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与防疫工作的关系探讨

2022-11-28 03:13马茁卉
中国畜禽种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养殖业产地屠宰

马茁卉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123200)

做好动物检疫与防疫工作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养殖业的生产安全,减少疫病传播扩散,保证在市场上流通的动物产品安全,确保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此外,科学合理的开展动物检疫与防疫工作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因此,高效有序地开展动物防疫与检疫工作有现实意义。

1 动物检疫与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经济和科技都在快速发展,我国在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面对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提升畜牧业的竞争力,国家积极制定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有关动物防疫的相关法律,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对控制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发展及保证食品健康也有积极作用。在这个大背景下,各地养殖业都应坚决落实动物防疫法,并在动物养殖过程中采取全过程监督制度,加强运输检疫,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的监督与管理。

1.1 控制疫病传播扩散

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动物疫病逐渐呈现出高发趋势,大多数的致病性或传染性比较强的动物疫病,容易在养殖业快速蔓延,一方面,会危害健康动物的生长发育,另一方面,对整体养殖业的生物安全有不良影响。此外,部分人畜共患病还会对养殖人员及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制约养殖业的发展,动物防疫及检疫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与扩散,并能尽早及时发现疫情,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其蔓延。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了养殖安全,提高了养殖效益。

1.2 保证食品安全

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动物制品安全。动物防疫与检疫工作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也是重要屏障,在开展动物检疫与防疫工作中,需要深入基层,首先,了解广大养殖群体的实际生产情况,对动物健康状况进行排查,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与记录管辖区域内的动物养殖规模、养殖结构及养殖情况,以保证动物制品的安全。此外,在开展防疫与检疫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患病动物或疑似患病动物,需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准确诊断,明确病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防止患病动物进入屠宰或流通环节。

2 动物防疫与产地检疫工作需有效连接

在我国,开展动物检疫的主要群体是基层工作人员,在对动物的查证及检验过程中,需要从市场及运输环节开始,因此,屠宰检疫及产地检疫的工作量较大,导致产地检疫工作问题频出,严重时甚至导致疫情扩散。因此,只有做好基础防疫工作,才能为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做好检疫工作才能保证我国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动物检疫工作流程中,动物防疫工作是基础环节,因此,产地检疫需要以动物防疫为基础,进一步确保防疫工作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主要包括以下3个内容:免疫有效期,临床检查结果及检疫区说明[1]。以上3项内容能对动物检疫及防疫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持,同时这三者也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因此,基层工作人员需要积极主动落实相关防疫政策,努力保证防疫效果及质量,才能有效控制养殖动物的死亡率及发病率,防止疫情广泛传播,最终实现净化传染源的目标。其次,需要保证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范围逐渐扩大,保证每个地区的养殖业能积极稳定发展,通过产地检疫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疫病传播,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禁止患病动物流通,并积极处置违规运输患病动物的行为。做好上述工作能提高我国养殖业的生产质量,同时加强防疫效果。

3 屠宰检疫与产地检疫之间需有效关联

我国动物防疫法中明确规定,在对动物进行买卖和流通前,各地区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检疫工作,确保动物检疫合格并获取相应证明后才能使动物进入流通环节。此项法规对产地检疫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对未进行产地检疫的动物提出禁止流通要求。此外,动物防疫法中还说明了个人及单位在购买、引进、加工动物环节中都需要持有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工作[2]。因此,在进行屠宰检疫过程中,必须在屠宰开始前回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查验其真伪,如果没有产地检疫证明,需补充检验并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根据对上述相关规定分析可知,产地检疫是屠宰检疫的基础,屠宰检疫是产地检疫的有效补充及后续流程,在动物被屠宰之前,需要有合格的产地检疫,并且在屠宰检疫时也要加强对检疫环节的管理,采取科学的监督手段,保证产地检疫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且工作质量得到保证,这样才能确保产地检疫工作高效进行,进而促进养殖业的发展。

4 检疫执法需加强

4.1 依法执法

在动物检疫工作开展中,不仅对其技术手段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律的作用,只有将技术和法律进行合理结合,才能提升动物防疫与检疫的工作质量,在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这充分显示了动物检疫工作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及规范性的工作。

4.2 加强宣传

与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相关性的群体主要是广大养殖者,动物制品加工单位及销售动物制品人员等,这些工作群体能直接影响动物产品品质,现阶段,大多数养殖场、销售人员及加工人员缺少强烈的法律法规意识,并且综合素质较低,对动物防疫与检疫工作的认识及重视度不足,甚至会出现部分养殖户阻碍动物防疫与检疫合法开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动物检疫防疫工作的高效进行。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动物检疫与防疫部门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养殖户、销售人员及加工技术人员的相关宣传与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并令其明白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与途径[3]。这样做不仅能保证防疫与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能确保动物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还需要对销售活动进行规范,保证动物制品销售是在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的。此外,开展消费者群体的宣传教育活动,逐渐提高社会大众对动物检疫重要性的认识,起到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作用,进而保证食品安全。

5 动物防疫需做好社会化服务工作

5.1 充分发挥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动物检疫与防疫是一项社会综合服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可以为后续的动物检疫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可以由公司向养殖户提供生产所需的雏苗、饲料、疫苗与兽药,养殖户负责养殖环节饲养,在饲养过程中公司对养殖户提供技术培训、定期防疫及动物患病后的治疗。在养殖结束后,由公司出面对养殖户统一进行回购,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养殖户的经济效益,养殖企业也可降低养殖风险。

5.2 积极组建动物防疫合作社

动物防疫合作社可以通过基层防疫人员组织成立,在注册成立后由基层防疫部门进行相关指导,保证饲养动物过程中可以独立进行动物防疫工作。政府与动物防疫合作社签订服务合同,然后政府主要起到督导作用,由动物防疫合作社执行。动物防疫合作社的主要成员是基层防疫人员,并组织大型养殖户、执业兽医等加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股份。动物防疫合作社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对养殖户指导、督促,保证养殖户按照要求进行免疫接种,避免过量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定期对区域内的动物进行抽检,对疾病进行提前预防,若发现传染性较强的疾病也可将疾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降低经济损失;对患病动物进行诊断、治疗,明确患病种类,若为常规疾病则第一时间治疗,保证养殖场的生产效益,若为疫病则第一时间通知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并对养殖场进行隔离封锁[4]。若发生疫情,动物防疫合作社则需在政府指导下有序的制定封锁圈,对各级封锁区域进行检查、消毒工作。动物防疫合作社对养殖户的经营性服务收益,根据工作量、股份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按劳分配。

5.3 规范动物防疫外包

现阶段的动物防疫外包在运作过程中仍有很多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导致动物防疫工作不到位。如外包公司的薪资分配不当,监督考察不完善,部分地区不公开外包,防疫工作人员的经验不足、操作不当,免疫档案格式不当、填写不当等问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动物防疫工作,避免大型疫病的发生,确保畜牧业的良性发展,虽然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现阶段已出现很多问题,但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仍需要继续推进、不断完善,以保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5]。

6 小结

最近几年,我国处于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畜牧养殖业所面临的竞争环境愈发激烈。要想保证我国养殖业能朝着健康、快速、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动物检疫与防疫相关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积极总结和分析,及时发现动物检疫与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其解决,保证动物检疫与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还需要加大动物检疫力度,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为养殖业防疫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进而促进养殖业的经济收益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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