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2022-12-02 21:53□张
山西农经 2022年3期
关键词:污染监管体系

□张 彬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眉山 620010)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包含了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由此可见乡村生态振兴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可替代。

乡村生态振兴重在构建乡村振兴的环境基础,是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生态环境涵盖了多个层面的基本组成要素,生态环境构成了农村居民日常生存以及发展各个领域生产实践的重要物质支撑。近年来,很多农村地区原有的产业结构体系已经得到全方位的整改优化,农村产业的总体发展进程速度也在显著加快。然而不应忽视现阶段的农村自然环境生态体系,由于缺失监测保护工作支撑,造成了农村现有的自然生态体系趋于失衡,农村人居环境也遭到了较深的破坏。农村环境的全面治理举措目前亟须得到重视,确保当地环保机构部门以及广大村民能够密切配合促进实现乡村振兴,妥善整改与治理存在失衡风险的生态环境体系。

1 乡村振兴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联系

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目标是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分两个阶段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2017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农村生态环境与乡村振兴的工作举措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农村生态环境只有得到了切实维护,才能为各个实践工作领域开展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本支撑。如果缺少了平衡与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基础支撑,那么乡村振兴的总体实践工作目标就无法得到完整的体现[1]。在目前的状况下,各个农村地区的环保机构部门以及广大村民针对自然生态体系的平衡性正在全面维护,并且对存在污染与破坏状况的农村自然环境,系统地展开综合性修复治理[2]。

2 农村生态环境目前面临的困境

2.1 意识层面

农村生态环境目前遭到显著破坏污染的重要形成根源是农村居民欠缺生态保护意识。农村居民针对日常生活垃圾没有予以妥善集中处理,村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废弃物等,严重破坏了当地水源环境及土壤生态平衡。现阶段,农村化工产业表现为全面发展的趋势,由于欠缺必要的排污过程监管,造成了农村化工企业存在超标的化学有害、有毒物质排放问题。由此可见,当地村民与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2.2 表象层面

农村环境污染大体包含大气环境污染、土壤生态破坏、村民饮用水源污染等。现阶段已经有很多的乡村地区呈现出自然环境被各种破坏污染的状况,其中关键性的产生原因是产业发展的全过程都伴随着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3],农村种植业本身也构成了引发自然平衡破坏的最关键因素。农村种植业长期占有支柱性的农村产业体系地位,但是广大种植技术人员针对化肥、农药以及杀虫药剂等化学物质没有给予严格的管理控制,明显增加了农村种植土壤遭到化学药剂破坏的风险因素。各种类型的杀虫药剂及化肥农药普遍含有多种重金属的物质元素,未经任何处理的重金属将会长期存在于种植土壤深部,并且还会渗到农村地下水中,进而有害于村民健康并造成牲畜产品含有超标的污染性成分[4]。

2.3 制度层面

现阶段,农村生态保护法规制度体系以及政策保障制度存在薄弱性,现有的法规制度以及政策保障规范体系都缺少必要的执行实施力度。农村地区现有的自然生态资源如果遭到了持续性的过度开发,自然生态资源的枯竭速度将会呈现出明显加快的趋势。从现状来看,仍然有某些农村自然生态资源频繁遭到过度开采,当地监管部门针对随意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为持有忽视态度[5]。

过度开发与使用现有的农村自然生态资源,客观上将会导致农村生态体系失衡,不利于维持农村各项产业的持续健康运行发展。立法机构人员有必要尽快推动健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完善农村生态保护的规范体系。

2.4 监管层面

具有脆弱性的乡村生态环境目前亟待获得综合性的整改优化,落实上述实践举措的关键基础前提应体现在生态环境的监管保护法规体系。但是实际上,农村环境监管与执法机构人员针对现有的环境监管保护规范并未做到严格推进落实,导致现行的环境监管保护规范体系沦为形式化的执法。环境监管的执法机构人员针对农村化工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村民随意排放与丢弃垃圾行为、违规开采与使用自然资源等行为没有严厉加以禁止,客观上放任了上述不良行为的扩散蔓延。

土壤沙化、极端气候灾害威胁、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衡现象都会给农村的宜居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显著的破坏,导致现阶段的广大农村普遍存在自然生态体系的失衡隐患。近年来,水土流失的生态失衡状况已经明显干扰到村民的正常生活以及农村当地产业发展,引发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明显恶化。

某些农村地区未能达到最基本的绿化种植面积标准,当地由于缺少绿色植被的广泛覆盖,进而增强了农村土地沙化的自然生态威胁。在极端灾害气候的干扰下,农村种植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经济效益将会遭到程度较大的影响,甚至导致各种类型的传染性疾病扩散传播。

3 乡村振兴视野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对策

构建美丽宜居乡村的实践举措应置于乡村振兴的核心地位,农村地区最为凸显的优势特征是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以及良好的乡村人居环境[6]。在乡村振兴的宏观策略深入推进实施状况下,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部门必须要展开全方位的自然生态环境整治,旨在恢复良好的自然生态体系平衡性,防止自然生态体系遭到过度的人为破坏干扰。在整治农村生态环境的实践工作中,应践行如下的应对解决思路。

3.1 全面整治农村环境污染

全面整治与消除农村自然生态破坏的关键举措要体现在治理农村生态污染,运用因地制宜的实践工作思路来应对农村自然生态的污染破坏。例如近年来,很多农村环境监管的机构负责人员正在重点展开针对超标排放化工污染固废物质的整治查处工作,督促农村当地的化工企业严格约束企业日常排污行为。环境监管的具体负责人员应运用正确方式引导广大村民,确保农村地区居民都能做到全面、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消除随意排放生活垃圾等不良行为。

农村环境监管的机构负责人应加大对当地种植产业的管控力度,严格限定种植土壤中的各种化学元素比例数目。农村当地的种植从业技术人员应谨慎使用各类化肥与杀虫药剂,防止种植土壤遭到程度较为明显的重金属破坏污染。种植技术人员在防控作物虫害与病害的实践工作中,应全面致力于推行生物防控等全新技术手段,切实维护作物种植区域的自然生态体系完整性。农村环境治理的规范化体系制度目前亟待得到完善,并确保将规范化的智慧环保举措全面融入于环境治理进程[7]。

环境监测人员针对实时性的固废污染、噪声污染及光污染等多个层面的空间环境污染都要实现准确的判断鉴定。环境监测的保障性规范应达到更加完善的程度标准,运用规范化的实践工作举措来消除农村生态污染的潜在威胁。农村环保部门应严格遵守现行的环境监测监管法规,充分结合农村环保实践工作领域的规范化手段来监管农村空间环境,防止农村现有的空间环境存在人为破坏污染的情况。

农村环境整治中的规范化保障体系应包含人力资源保障、法规制度保障、物质基础设施保障等,通过实施综合性以及全方位的环保监管规范制度来降低农村自然生态污染的风险。健全农村环境整治中的规范制度框架,意味着环境监管的各个机构负责人员应展开有序的协作沟通。

农村环境的综合性整治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是多个机构人员之间的互动协作,相关机构的管理负责人员有必要积极运用智能化的协同办公平台,全面增进不同领域业务人员的沟通。农村环境的整改优化方案应建立在多个部门的紧密互动前提下,确保紧密结合当前阶段的公众基本需求,凸显以人为本的环境整改优化的宗旨与目标。在对可吸入性的粉尘颗粒、氮氧化物、重金属等常见污染元素物质展开全面监测,环境监测技术人员需要重点考虑借助智能监测装置予以实现监测管理工作。

3.2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系统平衡的行为

综合性的环境监管以及生态治理模式应当在广大农村得到完整推行,确保当地执法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员能做到严厉打击与惩戒违规破坏环境的行为人。具体在现阶段的农村环保工作实践中,执法机构人员针对现行的环境监管法规制度应当予以全面推行,增大针对违规行为人以及化工企业的查处力度。

广大农村地区蕴含了丰富多样的自然生态资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农村现有的自然物产资源存在自我更新的限制。自然物产资源一旦遭到了过度的人为索取,那么自然生态资源将会趋向于枯竭[8]。因此,应严格推进与落实乡村振兴举措,重点关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环境监管保护机构部门针对自然资源开发的限度条件必须给予准确界定,切实增强针对违规开采自然生态资源行为的监管控制力度。

现阶段,某些农村环境的监管机构部门针对环保宣传的实践覆盖范围没有进行积极拓展,那么将会造成农村居民环保工作协助配合意识薄弱。农村环境的综合性整治工作不可缺少智能化的宣传手段支撑,环保部门目前有必要积极扩展农村环保宣传的覆盖规模。环保宣传人员应正确使用智能化的网络大数据,通过构建环保宣传的公众号平台以及微博平台来促进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3.3 健全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保护法规制度

要想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妥善的整改保护,最关键的保障因素为建立健全环保监管领域的法规制度体系。在此前提下,立法机构人员应对乡村生态保护的现行法规制度体系予以整改优化,进而运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约束农村当地的化工企业以及广大村民。立法机构部门的人员对于目前现有的环境监管法规体系需要适度增设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条款,并且增加惩戒与处罚违规破坏自然生态行为的执法力度。唯有如此,农村地区的优良自然生态环境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客观上有助于全面杜绝毁坏自然环境以及过度索取自然资源等不良现象。

近年来,农村环境监管的执法机构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形成协同执法的全新规范体系。作为当地的环境执法机构、环境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展开有序的环境执法互动协作,通过展开全方位的综合环境监管手段来维护农村生态环境,严厉打击与禁止违规破坏污染自然生态的行为。当地执法机构部门的人员针对违规的农村化工企业负责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通过实施无缝对接的实践措施来健全农村现有的环境监管领域执法保障机制。

3.4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

农村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体系不能缺少基础设施的支撑,然而当前时期的农村生态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并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为了在根源上促进实现优化与转型,当地政府部门亟须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农村财政部门针对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物质基础设施应进行全面的更新修缮,切实加大现有的环保领域资源投入力度。

除了上述的重要实践工作举措以外,农村环保监管机构部门针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应加大宣传、实践力度,环保监管机构部门的人员有必要运用网络智能化的全新环保宣传平台,增进环保监管人员与广大村民的沟通联系。

环保执法监管的部门负责人员需要做到正确运用信息化平台来采集实时性的环保监管工作反馈建议,结合目前现有的农村环保工作反馈信息来整改现有的环境管理工作举措,切实保证农村各项环保监管决策的科学性。

4 结束语

农村生态环境的整治、优化工作应包含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范围内,旨在全面促进现有的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以及人居环境得到净化,切实维护与保障广大村民的基本人身健康权益。

在具体整改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的实践工作中,关键工作应集中在全面整治乡村的自然环境污染状况、控制破坏生态系统平衡的行为、健全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保护法规,以及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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