此,通过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十分重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及执法中,要转变立法理念、提高执法人员职业素养以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对立法及执法的管理,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