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对经济影响的文献综述

2022-11-27 08:16:44计若琳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品牌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排污费外部性红利

文/计若琳(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生态环境处于不断恶化的状况。我国一直以来的高消耗、高成本、低效益的外延型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荒漠化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如沙灾、干旱和洪水,生物多样性破坏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提供了人类和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客观物质,同时它还承受着人类生产活动的排放物和各种作用结果。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千千万万代人发展最重要的前提,也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安定的基本条件。历经环境保护阶段到可持续发展阶段再到科学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逐渐成为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的发展战略。

2016年12月25日,走过六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为我国带来一个新的税种的同时,终结了存在近四十年的排污费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体现“绿色税制”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通过研究环境税与钢铁行业的经济产出的关系,分析环境税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目标有现实意义。

二、环境税的一般分析

环境保护税的内涵: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和直接破坏环境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故我国目前出台的环境保护税就是狭义上的环境税。一般而言,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境税)都作为广义概念,是指与环境保护、控制污染相关的税种的总称。在国外,环境税通常分为资源税、污染税、能源税和交通税四类。污染税和资源税是对向空气和水的排放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征税。我国直到2016年才有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长期以来是将排污费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条件手段,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分散在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中。此外,在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设有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相应税收优惠条款。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制度演进缓慢,较发达国家滞后数十年。我国最早的环境税制可以追溯到1979年确立的排污费制度。在该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先后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等一系列排污费配套制度。1982年,排污费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征收。2003年,国务院略微调整排污费征收规定,不再按超标排污而是按总量排污收费,且废气、废水排污费标准也进一步明确。2014年9月,国家发布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地区纷纷提高了排污费征收费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终止了存在近四十年的排污费制度,标志着中国环境税制度的正式建立,它将为“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的制度供给。

三、文献综述

由于国外在建立健全环境税收制度方面思想萌芽较早,故目前对环境税的研究已经非常完善,而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阶段,众多学者只是在外国的研究基础上做实证讨论。

(一)关于环境税思想发展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1920)根据马歇尔外部性理论,指出政府应该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征税—庇古税(Pigouivain Tax);20世纪60年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出“污染者付费”理论,得到多个欧美国家响应,庇古税是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Baumol和Oates(1971)基于庇古税思想,提出“标准定价法”,即征收环境税时根据一个可接受的环境标准制定最合适的税率,达成节能减排目标,而随着该税制的推行,“污染付费”的发展理念潜移默化地深入人心。

(二)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研究

桑德莫(1975)继承了庇古税思想并结合Ramsey法则,研究使得纳税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政府获得最大收入并纠正外部性的最优税率,为“双重红利”思想奠定基础。“双重红利”的观点首先出现在Tullock (1967)和Kneese、Bower (1968)有关水资源研究的报告中,Tullock提出通过环境税收入替代其他扭曲性税收以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弥补后者造成的福利损失。20世纪80年代中期,Terkla(1984)、Nichols(1984)、Lee &Misiolek(1986) 开始关注环境税带来的“超额收益”现象,承认了环境税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还得出若将之用于替代企业所得税就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提升福利的结论。20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皮尔斯(Pearce,1991)被认为是“双重红利”这一术语的创始人,他在研究二氧化碳税入时指出,碳税可用于降低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行税制对劳动和资本的扭曲效应。因此,此类税收转移能在零福利成本的情况下获得环境收益,甚至可能获得额外福利收益。从那时起,双重红利理论得到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引发了技术性争论。

学者们对绿色红利的定义都表示认同并且在大多研究中得到了证实,但对于就业红利的含义存在不同看法。经过Goulder(1995)的总结,他将“双重红利”假说分为弱式双重红利说和强式双重红利说。前者侧重于强调用环境保护税收来减轻其他税种扭曲市场的福利损失。后者的支持者认为环境保护税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还能提高税制的整体效率,其中又存在三种观点:“就业双重红利”“效率双重红利”“分配双重红利”。“就业红利”指环境税收入用于减少劳动税收时可以降低单位劳动力成本,意味着厂商会投入更多劳动力要素,进而增加就业;“效率红利”认为环境税收入可以减少福利损失,有利于改善税制的配置功能,促进效率提高;“分配红利”指若将环境税用于向收入群体转移支付,变相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能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而获得的一种红利。

在实证研究方面,西班牙学者J.Andre 等(2003)利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南部安达卢西亚地区的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与工人工资税的相关性,结果显示,当用环境税去补偿工人工资税时,很可能出现就业双重红利。Daija Kawaguchi和Facundo Spulveda等(2006)通过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校准美国经济的研究中对Bobenber和De Mooij结论进行了评述,他们在研究中发现,提高汽油消费税,并将之用于减少资本收入税能够获得两种福利,即促进产品消费的效率红利和获得更高质量的环境的绿色红利,他们还根据每个家庭愿意为环境质量提高而做的支付发现绿色红利的规模远小于效率红利。

国内学者在该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广义的环境税和预测环境税的实施是否能带来区域性的“双重红利”效果。Liu Ye、Qiu Lin-yu和Zhou Zhibo(2009)在对中国的环境税效应的实证分析中,得出在中国当时的环境税收入规模下,只存在一个很弱的减排效应,然而不会立刻见效,环境税会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并使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维持高水平状态,但在分配效应和就业效应上,环境税并没有发挥作用。汪新波、潘恩阳(2014)根据新古典增长理论,对1995-2011年的资源税进行分析,证明我国环境税存在显著的双重红利效应。徐安琪、单学勇(2017)采用Environmental Kuznets和Cobb Douglas模型分析2000-2014年中国29个省份的环境面板数据,证明当时的环境税费制度在减少污染方面没有发挥作用,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增长。

四、有关环境保护税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外部性理论

目前,学界对外部性概念的界定大致分为两类。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从它的产生主体层面定义,外部性是指一部分团体的生产或消费行为对其他团体带来成本或收益,但又不因此对受损对象给予补偿或对获利者要求收益的情形。另一类是由美国经济学家Randall S.Kroszner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层面来定义,认为“外部性是用来表示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与决策的人”。

1960年,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对庇古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与继承,他认为应通过界定产权来纠正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的思想,后来者总结了所谓的科斯定理:在零交易费用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征收庇古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双方就可以通过自行沟通和协商实现最佳资源配置;而在正交易费用的前提下,则需要在比较成本后选择最适合的政策来解决外部效应内部化问题,庇古税不一定是最优解。环保领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为理论基础的。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中,由于界定环境的产权十分困难、交易成本通常不为零、涉及外部性的当事人数量过多和协商费用高昂等局限使得科斯定理的实际意义受到质疑。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当代经济学理论支柱之一,经济学家Paul A. Samuelson将公共物品定义为“每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人类的生活与生产离不开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环境质量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每个人对环境资源都有使用权直接导致自然资源被过度开采和利用,却没有人为资源的损耗和枯竭付出相应的代价。正如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1968)在《公地悲剧》中所展现的那样,当众多的环境资源要素属于全人类所有,人人都有使用权,在不用付费的条件下,每个“理性人”都会竭尽所能地消耗资源以使自己受益最大化,结果就是环境持续退化,再无资源可用。因此,为了避免公地悲剧,就应该尽早明确产权。在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上,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通过消费者资源缴费的方法往往使得公共物品无法有效供给,因此政府需要参与融资,确保公共物品的正常供给。

环境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之一,按照一定科学方法对污染者征缴税金,又将税收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保证环境物品的供给。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基于公平性、持续性、共同性三个原则。公平性原则意味着由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有限,有必要实现本代人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世代之间的代际公平。这就要求在计算当代人的发展成本时,要将社会环境成本的计算和对后代人生存发展造成的损失囊括进来。持续性原则是指人们在确定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消耗标准和污染量,使生态系统能保持其资源再生产的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由于地球是一个整体性和地球上所有生物相互依存,全球人类只有共同行动并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被称为共同性原则。

作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提高了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并激发着人类对生存和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20世纪6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科学地设计环境税税类、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人,形成了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国家在改变自己沿袭已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调整现行国际经济关系做出努力,号召发展中国家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讨论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促进全球绿色发展行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次由中国主办的APEC蓝色经济论坛呼吁亚太成员形成可持续的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的共识。可持续发展理论推动世界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环境税的实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是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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