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的实施进路研究

2022-12-02 11:31:48张卫星
关键词:解纷纠纷法院

张卫星

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的传承与深化,已成为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中创新解纷的“动员令”,汇聚了众多的解纷主体和丰富的社会资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度强调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别是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年4月28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增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能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诉源治理在全国各地积极探索,作用日趋显现,在探索中也逐步形成了一些共性经验与特色亮点,成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点。但也不难发现诉源治理在观念共识、立法依据、主体定位、解纷能力、评估方式与考核指标等诸多方面存在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我国典型地区诉源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基本经验出发,对当下诉源治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多维检视,力图在把握诉源治理主要制度面向的基础上,探索深化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路径,以期对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的深度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可能的助益。

一、 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基本经验

(一) 典型地区诉源治理的主要探索

“诉源治理”一词最初由法院系统率先提出和倡导,因其与社会治理需求的高度契合,在法治中国建设发展过程中内容越来越丰富,被称为“现象级”的改革术语(1)曹建军.诉源治理的本体探究与法治策略[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92-101.。对诉源治理的理解也大多倾向于广义,较具代表性的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2)郭彦.共建共赢内外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N].人民法院报,2016-12-28(8).。这一表达也与国家需求更为接近,如在推进诉源治理的文件中通常使用“诉源治理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源头防范、诉非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等表达。总结各地的诉源治理实践,也体现出更为宽泛的治理主体和治理面向。笔者尝试从各地的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及新闻报道中进行汇总,选取浙江、福建、江苏、重庆、四川等东西部地区为典型代表加以说明(见表1)。

表1 典型地区诉源治理实践比较

(续表)

(二) 典型地区诉源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

“典型实验、典型分析、典型观察,只要的确是典型,有一项便优于很多项的杂乱无章的观察或实验,典型分析法是值得特别强调的。”(3)中国逻辑思想论文选(1949—1979)[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429.基于地域及鲜明的特色,我们选取浙江、福建、江苏、重庆和四川等地区诉源治理工作作为典型加以观察,以便“贴地气”地发现诉源治理在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各地创新探索的成果。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多元协同机制。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是诉源治理的基础。各地的诉源治理均与党委的领导密不可分。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政治优势,诉源治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能够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合力。第二,强化多元调解力量的加入。从上述五个典型省市的诉源治理工作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举措各具特色,但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环节,各地均设有组织化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诉前调解等多种形式。其中人民调解大都是诉非衔接,成为诉源治理的主要力量,在解纷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4)孟婷婷.从各地多元解纷实践看人民调解重要作用——四川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创新实践论坛在蓉举行[J].人民调解,2021(7):33-35.。第三,以法院为主导展开。从典型地区诉源治理的主要工作举措可以看出,尽管党委、行政、公安、检察等机关都参与了诉源治理建设,但从诉源治理机制的提出到具体推进,法院均承担着主导作用,“案多人少”的现实需要法院创新工作思路,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纠纷。法院立足其职能特点和专业优势,也有助于配合和协助地方各类诉源治理主体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安徽法院诉源治理工作调查分析报告[J].人民司法,2021(28):66-70.。第四,均有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梳理诉源治理考核评估方式,目前大部分地区均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或综治工作)考评体系,在具体的考核指标上主要有万人成诉率、民转刑比率、诉前化解成功率等。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指标则主要以新收一审民事案件数、诉前分流率、诉前调解成功率等为主。第五,线上线下解纷一体推进。各地政府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推行“大数据+”模式,不仅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而且借助平台技术支持,线上调解录音、视频自动存档区块链存证的运用,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有效促进了纠纷的解决。如上页表1所示,浙江早在2018年就率先建设了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解纷码”(简称ODR),全面开展网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6)陈东升,王春.如何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浙江首创经验全国推广[EB/OL].(2021-02-22)[2021-08-2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2356161336965864&wfr=spider&for=pc.。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调解平台也已经实现了对各地平台的对接互联,为各地法院参与诉源治理进行网上调解、网上办案全流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 诉源治理实践中的问题检视

诉源治理的基本经验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成就,凸显出诉源治理的独特价值,通过源头快捷解纷使民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但我们也能在轰轰烈烈的实践中感受到其中存在的某些隐忧与不足,从多维度的问题检视与分析,或能发现推动诉源治理深入发展的实现进路。

(一) 诉源治理目标模糊,统一立法不足,成效评估体系科学性不足

目前,各地大都将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数量的下降或者万人成讼率作为诉源治理工作的目标。但诉源治理绝不仅仅是简单减少受理案件的数量。且从实际效果看,近年来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形成的多元化解模式,并未从根本上缓解法院案件高位增长的现实困境。以江苏法院工作报告所载数据为例,2020年、2021年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案件分别为538 905件、889 886件,分别同比上升131.35%、65.13%。在诉前调解案件连续两年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全省新收民事一审案件却并未下降。诉讼率在一定时期内上升,是否必然意味着诉源治理成效差?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尽可能为民众提供接近司法和正义的机会,民众能够便捷地利用司法行使诉权。事实上,人民法院践行诉源治理,并支持将诉源治理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绝非将纠纷案件“拒之门外”。如过于强调案件下降的形式性考核,则难免会导致立案登记制被架空、人为地久调不决、纠纷被动化解等质疑。

诉源治理仍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虽然目前部分省市出台了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地方性法规,但观念认识不统一,导致各主体责任分工、目标任务不明,造成多元解纷力量整合困难,推动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保障不足的状况,各地改革措施与工作格局缺乏系统性,当事人诉权保障不力。

(二) 诉源治理资源分置,主体定位不清

大多数地方成立了综治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市(县)域社会治理平台、网格化服务平台等,公安、司法等部门也分别建立了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平台或处理机制,上述各种解纷资源在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方面缺少有机统筹,不仅浪费人财物资源,而且功能实现上的交叉、叠置,可能带来更多的错误成本,并引发解纷的复杂化。此外,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等非诉解纷力量性质不同,分处于不同部门或组织,各自为战,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如缺少统一的协调机制,参与主体的工作积极性和持久性都将大打折扣。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在诉源治理中越来越凸显的主导角色与包揽作为,与司法应有的被动性、中立性存在明显的悖反。各级法院不仅承担着诉前分流、培训指导、法官进网格等工作,还承担着联络衔接、无讼社区创建、线上调解平台运行等,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三) 诉前多元分流不足,诉非衔接规范性、多样性不足

实践中过分强调“多元调解前置”,而不是诉源治理制度期待中的“诉非衔接”。诉非衔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加强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他非诉解纷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强调“多元调解前置”,一方面使其他可能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启动诉讼预设了“门槛”,无形中削弱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自由。如对于经基层组织、行业调解仍未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再次由驻院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反反复复的调解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辛苦,出现了新的“起诉难”。法院诉前分流案件和延伸职能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快速解决一些案件,但客观上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极有可能影响民众对司法的评价。

(四) 纠纷调处主体资质要求不清,权利保障有限

大多数纠纷调处机构对调解人员的选聘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多为退休人员、教师或社区工作人员,与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数量难度相比,专业调解力量能力明显不足,进而导致调解的质量及成功率与实际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在诉源治理调解平台上同样存在着调解员不足或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另外,纠纷调处所需的必要成本支出、调解员的劳务报酬等均缺少明确的标准及经费渠道。缺乏激励措施而本职工作繁忙,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与投入度自然难以保证。

三、 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实践应确立的基本共识

透过对新时代诉源治理实践的问题检视,可以发现我国当下的诉源治理仍存在多层次的问题和复杂的诱因,该问题的解决将对提升诉源治理能力产生重要意义,也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因此,聚焦当下诉源治理问题暴露出的矛盾,把握问题发展的主要方面,确立理念共识显得尤为重要,依此方能为问题的解决圈定着力点,进而寻找到深化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路径。

(一) 树立辩证的纠纷观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及近代社会,“和谐”是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因而纠纷长期以来被视为罪恶的社会现象。同时,在纠纷与社会秩序关系的定位中,人们也早已习惯于将纠纷置于与秩序完全对立的状态。在罪恶纠纷观的指引下,就会出现以“堵”为要,追求一劳永逸维持社会稳定的观念和做法(7)陈文曲.现代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为权利而沟通[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15-120.。如果以罪恶纠纷观为据,一味地“堵”或“控”,大量的纠纷可能无法有效化解而被堆积起来,纠纷解决机制所能发挥的纠纷疏导“安全阀”价值将难以实现,且旧有的不当机制、错误规则等等也将失去通过纠纷解决加以调整的机会。因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纠纷”,认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价值多元的社会,纠纷的存在意味着允许和鼓励不同价值观、不同利益在社会中相互交错、彼此摩擦、共同繁荣(8)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进而树立辩证的纠纷观。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要坦然面对纠纷对于既有秩序破坏的事实,认识到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无法避免的。纠纷的存在意味着对既有制度和秩序的挑战,纠纷解决的过程可以暴露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实现制度的创新和秩序的重塑。从法律实践看,纠纷的解决不仅可以阻止侵权、修复损害、明晰权属,也具有维护公平正义塑造新的社会秩序的作用。在这样的基础上,辩证的纠纷观为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推进诉源治理提供了正当性证成。

(二) 明晰诉源治理的制度取向

新时代的诉源治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与“枫桥经验”一脉相承,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发展,其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具体举措。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诉源治理应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强化前端预防,推进基层自治,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二是对已出现的矛盾纠纷,由社会力量及时参与调处,促进纠纷有效解决和过滤;三是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终局、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同时也要考虑纠纷审理中出现的“衍生案件”,断纠纷于诉内。“衍生案件”是指纠纷在诉内演变而产生,需要经过上诉、再审、执行等多重诉讼程序,甚至涉诉信访等程序才能最终解决的案件。该类案件治理的本质是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法院需要从外部拓展和内部调整两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构建高效的诉内纠纷解决机制,梯度性分流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消除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疑虑,分流过滤部分上诉案件,有效实现二审案件源头治理。充分运用督促程序,可以疏减诉讼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等(9)王洛忠,周惠妹.诉源治理的新路径与新格局[N].人民法院报,2022-05-26(2).。以上三个层面,从纠纷解决的层次,渐次构建出一个梯度性的诉源治理机制。因此,诉源治理的制度目标,绝不能仅局限于法院诉讼案件量的下降,而是形成一个逐渐递进的体系化解纷机制,在矛盾纠纷发生后能为民众提供一个多样化、多层次的解纷选择,并确保纠纷解决得及时和公正。因此,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诉源治理不可能是静态、单向度的,而应当是动态的,蕴含着丰富意蕴的综合性系统。其价值理念凸显以人民为中心,其治理主体则包含与之相关的不同机关、社会组织等等。

(三) 明确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主导角色的担忧,主要源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院职能扩大化的趋势,以致法院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职能。这种扩大化反过来影响了法院审判业务的展开,同时亦有损于法院司法裁判“中立”的角色定位。对此,我们认为,法院的职责定位不再局限于传统司法裁判者的角色,其不仅要承载司法裁判专属功能,更应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必不可少的中坚力量。诉源治理工作的目标之一是分流部分诉讼案件,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因此在具体推进中法院更为主动,有助于带动其他治理主体积极参与。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指出:“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发挥着引导与分流的职责。就司法实践现状看,当前法院的各项工作不再局限于司法裁判,早已有效融入了地方党委政府大力推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普法宣传、营商环境、市域治理等社会治理体系中,体现了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特质。因此,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意味着司法对法官“中立”的要求并非消极机械的中立,而是发挥法官知识作用并保持适当边界的积极中立。当然,在诉源治理初期和较为完善的治理体系形成后,法院的职能和定位应当有所区别。在初期,人民法院主导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高效推进诉源治理体制机制的建设;诉源治理体系逐渐完善后,法院的主导角色转向分流、指引、规范和监督更为适宜。

(四) 处理好多元解纷机制与当事人程序基本权保障的关系

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或称裁判请求权、人权性质的诉权,要求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起诉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全球各地普遍进行民事司法改革,其中依然在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波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通过发展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弥补传统诉讼程序在当事人接近正义方面的不足,但应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为最高理念。因此,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必须注意以保障当事人裁判请求权为底线,据此才能有效防止多元解纷制度目的的异化。当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大多数都认为,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是对当事人基本诉权的限制,应予以制止。但我们认为,对某类纠纷案件主动进行调解或者强制调解,并不必然构成对当事人调解自愿原则的悖反。事实上,诉讼调解的强制启动在实然层面已相当普遍且持续很久,但迄今并没有足够数量的案例证明诉讼调解的强制启动导致了调解结案质效的下降和当事人对调解程序不满意的上升(10)刘加良.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反思与走向[J].政法论丛,2020(5):118-127.。此外,最重要的一点,应当将纠纷强制进入调解程序和强制合意的形成区分开来。在当前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及多元解纷机制知晓度不高的前提下,尤其是当事人有权利意识而权利救济能力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引导当事人参加非诉调解,并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反而有助于促进他们形成对各种解纷方式优劣性的认识,破除对诉讼万能的迷信,提高解纷效率。但如前文所述,反复启动调解则有强制形成合意之嫌,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

四、 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深化诉源治理的实施路径

面向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在明确我国当下诉源治理实践面临的核心问题,寻求诉源治理共识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的深化,无疑是诉源治理研究的主要落脚点。

(一) 建构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基本格局,明晰目标职责,优化资源配置

矛盾纠纷的不断凸显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都意味着诉源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当事人不仅能够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最适宜的解纷方式,还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获得“身边”的正义,是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基本目标。仅凭法院一家之力或者不同部门的“各自为战”显然难以实现治理目标。尽管诉源治理由法院提出,并在初始阶段主要体现出了法院主导的特色,但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来看,诉源治理应由法院主推向党委领导、各方参与、多措并举转变,由本地的社会治理综合服务部门与相关解纷机构紧密结合,法院则应成为引导、分流、保障和监督主体,促进非诉解决机制整体质效的提升。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就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召开工作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常态化运作,各参与主体从前文所述的“各自为战”走向集约管理,畅通信息交互,优化资源配置。在主体清晰职责明确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治理评估体系总体指标的设计,从不同层面多元主体的工作成效出发,对诉源治理进行更为客观的评估。

推进国家层面诉源治理综合性立法出台亦是固定改革成果和常态化运行的关键。针对诉源治理主体职责不清、资源配置不当、诉非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着力制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对多层次预防性法律制度、诉源治理主体、诉非衔接、资源配置等作出统一规定。

(二) 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与非诉解纷体系建设,强化前端化解、多元分流

首先,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既要预防纠纷升级,更要预防纠纷发生。社会治理的基础在于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引导民众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公证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等法律制度,是将法律服务挺在前面,防范或减少纠纷发生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因此,在诉源治理过程中,应找准法治建设的着力点,积极推动更多的行政、公证、检察、律师等法治力量向前端延伸,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其次,发挥基层自治的作用。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应切实发挥好村委会、居民社区等基层自治单元的作用,以创建“无讼社区”为目标,推动更多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重视现代管理方法在诉源治理中的有效运用。如使用网格化管理和微观治理,使管理更加透明、安全、高效、均衡,有效实现矛盾纠纷充分过滤、合理分流、多层次实质化解”(11)王洛忠,周惠妹.诉源治理的新路径与新格局[N].人民法院报 ,2022-05-26(2).,在回应群众解纷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再次,夯实调解队伍,提升调解能力。正如前文问题所述,非诉调解成效如何,调解队伍是关键。一方面应扩充非诉解纷人员,积极吸收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心理咨询、公证、仲裁、鉴定、保险等不同的解纷力量进驻调解中心,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行业资源,以横向共治进行资源整合。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调解员养成体系,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逐步建立相适应的调解员资质标准与准入规则,建立年度培训计划,邀请相应领域的业务专家、资深法官进行分类指导、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三) 进一步规范诉非衔接程序,提升诉非衔接的制度价值

诉非衔接强调的是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参与、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激活非诉调解等解纷机制,有效整合诉讼内外解纷资源,构建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诉非衔接不仅仅是简单的案件移转,更应注重解纷机制上的衔接,如对调解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对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等可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指导。在当前诉源治理实践中,司法确认程序是法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畅通诉非衔接渠道、增强诉源治理实质化的重要途径(12)钟明亮.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及完善[N].人民法院报,2020-01-09(8).。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不仅要拓展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更要通过释法宣传、个案指引等方式促进民众认识到司法确认程序的重要价值,进而提高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率。

要建立非讼纠纷调处主体与法官双向沟通联系机制,针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以定期组织法院工作人员对非讼纠纷调处主体进行指导、培训,提升调解率和处置率。法官在指导的同时也能够了解新的纠纷发展动向,进而更早地作出司法应对。同时,要在诉源治理中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裁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导等功能,尤其是为民众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这也是司法审判对纠纷预防和化解的独特价值。在诉源治理中以典型案例宣传释法,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民众崇德尚法,以预防或减少案件的发生。

(四) 促进诉源治理中配套性制度改革

其一,应关注诉源治理需求下不同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分类管理。以法院为例,法官员额制改革带来法官数量减少,“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将大量法官投入具体的诉前分流、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中,既无可能,也不符合实际。鉴于此,人民法院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可以尝试更深层次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不同工作事务由不同人员分工负责。如对于纯事务性、不涉及审判业务的工作,可以外包的形式承包给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机构;对于审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带有审判业务性质的工作,可交由高级别的法官助理或较低级别的初任法官负责,这样既可将更多员额法官从诉源治理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也可最大程度地阻断民众对司法中立的担忧。对于其他诉源治理成员单位,亦应关注相关的人员配置与管理,并将其嵌入到现有的组织体系中,以避免诉源治理走入形式化、运动化和短期化误区。

其二,为诉源治理设置必需的专属经费与人才资源,明确调解员等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等,以制度化的保障实现非诉解纷体系的常态化运行。建构基层调处纠纷人员职业准入与培训培养机制,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提升诉源治理成效的重要保障。

其三,建立诉源治理实质化示范机制。结合当前法治示范创建、城乡基层治理示范创建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等工作,对各地的特色调解品牌、诉非衔接等解纷新模式新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更多体现时代特征、具有示范意义的诉源治理新模式,通过理论总结和模式推广,更快地推动各地治理成效的提升。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国如何推进、如何创新的问题,强调要着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法治建设实践注入强大动力。诉源治理的深入推进正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新问题,引导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成为必然的发展选择。在推进诉源治理的过程中,我们更需要理性界定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与不同主体的职能分工。纠纷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完全消除纠纷是不可能的。树立正确的纠纷观,能为更好的秩序形成提供助力。而合理地预防可避免的纠纷,必须尊重权利主体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发挥自治、德治、法治的共同作用,在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推进诉源治理,尊重基层基础的作用。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应当恪守司法的边界与中立,保持权力与权利、不同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如此,或可为未来的诉源治理改革提供新的思路,真正从“一拥而上”“各自为政”“浮于表面”等可能存在的误区中走出来,让诉源治理变得更理性、更规范、更深入。

猜你喜欢
解纷纠纷法院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打造多元解纷新格局——阜平县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纪实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多元解纷促和谐——兴隆县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成功化解行政纠纷
公民与法治(2022年7期)2022-07-22 07:12:06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今日农业(2020年17期)2020-12-15 12:34:28
署名先后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人民调解(2019年1期)2019-03-15 09:27:26
纠纷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论信访与法治的相容性
法制博览(2016年4期)2016-02-06 1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