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弥渡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11-28 10:30张学春
云南畜牧兽医 2022年4期
关键词:屠宰场无害化畜禽

张学春

(弥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弥渡 675600)

我国为畜禽养殖与畜禽产品消费大国,畜禽养殖规模和技术发展较快,但对病死畜禽作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无害化产物的资源再利用产业化发展起步较晚。2013年,黄浦江死猪漂流事件发生以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农业部相应出台“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通过机制、宣传、政策鼓励等措施,加快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发展。

弥渡县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再利用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总体思路,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于2018年招商引入大理英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病死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利用中心(下为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现已基本建成,开始试运行,但还存在诸多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无害化处理收集设施缺乏,方法、技术落后

目前,弥渡县规模养殖场大多采取化尸窖、生物发酵等处理方式,生猪定点屠宰场采取焚烧方式,散养户主要采取深埋方式,都存在无害化处理成本高、环境污染、地域限制等问题。加之基层人员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中不重视、技术水平不高,常出现选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近两年来,养殖场主动报告并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仅2080头,生猪定点屠宰场报告并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376头,还有大量病死畜禽自行处理后未报告或随意处理(丢弃)。

1.2 覆盖面窄,无害化处理率低

弥渡县2020年末生猪存栏约45万头、禽类存栏约70万羽、奶牛肉牛存栏约4万头,养殖场(户)约1.8万户,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县乡村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共计3.4万头,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376头约38000kg。按照养殖数量计算,无害化处理覆盖面有限、处理率低,主要原因有:一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力度小;二是有相当部分的养殖场(户)出现畜禽病死一般都不上报,自行就近掩埋或随意处理,不按规定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1.3 监管力量薄弱,难度大

县乡基层人员少(人员配置与监管不匹配),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难以全覆盖、全过程监督管理;随意处理(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随时随地发生,进行调查、取证相当困难,难以打击处罚。2019—2021年,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处理处罚案件仅4件。

1.4 宣传引导力度不够

宣传方式单一,主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和入场入户宣传,宣传效果有限,对养殖场(户)的引导教育不够,养殖场(户)规范处理病死畜禽意识不强。

1.5 处理中心运行配套措施未建立

2018年招商引入的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已在试运行阶段,但覆盖饲养、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收集、转运、处理等)的运行管理队伍、运行机制、监管制度、补助政策、保险联动、监管信息平台等还未建设。

2 对策

2.1 加快完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全县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建有收集冷库的仅有27户,还有近100余户尚未建设,尤其在处理中心投产运行后,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的化尸池、焚烧设施、深埋点及生物发酵等处理设施不得再投入使用,不得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交由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故需要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点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1000头以上)和生猪定点屠宰场要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收集冷库暂存点;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点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暂存点,每个乡(镇)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数量,建设1~2个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并配备冷藏设施,用于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

2.2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管理队伍

2.2.1建立乡(镇)村收集队伍

乡(镇)、村(社区)组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运行管理队伍,落实专人负责,实施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转运管理工作。

2.2.2建立县级收集管理队伍

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由处理中心组建全县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及收集暂存点管理队伍,负责各乡(镇)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运行;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专人,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转运及收集暂存点管理的监督指导。

2.3 实行乡(镇)农保与处理中心联动

规范畜禽保险赔付手续与无害化处理手续无缝对接,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养殖场(户)保险理赔必须取得处理中心(包括收集暂存点)出具的收集单据证明,保险机构才予以理赔。

2.4 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环节工作机制

2.4.1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

一是资金补助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充分利用政策性补助,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主,兼顾散养农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云南省相关补助政策予以补助;二是延伸补助范围,将猪、牛、羊、禽之外的畜禽死亡纳入申报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折算标准可以猪单位为参考,折算工作在病死畜禽运输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之前。

2.4.2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申报运行机制

建设有冷库暂存点的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如实报告,记录好养殖档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做好现场拍照取证手续(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畜禽数量、耳标、拍摄时间等信息),有投保养殖保险的养殖场(户)同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将病死畜禽交由养殖场(户)保管在暂存冷库内,记录好入库交接手续台账;在处理中心到规模养殖场(户)冷库暂存点进行病死畜禽出库转运时,由处理中心随车收集人员、畜禽养殖场(户)、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勘查人员及保险查勘人员[投保养殖保险的养殖场(户)]对暂存的病死畜禽数量再确认并共同在收集单据上签字,收集单据一式四联[处理中心或收集点、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养殖场(户)、保险公司各一联],同时做好出库台账。

未建设有冷库暂存点的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畜禽病死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如实报告,记录好养殖档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做好现场拍照取证手续(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畜禽数量、耳标、拍摄时间等信息),有投保养殖保险的养殖场(户)同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通知处理中心的收集点进行收集,或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将病死畜禽送交至指定的收集点进行交接,处理中心或收集点要进行入库登记,出具收集移交单据。在处理中心到乡(镇)收集点对暂存的病死畜禽转运时,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处理中心随车收集人员、收集点管理人员共同再次确认并在收集单据上签字,收集单据一式三联[处理中心、乡(镇)收集点、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一联]。

生猪定点屠宰场出现检疫检验不合格病害生猪的,由检疫检验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单》,将无害化处理单交由屠宰场签字认可,并将病害生猪保管在暂存收集冷库内。在处理中心到生猪定点屠宰场冷库暂存点进行病害生猪转运时,由处理中心随车收集人员、屠宰场管理人员、驻屠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暂存的病害生猪再次确认并共同在收集单据上签字,收集单据一式三联(处理中心、屠宰场、县农业农村局各一联)。

2.4.3监督指导处理中心收集、转运、处理规范运行

处理中心对收集暂存点的病死畜禽要严格保管,及时转运,不能及时进行转运的,应对暂存于收集点的病死畜禽采取必要的防疫安全措施。运输车辆应符合密闭、耐腐蚀、防渗透的要求,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收集运输车辆出处理中心前必须严格按照消毒制度经过消毒,行车路线应有利于动物防疫,避开养殖密集区,沿设定路线及时将病死畜禽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且运输车辆只能一次一车一场点。未经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转运途中开厢,不准卸载、加载病死畜禽,不得随意行使或停靠。处理中心对转运的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入库冷藏,做好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处理中心要加强无害化处理过程和处理产物出场的管理,做好处理和产物出场等记录,销售处理产物的,应当签订销售合同,完善资质审查手续,并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4.4完善异常情况处理及数据上报制度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到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报告时,要询问并记录好养殖场(户)报告信息,对病死畜禽数量超过存栏10%以上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等异常情况的,应到场、到户进行核查并及时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县农业农村局要求处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每月对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和上报;处理中心要当月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和上报。

2.5 推进病死畜禽长效监管能力建设

2.5.1完善、落实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明确畜禽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无害化收集、转运、处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压实责任,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书和告知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5.2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行为

加强对违法弃置病死畜禽的清理与查处,联合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行为。杜绝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或运输销售。

2.5.3推行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使用

充分发挥云南省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功能,在县、乡(镇)、村及处理中心配置设备,落实专人,达到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在平台中信息相扣、无缝对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平台运行实施实时监管,确保信息数据真实。

2.6 加强培训宣传

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法律宣传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养殖业主的防疫意识、法制意识和养殖水平。

2.7 加大并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补助经费

国家、省、州、县要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补助经费的投入,设立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专项经费,并保证经费的连续性,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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