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妒的价值建构及其社会学特征

2022-12-01 06:19
关键词:叔本华尼采狐狸

张 志 平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引 言

嫉妒是一种常见的情感现象。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它不仅会存在于不同个体之间,也会存在于不同群体甚至国家之间。由于它通常深藏于心、隐而不显,所以,尼采说:嫉妒(envy)和妒忌(jealousy)乃是人类灵魂的隐秘部分[1]181。作为一方针对另一方的情感关系,嫉妒的发生既与双方存在力量的不平衡有关,更与一方以自我为中心、排他性的生存竞争意识有关。虽然嫉妒也是自我呵护自身存在价值的一种方式,但其价值性质从根本上讲却是消极的,因为它不仅会扰乱嫉妒者内心的安宁,而且还会对人与人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

本文的目的即在于:从汉语词源学的角度分析“嫉妒”一词的涵义,在此基础上,从现象本身出发对嫉妒的根源、本质、可能性条件、类型以及嫉妒者价值意识的变异过程作出阐明,指出嫉妒在道德价值建构中的作用及其社会学特征,并在讨论不同哲学家就如何摆脱嫉妒给出的方案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新的方案。

一、作为词语的“嫉妒”

在汉语中,“嫉妒”一词古已有之,如今仍多被使用。这也间接说明,嫉妒作为一种情感感受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且几乎构成人性的本质要件。

在中国历史上,早在战国时期,楚国诗人屈原的《离骚》中就多处出现了与嫉妒相关的诗句,如“世溷浊而不分兮,好蔽美而嫉妒”“世溷浊而嫉贤兮,好蔽美而称恶”“惟此党人之不谅兮,恐嫉妒而折之”“羌内恕己以量人兮,各兴心而嫉妒”“众女嫉余之蛾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从这些诗句中,我们可以发现,嫉妒现象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在价值上的差别,如“众女嫉余之蛾眉兮”仅从字面上看就意味着“余”比“众女”貌美;二是人与人之间在利益上的竞争,如“各兴心而嫉妒”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因“争权夺利”而“勾心斗角”;三是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价值较低者对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的价值较高者的憎恨,如“世溷浊而嫉贤兮”就意味着贤能者被平庸者所妒恨;四是价值感的扭曲,如“好蔽美而称恶”就意味着因嫉妒而贬低美德、称道恶行;五是引发一系列的衍生行为,如“恐嫉妒而折之”就意味着因嫉妒而打压对手,“谣诼谓余以善淫”就意味着因嫉妒而诽谤对手。

“嫉”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妒也”,可见,“嫉妒”作为词语是并列结构,并且“嫉”和“妒”只是同义反复。在“嫉贤妒能”中,两者的意思就基本相同,都指“因别人比自己好而忌恨”。不过,从本义看,两者的意思还是有细微差别的。“嫉”从女,疾声,原指妒忌有才能和品德高的人,而“妒”从女,户声,原指妻子忌妒丈夫纳妾、对别的女子好或忌妒妾婢的姿色好。正因如此,西汉文学家邹阳在《狱中上书自明》中解释说:“故女无美恶,入宫见妒;士无贤不肖,入朝见嫉。”《康熙字典》中的解释更直接:“害色曰妒,害贤曰嫉”或“以色曰妒,以行曰忌。”不过,无论是“嫉”还是“妒”,都意味着自我在与他人相比时心理上出现的不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针对他者的厌恶或憎恨之情。经过引申,“嫉”作为“憎恶”也可以有积极的含义,如“嫉恶如仇”“愤世嫉俗”“荀卿嫉浊世之政”(《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等,而“妒”则始终带有一定的贬义,如“妒火中烧”“妒富愧贫”“天妒英才”“矜名妒能”等①。

二、嫉妒的可能性条件

从现象上看,在人与物之间不存在嫉妒关系。相反,它是发生在人与人或有情众生之间的一种情感关系。休谟就说:嫉妒和恶意是动物身上非常显著的激情,它们或许比怜悯更常见,因为需要较少的思想和想象的努力[2]611。

有关人的嫉妒的根源,不同哲学家有不同的解释,总体上讲都把它归于人性。斯宾诺莎说:憎恨、愤怒和嫉妒等,就其本身而言,都出自自然同样的必然性和效力;它们是基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并通过这些原因而被理解,也具有某些值得我们去认识的属性,就像任何其他事物的属性一样,就其本身进行沉思也是我们的乐趣所在[3]278。一般来说,人从本性上讲就倾向于同情失意者(those who fare ill)而嫉妒得意者(those who fare well),人对得意者的恨是与他自己对得意者的拥有物的热爱程度成正比的[3]295。从中可见,对于斯宾诺莎来说,就像物理事件的发生一样,嫉妒的发生也出自自然的必然性或人的本性,这种解释与其形而上学把一切事情的发生或一切存在者的存在都归于出自神或自然的必然性是一致的。叔本华也说:嫉妒是人的天性,它很快就会变成恶习,并引发不幸。我们应该把它当成幸福的敌人,并像恶念一样扼杀[4]34。把嫉妒归于人性,就无法把嫉妒的起源与诸如同情、爱和愤怒等其他情感的根源区别开来。所以,我们还是要回到现象本身,考察嫉妒现象产生的可能性条件。

就嫉妒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情感关系而言,嫉妒的发生既离不开作为嫉妒者的自我,也离不开作为嫉妒对象的他者,而嫉妒从本质上讲,就是自我因为感受到他者存在价值的增强对自我存在价值构成威胁,而在心中体验到的一种不快甚至因此而对他者充满憎恨的情感。有关嫉妒与憎恨的本质联系,斯宾诺莎说:嫉妒只不过是恨而已,它会使人倾向于为他人的受损而欣喜,为他人的获利而难过[3]291;嫉妒是一种恨,它会使人因他人幸运而觉得痛苦,因他人不幸而觉得欣喜[3]314。叔本华也说:一个人看到别人享受事物时的喜悦会更加痛苦地感到自己的缺乏,这是很自然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不应该激起他对比自己幸福的人的憎恨,然而,正是这种憎恨构成了真正的嫉妒[5]19。

就比较性的自身价值意识而言,嫉妒首先发源于自我在自身存在价值上的“他律”意识。休谟说:我们很少根据对象的内在价值来判断它们,而是通过与其他对象的比较形成对它们的看法,由此推断,我们也必定是通过与他人进行对比,来评估我们自己的幸福或悲惨程度,并感到相应的痛苦或快乐的[2]576。在休谟看来,嫉妒就是由比较引发的情感反应,只不过,在嫉妒性的比较中,我们总是把自己与比自己更有优势或与自己的差距在缩小的人进行比较。他说:嫉妒是由别人当下的享有(enjoyment)而激发的,别人的享有在比较中会削弱我们对自己的享有的观念。作为嫉妒对象的享有通常比我们自己的享有更有优势。一种优势自然像在使我们自己的享有黯然失色,并因此会带来一种令人不快的比较,但是,甚至在他人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我们仍渴望与之保持更大的差距,为的是使我们的自我感觉更加良好,而当这个差距缩小时,比较就会缩减我们的优势,致使我们的快乐减少甚至令我们不快。因此,当人们觉得不如他们的人在追求荣誉或幸福方面接近或赶超他们时,就会感觉到那种嫉妒。在这种嫉妒中,我们可以发现比较的作用重复了两次:把自己和不如自己的人进行比较的人,从比较中得到了快乐;而当不如自己的人取得进步,其劣势因此减少时,由于与之前的差距做了新的比较,那本该仅仅减少的快乐就变成真正的痛苦[2]579-580。在这段话中,休谟不仅指出嫉妒对象有两类,即比自我更有优势者以及虽然不如自我但却在缩小与自我的差距者,而且也揭示出自我感到不快的原因,即比较的结果使自我觉得自身的存在价值在相对降低。不过,休谟也承认,虽然比较可能引发嫉妒,但却并不必然引发嫉妒,因为别人的成就也可能会让我们肃然起敬,他说:有时,甚至嫉妒和憎恨会因为这种比较而引发,但是,就绝大多数人而言,它引起的却是尊重与敬重[2]892。

因此,除了比较性的自身价值意识之外,嫉妒的产生还与自我的排他性的生存竞争意识有关。在师徒关系中,如果徒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在某些情况下,师傅会为徒弟超越自己而感到由衷地骄傲,因为徒弟取得更大成就也是师傅的心愿所在,两人在价值利益上是一致的;反过来说,如果师傅不愿让自己的权威地位遭到挑战,即他与徒弟在价值利益上并不一致,而是实际或潜在地存在排他性的生存竞争关系,那么,徒弟的超越或接近就会引发师傅的嫉妒。《亢仓子·用道篇》中之所以说“同道者相爱,同艺者相嫉”,就是因为同道者在价值利益或志向观念上是一致的,而同艺者则存在排他性的生存竞争关系。不过,即使是“同艺者”,倘若差距太大,不存在有效的生存竞争关系,嫉妒也难以发生。休谟就举例说,普通的士兵不会嫉妒将军,却会嫉妒自己的小队长,大文豪不会遭到三流文人的嫉妒,却会遭到和他旗鼓相当者的嫉妒[2]580。由此可见,自我只有意识到存在取代竞争对手或被竞争对手行将取代的可能性时,其嫉妒才会发生。换句话说,在嫉妒中,存在着一种“低”与“高”的张力,即自我一方面意识到自己是“低”的,即不如被嫉妒者或行将被赶超,另一方面又意识到自己是“高”的,即能够和对方平起平坐甚或优越于对方。就第一方面而言,尼采把嫉妒称为非故意的谦逊,他说:我们以高尚的举止去激怒我们的敌人,以毫不掩饰的嫉妒使他们几乎与我们和好,因为嫉妒在比较、在相提并论,所以,它是一种非故意的、抱怨着的谦逊[1]296。尼采的意思是说,由于嫉妒意味着嫉妒者承认自己不如被嫉妒者,并因此像很谦逊的样子,所以,被嫉妒者反倒会因此像对待抬举自己的人一样善待嫉妒者并与之和好。就第二方面而言,斯宾诺莎说:我们出于对一个人的慎重、刚毅等品质的惊叹而崇敬他,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觉得那些品质是他所特有的,而非我们的本性所共有,因此,我们不会嫉妒其拥有者,就像我们不会嫉妒树木的高大或狮子的勇猛一样[3]307。将这段话的意思反过来说就是,只有当自我觉得自己也能共有他者所拥有的,即自己能够和他者平起平坐时,嫉妒的发生才有可能,因为人根本不会为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而去嫉妒别人。这种“低”和“高”的张力反映在自我的心性上,那就是:自我一方面对自身的存在价值缺乏信心,另一方面又对自身的存在价值过度自信。在这种看似矛盾的心态中,前者让自我在比较中感到自卑,觉得己不如人,后者又让自我充满自负,对他者的存在价值心有不服,甚或不屑。斯宾诺莎说:没有人比自卑的人更容易嫉妒了,他们尤其热衷于观察别人的行为,不是用纠正的眼光,而是用吹毛求疵的眼光[3]349。这种吹毛求疵正是自我过于自负,以至于喜欢贬损他者存在价值的表现,而这种贬损背后又充满了自我对自身存在价值在价值比较中会相对降低的焦虑。由此可见,在嫉妒中,自我既没有恰当地认识自身的存在价值,也没有公正地对待他者的存在价值并因此而陷入到自欺当中。

综上,嫉妒的逻辑就是:虽然自我“依然故我”,但他者却在“节节攀升”,由此,自我也就无法再“依然故我”,而是在“节节败退”,这种“节节败退”意味着自我存在价值或完满性的相对降低,自我因此感到不快并迁怒于他者,因为正是他者的优秀,才让自我的相对平庸无处藏身,自我所有的不快感受和对他者的憎恨,归根结底都是在抵抗或逃避这种令人难堪的存在价值处境。由此可见,嫉妒也是自我呵护自身存在价值的一种方式,其中充满了自我追求更高存在价值和更多价值利益的渴望。

三、作为一种延展运动的嫉妒

展开来看,嫉妒又可分为嫉妒感受和嫉妒表达。嫉妒感受是自我纯粹内在的不快感受,而嫉妒表达则是嫉妒通过言语或行为的形之于外。从嫉妒感受到嫉妒表达的过渡,说明嫉妒本身并不是单纯孤立的点,而是一种延展运动。运动的发生需要力的推动,这又说明嫉妒本身蕴涵着某种不断累积、蓄势待发的动能。叔本华说:与我们本性的无限的利己主义相关,每个人胸中差不多都怀有大量的憎恨、愤怒、嫉妒、敌意和恶意,它们就像毒蛇牙齿中的毒液一样不断累积,并伺机发泄出来,而后就像摆脱枷锁的魔鬼,狂暴肆虐[5]16。在这段话中,叔本华揭示出嫉妒的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它根源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二是它像毒液一样是一种具有杀伤力的潜能;三是它一旦喷射出来,转化为现实,就会极具破坏力。在这三个特点中,利己心为嫉妒提供了动能,毒液相当于隐忍未发的嫉妒感受,而毒液的喷射则相当于嫉妒表达。

那么,嫉妒感受为何要过渡到嫉妒表达呢?嫉妒表达又包含哪些方面呢?从现象上看,嫉妒感受之所以要过渡到嫉妒表达,是因为嫉妒感受的发生打破了自我内心的平静,使其心态失衡,而嫉妒表达的目的就是通过把蕴藏在嫉妒感受中的负能量释放出来,以让自我恢复心态平衡。由于嫉妒的发生根源于他者享有的存在价值高于或逼近自我享有的存在价值,要恢复心态平衡,就必须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即把嫉妒对象从其存在价值等级上“推下去”,以让自我重新赢得相对于对方的优势。

“当年鏖战急,弹洞前村壁”。词的下阕以特写的笔触描绘了前村残损的土墙,以及土墙上的弹孔。这些都是当年战斗时留下的痕迹,它把往事今情、周边风物联系在一起,瞬间唤起了作者亲切而难以忘怀的回忆。

作为“推下去”的嫉妒表达是多方面的,《伊索寓言》中吃不到葡萄的狐狸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恢复心态平衡。让我们改换一下场景:假设狐狸甲看到狐狸乙爬上葡萄架正在津津有味地吃甜葡萄,而它自己由于爬不上去而无法吃到甜葡萄,这时,倘若狐狸甲对狐狸乙充满嫉妒,它就有可能通过如下几种嫉妒表达来恢复心态平衡:①狐狸甲并不怀疑葡萄本身的价值,它只是谴责狐狸乙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比如它未经主人同意就吃葡萄。在这样做时,狐狸甲就是在为自己的无能寻找借口,即并非因为自己无能,而是因为自己比狐狸乙道德更高尚而不屑于去偷吃葡萄。②狐狸甲并不直接诋毁狐狸乙的品格,而是贬低狐狸乙所享有的价值利益,即把实际上是甜的葡萄贬低为是酸的。在这样做时,狐狸甲的价值感受仍是正常的,因为它并不否认它对甜的喜爱,只是否认葡萄承载着甜的价值。借此,不仅它自己想吃葡萄的欲望降低了,而且狐狸乙的生活似乎也不值得羡慕了,由此,它就在自欺中恢复了内心平静。③如果狐狸乙告诉狐狸甲葡萄确实很甜,除非对狐狸乙的话根本不信,狐狸甲就无法再把甜葡萄贬低为酸葡萄了。为此,它就只能贬低甜本身的价值了,比如,认为甜的东西不好吃或对身体有害。如此一来,狐狸甲原本正常的价值感受即对甜的喜爱就被扭曲了,它也因此同样陷入到自欺中。④狐狸甲觉得狐狸乙能吃到甜葡萄没什么了不起,因为它自己曾经吃过或将来会吃到比甜葡萄更好的东西,比如鸡肉。在这样做时,狐狸甲是以更高的价值利益的曾享有或将享有来恢复心态平衡,并以此消除对狐狸乙的嫉妒所带来的精神折磨。⑤狐狸甲因为嫉妒而对狐狸乙充满憎恨,它把狐狸乙从葡萄架上摇落下来并撕咬对方,或者一把火烧了葡萄架,让大家都吃不到葡萄,如此等等。在这五种情形中,前四种与言语性的嫉妒表达有关,第五种则与行动性的嫉妒表达有关。无论在哪种情形中,狐狸甲都始终不愿意正视自己与狐狸乙在价值利益的享有以及与此相关的自身存在价值上的差距,而是通过各种贬低、破坏或为自己编造虚幻的前景来摆脱嫉妒的折磨,重获心态平衡或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价值利益。

当自我嫉妒他者时,对他者及其价值利益进行贬低、损害或破坏,是“消极”的嫉妒表达。除此之外,还有与之正相反的“积极”表达,那就是自我对嫉妒对象的热爱或同情。自己的孩子越优秀,父母就感到越高兴,原因就在于,孩子是自己人,同理,如果自我不再把嫉妒对象视为水火不容的竞争对手,而是通过热爱或同情与嫉妒对象一体化,把其变成亲密无间或崇拜敬仰的“自己人”,如哥们、闺蜜、爱人或榜样等,自我在心理上就会发生微妙变化,原本对对方的嫉妒就可能转化为欣赏或怜惜,心态失衡也因此得到某种程度的恢复,哪怕这种态度只是表面性的,而深层次的嫉妒只是被掩饰了。尼采说:当一个人被这样一种想法所吸引,即面对优秀者只有一种逃避的方式:热爱时,这应当被看成是一种迹象,表明他正在饱受嫉妒之苦,却在为更高的目标而努力[1]292。也就是说,通过热爱,自我让自己与优秀者一体化,原初让自我倍感折磨的嫉妒就会因此减弱、消退甚或转化为对优秀者的欣赏或赞美,与此同时,自我仿佛也体验到了自身存在力量的增强。当他者存在价值的提升与其付出的巨大努力或牺牲紧密相关时,自我如果把注意力放在其为此付出的牺牲或所受的苦上,并对之充满悲怜之心,自我原初的嫉妒也会被悲怜对方所带来的满足感而稀释,以至于淡化。当尼采说在镀金的怜悯之鞘中有时会刺入嫉妒的匕首[1]295时,他就意识到了嫉妒与怜悯之间的张力,即:人有时会为摆脱嫉妒的折磨而对嫉妒对象充满怜悯,并以此告诉自己对方那样的生活不值得嫉妒,不过,由于嫉妒深藏于心、伺机爆发,怜悯就像热爱一样也只是嫉妒的一种伪装形式而已。

嫉妒有嫉妒感受、言语表达和行为表达之分,也意味着嫉妒有程度的不同。轻微的嫉妒通常仅是自我的一种隐秘感受,很难被他者所觉察;中度的嫉妒通常会使自我忍不住要通过言语贬低或诋毁他者及其相关物;严重的嫉妒通常则会使自我通过行动去打压他者或对其生活作出破坏。尼采说:通常的嫉妒就像被嫉妒的母鸡一下蛋就咯咯叫,这样它就能放松自己,变得更温和。但还有一种更深层次的嫉妒,在此情况下,它变得死一般地沉默,由于希望每张嘴现在都闭上,它变得越来越生气,因为这恰恰是没有发生的事情。沉默的嫉妒在沉默中滋长[1]226-227。很显然,对于尼采来说,通过言语表露于外的嫉妒由于得到了适时的宣泄而变得温和,这反倒是轻微的,而那种死一般沉默的嫉妒才是可怕的,因为它不断隐秘蓄积的能量随时会像火山一样喷发,从而对他者造成巨大的伤害。

四、社会生活中的嫉妒类型

就具体的社会生活而言,嫉妒不仅存在于邻居、同事和同行等通常所谓的熟人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关系更为亲密的朋友、爱人和亲人之间。

看到熟人得到了某种巨大的存在利益,如彩票中了大奖、做生意发了大财或事业获得了巨大成功,自我很可能会因此而“眼红”;看到所爱的人与有可能成为情敌的人关系密切,自我也可能会因此而“吃醋”。在此,“眼红”和“吃醋”都属于嫉妒的不同表现形式,并且两者都是根源于自我对更好生活的向往。只不过,在嫉妒的情况下,这种向往只在他人那里得到了实现,而在自我这里相对来说却落了空。正是这种强烈的反差,让自我感到失落、不快和备受折磨。

一般来说,熟人之间的嫉妒即“眼红”通常不会破坏自我与他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并因此是一种轻微的嫉妒,这种嫉妒只是自我在意识到自己的生活不如别人时很自然的情感反应,通常自我也会把它掩饰起来,充其量说些“酸话”或风凉话。这时,两者激发嫉妒的那种比较关系是相对松散的,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只有当双方作为竞争对手而共处同一利益空间,甚至明争暗斗、各不相让时,一方在名、利、权上的占优才有可能激起另一方的妒恨,并引发两者之间严重的冲突。在这样的冲突中,自我对他者只是充满了排斥性的憎恨,虽然仍会被他者所享有的价值利益所吸引。

与之相比,发生在亲密者之间的嫉妒即“吃醋”,通常则是由自我对他者的在乎和爱引起的,并因此是爱恨交织的。斯宾诺莎说:这种对所爱对象伴随有嫉妒(envy)的恨就是吃醋(jealousy,或译为妒忌),因此吃醋只不过是源于爱恨交织的心情波动,同时还伴随有被嫉妒的竞争对手的观念[3]296。自我越是在乎一个人、爱一个人,就越是希望对方反过来也一样在乎自己、爱自己,因为,从所爱者那里得到的爱越多,自我就会觉得自己在对方心中越重要,并因此感到越快乐。但是,如果觉得所爱者同时也在爱或更爱另一个人,自我就会觉得自己从所爱者那里得到的爱被大打折扣,并因此在深爱时,也对所爱者及其关系亲密者充满恨,这种情形无论在亲情、友情和爱情中都存在,只不过在爱情中最典型也最常见而已。例如,有许多孩子的家庭,如果父母偏爱其中的一位,其他孩子就有可能心生嫉妒,因此觉得父母不够爱自己而感到不快。如果一个人发现自己最好的朋友竟然与别人的关系更好,心中难免也会有些失落,因为他会觉得朋友在自己心中举足轻重,而自己在朋友心中却没那么重要。在爱情中,感情越投入的一方也越强烈地希望另一方能够对自己一心一意,否则,就可能醋意大发,因爱生恨。斯宾诺莎说:如果有人觉得他所爱的对象与另一个人结成的友谊比他自己与之结成的友谊更为亲密,他就会憎恨所爱的对象,并嫉妒其竞争对手[3]296。又说:必须补充的是,吃醋的人不再像从前那样能得到其所爱者同样的宠爱,这也让他作为爱者感到痛苦[3]297。

除了针对熟人或亲密者的个体性嫉妒,还有一种涵盖范围更广的、针对主要由陌生人组成的团体如阶层、社会或国家的社会性嫉妒,这种嫉妒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发生在同一社会内部的嫉妒;二是发生在不同社会之间的嫉妒。

在第一种情形下,嫉妒通常发生在同一社会内部彼此陌生、分属不同团体并存在价值利益落差的个体或群体之间。在此,落差本身并非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获得价值利益较少者对这种落差具有一种不应该意识,即认为它意味着自己受到了社会“不公正”对待。这种“不公正”对待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人人应该平等的社会中却出现了事实上“不合理”的不平等;二是在存在等级差异的社会中,特定等级上的人却获得了超出其等级本应得的“不正当”利益②。无论在哪种情形下,自我都可能对他者拥有“不合理”的价值利益而感到“眼红”,并因此充满妒恨。通常,如果这些“不合理”的价值利益与特定阶层或群体有关,那么,嫉妒所针对的就并非是特定的个人,而是某个特定阶层或群体,如针对富人阶层。对于这两种形式,尼采都有谈及,就人人平等的社会,尼采说:嫉妒及其更高尚的兄弟在平等真正盛行并被永久确立的地方出现了一种倾向,这种倾向基本上被认为是不道德的(immoral),并且很难在自然状态下被设想。嫉妒的人意识到他所嫉妒的人超乎一般尺度的每一方面,并想把后者推下去,或把自己提升到他者的高度,由此,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行动模式,即赫西俄德所说的恶的厄里斯(Eris)和善的厄里斯。同样,在平等状态下,一个人的生活竟然远低于他的尊严和平等权利,而另一个人的生活却远高于他的平等权利,这也会引起一种义愤(indignation)感,这类情感会被更高尚的本性感受到。他们因在那些不受人类专制左右的事情上缺乏正义和平等而受苦,也就是说,他们强烈要求那种人类所认可的平等如今也能被自然和运气所认可,使他们愤怒的是,平等的人并没有得到平等的命运[1]315。在这段话中,尼采首先指出,嫉妒有恶的和善的两种模式,即恶的厄里斯和善的厄里斯。恶的嫉妒引发的是恶性竞争,使人对人充满恶意和毁灭对方的欲望,而善的嫉妒则引发良性竞争,促使人超越对手,并不断取得进步。紧接着,他又指出,嫉妒和义愤其实是难兄难弟,因为两者都是由本该人人平等的社会却缺乏平等而引发的。所不同的是,嫉妒通常被视为不道德的表现,主要是为自己考虑,并常常会使人对他者充满恶意和仇恨,而义愤却被看成是高尚的正义感,是为了捍卫普遍的正义和平等本身。当然,从尼采最后的那句话中也可以看出,义愤的人也可能把义愤用错地方,倘若他们对人所不能控制的命运的不公感到不满的话,就存在等级秩序的社会,尼采说:诸神的嫉妒——当被认为地位较低的人把自己等同于被认为地位较高的人(就像阿贾克斯所做的那样)或因命好而拥有较高地位的人(就像尼俄伯作为一位母亲有着太多幸运那样)时,诸神的嫉妒就会出现。在社会等级秩序中,这种嫉妒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享受超过其地位的报酬,他的幸福也应与其地位相符,尤其要求其自负(self-conceit)的滋长不能超过其地位[1]315-316。在此,尼采指出,在社会地位、身份存在差异的等级社会中,如果每个人所获得的价值利益对其所属等级或阶层来说都恰如其分,那么,嫉妒就不会发生,一旦一个人所获得的价值利益或其卓越的才华表现超乎其身份或地位,就会引起相同等级或其他等级上的人的嫉妒,这就像如果做学生的竟然创作出比老师还优秀的作品,那就不但可能会引起其他学生的嫉妒,也可能会引起老师的嫉妒一样。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由于同样的嫉妒不仅存在于同一社会的一类人身上,而且嫉妒所针对的对象也是某个特定阶层或团体,所以,我们说,这种嫉妒属于普遍的社会性嫉妒。它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社会性的怨恨或义愤,而这种怨恨或义愤一旦同时存在于许多人身上形成一种巨大的情感能量,就会引发社会性的骚乱或暴力活动。就此而言,社会性嫉妒的效力是不容忽视的,杜绝引发社会性嫉妒的根源并塑造人们健康的心态,对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在第二种情形下,不同社会之间的嫉妒主要体现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嫉妒。从经济和文明的发展程度看,国家有先进与落后之分。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国与国之间在联系日益紧密的同时,其相互竞争也日益激烈。在此情况下,看到原来和自己国家不相上下甚至远远落后于自己的他国,竟然在某些方面节节追赶甚至有超越自己国家的趋势,人们很可能就会油然而生妒意。这种对他国发展与进步的嫉妒,和一个人看到别人在某方面赶上或超过自己所引发的嫉妒,从本质上讲,是一样的,都是根源于人们在比较中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占优势或优势丧失。只不过,在针对国家的嫉妒中,其嫉妒表达要复杂得多:一方面这种嫉妒表达可能从国家政策中体现出来,如美国对中国部分企业的政策;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各种冠冕堂皇的伪装形式,如,以维护“公平”“正义”的名义,通过破坏规则、打压对手来宣泄自己的嫉妒,并为自身谋取更大利益。

总之,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嫉妒对象既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而特定的嫉妒感受既可以是个体性的,仅与个别人有关,也可以是社会性的,是同一社会很多人的“共感”。无论如何,就嫉妒感受的当下发生而言,它都离不开作为主体的个体自我。正因如此,在嫉妒发生的客观条件很难改变的情况下,要消除嫉妒,就需要个体自我对自己的意识态度作出调整。

五、嫉妒的价值性质及其克服方式

虽然作为人的一种自然的情感反应,嫉妒根源于人的生存意志对自身存在价值的呵护,能为自我在与他人的生存竞争中提供前进的动力,并因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无论是作为感受还是表达,嫉妒的存在意义都更多是消极的。就其作为感受而言,嫉妒的存在打破了自我内心的宁静,使其充满了针对他者的敌意或妒恨,而这种敌意或妒恨反过来又让自我精神负累,并备受折磨。尼采说:一个高尚的灵魂不是能够飞到最高处,而是很少起伏却能持久栖居于自由而又半透明的大气和高度中[1]297。很显然,嫉妒的灵魂由于把目光主要放在他者身上,受外在因素影响过大而起伏不定,缺少胸襟和气度,所以,很少是自由而安宁的,更谈不上是优雅和高尚的。就其作为表达而言,嫉妒使自我不能客观地看待自身和他者的存在价值,其贬低性的言谈和破坏性的行为都在使人与人的理性沟通与交往变得困难。正是在此意义上,叔本华说:嫉妒在你我之间筑起了一道更厚、更坚固的墙[5]8。尼采也认为嫉妒会让人容不下竞争对手和邻居的成功,无法理性而客观地评判他人意见,他说:充满不信任,每当竞争对手或邻居取得成功就被嫉妒所吞噬,他人的意见一律激烈地反对——这种令人不快的性格说明他属于文化的更早阶段,并因此是种文物[1]194-195。斯宾诺莎甚至直截了当地说:嫉妒、嘲笑、蔑视、愤怒、复仇以及其他属于恨或由恨引起的情感,都是坏的[3]344。

正因为从其价值性质上看是“坏的”,所以,嫉妒是一种虽然“事实存在”但却“不应该”存在的情感,它也因此是自我要通过有意识地干预去消除或摆脱的一种情感,这种消除或摆脱又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如何让自己不去嫉妒他人,二是如何不让自己被他人嫉妒。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让自我保持内心安宁,不因嫉妒感受而心烦意乱甚或用嫉妒表达去伤害他人,后者的目的则是为了让自我不被他人的嫉妒表达所伤害。

在斯宾诺莎看来,自我要消除嫉妒、愤怒等被动的情感感受,其唯一途径就是接受理性的指导,斯宾诺莎说:强大的人会首先记住:一切事情都出自神性的必然性,基于此,任何他认为有害和邪恶的事情以及任何对他像是不敬的、可怕的、不义的和卑鄙的行为都源于他自己对宇宙混乱、零碎而又模糊不清的看法。因此之故,他在面对万物时努力理解事物本身,并排除一切阻止他获取真知识的障碍,如憎恨、愤怒、嫉妒、嘲笑、骄傲以及我已经提及的类似情感[3]358。从中可见,对斯宾诺莎来说,接受理性的指导就意味着人要对事物和事情本身有正确的理解或拥有真知识,即一切事物的存在和事情的发生都出自神或自然的必然性,而人唯一要做的就是基于这种理解去顺应必然性,而不是无谓地去抵抗必然性。像憎恨、愤怒、嘲笑和嫉妒等情感,从其意向看,都有抵抗、对抗或试图改变事物存在或事情发生的倾向,也都是人以自我为尺度衡量万事万物价值的情感反应,一旦人能克服其认识的相对性和片面性,对宇宙本身获得清晰而充分的知识,那么,他就会超乎一切的恩怨、利害、美丑和善恶之上,不再以狭隘的自我为中心,而是能从永恒或必然性的角度看待世界人生,并由此获得心灵的安宁。由于嫉妒原本是由自我存在价值对他人存在价值的相对性而引发的,很显然,对于斯宾诺莎来说,要消除嫉妒,就必须从克服自身存在价值的相对性出发,但由于价值从本质上讲就是关系性的,并因此必然具有相对性,所以,对自身存在价值的相对性的克服不是过渡到绝对性,而是过渡到非价值性,即不再从价值的眼光看待世界,而是从世界如其所是地必然存在的角度看待世界。由此,自我才能达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境界。

由于嫉妒的根源在于自我的比较意识,并且通常是把自我与优于自己或正在缩小与自己差距的他者进行比较的意识,所以,对于叔本华来说,要摆脱嫉妒,人就要反其道而行之,多想想更不如自己或和自己有相同遭际的人。叔本华说:这是塞涅卡给的忠告,正如他所说,如果我们不把自己的命运与别人更幸福的命运相比并因此而免于自我折磨,我们就会对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感到满意;如果很多人看上去比你自己过得更好,那就想想还有很多人过得不如你。事实上,如果真正的灾难降临到我们身上,最有效的安慰——尽管它与嫉妒有着同样的根源——恰恰是想到还有比我们更不幸的人,其次则是想到与我们同病相怜的人——他们分担着我们的哀伤[4]34。至于如何避免遭到他人的嫉妒或与嫉妒自己的人打交道,叔本华的答案是:与嫉妒者保持距离,尽量避免与他们有任何接触,这样就会在自己和嫉妒者之间筑起一道鸿沟,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以最大限度的沉着冷静去承受他们的攻击[4]35。从自我的角度讲,叔本华则认为,树大招风,要免于被他人嫉妒,做人就需要低调、中庸,不可过于显耀自己,以免让他人觉得你比他过得更好。叔本华说:中庸之道(the golden mean)是最好的方式——为的是既不肮脏卑劣地活着,又不招人嫉妒。高大的松树会遭到狂风的无情吹打,最高的山顶会遭到暴风雨的肆虐,而高耸的宝塔也会重重地坍塌在地[4]10。此外,在叔本华看来,我们之所以妒忌他人的生活,也可能是出于我们对他人生活的不了解,一旦我们有了深入了解,意识到其并不如我们想象得那么美好,我们的嫉妒也就减轻或消失了。他说:幸福的生活环境就像某一片树林。从远处看,那些树显得非常美,但是,如果走近并走在它们中间,美就消失了,而你并不知道美能在何处,你看到的只是一些树而已。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也经常在嫉妒他人的命运[6]8。对于尼采来说,人因为嫉妒他人的成功而难以交到朋友,但如果把他人的成功归于运气好,而非其能力强或才华出众,自我的心理可能就会恢复平衡,并因此而消除嫉妒。他说:缺少朋友可以归因于嫉妒或傲慢,许多人把朋友的成功仅仅归因于幸运的境遇,这样他们就没有嫉妒的理由了[1]186。

无论是斯宾诺莎、叔本华还是尼采所说的方式,对自我克服其嫉妒心都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效果。只不过,斯宾诺莎的方式是一种比较悬空并且不再让他人生活对自我产生影响的方式,而要让这种方式起作用,自我就必须了解并接受其形而上学思想,即一切都从神或自然的必然性而出。与之相比,叔本华和尼采给出的方式仍是从比较意识出发的,只不过他们是通过给比较找出不同的参照系或拆毁原初引起嫉妒的比较理由,来达到恢复自我心态平衡之目的的。由于仍没有逃出比较意识的掣肘,一旦改变比较方向或拆解嫉妒理由的可能性不存在,他们的方式就很难发挥作用。

在我们看来,既然嫉妒是一种动态的运动,不仅会作为感受深藏于心,而且会作为言行显露于外,是否要消除以及如何消除嫉妒,也就需要区分出不同的情形。如果嫉妒仅仅作为感受深藏于心,并未对自我与他者的关系构成现实性的破坏,它就并非是不道德的,作为人自然的情感反应也不必去刻意克服,但是,如果嫉妒还通过言行的表达彰显于外,并对他者构成实际伤害,它就具有了不应该的道德性质,并因此是应该被克服的。在自我无法或很难消除其嫉妒感受的情况下,他所应当做的就是,按照一般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嫉妒表达,以免对他人造成道德上不应该甚至法律上违法的实际伤害。不过,倘若自我要从根源上克服其嫉妒心,以摆脱嫉妒给自我的精神心灵带来的烦乱不宁,那么,他就需要对嫉妒拥有一种反思性的意识,这种反思性的意识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意识到自己作为第一人称在这个世界上的唯一性,即无论他人的生活相比于自己的生活如何,作为第一人称的自我都无法成为第三人称的他者并以第一人称的方式去享有他者的生活;二是意识到除了努力去提升自身的存在价值外,嫉妒感受本身根本消除不了他人相对于自我的存在价值优势,它充其量只会让自我妒火中烧,并因此而备受折磨;三是虽然嫉妒表达有可能通过言语贬低或行动破坏的方式暂时让自我获得心理平衡,或达到提升自身存在优势、增加自身价值利益的目的,但是,且不说这种方式的自欺欺人以及在道德上的不义性,由于在自我和嫉妒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恶性的冲突关系,长此以往,它也可能给自身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唯有抱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态度协调自身与他者的关系,才能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建立起本真的社会交往关系。在这三方面中,第一方面使自我意识到任何第三人称的他者生活与第一人称的自我生活的不对称性和不可比性,从而摆脱比较意识,第二方面使自我意识到嫉妒感受本身对自我的无益性,从而自觉地“摒弃”嫉妒,第三方面则使自我意识到嫉妒表达从长期看的损人不利己性,从而自觉去构建一种本真的、去自我中心的、与他者进行良性竞争的社会交往关系。一旦自我的意识观念发生如此改变,它或许就会更加善意而坦然地看待他者优越于自己的存在价值,并会更加努力地去创造自己想要的存在价值。

从被嫉妒者的角度看,自己在价值利益上趋近、超越他人甚至赢得明显优势的同时,如若不想引起他人的嫉妒,那么,叔本华所说的低调、不张扬、不刺激他人的价值感受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与他人在价值利益上存在对立或竞争关系的同时,仍要对他人有同一性或一体化意识,也就是说,不是仅把对方作为竞争对手,而是同时也把对方视为伙伴和朋友,在对方需要时,仍能向对方伸出援手,或者以共赢的思维方式在竞争的同时也能设身处地地为他者的价值利益着想。由此,潜在的嫉妒者因为受到尊重、帮助、被视为自己人,其因价值利益落差所带来的心理上的不平衡也就容易得到化解,他甚至会“投桃报李”地把对方也同样视为自己人,并为对方的成功或价值利益的增值感到喜悦,而非嫉妒甚至恶意诋毁。

就社会性嫉妒而言,除了嫉妒者和被嫉妒者要有意识地改变自身的心态之外,从制度和法律上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对于防范破坏性嫉妒表达的发生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唯有如此,社会性嫉妒才会失去其赖于生发的土壤。至于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嫉妒,从本质上讲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嫉妒并无区别,在存在价值利益竞争甚至对立的同时,仍以同一性和一体化的意识而彼此尊重、互利互惠就显得尤为重要。

说到底,人与人的关系就其价值性质而言,并非是一种必然性关系,而是具有弹性和可塑性的。也就是说,关系是恶性的还是良性的,取决于关系双方对人性之积极潜能的挖掘和实现程度,越是能自觉而有意识地实现人性之积极潜能,那么引发人与人的冲突和争斗的消极情感就越不容易发生。

注释:

①本节古籍文献中有关“嫉”和“妒”的解释性引文,参见汉典(https://www.zdic.net/)上“嫉”和“妒”的解释。

②在此,我们给“不公正”“不合理”加上引号,是想表明,这种“不公正”“不合理”只是嫉妒者意识中的“不公正”“不合理”,这种意识本身可能合乎事实,也可能不合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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