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嵌合体研究的伦理学刍议*

2022-11-27 00:16王赵琛
医学与哲学 2022年10期
关键词:伦理神经基因

王赵琛

嵌合体(chimera)研究,作为一类在生物医学基础、临床及转化阶段中较为特殊的类型,随着试验技术的进展与适用领域的拓宽,在科研伦理治理实践与生命伦理理论的讨论中引起了一系列关注。

国内外代表性研究可溯至20世纪80年代在动物中开展的跨物种嵌合[1],世纪之交一系列科研涉及人与非人动物干细胞、胞质层面的嵌合[2-4],以及涉及人类神经的跨物种嵌合[5]。近年来嵌合体科研呈现出两类发展方向,一类是旨在利用干细胞寻求在非人动物宿主体内表达人类器官,以期在未来拓宽可供人类移植所需的器官来源[6-7];另一类涉及利用各种手段实现人类神经组织、细胞或基因的嵌合,尤其考虑基因编辑工具在科研中的广泛应用[8]。本文并不讨论前一类嵌合体研究,而将聚焦于神经嵌合的诸多情形。

国内外已有对这类科研的一系列伦理研究。国内代表性的研究包括邱仁宗教授、卢光琇教授等十余年前对嵌合体伦理问题的系列分析[9-11]。近年来孙彤阳等[12-13]分析了嵌合体的概念及相关伦理问题,彭耀进等[14]对相关伦理治理予以评述。科研进展使其伦理讨论需与时俱进,与更多理论观念、论证之间的联系将丰富人们对其伦理问题的理解与治理。这不仅由于涉及神经的嵌合在原本嵌合体的伦理讨论中就是热点,也因为新近科研在试图获得潜在重要科学或社会价值的同时,已不可避免地正将以往人们的一些担忧变成现实。澄清哪些担忧是必要的,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1 何种造物算作嵌合体

神经嵌合体研究的规范性问题的逻辑起点始于明确以何种方式形成的造物算做嵌合体。

1.1 不同胚起源的概念

嵌合体可简要界定为不同胚起源(embryonic origins)细胞组成的单一生物体[15]。这种粗略的定义之下,嵌合体包括了通常理解的种间嵌合体,如某一物种的组织或细胞存在于另一宿主物种体内,并以可持续的方式保持一段时间的活性;也包括种内嵌合,如不同胚胎发育来源但同一物种之内的移植,常见的有临床输血、绝大多数器官移植、短暂时间内胎儿与母体相互的细胞交流等。按照这种定义,那些无自发突变的同卵双生个体之间的器官移植并不被视为种内嵌合体。而相关伦理问题更侧重于关注跨物种的嵌合以及在动物个体或胚胎内表达人类组织细胞的嵌合。

然而,对这类定义的“苛求”是其并未就被整合进宿主体内的细胞存活时限作出性质上的说明,也未对体内、体外界限作出明确区分,而这些不仅关乎伦理规范的对象所指,也直接涉及后续评价嵌合体性状-机能潜在改变的系列分析。如诸多寄生虫疾病的情境中,寄生虫会在宿主消化道、循环等系统长期驻留。再如吞服生鲜食物也将短暂具有生物活力的其他物种细胞或组织整合入人体。一些观点认为消化道并非“体内”,但若宽泛地将消化道视为体内,甚至多种非本物种微生物在人类消化道长期与人“共生”算不算一种嵌合,虽然这类微生物并非在发育生物学上源于胚的结构。

1.2 “基因上不同”起源的概念

国际干细胞研究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Stem Cell Research,ISSCR)2016年与2021年《干细胞研究和临床转化指南》关于嵌合体定义存在细微但重要的差异: 2016 年指南中嵌合体是指携带有源于两种或更多同种或异种合子细胞的生物有机体[16]。2021年指南中嵌合体被表述为那些携带有源于两种或更多“基因上不同(genetically distinct)”来源细胞的生物有机体。新版的定义并未将不同细胞来源限定于合子[17]。

这一表述的改变,若持一种较为“严苛”的遗传学视角,何谓“基因上不同”不仅需要科学层面的解释,同样不可避免地将涉及一些规范性判断。对其辨析将影响人们界定哪些干预将会被视为形成了嵌合体。

2016版的定义类似于传统粗略的定义,强调非共同的合子或胚来源,即将嵌合体不同来源的起点诉诸于将受精作为分水岭。这种定义实际上排除了胞质嵌合(cybrid)的情形。因为若非人为干涉,自然状态下不存在种间或种内胞浆遗传物质与核遗传物质分属不同来源的情形,如线粒体移植科研或移植在传统定义中被排除在嵌合体之外。这种对嵌合体概念的过度限缩,不仅并不符合诸多生物医学研究人员的日常科研术语,很多遗传学者并不将胞质嵌合排除在嵌合体概念之外,如涂玲等[11]2009年的文章所指出,在此不再重复。而这种以受精为分水岭来界定是否嵌合同样不利于对其伦理问题开展更实质的讨论。

但有趣的是,不排除可能是出于对上述嵌合体定义过度限缩之弊端的考量,即便ISSCR在2021年指南中专门强调嵌合体的定义是在“干细胞科研”的情境下,其“基因上不同”这一表述极大地拓宽了嵌合体定义在科学层面所能涵盖的范围。指南将其来源补充列举为不仅包括不同的合子,也包括不同的发育晚期的胚、活产的动物或培育中的细胞。

首先,需再次澄清的是,“基因上不同”并非是物种差异的概念,即并非因为嵌合体中不同来源的细胞同属一个物种,就认为其并非嵌合体。换言之,嵌合体“基因上不同”的分水岭从来都不是指种间基因差异。即便遵照传统种内嵌合体的概念,种内不同个体间基因具备多样性,源自于同种不同合子个体的细胞嵌合体同样属于具备细胞来源上的“基因上不同”。

其次,“基因上不同”同样并非是个体差异的概念,即嵌合体中不同来源的细胞可溯源至同一或不同个体,与其是否属于嵌合体无关。造成这种误解一部分原因可能源自于将人类DNA序列视为一种关于其个人独特同一性的数字身份(numerical identity)的观念[18]。但回应这种理解,至少可以指出如下四类反例。

一是前文已提及的那些并未发生自发突变的同卵双胞胎之间的器官移植,它们确实源自于不同个体,但其相同的基因序列,使得这种器官移植所产生器官受者不被认作是嵌合体;与此相对的是,非上述情形的器官移植受体通常被人们认作是种内嵌合体。

二是同一受精卵或合子在个体发育中任何的自发突变,如合子第一次分裂时某一位点的自发突变,将造成即便是同一合子来源的个体也将成为一类嵌合体,即便多数情况下这些自发突变并未表现为性状或临床上可被观察到的改变。即同一个体可能因自发突变成为嵌合体,而嵌合细胞基因上的区别,并不取决于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体。

三是那些对同一个体的科研干预,也因可能造成人或其他动物胚胎或个体发育中“基因上不同”而形成嵌合体,这类情形同样与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体无关。最备受关注的例子可能是经生殖系基因编辑而出生的婴儿[19]。现有基因编辑技术“漏编”风险将导致在同一个体内,源自于“基因上不同”来源的细胞共存,即存在“漏编”就将存在嵌合体。

四是从基因表达与对性状的影响上而言,自然发育过程中同一合子个体表达的差异,同样将形成影响其性状或生物学功能的“自然”嵌合体。如雌性哺乳动物两条X染色体的其中一条,会在胚胎发育的特定阶段异固缩化,失去表达活性而在显微镜下可被辨识为巴氏小体。一些与X染色体连锁遗传疾病的杂合子中,体内某部分细胞因野生型X染色体失活成为巴氏小体而功能受累,而其余部分细胞并无上述问题。类似的情形甚至可以拓展至表观遗传学的情境下,如同一个体不同组织细胞甲基化的差异影响了这些组织特定性状的表达。

1.3 “基因上不同”起源概念对伦理问题讨论的启示

上述可能形成嵌合体的情形与2021版嵌合体的定义提醒我们在讨论相关伦理问题时,有必要思考究竟应考察哪些科研事实,这些情境中所形成的伦理问题是否具有独特性。为更好地规范类似科研活动,当人们在不尽相同的科研事实中试图把握共性的伦理问题时,需要区分哪些是属于可为人们所接受或不存在争议的嵌合、哪些是游离于嵌合体概念边界却具有重要伦理启示的嵌合。

就“基因上不同”起源的细胞嵌合体伦理问题的讨论而言,可能需要被建立起来的一种联系是,须留意到嵌合体与转基因或基因编辑在科学层面与伦理层面一些问题的相似性。如在对基因编辑技术科学层面的讨论时,为何在一些时候需要强调这种编辑是基因组编辑(genome editing)而非简单的基因编辑(gene editing)?一定程度上恰恰是考虑科研人员主观意图与客观研究结果之间的差别——现有编辑技术的“漏编”风险将使得科研人员自认为编辑将对目标基因“全覆盖”,而事实上可能并非如此,且不说“误编”的“非全覆盖”与“漏编”均将导致的嵌合体产生。上述情况之中,嵌合体的伦理问题与传统跨物种嵌合的伦理问题不尽相同,但仍有共通之处,笔者将该问题留由下文分析。

而强调上述基因组编辑与嵌合体科学层面的联系,似乎容易形成一种误解,即若基因编辑技术日臻完善,或现有技术已能在恰当的时机确保被编辑对象目标基因均被编辑、个体内并不存在“基因上不同”起源的细胞共存,是否这类科研以制造出共同基因序列来源的细胞个体的方式,就能“规避”传统嵌合体的相关伦理问题?

在具体讨论相关伦理问题之前,应留意到“基因上不同”起源的“细胞”,并非嵌合体伦理问题关注的核心,并非因为所有细胞在遗传上的同质性,就能使某类科研无需担心与嵌合相关的伦理问题。相关伦理问题的特殊性并不因来源于不同物种、不同受精过程、相同或不同个体的细胞在一个有机体内共存,而更关注“基因上不同”的来源或组合对个体性状机能的影响。简而言之,若打破一种关注种属、个体或细胞的划分依据,任何“不同”于创造传统有机体的创造方式,考虑其对潜在个体性状、机能的影响,均需要考虑嵌合体相关的伦理问题。

而如何理解“基因上的不同”或是创造方式上的“不同”的伦理含义,并不依赖于仅指出各类操作的不一样。如一种演化生物学的数据认为人与黑猩猩98%基因相同,虽然这一数据存在诸多争议;而常见生物学表述是“我和我弟弟50%基因相同”,此中同一性与差异性除科学试验数据解释之外,还有待结合涉及性状功能的事实及相关价值判断来予以厘清[20]。

2 若干伦理观点与争议

传统上讨论嵌合体研究的伦理问题时,人们倾向于从三类视角予以分析:(1)关注科研价值,即出于何种目标或理由开展嵌合体研究,其讨论主要关注该类研究的潜在科学或社会价值;(2)关注科研对象,何种造物(creature)应被创造、其应被如何对待;(3)关注科研行动,何种获取、“混合”及处置的操作能被接受。

上述三类视角在人们分析具体问题时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那些认为这类研究科研价值有限的观点并不质疑所创造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行为本身。那些关注研究动物痛苦的观点在考虑研究对象的同时,需要考虑科研的潜在价值。那些认为嵌合体“令人厌恶”而予以反对或担心其道德地位发生改变而持谨慎态度的观点源自对科研对象的关注。那些认为这类科研“扮演上帝”“不自然”“有损人类尊严”或“跨越物种界限”的反对观点,不仅关注了这类科研可能产生的“奇异”的研究对象,同样也考虑了这类科研不同寻常的操作本身。那些担心这类科研将走向不可接受的其他情形的观点,更关注对科研行动的有效监管。如已有文献指出, “令人厌恶”“扮演上帝”“不自然”“跨越物种界限”的观点并无法成为反对该类研究的有效理由。下文将对“不自然”这一观点稍加补充,主要将从涉及神经嵌合体研究中嵌合体的福祉(well-being)、道德地位的角度予以讨论。

2.1 不自然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研究手段本身存在伦理问题,其不自然或跨越了物种的界限[21]。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2015年指出,自然或不自然的观念可被认为是“一些价值或关注的占位符(placeholders)”[22]。这一占位符是否总能成为伦理规范性判断的压倒性理由,尤其当规范涉及公众政策时,其价值有待进一步权衡[23]。

类似于指出这是一种自然主义谬误,有观点认为诸多现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行为操作从前自然世界不曾有过,但很多已被人们所接受,并未因此被斥责为不伦理;自然与否并未就是否符合伦理给出任何有意义的区分,自然与否与道德与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24]。

此外,切断自然与价值联系的另一种论证可诉诸于认识层面,即区分人为世界与自然世界从一开始就是不切实际的。人为世界自人类诞生以来,已对自然世界产生了诸多有意无意的影响,其中一些影响是全球性的或者是显著的。在这种影响之下,自然世界随之产生的诸多变化已使其因人与自然的“脱离”而与原来的自然“脱离”。追求极端自然的认识判断在面对人为世界存在的事实面前,特别考虑人为世界对自然已经造成的巨大影响,已难以成立。即这种“自然世界”与“人为世界”的二分法自人类诞生之时而成立,也因人类诞生之时而瓦解。余下的是区分人为世界中人类造物或行为对自身或社会实际影响的效果,而不必诉诸于将这种影响的效果贴上自然与否的认识标签。

2.2 神经嵌合体的福祉

由于很多神经嵌合体研究涉及使用实验动物,一些观点关注非人实验动物的福祉、痛苦(suffering),还有观点会从动物权利视角予以讨论。然而,更具体的问题至少涉及考察嵌合体研究的操作与嵌合体存在的阶段,及其因科研产生的福祉变化。

涉及非人动物神经性状改变却试图避免潜在更多伦理问题的现有操作之一是并不等到实验动物出生,而采取在自然分娩之前获取实验动物胎儿的神经样本。如2020年德国与日本科学家将人类物种特有的与皮层发育相关的基因ARHGAP11B在绒猴胚胎中表达,在绒猴分娩前50天以人工流产的方式获得绒猴胎儿大脑,观察到猴胎大脑皮层与野生型相比显著变大、沟回加深[24]。研究人员预见到人类特有基因的表达将影响到实验动物,担心对绒猴出生后大脑功能不可预见的潜在影响,因而采取流产手段,在获取必要研究结果的同时,试图避免更多的伦理争议。

对这种方式,依然会有很多观点关注其中实验动物的福祉,需要进一步明确福祉考虑的主体具体是“谁”,代孕的母猴,供精的公猴,野生型的猴胎,还是被改变猴胎?上述主体或潜在对象的福祉是否因独特的科研设计遭受性质上不同于传统动物实验的影响?

由于涉及神经系统被改变的“个体”尚未出生,一种观点是类比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人存在的规定,至少需等其出生、自主呼吸后,方才可能被视作主体。在此之前对其福祉或痛苦的考量,都因道德考量的主体“尚不存在”而不予考虑,余下需考虑的是实验中其他未被特殊改变的动物的福祉,而这些主体并未因独特的科研设计而遭受不同于其他动物研究的痛苦。换而言之,若人们认为动物实验中,即便遵照“痛苦主义”的要求而考虑普通受试动物的福祉和痛苦,若研究有助于产出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科研结果,具有潜在足够的科研和社会价值,在满足实验动物不可取代性(irreplaceability)和对动物实验福祉的基本要求之下,若我们不禁止或能够接受其他动物实验,也应不禁止或能够接受上述实验。

然而,反对的观点或挑战上述推论的前提,即这类研究并非与一般动物实验毫无差别,特别当人们考虑到以下两个理由:一是即便试验组的猴胎尚未出生,它很可能在胚胎发育后期至人工流产之前就已具备对痛苦的感知能力,甚至是意识潜能。二是若参照类似于人类临床研究伦理的一般要求,即便法律在自然人出生、具备自主呼吸之后才承认其绝大多数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人们无需为人类胎儿承担其他非权利的道德责任,如临床研究中单纯出于科研目的而引发人类胎儿流产及其风险通常会被伦理委员会视为将人类胎儿作为单纯的研究手段而予以极其审慎地考量,若不是完全拒绝。

若试图回应上述第一项担忧,需留意到上述理由仍停留于对特殊造物出生之前痛苦感知能力与潜在道德地位考虑的范围之内。笔者将对道德地位的分析留在下文。即便承认胚胎发育后期试验组猴胎具备感知痛苦的潜能或能力,这一理由如前所述,并非是禁止动物实验中任何可能引发受试动物不适或痛苦的理由。如考虑“痛觉悖论”,为了更好地了解人类及非人动物痛觉的神经机制、缓解今后患者及动物的痛苦,现有及今后一些研究不得不有意在实验中引发实验动物形成痛觉。若持一种对实验中潜在疼痛“零容忍”的极端态度,将排除长远有效缓解疼痛的重要受益。虽然这种效用论观念并不完全适用于人类受试者,但在动物实验领域至少并不违反现有的“3R”原则。相反,受试动物痛苦与否并非是研究获得合理性的决定性考量,设想若始终使受试动物处于麻醉状态而没有痛苦,并非就能使其在有违其他基本动物研究伦理考量的情况下被接受。

若试图回应上述第二项担忧,需至少留意到两个区别。一是该类科研中,科研人员选择在受试动物出生前进行人工流产,旨在避免一个更易引发争议的结果。二是在这种动物实验中通过类比人类新生儿的主体地位而拒绝其主体存在的“让步”思路,并非意味着承认我们能够或需要用规范人类及胎儿受试者的标准来规范上述非人动物实验。而笔者认为,是否应采取同一或类似标准的理由并非在于对福祉本身的考量,而更取决于对“谁”的福祉的考量。这一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考察类似研究中被科研指向性改变的造物的道德地位。

2.3 神经嵌合体动物模型的道德地位

道德地位(moral statue)是指道德行动者对道德对象应以何种方式被对待的评价。一个潜在的伦理忧虑源于人们担心一些涉及将人神经基因、细胞或组织跨物种表达或嵌合将导致嵌合体动物性状与机能改变,尤其是这种改变往靠近人类特性的方向进行[23]。这种观点认为神经嵌合动物一些性状与机能,尤其是认知能力的提升将使人们有理由改变对它们道德地位的判断。

2019年,在国际社会对非人灵长类神经系统基因编辑科研的伦理争议中,Oxford的伦理学者Alan Bates认为人与非人灵长类在认知能力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若科研干预使非人动物神经活动足够接近人类而成为有效的动物模型,那么在它们身上进行研究肯定不符合伦理[25]。如前文所述,这种观念所提出的担忧不仅适用于跨物种的基因编辑,同样适用于神经细胞嵌合体,而这种担忧的合理性依赖于更为具体地澄清以下问题。

一是是否在非人动物体内表达任何人类神经组织、细胞或基因的神经基因编辑或嵌合,都将会导致实验动物道德地位的提升或令人“不可接受”地被“人化”(humanizing)?对此在科研事实层面的第一个回应是,至少需考虑嵌合或被编辑的基因是一个在人类中发挥正常生理功能的细胞或基因,还是在人体内呈现出病理的细胞或基因。如在非人灵长类动物脑中表达类似于人类阿尔兹海默症中的tau蛋白沉积物,对于科研团队发现相关病理机制和通路、开展临床前药物动物实验而言具有潜在重要价值,而这类研究动物因变得更类似于人类患者,就认为它的认知水准或道德地位相比于野生型动物有所提升?可能其认知水准与正常野生型实验动物相比变得更糟,而使得这一伦理争议重新回到关于实验动物福祉的议题之下。

对上述问题的第二个回应是,需关注受到科研实质性影响的组织细胞在实验嵌合体或被编辑动物中的分布。提升认知潜能或道德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中枢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的改变。涉及脊髓等中枢神经或外周神经系统的改变或嵌合并不能实质上引发实验动物道德地位的提升,即便其脊髓的组织结构非常接近人类。即哪怕实验动物在研究中发生改变的神经组织细胞的绝对数量或比重有相当大的提升,这些数据上更为“像人”并不意味着其能够有效地被“人化”。设想仅因某一实验动物长出了一双类似于智人炯炯有神的双眸而反对这类研究,使得对这一问题的伦理争议重新回到“令人厌恶”的议题之下。

二是是否研制一个关于人类神经有效的动物模型必然意味着将使得这类新造物成为人或应参照人类受试者的标准被对待?其中前一个问题更属于一个事实判断,而后一个问题属于基于前者基础之上的价值判断。如Bates所说,人与其他动物存在着神经结构与认知功能的显著差异[25],但笔者并不认为一个有效的动物模型需要模拟智人神经的全部性状或机能,而后一目标在科学层面不仅难以操作,同时也没有必要。有效的动物模型取决于其科研目标与实验结果的可外推性(extrapolation)。如某科研团队或许仅关注人类视觉皮层的某一分子机制,在实验动物中仅对某一分子通路或有限部位的改变虽然说将使实验动物更类似于智人,但很难说在不改变大脑整体其他结构与功能的情况下使得实验动物成为了智人。

三是令Bates最为担忧的可能是那些在某些认知功能上获得提升的非人动物,其道德地位或被提升。如2019年我国科研人员发现导入人类神经特有基因MCPH1的猴类表现出短期记忆力的改善[8]。对此科研人员的解释是,他们有意选择了一个与智人在演化关系上更远的非人动物。言下之意是,即便出现短期记忆力的提升,依然需要考虑其性状功能提升的程度。如设想科研人员创造了一只更“聪明”的猴,但其各项认知机能可能依然不及绝大多数非人大猿类,这不构成违反现有实验动物伦理的任何情况。

而当其认知机能超过大多数非人大猿类,甚至在一些方面超过人类婴儿,是否就意味着我们需对其以参照人类受试者的科研伦理标准予以对待?而类比美国多年前开展的成功教会黑猩猩人类手语的行为学研究,是否涉及动物认知能力与道德地位提升的研究在道德上总令人无法接受,可能并不取决于实验动物认知能力提升本身,同样涉及我们是否需要打破“人-物”二分的视角考虑如何对待潜在的道德主体。这种考量使得对具有潜在效应科研活动的伦理考量不再拘泥于是否满足了传统的“3R”原则。一方面提醒科研人员有必要提前关注并考虑制定相关的认知评价标准,一方面同样提出了伦理上需要更深入分析的问题,即在考虑这类造物将因科研干预发生性状或机能的提升时,如何评价其道德地位。并非因为它更类似于一只更聪明的“猴”而不同于智人而拒斥其可能或应该参照人格人被对待的任何可能性。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至少需要澄清在人格、尊严与权利问题讨论中,哪些属于基于潜能而应享有的人格尊严,哪些属于基于人格尊严而应得以发展的潜能。而对该理论问题的论述已难为本文所负担,值得另行讨论。

3 神经嵌合体研究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初步建议

人类与非人物种神经系统在一些性状、结构与功能方面相似,这使科研人员在一些情况下倾向于将含有人类神经细胞或具备分化为人类神经细胞潜能的干细胞整合入非人动物体内,构建用以模拟人类神经生理病理性状的动物嵌合体模型。如近年来科学家已在动物中构建出人类阿尔兹海默症的神经嵌合体模型[26]。

这类研究的合理性常诉诸于以下预设:一些未混入人类组织细胞的动物无法或难以有效模拟人类生理或病理性状,嵌合入人类组织细胞有助于提高上述动物模型与人类性状的相似度。越能有效模拟人类性状的动物模型越有助于提升动物研究对人类的适用性,越有利于揭示人类生理病理机制,且若后续将计划开展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研究,临床前动物研究可外推性的提升有利于降低首次在人类受试者中开展临床研究的风险。

至此有必要对该类研究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区别及联系稍加总结。若溯源该类研究必要性的来源,类比于一般生物医学研究,其源头往往来自研究的科学价值与潜在社会价值。考虑到神经嵌合体研究大多处于基础阶段,此处更侧重于探讨对其科学价值的可辩护性,而暂且不对难以预估的潜在社会价值予以分析,且科学价值的确定性是评价潜在社会价值的基础。另需明确的是,不同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科研伦理规范,对于以非人动物为被试的基础研究的普遍规范依然是其科学层面的必要性能够为该类项目的合理性提供担保。

具有科学价值的动物实验的基本要求在于研究应获得确定性的知识,这类知识未必一定是之前未曾获得的,重复性研究也将因对首次发现的再次确认而具备科学价值;此处更强调如样本量或试验设计中变量评测等的科学价值,而非科研诚信角度的价值,虽然后者对于研究的合理性极其重要。然而,一味重复的动物实验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若先前的发现并不值得被再次验证,这类再次确定也将面临实验动物伦理的质疑。

若该类研究首次以确定性的方式获得之前未曾获得的新知识,其科学价值无疑将大大提升。但新知识本身是否能使得科学价值的增量成为该类研究必要性的充分条件,至少还需说明因研究所选对象而获得研究结果的不可取代性。换言之,对于任何利用神经嵌合体进行新发现的尝试,其必要性的说明不仅需考虑其科学价值层面的绝对增量,同样需考虑因其所选动物的独特性而研究结果的不可取代。由此而言,不可取代性不仅是该类科研活动伦理规范的必要考量,同时也是基于科学价值角度的考量。此外,研究的可外推性不仅涉及科学价值,还涉及潜在社会价值的评判,在此不做延展。

最后,以并不局限于细胞嵌合的视角,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上述分析有助于形成以下初步的建议。

审慎开展涉及将人类干细胞植入非人脊椎动物原肠胚期的研究。涉及人类神经组织、细胞及相关基因的跨物种研究,宜遵守以下行为规范:禁止将其他物种神经组织或细胞植入人脑;审慎向非人动物体内植入人类类脑器官的跨物种研究;审慎开展涉及将人类细胞植入原肠胚阶段后除啮齿类以外哺乳动物脑的跨物种研究;审慎开展在非人灵长类动物中表达人类神经相关基因的跨物种研究;审慎开展其他涉及在非人灵长类动物中模拟人类中枢神经系统的跨物种研究。

开展相关研究前,研究人员应密切关注人类细胞、遗传物质在非人动物体内,尤其在非人动物生殖与神经系统中的分布与功能表达,操作前应建立特定动物数据的基线模型。应尽量用小型研究确定被修饰动物的改变,要不间断地采集研究期间任何偏离基准线的数据;宜考虑在相关动物出生之前,先对其胎体神经、生殖系统的变化进行必要评估;涉及动物神经系统、涉及人类干细胞或其衍生物研究的,需要对实验动物进行专门的认知评估。上述研究宜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伦理规范,研究结束后不得继续繁育上述实验动物,并防范实验动物逸散至实验室之外的自然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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