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重拾、环境转向与治理:一个价值共存的视角

2022-11-27 10:24
关键词:环境治理现代性正义

赵 闯

现代性是一个包罗万象、充满丰富涵义的词语,也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了,但我们并没有从现代性走过去,我们仍然生活在其中。即使有了所谓后现代性、后现代主义、后工业主义的思想和行动,我们仍无法回避现代的价值与目标对我们的意义和影响。无论对这种价值和意义是赞成或反对,我们都还在经历和见证现代性或现代化,也都仍旧是其中有意或无意的参与者。现代价值由于环境破坏、环境危机而遭到严重的诘难和挑战,现代价值与重新生发出的环境价值有一种看似简单却复杂纠葛的关系,这种价值层面的错综繁杂对环境治理产生了不小的障碍。本文将尝试讨论现代价值与环境转向之间的关系,力图厘清现代价值与环境价值的冲突性与相容性;也将论述在环境转向之后,人们将怎样的现代问题投射到环境价值上,或者环境保护如何成为问题中的一部分,如何通过环境正义来理解其中的分歧与选择;最后,在价值层面来讨论如何看待环境治理应该发挥的作用,如何通过合理性的呈现和信任的建立来发挥这种作用,使环境治理能够尊重不同的价值,最终呈现一个完整的价值共存构想。

一、环境转向与现代性价值:反批判的立场

现代性有着太多相近的意思,以及多种行为设计,很少有其他概念可以与之相比。现代性发轫于西方,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说:“现代性是指从17世纪左右的欧洲开始出现的种种社会生活方式和组织模式,之后其影响则或多或少扩展到世界范围。”[1](P1)于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由启蒙运动哲学家在18世纪所构想的现代性方案就在于他们根据内在逻辑对客观科学、一般性道德和规律,以及自主性艺术所做的诸多努力[2](P9)。大卫·雷·格里芬(David Ray Griffin)则把个人主义、未来主义、机械化、世俗化、技术化、官僚化、科学主义、平等主义、工业主义、都市化、经济主义、民主等看作现代性的取向或现代社会的特征,把现代性视为这些取向和特征相互作用的多元现象[3](P4—21)。在其中,哈贝马斯的现代性观点是相对乐观的,或者说是居中的。现代性在他那里是一个 “未完成的方案”。而其他人则对现代性多持批判的立场,或是提出 “自反性现代化”[4](P9),即指出现代性的自我对抗性,或是直接寻求后现代的解决路径。我们看到了其中所包含的与环境转向相对的现代特征或价值,如对自然进行去魅化的机械唯物主义、无限追求经济增长的经济主义、无视内在价值的工具理性等。但对这些特征的批判性叙事和分析已经足够了,我们将采取另一种思路,或者准确地说,这里的重点不在于以环境转向对现代性进行责难与批评,而在于面对某些价值冲突时去重拾另一些可以与环境价值之间建立正向关联,却被遗忘或忽视的现代价值。

现代性无疑是一种时间和空间状态。现代性也包含了很多的价值,其中一些价值的确对考虑现代性与环境转向的共享价值带来了困难,但与此同时,还存在其他的现代价值,在今天将环境转向与现代性价值进行共同考虑并非没有可能性。我们看到:贫穷的家庭想要得到更舒适的生活;企业公司想要得到更高的利润和销售额;领导者向人们承诺会有更加美好的明天;理想主义者在构想更加民主、更多参与性的社会;进步人士在投资更大的股权;善意的非政府组织正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的世界。这一切告诉我们,在现代性中仍旧有人们所渴望和喜爱的东西,人们未曾离开它。当然,现代性并不是普遍而统一的,在不同的地理区域和空间范畴中,现代性或现代化的进程也不一样[5](P19)。在总体上,即使有着不同步的现代性或现代化,现代社会和国家总是体现了某些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又深深植根于现代性的价值体系之中。从现象学上来看,现代性包含但不限于理性、合法性、平等和民主等特定形式的价值观,推崇科学及其产物,促进知识的积累,推动身份平等的发展和法律面前的平等,保障社会政治权利等。伴随现代性的进程和环境问题的突显,现代价值不断在塑造社会和环境的结果,也不断在其中得到反映。起初,环境行为经常会受到已有社会价值的强烈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问题和环境运动形成了新的观念,并将这些观念植入到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背景中去,环境价值观反倒会影响未来的社会动员、价值认同和法律制定。环境问题特别将现代价值引入到了一个个具体的地方单元,也改变了公众看待环境的方式,如地方层面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将环境风险带到了公众关注的社会前沿;城市的空气污染带来了公众对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的知晓和重视;城乡垃圾围城带来了公众对垃圾分类处理的重新认识与思考。环境问题改善了现代的思考内容与方式,而现代性的工具也帮助人们更好地去发现环境问题的成因。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不会有更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化工企业对环境带来的污染风险;空气中PM2.5和臭氧浓度超标对人体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如何才能更安全、有效率地进行垃圾焚烧和利用垃圾废物。

在环境行动和环境变化的背景之下,我们也必须承认现代性价值在认识论上是富有争议的,但这种情况只是使我们难于在现代性价值与环境转向之间建立正向的价值联系,而不是不可能。下面三个总体的价值关系简论将为我们明确这一点,这个讨论包括:增长、进步性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科学在创造良好环境上所扮演的角色;与环境改变相关的个人平等性。在探讨这些主题的时候,也会涉及对环境个体的讨论。这里进行的不是大而全的讨论,而是以点带面的探究。

进步性是现代性的重要特征,以知识为手段的进步始终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改善。在现代,增长与进步紧密相连。直至今天,增长和发展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领导阶层才有的信念,也是普通民众都有的一种信念,经济增长和发展仍是用来衡量社会进步和改善的关键指标,普通民众对有保障的工作和更高收入的愿望是与国家的增长和发展目标相匹配的。这种对增长的信念是进步价值的体现,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渴望进步,增长未必会导致进步,但进步离不开增长。受到诟病的信念不是对进步的追求,而是对过度增长的追求,其批判的是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灾难的不受节制、不受审视的增长。环境问题的出现迫使人们意识到需要重新思考增长的价值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进步需要增长,需要一种适度的增长,一个与环境彼此和谐的增长,而不是一种无限的增长。但即使增长具有某种价值,不同的国家和地域赋予增长的价值也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可能也是不一样的。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如何,增长收益和成本是怎样分配的(包括环境成本的分配),以及环境问题的程度或人们感受到的环境影响的程度,这些因素对如何看待增长和环境的关系都是十分关键的。发达与不发达、民主与非民主、环境退化(感受)不明显与环境破坏(体验)恶劣都会对增长与环境的态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往往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关系紧密,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单独发挥作用,也不会必然导致特定的结果。与此同时,以增长定义的进步及其与之相关的现代价值的确会对环境结果造成影响,比如:低水平的经济增长可能会更看重增长而不是环境保护,高水平的经济发展经常会带来对环境破坏的更多关注[6]。当然没有理由认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只能出现在经济快速增长之后,这些价值需要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一起发挥作用。在不同的现实背景之下,这些价值产生的影响也可能会不同。

科学知识可以带来进步,这也许是与环境变化极其相关的现代信念。知识被分成相互分离的领域,以利于理性和科学的探查与分析,这是现代性的又一个重要特征。虽然对科学知识权威性的极端推崇令人感到不安[7](P93),但科学技术是我们在环境保护中不得不倚重的力量,也是不可缺少的力量。现代的精细计算将自然转换成了环境[8](P66),使其成为分离而不同的现实形式,留给理性和科学来探索和解释。自然成为科学分析的对象,由此被现代科学客体化了。将自然客体化的必然结果就是向抽象和世俗的环境观念的转变,自然成为了环境,失去了神圣性和神秘感,完成了去魅化的过程。在其中,自然的内在价值被忽视或否定了,从而产生了消极的后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神性的自然在本质上是不可知的,“但经由科学的中介,这种自然却变成了可知之物”[9](P6)。有了从自然向环境的转换,就预设了其可知性,这一切变得有可能去探查和知晓,这样才能为环境变化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科学才能进一步提供可以激励和指导环境行动的知识。对自然界的科学探查可以更准确地揭示产生环境问题的因果机理,找到更适合的解决方法,而且,科学可以帮助评估替代解决方案,以便采取可行的政策和立法。当面对持续的环境问题、人类活动和交往方式的改变、公共期望的变化、新的环境信息以及新的决策模式的时候,我们需要高质量的科学来应对未来的挑战,而与化学品暴露、空气污染、气候变化、水质量等相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决策都需要科学和技术工具提供的帮助与支持[10](P3—14)。例如,工业污染对环境造成伤害的许多结论都要依靠科学提供的证据,科学在证明化学物质如何对土壤、水、食物和健康发生影响方面是至关重要的;科学的专业性和普遍性使得对环境后果的科学证据可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而可以被世界不同地区加以广泛的利用;科学也已经提供了用以保护环境的环境软件系统[11]。科学性已经融入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我们必须与之相伴,无法与之分离。也许科学与环境的关系复杂多样,但二者并非水火不容。科学已经在环境保护和创造良好环境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摆在我们面前的选择不是在环境转向中是否利用科学,而是如何用好科学。我们需要区分科学的使用者们是为了获得客观答案,还是将之服务于狭隘的自我利益。科学的论证只能通过科学才能推翻,一种科学的立场也只能通过科学研究才可以予以支持和反驳。这绝不是排斥其他的判断来源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只是应对环境挑战而给出对策时,不能没有科学参与其中。例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就是这样一种参与和结合,尽管对环境主义者来说仍不尽如人意,但对于贫穷有待发展的地区,提供了一个具有政策引导性的环境保护方向和价值框架。科学不仅可以帮助确认环境问题,找到环境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环境,塑造我们的环境观念。

平等是现代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现代个人的平等性对人们应对环境问题的方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人们认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管我们的周遭环境、社会印记、社会地位有何不同,我们都应该被当作平等的主体来对待[12](P146)。至少在理论上,现代民主政府及其法律都在推动平等化和消除等级制。环境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新的条例和执行机制的出现与适用,平等的价值也在不断促进制定新的规则来解决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类似的问题。在环境转向中,有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是:环境负担不平等地落到不同的社会群体身上,环境变化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也会不同。例如,即使像全球气候变化那样看似普遍的环境问题,也要去讨论不同国家在该问题上的不同表现以及该问题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影响,地球的环境及其资源问题与全球的不平等联系在了一起[13](P1)。更不用说像建立核循环项目、垃圾焚烧厂、化工厂可能产生的不平等的环境负担问题。那些主张环境公平和那些提醒人们注意不同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环境利益的人趋向于认为,现代性的特征或现代化的过程应该对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与环境分配结果承担起责任[14](P327—356)。而现代的平等观念为对环境公平问题所做的现代回应提供了逻辑基础。因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所有人都可以宣称拥有平等的环境利益,环境结果所带来的不公平影响需要予以承认和补偿,那些承担了更多环境代价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正是人类在本质上的平等性驱使人们开展环境动员和环境运动,去对抗和反对强大的公司利益、冷漠的行政机构和其他不知名的既得利益者。平等的价值会动员个人和集体的行动去抵制导致环境污染的腐败行为和开展民主的政策改革。普通个人的出现是现代性的体现,也反映了现代性的本质。人人平等的价值使联合的个人可以具备实现环境转向的能力。那些在环境危机中活跃的环境领导者,虽然诞生于环境危机、环境动员、环境行动和环境立法的特殊事例或背景之中,但他们的行为是受到在现代性中萌生和盛行的价值所激发的。他们特别的社会特点不是来自他们的出生和社会地位,而是来自特殊的时代背景。正是带有平等观念的现代性使得普通的个体可以有机会成为环境转向的重要人物,从而形成现代性的环境转向。

置疑现代性的尝试也要依赖理性和逻辑,对现代性的怀疑和拒绝也完全是现代的,也不得不成为现代性的一部分。现代性让人们具有了对于进步性、科学性、知识性、平等性的价值信念(还包括自由、参与性、正义、法治等)。当环境问题接踵而来之时,环境价值得以在现代性的基点上生成,环境运动得以在现代社会的舞台上展开,并最终带来现代晚期的环境转向。不是增长产生的环境破坏,而是无限增长带来的环境破坏;不是科学产生的环境灾难,而是对科学的滥用导致的环境灾难;不是平等产生的环境问题,相反,正是平等让人们拥有了改变环境的能力,至少如果没有人的平等权利,动物的平等权利就更无从谈起。现代性诱发了环境问题,也孕育了环境转向。如果现代性的特征在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发展高质量的科学技术、增进社会的平等公平等方面仍旧具有独特的作用,并且,也可以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积极的角色,我们就应该承认其在环境转向中的价值。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们在环境转向和现代性之间初步地构建起可以共存的价值,环境转向之后的问题和争论却并没有减少。

二、环境转向之后:二分法与正义

在如今的现代社会,环境价值受到不同现代价值的反向或正向作用而成功地成为世界公认的主流价值观念。无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国家的重大决策中,它都是一个备受关注或不得不予以考虑的价值。但就目前的现代环境来说,环境价值是否是一个可以被所有群体无条件接受的价值?如果减少污染意味着收入或购买力的降低,人们是否会同意?如果为了保护环境,企业要倒闭,员工要失业,人们是否会接受?如果人们吃不饱饭,一个好的环境有什么意义?事实上,环境转向之后在某种程度上没能避免出现一种二分法:看重其他需求,还是看重环境价值。现代问题投射到环境价值上,与环境保护再次纠缠在一起,或者也许环境保护也成为问题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现代价值为环境保护面对挑战提供了准备,这种现代社会所推崇的价值就是正义。正义使环境价值不仅仅涉及生态系统的和谐,也关涉由环境保护带来的对人类不同群体或共同体的整体性正义问题。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同样可能变得充满敌意,因此,生态学关注并不能主宰或总是凌驾于对正义的关切之上,而追求正义也必定不能忽视其对环境的影响[15](P2)。

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词得到环境活动家和社会正义学者的广泛使用,是环境问题与正义讨论的结合,在其常见的用法中,环境正义与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具有相关性,多指环境风险的公平负担,或环境资源与成本的公平分配。简单地说,就是如何使用环境资源,如何分配环境负担。在现代社会发生环境转向之后,如同环境污染一样,环境保护也面临一个难题:当人们获得环境保护好处的时候,总有一些人会承担相对更大的代价,而这些人往往就是那些最无权和最无钱的群体。当人们关注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注意到因此所采取的环保政策与措施对那些与此有关的脆弱的利益群体或从业者所带来的影响。环境保护与社会正义的要求之间并非总是契合一致,而是存在某种张力。大多数的环境建议最终都将负担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穷人或低收入者身上[16](P1)。比如,推行环保包装、环保塑料袋或塑料袋收费制,经济负担最终都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提高企业的环保标准,可能导致薪酬降低或失业率增加,而这些情况对穷人和低收入者家庭带来的冲击是最大的,甚至会带来严重或无法承受的后果,他们并没有得到平等的保护。这种后果必须得到正视,不能在 “吃饱饭”和保护环境之间形成错误的二分法。摆脱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目标,免于饥饿的权利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环境保护必须有利于解决这个现代问题,至少不能使这个现代问题变得恶化。贫困的成因也许是复杂的[17],但贫困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则有迹可循。我们已经看到:贫穷使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成为阻止环境保护的人,而他们的目的只是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18]。补偿是环境分配获得正当性的一种方式,是对那些付出代价的人的赔偿。补偿性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重要维度,它犹如一面透镜,让人们看到了谁是获利者、谁是受损者。

长期以来,补偿都被公认是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无论如何,单靠补偿无法完全结束环境非正义,也许还会进一步加重环境不公。这种 “加重”至少可以表现为:(1)补偿并不意味着伤害的停止,补偿会使那些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又成为环境保护的受害者,由于贫困和环境保护带来的补偿,他们宁可忍受更多的伤害;(2)补偿会削弱平等的个人所建立起来的正义联盟(如社区等共同体),由于对补偿额度、补偿形式或是否接受补偿等问题的内部分歧,原来寻求环境正义的联盟可能会分裂或瓦解;(3)环境非正义的受害者可能因为接受了补偿而遭受社会的非议,因为补偿通常是金钱形式的赔偿,受害者会被认为因为金钱而做出了妥协;(4)补偿也可能不利于未来对责任方的索赔。补偿并非没有必要,但如同排污权交易一样,它也会给人们以某种错觉,即谁有权污染、谁有权受益都与金钱有关。寻求环境正义的社区成员可能因补偿而受益,但代价太高,整个社区的传统和凝聚力会受到极大的损失[19](P311—330)。最不富裕的人有时会在补偿的过程中遭到更多的歧视。虽然根据法律和习俗,他们理应得到补偿,但他们却因为试图寻求补偿性正义而遭到诋毁,从而处于更不利的地位而远离了本应具有的现代平等权利。而自始至终,在有关如何使用环境资源和如何分配环境负担的决策中,他们都没有发言权,而只能被动地承受。

分配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一种重要形式,分配正义包括分配与补偿,但除此之外,环境正义更与环境政策由谁决定有关,而其中关键的正义问题就是承认(Recognition)的问题。当政策精英将权力最弱和经济上最脆弱的群体排除在环境决策之外时,就会发生环境不公正。所有人都需要在环境决策时拥有自己的声音,环境保护制度不能忽视那些因环境负担而受到影响最大的群体,否则,有害的环境实践就还会继续发生。所以,尽管分配与补偿很重要,但承认才是结束环境非正义的核心。而关于承认的正义讨论提醒我们思考已有社会结构中的政治代表权问题:在环境决策中拥有重要利益的所有群体都真的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吗?在分析环境问题和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时候,不同的地方知识体系特点被考虑了吗?在此过程中,地方上的环境特征和环境遗产得到尊重了吗?“身份的贫困”无法仅仅通过物质补偿或分配来改变,因环境转向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群体需要具有自己的发言权,只有克服歧视和偏见,才能防止现代的政治平等和环境公平遭到侵蚀。政治认同是承认正义的重要构成,承认的政治意味着两种不同的意思:一种是 “普遍主义政治”,强调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尊严,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化,避免公民团体中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另一种则是 “差异政治”,与 “普遍主义政治”相对,强调每个人都应因其所具有的独特性而得到承认,它要求承认的是每个人(群体)的个性身份,以及与他人的不同之处[20](P25—73)。也就是说,既要承认平等的尊严,又要承认独特的差异。如果你没有看到人之为人的共同的一面,是一种歧视;如果你没有看到每个人的不同点,也是一种歧视。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如果在环境保护中我们没有看到所有人具有的共同利益,那是一种偏见;如果在环境保护中我们没有看到人们所承受的不同负担,那也是一种不公。关于承认的正义讨论将普遍性和差异性同时呈现在人们面前,无论怎样,在 “承认”的这两个不同意思之间始终存在着张力,但这正是需要让受到环境转向不同影响的群体都可以在环境决策中发出自己声音的根本原因。

一个现实的情况是:如果受到不同影响的各个群体或地方社区不能充分参与环境决策,甚至怀有最好意图的专业环境机构也会忽视边缘化群体或地方社区的利益。于是,“承认的正义”与同等性参与(Participatory Parity)有关。分配正义和承认正义作为环境正义相互依存的重要构成,可以在同等性参与中结合在一起。根据 “参与的同等性原则”(Principle of Parity of Participation),只有允许所有人以同等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安排才是正义的,作为同等参与的正义,就是要使人们能够完全参与社会互动,克服那些阻止人们同等参与的制度障碍,即不公平的经济结构、制度化的文化等级结构和不平等的决策规则。这些制度障碍使人们无法获得互动资源,遭受分配不公或分配不当;使人们无法拥有必需的地位,遭受身份上的不平等和不当的承认;使人们在公共协商和民主决策中无法平等地发表意见,遭受政治不公和不当代表[21]。同等性参与让人们不只是感觉有义务学习和服从环境政策,而是也可以在环境决策中给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环境决策不能只来自行政机构,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不能只靠自上而下来规定,自下而上的环境保护标准可能更容易被那些受其影响而获得承认的人所容忍和遵守。

在现代社会发生环境转向之后,环境越来越被视作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环境保护及其政策与现代问题更深入、更全面地相互交织在一起:环境政策的执行有意或无意地对低收入个人、人群或社区带来不成比例的影响;环境法规和环境决策的制定过程有意或无意地对边缘化群体或弱势群体形成某种歧视与偏见;环境规制实践中有意或无意地对不同收入群体和利益群体产生不平等对待。在这个过程中,环境价值与其他现代价值的冲突所引发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再次显现,随之,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正义问题结合在一起。环境开始包括了生态(生物)、物质(自然的和人工的)、经济、社会、政治、安全以及健康等多个组成部分[22](P542)。环境正义在分配正义和承认正义的双重维度下将分配、补偿、承认、平等、尊重和参与以相容整合的形式加以利用,在特别强调承认作为关键维度的正义考量之下,对二分法形成了价值回应。现代社会在发生环境转向之后,似乎又引发了诸多变数与争论,现代环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多面,从而使环境治理面临更大的挑战与难题。

三、环境治理:合理性和信任

在日益异质化的现代社会结构中,环境治理面对的治理任务再也不是单一的环境问题,而是包括环境成果在内的各种社会经济等成果,以致于它时常处于生态、就业、财富、增长、健康、安全等不同需求领域的冲突之中。为了实现更多的治理目标,环境治理成为积极努力实施改进的领域,虽然取得了一些治理成效,但许多环境治理政策和措施实际上没有实现预期成果,或者在预期成果上打了折扣。究其原因,环境治理未能很好地适应如此复杂的冲突情境,虽然诉讼和谈判为环境冲突提供了解决途径[23],但在此之前,环境治理必须根据环境保护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影响,综合性地寻求并呈现治理的合理性,而更为重要的是信任的建立和维持,这一切也将与进步性、科学性、平等性、参与性、承认、正义、民主等现代性特征与价值紧密相关。

如同对其他公共问题的治理一样,环境治理已经有多种政策工具可供选择[24](P15—31),但无论如何,即使拥有强制性的实施手段,政策内容本身的合理性也需要获得不同利益群体的认可。在环境治理政策中,环境价值是固有设定,但存在以下情况:(1)受到影响的人群各不相同,不同境遇的人对环境持有不同的偏好,环境价值在人群中的价值排序存在差异;(2)对同样的政策内容,不同人的理解也会不同,对政策的认识与不同人群的特性相关。例如,有人更看重环境质量,有人则更看重收入和就业,就会对企业节能减排政策的合理性有不同认识;有人更注重环境保护和回收利用,有人则更注重生活便利、成本和末端配套情况,就会对垃圾分类措施的合理性有不同想法;有人需要良好的居住环境,有人则只是需要一个能住的房子,就会对土地资源使用政策的合理性有不同看法。而政府人员、科学家、普通公众、环保人士等不同人群在如何认识和理解政策方面都会表现出不同的认知和推理逻辑。这个逻辑没有高低之分,但却有差异之别,同样的环境治理政策在某个群体中被看成是合理的,但在另一个群体中则很难说得通。所以,为寻求政策设计的合理化,治理机构需要聚合各种环境偏好,也应同时注重非环境偏好,通过各种形式的平等商谈,利用多样的语言风格和重情境的思维模式,对环境治理政策进行具有普遍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

环境治理不力通常在合理化方式的冲突上表现出来,克服冲突的途径就是规定合理的标准。确定一个合理标准对提升环境治理政策合理性的呈现和传递效果尤为重要,它是对不同价值偏好和认知逻辑进行聚合和综合考量的依据。一个合理标准的确立离不开科学与法律的支持,需要去明确什么是污染、什么是环境风险或安全、保护哪些环境资源、利用多少环境资源、谁是污染者、谁是受害者、如何进行赔偿等。但一个环境治理政策,与其说是一种为了保护环境而进行的监管干预,还不如说是一种对整个生活方式的判定。所以,依靠科学和法律的标准化政策设计不能将环境风险和环境污染割裂于产生它的社会状况,而是也要关注具体的居住环境与状态,这是一种对生活方式的整体考察,而不是对超然对象或现象的考虑。环境治理需要借助科学与法律的力量来确定标准,但环境治理也同样需要其他一些共享价值和地方感的支撑,而这些价值和认同感深深植根于现实的土壤。环境治理及其政策的合理性不仅来自科学与法律,也来自基本的社会与文化安排,既需要令人信服的统计数据,也需要直观的日常生活影像。只有通过可以共享的合理化方式,才能缓解政府人员、科学家、环保人士和其他受到不同影响的群体对环境治理合理性的认知与推理冲突。对于环境治理及其政策过程,寻求和呈现合理性是重要部分,而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信任,一个植根于现实的价值共存构想也将在信任的建立和维持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信任被认为是产生于现代而与风险有着具体联系的词语[25](P45)。信任包括了个人之间的信任和人对机构的信任。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信任是后者,是公众对环境治理机构的信任(不能说与个体之间的信任完全无关,一些因素显然在个体信任和机构信任中都非常重要)。如果对环境治理机构的信任属于对 “抽象体系”信任的一种,这种信任可以被理解为 “对……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26](P30)。信任是社会系统正常运作的先决条件[27],也是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环境正义有可能实现的基础。信任对于环境治理显然至关重要,环境治理本身要求协同与合作,而信任是合作的重要前提[28](P29)和润滑剂,能够帮助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并使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最小化。没有了信任,集体行动或作为集体行动载体的机构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29]。信任环境治理机构意味着即使治理结果会有多种可能性或模糊不清,但公众仍会支持环境治理及其政策,因此,信任反映了对治理机构的信心和善意程度,信任也被看成环境治理获得合法性的关键前提[30]。而面对环境风险和环境不确定性,公众怎样才会信任环境治理机构,一个公众不十分熟悉、复杂的现代环境治理机构如何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

建立信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构具有价值关联性与包容性的环境治理安排。环境治理需要知晓公众怎样认识环境,又赋予其怎样的价值。环境治理需要去了解不同群体如何看待环境冲突,以及环境冲突中地方、社区的实际生活图像是怎样的。这种实际生活图像是一种将环境与非环境生活侧面联系在一起的广泛的生活叙事,其关键性往往被环境治理忽视和遗漏了。环境治理需要利用可视化手段和健康统计数据在日常的环境图像(如交通拥堵、白色或黑色的汽车尾气、企业排放口处混浊的废气与废水)与人们的亲身体验(如呼吸系统疾病、不自觉地流眼泪、控制不住的咳嗽、放在口袋里的呼吸器、令人眩晕的头痛)之间建立令人信服的相关性,让人们真切地看到环境因素在日常生活中的价值与影响。环境治理也要在环境与经济之间建立正向的价值联接,一个成功的环境治理必然是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治理。对环境价值的建构也是一个生产和消费问题,环境治理与人们对生产与消费的认知和理解有关,一个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的环境治理不是要人们选择是否进行生产和消费,而是生产和消费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生产和消费。环境治理涉及的不仅仅是环境价值观,而是一个整体性的生活观和世界观。环境治理及其政策应承认人们各自不同的生活境遇和感受,正视价值观的差异性,对其给予平等的考虑和关照,形成具有包容性的价值权衡。

建立信任也与公开、透明的环境治理信息紧密相关,寻求信任的首要条件不是缺少权力而是缺少完整的信息[26](P29)。信任反映了对环境治理机构发布信息的信心和良好意愿[31],缺少对称信息是妨碍公众相信环境治理机构的主要障碍,而一个信息公开完整和运作透明化的环境治理系统是不需要担心信任问题的。环境治理机构与外部的信任关系来自信息的平等交互和自由流动,从信息的输入来看,是对相关利益者差别性价值观的尊重;从信息的输出来看,是对相关利益人无差别和平等身份的承认,这是承认的正义在信息流通层面的价值表达。只有公众拥有了参与信息分配的权利,才能具有追踪真相或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也才可能建立信任而不是盲从的关系。这种开放的信息系统既可以澄清真实信息,也可以纠正错误信息,促进了常规化纠错机制的运作,从而在政府、普通公众、科学家和环保人士之间形成可靠的联系,这也是对民主的环境治理的信息支持。环境治理机构也会犯错,不会永远正确,但如果公众的立场和价值观念能够合法地在治理机制中得到表达和坚持,那么公众就会信任政府。如果公众可以确定环境治理机构不会不考虑他们的价值观念和合理的想法而做出决策,他们就会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变得更从容、更平和。

建立信任也与环境治理机构的治理能力和效果密切相关。当环境治理机构表现出很强的治理能力和良好的治理绩效,人们将会更相信它的治理承诺和规划。但这里的治理能力和效果应与操控能力和效果相区别,强有力的控制能力也会促进治理效率和实现积极的环境效果,但很难促进环境参与和实现环境正义,在这种情况之下,建立信任也就更加困难。而信任的维持则依靠平等和持续的参与,使参与进程变得更便利是保持和增加信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32]。环境治理机构的理想角色应该是与价值观多样的利益相关者保持广泛而有意义的接触,努力扮演一个中立的促进者和鼓励者,为社区的环境自治提供一切便利的条件。而对环境机构治理能力的最大考验当然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危急时刻才最能检验环境治理的应急反应与效率,但危机情况之下最能获取信任的是环境治理机构对平等权利的尊重、对正义观念的坚守和对法治精神的维护,这才是环境机构治理能力的真正体现。

总之,由于现代环境问题表现出的复杂结构和连锁效应,环境治理时常处于多种价值观念共同竞争的场域之中,但环境治理总是趋向于重视技术性的治理手段和结果导向的治理业绩,似乎过多注重了给定的环境指标,而忽视了环境在与日常生活相连接的不同价值观中所占有的不同位置。因此,环境治理在合理化的过程中,既要确保环境治理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又要寻求环境治理政策合理性的有效呈现和传递;既要依靠科学与法律来确定标准,又要联接人们独特的日常体悟和价值观念,从而使环境治理及其政策的合理性建立在对不同人群价值偏好与利益需求进行合理考量的基础上。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对环境治理机构的信任则更为重要。信任在现代性的讨论中得到很多的关注,是社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基础,也是共同合作的治理活动的重要先决条件。环境正义、环境治理合法性也都取决于对环境治理机构信任的建立和维系。建立对环境治理机构的信任并非易事,它需要一个基于广泛的生活叙事而可以连接和包容不同价值的环境治理设计,需要一个信息足够开放和透明的环境治理机构,还需要能将平等、参与、承认、正义、法治都相容在一起的环境治理能力。由于环境价值,以及这些现代性的特征、价值与信任的密切关系,环境治理也展现出一个价值共存的画面。

四、结 语

全球生态环境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毋庸置疑遭受到了破坏和污染,因此,在有关环境问题的讨论中,现代性成为被批判得最多的对象,环境破坏与污染被认为是现代性的后果,现代性特征与价值似乎与环境价值无法共存。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也不应如此判定,一个价值共存的构想仍旧可能。

一些现代特征与价值由于遭到滥用和错用而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副作用,但与此同时,进步性、科学性、平等性等现代价值也促成了环境价值的生成、环保意识的苏醒和环保运动的兴起。进步需要经济增长,但不是无限的经济增长,环境价值也不能无视经济发展;唯科学主义使自然失去了生机,但科学技术也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可普遍化的知识和手段;个人的平等性则促进了民权的发展,也是环境运动产生的有利条件。现代晚期的环境转向得益于诸多的现代特征与价值,它们与环境价值一起成为推动这个时代转向的价值共存体系。环境转向之后,没能摆脱与各种现代问题的纠葛,特别是与经济条件的紧张关系更为复杂,面临二分法的难题。如同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也带来了收益与负担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也同样关涉分配、补偿、承认等正义主题,环境正义的讨论为此提供了一个话语空间,使得正义等现代价值与环境价值以相容共存的形式联系在了一起。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治理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环境问题,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综合性寻求和呈现环境治理及其政策的合理性非常重要,而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和维系对环境治理机构的信任。信任的建立和持久取决于价值统合性的环境治理安排、开放与透明的环境治理信息和促进价值共存的环境治理能力。对于环境治理而言,最为重要的不是有效的政策,而是建立起可信任的治理关系和制度。

吉登斯说:“我们实际上并没有迈进一个所谓的后现代性时期,而是正在进入这样一个阶段,在其中现代性的后果比从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剧烈化更加普遍化了。”[26](P3)虽然这段话已经过去30多年了,但现代性仍旧没有走完它的进程,我们的生活理想仍旧受到现代价值的强烈影响,无法想象完全脱离了现代性的世界会是什么模样。现代性及其后果被认为是环境与治理窘境的根源,但实际上,许多现代价值仍旧是我们所需要的,现代性的负面后果主要来自在价值层面的极端化或固执己见,而并非来自价值本身。绿色转型是一个逐步取得进展的渐进过程[33],也许更好地容纳与平衡这些现代价值,形成一个价值共存框架,才是明智而长远的环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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