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子凌(武汉大学)
目前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已进入由绿色低碳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新阶段,绿色投资逐渐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发展的新动力。一系列的环境和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正在影响世界新秩序的转变。中国在实践绿色金融过程中尝试了一系列的相关创新,例如大力扶持国内绿色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投资绿色化。发展绿色金融不仅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的深刻体现,也与目前建设“绿色生态”的生态文明价值观的要求相一致。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更多的绿色相关金融服务如投资、债券、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将被投入市场,重点针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跨境绿色发展,为其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进一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尽快追上全球绿色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发布了《推动共建21世纪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措施》。文件中首次具体提出了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构想,让绿色一带一路一词走进了公众的视野中。所谓绿色“一带一路”,就是指以对环境生态友好、可持续的方式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就是秉承绿色发展、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环境友好的原则下建设“一带一路”。“一带一路”的绿色内涵也贯穿各个领域和建设的全过程,包含了绿色投资、绿色发展、绿色金融等涉及各行各业的多重层面,是建立高质量的现代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治国内污染,及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等问题的根本途径。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正式颁布了《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成为实施绿色“一带一路”相关制度的根本遵循。该文件为绿色发展的详细规定奠定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各项目标建设,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帮助“一带一路”倡议的沿线各国完成环境保护的共同利益、责任和命运共同体的目标。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法律制度,不仅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在沿线国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动力,也为中国环保企业顺利 “走出去 ”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为中国环保企业 “走出去 ”和其他国家“引进来 ”创造条件。然而目前沿线各国在推进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障碍。一方面,目前缺乏能够在国际层面为环境保护提供后勤服务的专业机构。虽然少数机构能够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提供一定的法律和市场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但其能提供的帮助仍然有限,不能完全满足环保企业的需求,也很难对所有问题提供全面和易于实施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由于环境立法不完善,各种进出口企业面临维权困难,并且容易导致当地环境问题恶化的困境,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是绿色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要想在各国持续和谐发展绿色“一带一路”倡议,必须高度重视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状的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对绿色经济和“一带一路”相关建设的研究,与实际情况具体结合,促进各国的经济繁荣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改进的建议:
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完善制度保障方面,要因地制宜,确定每个国家推进绿色发展相关制度的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然后才能更好地制定各种实践方案。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应该秉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基本原则,先完善基础建设,才能推进法律制度发展。同时,若想更好完善基础建设,就必须抓住该领域的法律重点关注研究。从2013年到2016年,中国与南亚、东南亚、中欧和南欧的贸易总额呈现上升趋势。可见“一带一路”推行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对外贸易明显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将大部分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在民生、环境保护等绿色发展方面的发展比较滞后,更不用说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一些国家在积极推进城市化的同时相对忽视了国内绿色经济的发展,导致这些国家在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倡议时由于资金、人力不足等综合原因,其得到的正向反馈达不到预想,缺少发展绿色经济的动力支撑。改善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提供正向的激励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当地基层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为改善上层建筑和法律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完善绿色“一带一路”法律体系,必须首先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通过完善该行业的相关绿色法律保障为进一步发展绿色金融奠定良好基础。
近几年的发展为我国的城市环境保护行业在城市垃圾、污水清洁后排放、供水系统建立以及海洋咸水转淡水利用等各个绿色发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四部委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我国环境保护行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主动拓展沿线各国的市场。为此,中国环境保护企业也应进一步充分发挥中国在环保方面的科技与生产优势,充分利用我国的相关经验,在产业发展中注重低能耗、低污染,努力将绿色环保技术广泛引入规模化生产,实施统一的绿色生产标准。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首单10亿美元等值的绿色债券,该债券所筹集资金将支持按《绿色债券原则》(GBP)并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的绿色项目,如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等,是“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机构共同合作运用绿色金融的一项典型案例。2018年11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市绿色金融倡议在伦敦联合举办第三次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会议,对“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内的绿色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试点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起草并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该原则共包含七条原则性倡议,从可持续性公司治理、环境信息披露、绿色金融工具、绿色供应链等方面,供金融机构和公司自愿采纳并遵守。“一带一路”过程中关于各项活动的相关推进举措正在助力绿色“一带一路”计划不断完善。
为了让企业更好地达到经济全球化的标准,必须首先提高他们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有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国出口到沿线主要国家的工业产品所含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除越南外均有所下降。这意味着中国的出口正在变得越来越绿色化,逐渐与世界先进标准持平,体现了近十年来中国在治理污染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
当今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仍不完善,在交流信息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各类进口企业环境法规的缺失,不仅不利于维权,而且其实施标准的不合实际将进一步导致局部环境问题恶化,严重影响了环保工作的开展。实际上,不少国家早已意识到,大型项目的环境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更好地满足建设现场的环保要求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全过程。例如,印度在2016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提高了火力发电厂的烟气排放标准;越南和哈萨克斯坦在2017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分别提出加强对草原和油气开采相关的地下水保护污染管理。这些国家出台的新环境法规表明,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精神正在逐步得到普及,绿色金融正在逐渐走进每个人的生活。我们也应充分发挥各产品在“走出去”过程中对企业的引导、推动和指导作用,从标准评估和服务引导出发,通过多种角度解决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资信息难以及时交流、服务不充分不全面、了解跨学科和跨国绿色知识的相关人才较为稀缺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考察和定期数据评估,将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适当向社会公开,扩大信息透明度,使公众对企业的监督可以更好地实现。这将有助于企业自我反思,改正缺点,促进企业更有效地实现预期的社会绿色目标,从而使绿色经济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进而完成社会对环境治理的总目标要求。
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产物,“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与其他国家的紧密配合密不可分。没有与沿线国家政府的协商和合作,各种投资和协议就无法顺利实施。在国外,进行跨国贸易的公司正常运作通常取决于本土的支持。然而,目前各机构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及时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在风险来临之前不能起到预防和警诫的作用,或者无法为利益受到侵犯的公司提供补救措施。因此,有必要加强国际绿色合作,大力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建立国际交流体系,及时提供制度交流和保障。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网络进行资源整合,构建大数据的信息交流统计平台,为“一带一路”沿线的环境保护提供帮助,大大降低企业走出去后“水土不服”的风险,为中小企业的救济提供了后勤保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国际环保合作与生态经济建设协定,利用博览会、展览会、交流会等平台,宣传优秀环保企业的技术优势,为各国交流经验提供帮助,以适宜的方法适应不同国情。推进绿色“一带一路”要求我们更好更快地与各国合作建设绿色金融和绿色投资制度,使其充分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同时我们也应时刻将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精神贯彻始终。
此外,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促进友好往来。参与全球化的跨国企业必将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类似企业的竞争。因此近年来,中国努力推动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大力参与地区各项绿色投资以及环境开发保护,从而为我国企业顺利进入海外市场起到试水和缓冲的作用。世界各金融组织也通过线上互动,结合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互动的网络平台,增进了国家间往来的同时,对国际关系也起到积极缓解的作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沿线各国金融机构也利用区域绿色投资合作机制和远程连线,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建立在线互动平台。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与世界上其他各个国家保持良好关系。因此,不仅要关注沿线国家的内部环境发展,更要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来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倡议,建立一个全球治理的交流平台,降低恶性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促进“一带一路”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顺利投资和建设。
总而言之,绿色“一带一路”思维已经深入到沿线各国家,生态环保理念融入经济发展中的做法正在被更多的国家接纳。现有的法律制度保障只是一个开始,不论是沿线各国的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有需要细化和充实的内容。完善绿色“一带一路”相关法律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更好推进国内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同时可以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法体系上作出中国贡献,为世界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