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宏志 冉旭
自明以降,贵州行省的设立以及屯兵制度的实施,加速了汉族与苗、侗等民族的文化交流。清水江流域与其他地区在木材贸易等方面往来频繁,不仅繁荣了一方经济,也促进了契约文书文化在当地的发展。而中人①清水江文书中一般把中间人称为“凭中人”“凭中”“中人”“凭中证”“中保人”等,本文延用“中人”的称谓。本文所指中人与传统牙行、经济人、侩、媒人等不同,特指在民间交易中作居间介绍人,并作为契约见证人被记录在文书里的一类人的统称。广泛存在于清代各类经济交易契约中,深度参与房产、田地、借贷等的交易过程,在挖掘市场信息、协商谈判、文书签订、纠纷解决等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效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中人也逐渐成为乡村契约履行的重要保障机制,是民间交易习俗的重要参与者。如若以后出现契约纠纷,中人与双方“三对六面”地说清楚。对中人酬谢之事也历来已久,民间一般称之为“谢中”“酬中”等,亦有“捆艮(银)”“烟钱”之称。谢中的方式主要有实物、酬金、宴请等。给予中人报酬既是对中人致谢之意的表达,也是对中人劳动付出的肯定。
丁春燕、龙登高针对清代田宅交易中的官中(官方指定的中人)研究指出其收入来源之一,为从田房交易中抽取成交额百分之五作为中介费,并认为官中是政府利用微观主体低成本进行基层社会治理的措施。①丁春燕、龙登高:《清代田宅交易中的官中与基层治理》,《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 年第4 期。与官中相比,民间中人涉及的交易范围更广,契约环境也更复杂。其工作虽未得到官方的指派,但依然获得官方的承认,往往也是官府处理契约纠纷时最核心的证人和纠纷调解人。但受以往资料杂散、记录稀少等原因牵制,鲜见针对“中人报酬”的单独研究,多被提及“中人”的研究囊括。②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50—158 页;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库出版社,第44—45 页;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120—126 页;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第167—172 页;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109—112 页;范一丁:《古代契约法史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年,第23、58、104 页;安尊华:《清水江流域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 年,第49—50 页;郭睿君、李琳琦:《清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 年第6 期;王雪梅:《自贡盐业契约中的中人现象初探》,《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 年第2 期。此外,俞如先以清至民国福建闽西为视点研究了民间典当的中人问题,从酬金占比典价,中人流行情形、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具有创见的研究分析。近年来,随着清水江文书的不断出版公布,学界也得以对其进行进一步挖掘研究。笔者以搜集到的材料《天柱文书》(1—22 册),《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3 卷),《贵州清水江文书》中的《剑河卷第一辑》(1—5 册)、《黎平卷第一辑》(1—5 册)、《黎平卷第二辑》(1—5 册)、《黎平卷第三辑》(1—5 册)、《黎平文书》(1—22 册)、《三穗卷第一辑》(1—5 册)、《三穗卷第二辑》(1—5 册)、《三穗卷第三辑》(1—5 册)、《岑巩卷第1 辑》(1—5 册)、《天柱卷第1 辑》(1—5 册),《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1—4 册),《清水江文书第1 辑》(1—13 册),《清水江文书第2 辑》(1—10 册),《清水江文书第3 辑》(1—10 册),《土地契约文书校释》(1—2 册)为主,共查阅近6 万份契约,涵盖已出版清水江文书的80%以上,统计到有明确记录“中人报酬”的文书131 份,时间跨度从康熙三十三年(1694)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达251 年之久,其中以清代占绝大多数,尝试根据这部分文书统计的信息还原清水江流域“中人报酬”之面目。
清水江流域历来有“民间皆云当中人必取中人钱,取钱多少无定数,当场酌情商定”③贵州省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侗族社会历史调查》,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年,第13 页。的说法。所谓“当场酌情商定”,商定后的中人报酬有哪些特点呢?哪些因素会对中人报酬产生影响?对清水江文书中人报酬的专门探讨较为少见,笔者根据已统计的信息整理分析如下:
1.以货币形式支付为主
清水江文书所记载中人报酬,以货币支付形式为主。在笔者统计到的131 份文书中,无论交易形式是买卖、转让、典或分股,抑或交易时间如何不同,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出现。
举例如下:
立断约人姜国政。今因欲买姜岩挐田丘,价银不足,自愿将乌慢田一丘卖以加十寨姜虎明下为业。当日三面议定实价纹艮(银)一十二两正。自断之后,不许外人争论。如有此色,俱在卖主向前理落。所买所卖,二家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此断约以为后照。
乾隆十贰年十一月十七日立
姜老乔 姜乔岩 姜寿熊
凭中 姜富宇 姜老欧 吃捆艮(银)三钱
代书 姜国政
外比:嘉庆五年二月姜廷得作价十二两,付与廷得管业。
廷芳笔①王宗勋考释:《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卷四》,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 年,第10 页。
该笔交易的类型为断卖②断卖亦称为绝卖,指一种不可赎回的交易类型。,于乾隆十二年(1747)签订。标的物为田,交易金额为纹银一十二两。文书中“中人”人数为2 人,付给中人报酬[(此份文书写为“吃捆艮(银)”]的方式是货币三钱。事实上,民间对中人的酬谢有实物、金钱、宴请等形式,“买主送卖主的亲叔伯兄弟每人10 斤谷,谓之‘亲房谷’,中人由买卖双方各送20 斤谷或四五角钱作为酬谢”③《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贵州省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年,第141 页。。然而,文书记载的报酬唯见货币形式,原因可能是传统交易习俗的延续。契约文书记载中人报酬之事自古有之,写在文书上即是给予中人报酬的存在证明。交易习俗与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法律体系,甚至中人身份等息息相关。例如,少部分中人有职业化倾向,给他们的报酬除了感谢之意,更多是谈好的工作回报,而这样的回报必然要落实记录清楚,以免以后产生纠纷。上例中,很形象地把中人所得报酬写为“吃捆银”,交易双方认为通过给中人的“吃银”而达到把中人“捆”住的效果。正是通过记录中人酬金这样一种形式,强化了中人的责任和义务。
2.金额大小不固定与传统支付习惯并存
文书中记载的中人酬金并不固定。在笔者的统计中,酬金最大一笔为一两三钱四分,时间为乾隆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而金额最小为一分,时间分别为乾隆十年(1745)三月、乾隆三十三年(1768)十一月和嘉庆六年(1801)三月。其余支付金额有二分、三分、四分、五分、七分、八分、一钱、三钱、四钱等。于此,笔者提出疑问,酬金金额的不固定性是否出于支付随意的现象呢?笔者统计酬金后发现,酬金并不全是随机给予的,仍存在着部分酬金金额出现频率较多的传统支付习惯特点。为方便说明,笔者将酬金金额出现频率最多的三项制作表1 如下:
表1 出现频率最多的三种酬金
由表1 可知,最常见的中人酬金支付金额为五分、一钱、三分,但三者都较常出现在清前期,可见此时期逐渐形成一类约定俗成的传统支付数目。从交易类型角度分析,五分与一钱出现的交易类型较多,涉及断卖类契约、典、分股、转佃等交易类型。从中人数来看,这些交易中的中人都以1 人为主。而从交易金额方面来看,五分与一钱对应的交易金额总体较大。五分的交易金额在一至十七两之间,一钱的交易金额在二至十六两之间,而三分的交易金额则在四钱至三两六钱之间。三分对应的交易额总体偏小,显示出酬金金额与交易金额有一定相关性的特点。事实上,酬金金额与交易金额的比例是处在一定范围之内波动,后文将对此做详细探讨。显然中人酬金的多少不仅和特定历史阶段有关,也与诸如中人数目、交易类型等有关。另外,酬金的高低与中人责任大小之间是否存在绝对关联,笔者并不能给出直接证明。但从中人报酬有酬金不固定与传统支付习惯并存的特点,可看到传统乡村经济交易市场也是复杂多变的。每一笔交易的达成,都是中人和双方不断互动、不断商榷的过程。中人于此复杂的背景下,间接促进了乡村资源和需求间的匹配。
3.文书类型与时间段分布相对集中
清水江文书种类丰富,不仅含有经济交易类契约如断卖田地、典田、佃山、断卖杉木、股份转让等,也含有如诉讼、分家产、清白合同等非经济交易文书。两类交易中均有中人参与的情况,跨越的时间段从明末到民国年间。根据笔者统计,酬金主要集中于乾隆年间的经济交易文书中。一方面,统计到的131 份文书中,经济交易类文书占比为99.2%。仅有1 份为非交易类契约,该份文书为杉木分股合同,时间为嘉庆六年(1801)三月,酬金金额为一钱。另一方面,131 份文书中,乾隆年间为86 份,占比达65.6%。中人报酬记录呈现出集中于乾隆年间经济交易类文书的特点,原因如下。
首先,酬金记录集中于经济交易文书方面,与中人的作用息息相关。经济交易一般是货币与某种资源权利的交换关系,中人不仅在供给与需求之间搭建了沟通协商、互通有无的桥梁,在交易过程中还有证明的作用。中人受到一方的委托寻找买主或卖主,这类委托近似于雇佣关系,这之中必然会牵扯到酬金金额的约定,即此时的中人有经纪人的属性。清水江文书中有类似“请中问到”“中人上门问到”“凭中三面议定”等字样,说明中人不仅参与买卖双方的牵线过程,还参与了交易价格的协商。而与此相反,非经济交易类契约中,中人大多仅以见证人身份出现,体现的是其社会职能。
其次,关于乾隆年间记录占比较高,其一与乾隆年间经济繁荣有关,彼时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增多。其二与乾隆皇帝在位时间长亦有一定关联。在统计到的乾隆年份文书中,时间跨度从乾隆元年(1736)到乾隆五十八年(1793),占统计时间长度的23%。
1.交易额大小
一笔经济交易成交额的大小是交易信息的直接体现,同时对中人酬金的高低产生着一定的影响,但这样的影响又非绝对线性相关的。为方便说明,笔者分别选取中人酬金金额最大与最小的8笔①8 笔最大与最小酬金的选取,是按照酬金金额的大小排序所选取,并未刻意避开酬金金额出现一样的情况。文书及其对应的交易额统计以示说明,见下表2:
表2 酬金金额最大与最小的8 笔交易
由表2 可看出,交易额大小直接影响着酬金的高低。但这样的关联关系并非是绝对线性的。一方面,两笔同样的酬金,其对应的交易额不一样,甚至相差会较大。如酬金大的部分中四钱对应的交易额分别为二十九两和二十七两,差额二两,差额比为7.4%,五钱对应的交易额分别为六十三两和一十六两,差额则有四十七两,差额比达到361%。又如酬金小的部分中一分对应的交易额分别为八钱五分、八钱,差额五分,差额比为6.25%,而三分对应的交易额分别为三两六钱、六钱六分,差额二两九钱四分,差额比达到445%。另一方面,交易额绝对大时,其对应的酬金也并非绝对为最多。如交易额最大一笔为七十一两,其酬金为一两二钱,少于交易额为六十两七钱的酬金,交易额为六十三两其对应的酬金只有五钱。又如交易额为八两五分时对应的酬金仅有一分。综合来看,交易额的大小虽然不直接决定着酬金的高低,但仍是酬金大小的影响因素之一。
2.中人的综合作用
毋庸置疑,中人在乡村经济交易中的作用是影响酬金的重要因素。在中人参与的文书中,多数都有“请中问到”“引进中人”“凭中三面议定”等字样,是对中人促进交易达成功能的具体体现。中人在交易完成后,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还存在证明、调解的作用。不仅如此,“在明清的法律里,中人要对契约的合法性负责”①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264 页。,并且中人有时还充当代笔人②代笔人,指代为书写契约内容的人。的角色。单独的代笔人自身也收取酬金,金额有时比中人多,有时则少,但多数情况为一致。在笔者的统计当中,代笔人明确收取酬金的有78份③该统计数据为对本文引言部分提到的131 份文书统计所得。,占比为59%,其中代笔酬金多于中人的为6 份,少于中人的为13 份,多数为一致。在此78 份文书中,中人和代笔为同一人的为9 份。
可见,中人的功能是多样的,具有发挥多种综合作用的特点。正因为中人具有如此之重要性,其身份受到历代法律的认可和规制。如《大清律例》条例规定“谋买之人与串通合之中保,均与盗卖之人同罪”④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第209 页。。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法》更详细规定了中间人的概念、责任、报酬,这里不再赘述。其权利方面也得到官府的认可,如《大清律例》条例中规定,“卖产者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⑤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第212 页。。民国贵州省政府颁布的《贵州省请领管业凭证暂行规则》中第七条第三则、第八条第三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中间人参与地契遗失、损坏、更换时证明的必要性,上堂作证时应获得佣金的比例和作伪证要遭受的惩罚措施。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 贵州田赋研究》,第47—48 页。以上,可推知中人所得酬金大小就是受其发挥综合作用的影响结果。
传统观念认为中人报酬可能由交易的最先发起方承担,或者由中人的邀请方支付。其实不全然是,实际情况为两者兼而有之,具体由谁支付经三方协商决定。笔者首先注意到在《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卷4》中有如下注释:“捆艮(银),即中介银,历史上清水江一代山林土地买卖时,买卖双方要给从中说合的中介人一定的报酬,数目多少不一。一般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有时也由率先提出买或卖的一方支付”①王宗勋:《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卷四》,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 年,第10 页。。清水江文书中有明确谁来支付的记录并不多见。在笔者的文书统计中,明确由双方各自承担的为1 份,由一方支付的为3 份。中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并不固定,可能是一方承担,也可能是双方共同承担。具体由谁支付以及支付多少与交易习俗、多方协商的结果有关。民国时期在考虑和尊重民间习惯的基础上,针对中人报酬的支付规定“除契约另定或另有习惯外,由契约当事人双方平均负担”②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1 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年,第69—70 页。。
清代中人所获之报酬,其特点、影响因素及支付情况是复杂而多样的,是民间自发解决经济问题的智慧体现。中人保障了契约的履行,间接或直接促进了社会稳定。虽然获取报酬并非是中人的主要目的,但记录在契约中的中人酬金是对中人的提醒,也使该笔契约更完整可信。支付中人报酬,可以理解为契约双方与中人建立了类似“代理人”的关系。市场有信息不确定的风险,此“代理人”则分担了一部分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民间中人在无意间成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节点。
总而言之,中人在基层治理方面有近似于官方治理的效力,“成为政府联接基层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协助政府低成本地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③龙登高、王明、陈月圆:《论传统中国的基层自治与国家能力》,《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1 期。。从中人作用及来源可知,在传统宗法思想为主的清代乡村社会中,人情关系制约依然是保障契约效力的重要手段。
酬金金额的大小在上文已有所讨论。而其与交易额的占比为多少?是否有规律可循?笔者从统计到的酬金文书中摘取出年代、交易额、中人酬金信息比较完整的记录共88 份,并由此计算所占交易额的比例。
根据笔者的统计,酬金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在0.3%—16.7%之间,其中位于2%以下占比52.3%,位于2%—4%之间的占22.7%,位于4%—6%之间的占18.2%,高于6%的占6.8%。可见,该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多数情况下不超过6%,尤以4%以下为最常见,这与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研究结果一致。④[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取引法·买卖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 年,第701 页。要注意的是,比例的高低并不绝对代表着酬金额的多少。如乾隆十九年(1754)比例为0.3%的文书中,其酬金为一钱,而乾隆十六年(1751)比例为2.2%的文书中,其酬金仅为五分。
酬金占交易总额比例较高的两笔交易的比例均为16.7%与12.5%,较为鲜见。第一份契约中,卖主出售山坡一块,交易额为1200 文,酬金为200 文,酬金占交易额的16.7%。第二份契约中,卖主出售所占田股中的一股,交易额为四钱,酬金为五分,酬金占交易额的12.5%。⑤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196 页。、⑥贵州省档案馆、黔东南州档案馆、黎平县档案馆:《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二辑·第6 册》,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147 页。可见,两份契约的中人酬金并不高,但交易额都偏低,造成酬金的高占比。除此特殊两笔外,占比最高仅为8.3%。可见,酬金所占交易额比例在多数情况下,呈现不固定的特性。以6%以下为主,占总体数据的93.2%,其中4%以下占75%。从契约类型来看,笔者发现典田与卖田契约的中人酬金平均占比具有高度一致的特点,典田契为1.932%,卖田契1.926%。⑦笔者统计到典田契14 份,卖田契49 份。该占比并不算高,再次印证收取酬金显然不全是中人作为契约参与者的目的。纵向来看,与学者李金铮针对民国时期中保人报酬的研究结论相似。⑧详见李金铮:《20 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的中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 年第6 期。
综合来看,中人酬金占比与官中相对固定的抽成比例不同,较为灵活。无统一不正规的背后,实则是中人酬金高弹性的表达。这样的高弹性,是民间治理智慧的体现。复杂多变的环境决定每笔交易所面临的情况并不相同,要确保交易实现,并使契约的效力得到保护,中人酬金必然因时因地而变。
中国古代民间习惯法有把财产问题变成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人与人的关系的倾向。重视通过中间人或宗族来调解纠纷而不是官方法律途径解决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共性,“有机会诉诸法庭,但他们的理想却一直是设法达成私下解决,而不是依靠司法体系强制解决”①[美]韩森:《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华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鲁西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6 页。。中人制度建立在民间宗法制的基础之上,已充分融入传统乡村经济交易过程中,“他们的活动已经充分地制度化,以至于我们无法设想一种没有中人的社会、经济秩序”②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121 页。。中人作为一类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角色,体现着背后的血缘、地缘等各类社会交往关系对契约文书的维护履行和制约保障作用,对乡村经济交易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正如罗伯特·C·埃里克森认为在一个交织紧密的社会实体中,权利是广泛而分散的,生活于其间的人们会一直延续着一种面对面的交往互动关系,人们需要参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以获得达成合作的各种信息和机会。③[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土地所有权》,艾佳慧译,载[美]唐纳德.A.威特曼主编,苏力等译:《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432 页。笔者注意到,“民间中人所取使费大体上与官府所收的契税相当,可见在清人观念中,有中保人见证的民间契约的作用大体上也与官府官契的作用相当”④赵晓耕:《身份与契约: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形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569 页。。如果说,契税的制定是执政者针对产权确定做出的最大效率的平衡决策,那么中人酬金也反应出产权制度也在沿着费用最小化的方向演进着,德姆塞茨说:“所有社会的产权安排都会回应于技术、需求以及其他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有效率地演进”,“国家的法律是清理的部分实定化”。⑤[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40 页。民间中人报酬记录存在于清代各时段文书的事实,也使上述结论得到了一种印证。
随着明代以来民族融合的不断加深,汉民族把较为规范的契约文化传播到黔省,并在当地宗法文化的共同影响下,保障了经济的运行。汉文化在当地被吸收的显著标志就是,苗、侗族人民广泛使用汉字书写契约文书。⑥徐晓光:《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规则的生态人类学解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第33 页。虽然中人报酬在不同的地区之间有所差异,但文书体现的酬金特点、影响因素及其占交易额的比例均有相似性。清代、民国时期政府对基层的治理能力有限,个人、民间组织、宗法约束等社会控制受到政府的推崇,文书里中人的大量存在即是最好的证明。李桃、陈胜强认为“支撑中人在清代私契中功能的基因有三个方面:制度土壤、现实基础和文化基因”,“行契立中”的传统构成了国人思维模式的一部分。⑦李桃、陈胜强:《中人在清代私契中功能之基因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08 年第5 期。王帅一认为,“中人现象展现了中国文化塑造中国人在私法行为上的旨趣与秩序”⑧王帅一:《明清时代的“中人”与契约秩序》,《政法论丛》2016 年第3 期。。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国各地契约文书的相似性,特别是中人现象的空间同构性,既显示出各民族在融合过程中,社会、经济文化缓慢趋同、相互影响又各自保有不同的特点。而这样的同中存异对传统政权体制的认同是存在正向影响效应的,正如“传统中国的大一统结构能够根据形式为地方预留一定的表达自我的空间,这一看似姑息地方主义的灵活性反而有利于王朝制度的认同”⑨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 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年,第320 页。。此外,中人对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作用方面,对如今乡村振兴具有一定的启示。一方面,社会稳定的前提是适宜的法制环境。中人广泛存在于乡村经济交易的现象,是传统社会法制缺乏与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体现。乡村振兴不仅是经济的振兴,也是法制、法治的振兴。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供给,根据乡村财产特殊性,加强产权保护机制。同时提高乡村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对乡村振兴的法制层面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中人来源体现了传统乡村社会重关系、讲人情的一面,提升乡村道德水平对法治与经济建设均有重要意义。乡村振兴也是文化、文明的振兴,维护好乡村社会合理的村规民约文化,提升乡村社会道德修养水平,倡导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对乡村振兴的道德、文明层面有促进作用。
总之,存在于清代乡村经济交易里的中人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弥补了清政府公共品供给的不足,其对基层社会治理贡献的民间智慧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