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南方政府现代银行制度和金融货币政策研究

2022-11-26 20:54王明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纸币财政部银行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中华民国南方政府,系指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孙中山国民党系统建立的与北京政府对峙的6个政府,分别是南京临时政府、护法军政府、第二次护法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府大本营、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史称南京临时政府。4月1日,孙中山正式解职,临时政府终结。1917年9月1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海陆军大元帅,成立护法军政府。1918年5月21日,孙中山离开广州前往上海,护法战争失败。1920年5月5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恢复广州军政府。1922年8月9日,孙中山离开广州,第二次护法运动失败。1923年2月,孙中山再次就任海陆军大元帅,重组大元帅府。1925年7月1日,大元帅府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史称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12月,国民政府迁都武汉,史称武汉国民政府。1927年9月,武汉国民政府结束。

史学界对南方政府系列金融制度和金融政策的研究目前比较薄弱。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亦有论者注意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金融政策。[2]现有研究对南方政府金融政策基本持否定态度。代表性观点,如张宪文、薛恒等认为:“临时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财政方面的严重困难使得临时政府不敢对财政经济制度作大刀阔斧的变革,只能在财政收支制度和运作上做些技术性的修修补补,收效不可能很大”。[3]

上述论断所谓缺乏制度性变革的批评没有注意到南方政府金融政策的战时性和地方性特点。其实,南方政府对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居功至伟,对诸多历史遗留币制积弊也多有改革举措。特别是,现有研究基本缺乏对南方政府系列,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研究的全局意识,所以笔者认为,对南方政府的金融问题,仍然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首先,笔者认为,南方六个政府中的任何一个政府,如南京临时政府,均缺乏与北京政府在同一专题背景下的比较研究基础。所以,把六个南方政府作为一个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加以考察,具有绝对的学术必要性。其次,与现有研究对南方政府,特别是南京临时政府金融政策基本持否定态度相反,笔者认为,应该首先肯定南方政府作为代表近代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的性质。因此对其金融政策的评价,应该考察其是否能够体现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方向。

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基础,全面考察南方政府金融政策的总体性趋势和各政府的具体施政特点,以期增加学术界对中华民国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

南京临时政府在其短促的建政期间,通过一系列立法建立起现代银行制度,为中国现代金融事业作出重大贡献。

南京临时政府建政后,首先着手创建国家银行,使之成为新政权的一项重要特征。1912年2月5日,沈秉荃向孙中山禀称:“大清银行将改为中国银行,势必再行招股。窃拟为数当二千万元,方能坚世界之信用,每股五元较易招兑。…今政府已成立,宜速分派人宣慰海内外国民,于公债银行前途不无裨益”。[4]

南京临时政府对待银行制度的态度是科学而严谨的。临时政府在创建银行制度时,注意参考欧美和日本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的成例,绝不草率从事。这集中表现在对待上海中华银行的态度上。

1912年2月29日,临时大总统令财政部:“该行(上海中华银行)系在沪上光复之时,由沪军陈都督饬令沪财政部长等所组织。在当时中央政府尚未成立,金融沮塞,商旅束手,沪军当东南要冲,征兵转饷,时机危迫,间不容发,赖该行之功,遂得应付裕如…为此令仰该部查照,认该行为商银行之性质,由国家补助一半。其办法如日本银行之对于正金银行。如目前无现金,给以公债票一百二十五万作抵”。[5]3月3日,财政部长陈锦涛呈文称:“以该行维持困苦,固于光复有功,第因此即认为具有中央银行性质,窃恐各省纷纷援例,必至机关岐出[6]…查正金银行,先日本银行而创立。盖缘明治维新之始,采用美制,各地国立银行滥发纸币,现银外溢,国家几陷于破产,故设正金银行,办理外国汇兑,洗手外国现金,以维持本国币制。嗣日本银行创立,定为中央银行。[7]……今中华银行创设未久,规模未备,设立之时,不过为一隅发行军用钞票之机关,非以外国汇兑为目的,则与正金银行办法迥不相同。况目前部款,既绝无来源,各省又纷纷请助,安有余力以办外国汇兑之经营。……设各省金融机关,凡经有功光复者纷纷援例,则补助政策中央必致立穷,特种银行机关且遍全国,况且此种补助之款,系属特别支出,非经设院通过,政府实无权特许[8]”。3月21日,孙中山批复:“所陈中华银行补助一节,颇有窒碍难行之处,尚属实在情形,应予照准”。[9]

南京临时政府创建现代银行制度的初衷,是服务于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方向,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因此,南京临时政府重点建立为民族工商业发展服务的国家银行。为此,南京临时政府要求主管职能部门承担起监督和领导的责任,以保证现代银行制度在起步阶段就实现正规化和科学化。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惠工银行,直接服务于对工业企业的投资事业。1912年3月20日,财政部钱法司拟订《中华惠工银行则例》,向临时大总统呈报称:“此种银行营业,专以股票债券作抵放款。盖工业消长,随世变迁,路矿等事,需款较巨。资本家每以投资为虑,企业者亦以筹款为苦。有惠工银行以斡旋其间,调查周密,考察精详,庶出资者无所忧疑,工业即有兴无废”。[10]则例规定:“中华惠工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为壹仟万圆”;“股份,每股十圆”;“营业时期为五十年”[11];经营业务包括:“以国债证券、地方债证券、公司证券及股票作抵之贷付;国债证券、地方债证券、公司债券及股票作抵之应募或承受;收存款项及保管紧要贵重物件;信托之业务;期票贴现;以依法律规定设立之财团为抵当之放款”[12];“每营业年度,当积立利益之百分八以上补资本之缺损,且积立其百分二以上使利益配当得平均,是为准备金”;“政府监督惠工银行业务”:“如设分行或代理店,当经财政部核准”;“如分利益于股东,当经财政部核准”;“当从财政部长命令,呈出关于营业之诸般景况及计算报告书”[13];“财政部长特置中华惠工银行监理员,使监视该银行业务”[14];“中华惠工银行之派息,每营业年度不及年百分之五,政府当自创立初期之末日始,五年间补给金额,但其补给额无论如何,每年不得超过实收资本之百分之五”。[15]

在全力扶持工商业发展的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通过建立兴农、农业、殖边三银行,积极致力于对农业的改造,以及对边疆垦殖的扶持,使现代银行制度全方位服务于中国的现代化和工业化。

1912年3月18日,财政部同时公布兴农、农业和殖边三银行章程。财政总长陈锦涛在呈文中称:“拟筹设农业银行,为贫民代谋生计。创办殖边银行,为疆隅安置流民。…农业银行,拟设于内地。盖东南各省户口繁庶,生计日蹙,良民多失业之忧,赢腴有石田之议。…至筹备方法,先立总银行于都城,名曰兴农,以资提利。再置地方银行于各州县,名曰兴农,以谋普及。兴农银行资本,由政府募集。农业银行资本,由地方公款酌量提拨。如有贫乏,州县或募集债券,或请求补助,总期同胞均沾实利,细民得庆安居。[16]…若夫殖边银行,则边疆之地,有万不容缓者。良以殖民为强国之本,辟地为致富之源。…我国以固有之地,弃之不顾,诚为可惜。如西北各省,沃野荒芜,空虚可虑,强邻逼峙,蚕食堪虞。我用移民实边之策,不足以补救之方,非建立银行为周转之资,又不足以实行移民实边之策”。[17]

兴农银行则例规定:“兴农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农业之改良发达为宗旨”;“资本总额定为一千万圆”;“兴农银行之股票,金额以十圆为率”;“营业之期限,以五十年为期”;“放款应以不动产作抵,于五十年以内,用分年摊还法于五年以内,用定期偿还法归清本利,惟不得过分年摊还放款总额十分之一”[18];“兴农银行对于各省府县及其他以法律组织之公共团体,既无抵押,亦得放款”[19];“兴农银行所收抵押产业,只准收受第一次作抵之物,并须实在永远有利息可靠者;“押产价格由兴农银行估定,其放款不得过实值十分之七。以房屋作抵须附有保险契约,否则不得过实值十分之五”;“分年摊还法,其数目合本利计算,每年定一平均偿还之额,不得过于债主每年净得出息之总数”;“银行视债主情形,若初年营业利益尚薄,难以遽令本息俱还者,可于先数年内只还利息,满年限后再摊还本利。惟此项年限不得过五年”[20];“财政部监督兴农银行之业务”;“兴农银行欲分设支店及代理店时,须得财政部之认可”;“兴农银行派分官利、余利、花红总数,须具呈财政部核准”;“兴农银行每年结账一次,须分缮营业资财切实报告,呈送财政部并登布各日报”;“财政部认为必要之时,得限制兴农银行之放款及方法”;“兴农银行之放款息金,其最高利率于每年之首,经财政部核准定之。其营业年度内有变更之时同”;“兴农银行发行债券,应由财政部核准”;“兴农银行监理员,应随时检查兴农银行之账簿、现款、准备金、债券发行额等项,详细呈报财政部。监理员得出席于股东总会及诸般之会议,陈述意见。惟不得加入决议之数”[21];“兴农银行创立之始,其息款不足常年五厘者,限于十年以内其不足金额由政府补给。但不得过实收资本百分之五”。[22]

农业银行则例规定:“农业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农业为宗旨,其资本总额至于须十万元以上”;“股票概用记名式,每股金额以五元为率,只许本国人购买,不准股东专卖或抵押于他国人”;“农业银行可由地方政府以地方公款,或管理地方公共财产人以地方公共财产呈明财政部设立”;“农业银行放款,应以田地、园林、房屋,或实在产业等事项作抵,于三十年内,用分年摊还法归清本利。但借款总数,不得过押产实值十分之七”;“以不动产作抵押,得于五年之内,按定期偿还法放债。但不得过分年摊还放款总额五分之一”;“以房屋作抵,须附有保险契约,否则借款不得过实值十分之五。有十人以上之农业者连环担保请求借用时,限于信用确实者亦可不用抵押。惟借期应减短,准用五年以内之定期偿还法,其借数通计不得过银行资本十分之一”[23];放款应用于以下目的:“开垦、灌溉、疏通河渠及改良耕作土质;耕作道路之筑造或改良;殖树事业;购置种苗、肥料、农业所用原料;购置农用器具、机械、舟车、兽畜”[24];“银行视债主情形,若初平营业利益尚薄,遽难令本利俱还者,可于先数年内只还利息,此后再摊还本利。惟此项年限不得过五年”[25];“银行放款,应查其所借款项是否确系经营农业。如查看经营他业者,虽于偿还期间内,得将全数本利追缴”[26];“财政部监督农业银行之业务”;“农业银行无论其为公办、商办,其详细章程均须呈报财政部核准,方可开办”;“农业银行欲设立支店,或代理点,应呈财政部核准”;“农业银行每年结账一次,须分缮营业资财切实报告,申送财政部,并公布各日报”;“农业银行…应提一成作为公积,其余派分额息、红利、花红成数,须具呈财政部候核”;“银行放款利息最高之率,应于每年年首呈财政部或该管政厅核准”;“财政部得就各地方政厅特派农业银行监理员,监视一切事务”[27];“农业银行有违背则例或损害公益之事,财政部或该管政厅得随时禁止”[28]。

殖边银行则例规定:“殖边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拓殖事业为宗旨”;[29]“资本定为五百万元。…每股金额以十元为率”;“营业年限以五十年为期”[30];“政府监督殖边银行之业务”;“殖边银行分派利益,须经财政部或主管政厅之认可”[31];“殖边银行每年须结账一次,分缮营业资财及诸般状况切实报告,呈送财政部”;“政府置殖边银行监理员,承财政部之指挥,使监察殖边银行之业务”[32];“财政部得派殖边银行设立委员,使处理关于设立该行之一切事务”。[33]3月23日,临时大总统批复:“中国地称膏腴,尤广幅员,而东南之收获,不见甚丰,而西北之荒芜,一如其故,此无他,无特别金融机关以为之融通资本故耳。创设农业、殖边等银行,实属方今扼要之图”。[34]

为进一步引进外资,南京临时政府建立海外汇业银行,促进中国融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1912年3月12日,财政部据钱法司呈文提议:“募债之道,必与欧美有无互通,方能措置裕如,而尤以采用金货汇兑本位以定基础,提倡海外汇业银行以为枢机,图国际通商之便,免汇票变动之害,固交易之信,利外资之用,挹彼注兹,酌盈剂虚,非独济一时之急,抑且宏远大之规”。[35]同日,财政部公布《海外汇业银行条例》,规定:“海外汇业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36]“设总行于上海。其由外国于易贸上必要之处,设立分行、分号,得其代行联结为汇兑之契约”;“营业年限,自总行开办之日计算,以三十年为期”;“资本定为一千万圆,分为十万股,每股一百圆”;“股份,除中国人之外,不准买卖让与”;“股票,概用记名式,按照定章得以买卖让与”;[37]营业范围,包括“外国之汇兑及货物押汇;内国之汇兑及货物押汇;放出款项;收存各种款项及保管紧要贵重物件;各种期票之贴现及代为收取到期票款”;“货币交换”;“海外汇业银行依营业之情形,得买卖公债证书,及生金、生银、外国货币”;“遵政府命令,经理在于外国之公众款项及债券”;[38]“每年开定期股东总会二次。以决定章程所开事项。如议临时事件,无论何时得开临时总会”;“每半年应提赢利十分之一为公积,以供:第一,补资本之损失;第二,补派利之不均”。[39]3月18日,临时大总统批复:“海外汇业实国际易贸之枢纽,即国民经济之关键,东西各国先例昭然。当金融紧迫之秋,得此酌剂盈虚,诚足以扩张商务,补救时艰”。[40]

除建立各种国家银行外,南京临时政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各种私营银行,以进一步活跃金融,并作为国家银行的补充。南京临时政府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私营银行同样加强监管。

1912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布商业银行暂行规则,规定:“凡开设店铺经营贴现、存款、放款、汇票等之事业者,无论其用何种名称,总称之曰银行”[41];“凡银行资本有限组织者,至少须在十万圆之上。无限责任者,不得少于五万圆。须于银行招牌揭以有限、无限字样”;“银行每年须详造营业报告书,呈送财政部查核。财政部无论何时,得派员调查银行业务之实况及财产之现状”;“银行每逢半年,必须结账一次,将收付对照表登报公布”;“凡无限责任之银行之资本主,只准设立分行,不得更为其他无限责任银行之资本主”:“凡银行营业,不得稍涉买空卖空”。[42]

1912年3月21日,财政部拟订贮蓄银行则例,规定:“以复利方式代公众存放零星款项者,为贮蓄银行”[43];“除地方团体以慈惠公益目的,提倡贮蓄,其资本得稍从宽减至少须五万圆以上外,其他各种公司非有实收资本二十万元以上不得营贮蓄银行之业”;“为付还贮蓄银行之担保,应按存款总额十分之三,备置附息之国债证券或地方债券,存于就近之中国银行或国家认可之殷实大银行。担保数目在资本半额以上时,得用商业期票及确实可靠之公司债券或股票等”。[44]1912年3月22日,财政部拟订庶民银行则例,规定:“庶民银行以出贷必要资本于在股人员,并使得贮藏之便为宗旨”;“庶民银行组织,分有限、无限及保证责任为三种…有限责任,以出资之度为限。无限责任,以银行财产还债之外,如再不足,由在股人员,全体负担。保证责任者,如所有财产不足还债时,全体股东除出资之外,以一定之数为限,负担责任”;“庶民银行非十五人以上不得设立”[45];“庶民银行资本,以股东之贮蓄成之。以十元为额,按月分缴”[46];“股东出资,每人一股以上,不得超过五十股”[47];“庶民银行,财政部及地方政厅监督之”;“监督政厅,无论何时,得命行长报告银行事业,或检查银行事业及财产状况,并发其他必要命令及行处分”[48]。

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对旧式钱庄也加强管理,使之符合现代金融事业的需要。

1912年3月20日,财政部令各省都督:“旧设官银钱号大都存有公款,而外欠亦不少。既归尊处自理,应请责令原经手人迅即收还,专备兑换该官银号从前行用之钱票,俾昭民国信用,而免商民吃亏”。[49]为进一步管理旧式钱庄,1912年3月,实业部拟订约束钱庄暂行章程。3月23日,实业部总长咨商财政部称:“近数年来,事业不振,恐慌屡见,推其原因,皆由于金融机关之不能敏活,而钱庄实尸其咎”。[50]章程规定:“所谓钱庄,指以小资本营汇划及接待存款之事业者,除银行及兑换店外,不论用何种名称皆适用之”;“钱庄之资本,须有现款十万元以上。其资本未满十万元之钱庄,得再添本,或招集股份,或二以上之钱庄设法归并。凡不动产及股票等皆不得超过资本暨公积总额四倍以上,惟同行汇划不在此限”;“股东不得在本钱庄内无正当之抵押物而借用款项。经理人不得借用该钱庄之款项,另营他业。经理人或经理之代理人及伙友等,皆不得在该钱庄内私行借款或擅自挪用”[51];“实业司得随时委任地方官选派相当人员,调查各该钱庄营业之状况”。[52]

南京临时政府创建现代银行制度的努力,为以后各南方政府所继承。如武汉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3月17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会统一财政决议案提出:“中央银行为国家之金融机关,调剂全国金融,并须积贮大宗准备金,以平准国外汇兑”。[53]

二、南方政府的金融货币政策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同时,积极筹备发行国家货币。1912年1月,江南造币厂总理余成烈、协理林景谨上书孙中山表示:“窃以为欲财政建充裕之基,须法币定划一之制。…造币厂为国家特设鼓铸之机关,与财主有密切关系。兹幸共和政府成立,南京本厂究否隶归财政部,为将来全国鼓铸之总机关,伏乞酌夺宣文”。[54]1月23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批复:“该厂为民国特设鼓铸机关,应归财政部管理,所有厘定币制及整理厂规,应由贵部议复呈核”。[55]但是,1月26日,财政部回复孙中山:“惟政府初立,财政基础仅具雏形,各省惯习骤难统一。微论金本位制度,非有相当存金,不能实施,即划一银本位制度,亦非有全国金融整理就绪,未可轻议。…至新币式样,亟应厘正,以一试听而符名实,应请饬下该厂仍照旧币分量,改订民国新模式,拟就图案,交由本部呈候核夺。…应请饬下该厂于新模制定之前,仍依旧式照常鼓铸,以资利便”。[56]虽然经历些许波折,发行国家货币的基本方针最终确定。1912年2月29日提交的财政部造币总厂试办章程规定:“本厂设立南京,属临时政府财政部,名曰中央造币总厂;本厂为全国总厂掌管全国铸造货币,镕锻旧币,及分析生金银铜”。[57]

然而,现实严峻的财政形势,迫使南京临时政府不得不在国家货币发行前,首先发行临时货币解决燃眉之急。为解决军费问题,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发行南京军用钞票。1912年1月31日,财政部示谕稿称:“目前军需孔亟,应先发行南京军用钞票,以维持市面,而协助饷糈”。具体条款规定:“本钞票为南京军用钞票”;“由本(财政)部担保发行”:“分一元、五元两种”:“发行总额以一百万元为限”;“自发行之日为始,经三个月后,准持票到南京中国银行兑换通用银元”;“凡纳捐上税一律照收”;“凡银行、钱庄、商店均须一律行使”。[58]2月1日,财政部示谕称:“此项钞票厘定三个月后,由中国银行兑换。兹为活动金融,体恤商艰起见,由江宁商务总会设立临时兑换所。凡各商号收存此项军用钞票,必须兑换现洋以资周转者,准携带店号图章,前往该兑换所照数兑换。此外,军民人等只许持票到各商店买物,不得迳向兑换所要求兑换现洋”。[59]以上文告均说明,财政部希望用强制行政命令推销这种临时货币,确立其金融本位地位。

但是,此项条规很快就引起市场混乱。1912年2月1日,曾儵等向孙中山禀称:“连日以来,宁垣军人多以军用钞票,纷向各商店兑找现圆,或交换货物,致起支吾,日有数处。昨今两天,钱业、米店相率停市。乃无知商民,不明大义,胆敢异视军用钞票[60]…究厥原因,敬悉部示条例中,有以三个月后准持票到南京中国银行支付通用银元条…似宜收回成命,一面传集江宁商会总董出首担任,通饬钱商收用。不然先由财政部速筹十万元,责成江宁商会领取。再令调查宁垣大小钱业若干,择尤分配,或一二千元,或数百元不等,饬其一律通用,无得借异阻碍。俟中国银行成业后,始准抵除结算,即将此例取消”。[61]工商界也很快对南京军用钞票的信用和流通问题产生怨言。1912年2月10日,江宁商务总会呈报孙中山称:“发行南京纸币,应请中央政府设一兑换总机关,以期渐渐发行;设总机关,只须筹出现款三十万元,即可行使百万元”;“南京通用纸币,无论发行多少,应请发交商会加盖戳记,以期各业通行”;“前项纸币,只能向商号兑换,不能兑取现金”。[62]该呈文还特别解释称:“惟所用名称,系南京通用银元字样,既称通用而限以南京,则一出国门,便成阻滞。…经中央财政部之担保,则通用全国,似无不可”[63];“限于一百万元,若以全国通用言之,则一百万元实属不敷分配。若仅就南京言之,则当此兵事甫平,商业大难之际,搜尽全城之通货,以应兑发行之纸币,犹恐不及其半,况纸币发行其硬货又将全驱出境也”;[64]“此次纸币由军人用于商等,固不敢不为收受,由商等转用于他处,则他处必以半年兑换及限制南京字样相推诿”。[65]这说明,南京临时政府对金融形势的判断过于乐观。

除南京军用钞票外,其它独立各省也发行了各自地方货币。但各省出于地方利益需要,阻止外省货币在本省流通。如南京临时政府为推销其南京军用钞票,片面阻止广东货币在江苏境内流通,外省货币也仅允许湖北货币流通,这引起广东方面的不满。为解决这一问题,1912年2月17日,财政部示谕:“闻南京方面,亦复任意挑剔,只用本省及湖北两处所出银币,其余广东暨他省银元,竟致摈而弗用…须知各处鼓铸银币,均系按照部颁成色,各省一致,并无歧义。而广东所出银元,成色尤较他省为难。…自示之后,凡有广东银元,买卖兑换,一律按照本省湖北洋价通行照用”。[66]同时,工商业界对货币不统一的现状也普遍表示堪忧。1912年3月8日,江南商务总会会长王鸿猷致函财政部长陈锦涛:“本部前因兑换军需,所备现金内多广东、安徽两处银元,而行之此间及江北各处,皆须贴水,甚形不便。…请由尊处就近咨行沪军都督,请饬沪军都督,请饬沪商对于皖、粤银元,毋得折扣。至于内地各埠,已由本部出示通用,似此各地一律,断不至沪上钱业受其影响也”。[67]

所以,统一货币已然成为各省当局的共识。1912年2月18日,黎元洪副总统咨商财政部:“统一币制,事关重要。鄂省银铜两广模式,亟应与中央商定,庶免多所纷更”。[68]湖北造币厂协理时功壁禀告财政部:“铸造银铜两币,必先首定币制”。[69]他建议:首先“宜定虚金本位制也。…惟目前现金既不充分,难敷全国之周转,是不得不暂定虚金本位,以为全国货币价格之基准,且将来实行用金之时,于金融机关上,亦不至大生变更”。[70]其次,“宜定银铜两币为辅助币也。…今议定银币最大者一元,其次为五角,其次为二角,其次为一角,共四种。铜币最大者一分,其次为一文,共二种,以便用于少额之交换,已足以利通行,而无阻滞”。[71]再次,“辅助货币之价值宜早为规定也。…宜先禁止银元价值,不准再行增涨,一面由各省财政部默为操纵,凡银元价值能值铜元百枚以外,必由铜元充溢供过于求之故,是宜多铸银币,少发铜币,使银元之价值渐减,铜元之价值渐增。俟银元价值能兑换铜元百枚左右时,然后出示晓瑜,一律遵照法定价值,不准再有增减。如此逐渐递减,商民方不至骤然大受损抑”。[72]最后,“辅助货币之成色、重量宜早为规定也。…以中国现情而论,通用之银元,其重量为七钱二分,其成分为百分之九十。盖依银本位之习惯而定,有实体完全货币之资格者。今既改为法定之辅助货币,则成份与重量自应较旧制酌减,方无流弊。…似宜仍循旧制,或量为末减”。[73]

然而这一全方位货币制度难以在短期内确立。1912年3月7日,财政部长陈锦涛表示:“民国成立,大局粗定,本应速定币制,颁行各处,以期统一,而利交通。惟用银则诸多不便,用金必预筹巨款,目前万难猝办。兹拟暂定旧章,另刊新模,铸作纪念币,以示更始,而利民用”。[74]尽管政府强调“万难猝办”,可是仍然表示“暂定旧章,另刊新模”,认可了币制统一的总体方向。

南京临时政府在短暂执政期间,出现过货币秩序混乱的问题,但是其改良币制的愿望始终是其金融工作的主流,值得肯定。

(二)护法军政府和海陆军大元帅府政府时期

护法军政府时期,军政府元帅唐继尧继续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施政思路,表达了货币统一的愿望。1918年12月14日,他在中国永久和平意见书中提出:“各省得制造货币及度量衡,但须依中央法令之程式。[75]…中国地方辽阔,若一一须由中央颁发,则劳费不支,且亦无以应社会之需求,又必致自由造用。故货币一项,惟有中央制定划一形式、重量及成分,即度量衡亦宜规定划一之程式,颁行各省,依式制造,庶可通行。[76]…中国币制统一国家银行遍设信用昭著后,各国银行在中国发行之银币、纸币应一律收回[77]”。

大元帅府政府初立时期,军政各界纷纷指责广东省立银行所发行钞票信用低劣。如1923年3月6日,杨希闵呈报大元帅:“广东省立银行发出纸币,为政府发出十足行使者十分之八九,陈逆叛变以后,低价时发者十分之一二。今市面纸币价格不及二成…伏恳总司令转商孙大总统、徐省长,迅予设法维持,以维人心而苏民困[78]”。1923年3月8日,大元帅指令第18号令滇军总司令杨希闵:“查恶币之害,由无固定基金,以致信用全失。应俟财政统一,别筹根本整理之方”。[79]

大元帅府政府立即着手整顿币制。一方面,政府禁止各种临时货币在市面流通。如1923年7月7日,大元帅训令第226号令广东省长及文武各机关:“前由财政部委办发行大本营度支处军用钞票事宜,当经印就一元、五角、二角各种军用钞票,以便北伐时利便军用。惟后经去年六月十六日之变,该票因而散失…诚恐不法之徒,持票吓诈商民,流弊不堪设想。[80]…伏乞通令各文武机关,布告军民人等,一律取销,禁止使用[81]”。另一方面,政府向市面推销镍币辅币,以便利于活跃市面流通。如1923年7月20日,大元帅训令第234号令大本营财政部、军政部、广东省等:“粤省自八年发行镍币以来,市面流通,商民称便。乃日前市面遽尔停止行使,致辅币缺少,人民生活程度复因之顿高…应自八月一日起,所有政府征收税捐及支发款项,均搭镍币二成;至市面零星交易,概照额面半毫计算,不得低折歧视,以维币政”。[82]

在初步稳定市场的基础上,政府开始重点整顿早已缺乏信用的原广东省立银行纸币,以尽量回收此劣币为主要解决办法。但是,在回收劣币前,政府首先承认市面商人之间互相信任的自行发行的纸币,以避免市场出现严重波动。

1923年8月5日,大本营财政总长叶恭绰呈报大元帅:“广东省立银行纸币停兑以来,国计民生两受其害…此项纸币,多已流入人民手中,虽大抵系以低价得来,未必曾受多少损失,然为政府信用计,自不应置之度外。[83]…粤省货币之流通,只有硬币中之银辅币一种,致消息全操于港币银行,按揭证券交易尤多,以不动产及股票为本位,而绝无纸币公债之流通,此其间逐年耗失,为数不知若干。故粤省经济表面虽号繁荣,而实难期发展,此际妥筹补救,第一须确定货币基础,第二须养成证券流通习惯。…粤省今日商业日趋呆滞,实缘官商两方均无可以流通之纸币之故…窃意可以特许各商行自办商库,联合发行纸币,政府为之定其额数,加以监察,庶市面得流通无益,金融无扰乱之虞[84]”。

之后,政府开始分阶段、有步骤地回收劣币。1923年8月9日,大元帅令:“自广东省立银行纸币倍兑以来,商民胥蒙其害。…至所发纸币,自应由政府负责收回,借减商民苦痛。…兹据财政部叶恭绰呈拟整理纸币各项办法,其大要以兑现及收用为陆续消纳之法,一面维持价格,辅助流通,免致社会商场缺乏易中之物,渐次确定货币基础,并养成证券流通习惯,使政府财政与市面金融及社会经济得以提挈互助。精神所在,则在收回以前失信之纸币,即为以后各种证券昭信之初基。…年来政府及银行发行公债纸币,皆因无确实基金与相当准备,每致丧失信用。…应即责成财政部按照所拟办法订立细目,切实施行。着各军民长官各饬所属一体凛遵,并着鼎力协助办理”。[85]1923年8月10日,大元帅指令第386号令财政部:“应照准,已明令施行矣”。[86]1923年10月8日,大本营财政部布告称:“该行(广东省银行)发行纸币,有未经正式签字,散失在外省甚多,当此整理之始,自应严格取缔,详加区别,以利进行…查省立银行所发行之二角、五角小纸币,既经广东财政厅分别有效字号公布有案,现在整理自应根据成案办理。至一元以上之大纸币,当此签字及编有字母号数及挂角章记为凭。倘有未经以上手续完备或伪造戳记及字号之纸币,一概取消无效”。[87]

1923年8月10日公布的整理省银行纸币办法总纲,对此次纸币清理做出明确法律保障。该总纲规定:“省银行纸币发行大致为三千二百万元有奇,拟自奉令月起,限于两个月内一律送交整理纸币委员会检验盖戳”;“凡经盖戳之纸币一律十足兑现,统由整理纸币委员会办理”;“检验办法:凡送来纸币一百元,由委员会将其中五十元公开销毁,其余五十元俟盖戳后,分别交回本人及政府。其交回本人办法:凡票面一元、五元、十元者,按十成发回二成;其票面五十元、一百元及二毫五毫者,按十成发回一成。余即交回政府”;“除销毁外,市面流通额实减为一千六百万元。此一千六百万元,除兑现一项预订一年办毕外,其余应设法于半年内收回清讫”[88];“半年以后尚有存在市面之此项纸币,以公开销毁、继续兑现、换发新券各办法消灭之,使财政上另开新局”;“未完全消灭以前,政府应用下列办法维持其价格:公私机关出纳一律收用;设法流通于全省各属;速组能维持信用之金融机关,及速办省银行之善后[89]”。所附银行股本消纳纸币办法规定:“另设官商合办银行一所,拟订名‘广东民信银行’,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银行资本总额定为二千万元。先收一半,计一千万元。官股占十分之二,计二百万元。商股占十分之八,计八百万元”;“官股之二百万元由政府照拨”;“商股之八百万元,准于缴纳股款时,收现银四百万元,并搭收或代政府收回之纸币,由政府以价值相当之有价证券向银行换回,分期销毁”;“凡银行搭收或代政府收回之纸币,均以曾经整理纸币委员会检验盖戳之纸币为限”;“曾经检验盖戳之纸币,得存入银行作为存款,由银行给予存簿或存单为凭,并酌给相当之利息”;“此次银行五年以内完全授权于商民办理,政府任提倡保护及检查之责”;“政府之官股,五年以内放弃董事被选权,惟监事则由政府选派之。官股应得官红利亦可酌量放弃”。[90]

回收劣币的同时,政府及时推出新的代用货币,以巩固上述整顿成果。1923年8月19日公布的广东造币余利凭券条例规定:“政府为维持金融,整理纸币起见,发行造币余利凭券,其发行总额为三百万元。名曰‘广东造币余利有息凭券’”;“利率定为月利六厘”;“利息自发行后,按月计算,于中签还本时一并付给之”;“分两期发行,每期发行一百五十万元”;“每期均自发行之第二个月起,每月用抽签法还本一次,分五个月还清,每次抽还五分之一”[91];“此项债券还本之基金,由政府指定造币厂余利每月提拨三十万元充之,由该厂直接交与本凭券之基金委员会,分存中外殷实各银行预备还本之用”[92];“发行时,按照票面价格九五折发售现银,但于一定期间内,得搭收前广东省立银行纸币百分之二十分”;“此项凭券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93]”。整顿工作终告完成。

但是,大元帅府政府的货币整顿工作仍有差强人意之处。首先,政府不得不再次发行新的临时货币以解决财政危机。据1924年6月14日北京政府总统府军事处电反映:“市厅因马路业权案推翻,无法筹款,改由该厅发行市库券一种,以吸收现金。又造币厂前以生银价高停滞,现决定鼓铸成色更低之银毫,于日间再行开铸”。[94]其次,广州金融秩序不断受到香港货币的冲击,引起市场波动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据1924年8月7日广东总工会致电大元帅反映:“我粤日用必需之品,如洋米、布匹、货物概以西纸交易,故而纸贵,则物价昂…西纸亦不外纸币之一种,系为代表银币之用。其价格之高低,应以银币为衡。…今假定西纸发行之准备金为十分之六,即每西纸一千万,其准备金有六百万,又折合银币实在成色,应得四百八十万。而吾粤造币厂新近新铸之毫银,经各界公同监视,化验成色为七成以外[95]…至市面所行使之劣等毫银,一般工人认为成色最低者亦在五成以上。就此以观,则西纸与劣毫平换尚属相当。若西纸与新毫交换,则西纸每千实值银四百八十元,应换得西纸一千四百余元。…又查香港政府自民二而后,即不准我粤银币在市面行使,我政府至今犹准西纸在境内流通,…敝总工会为避免大多数人痛苦,维持大多数人生计起见,用胆联恳政府立颁明令,将高抬西纸价格,妨害工人生活之银棍,严拿究办,以平市价,而伸公愤。又凡有纸币流通粤境之外国银行,究有准备金若干,发出总数若干,亦请派员前往,切实查明宣布,以释群疑。并先由交涉处通知各领事,如政府派员前往时不得拒绝。倘有拒绝,即由政府仿照香港不准通用粤币成例,明令禁止西纸在市行使,以恤民生”。[96]

(三)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时期

进入广州国民政府时期,金融形势仍不乐观。据广东农工厅民国十四年九月份报告册:“银元购买力之变迁,自民国七年以来下降益甚,至民国十三年九月已低至百分之六四,即用银币一元购买物品,在民国二年值一百分,及至去年九月只值六十四分耳。此虽由于物价日趋腾贵,然近日伪币充斥,银元本身成色亦自降下,未始非一原因也”。[97]

广州国民政府着手整顿金融秩序,以统一币制作为行政方向。1925年8月12日制订的广东商务厅筹议商务行政计划书建议:“首应统一币制,以固基础,而尤应分为三项,并行不悖。重开造币厂,鼓铸合法国币,已商财政厅指拨的款为铸本。流通兑换货币,当商请中央银行另发,货币先施行法定虚本位制度,便于适用全国及对外。严缉私铸,并酌收轻质私币,依法改铸,当商由主管机关及中央银行合力办理”。[98]在此基础上,广州政府规范汇兑程序,重点加强与金融中心上海的汇兑业务,兼顾海外华侨的侨汇。计划书建议:“本厅已于中央银行商定,于本省各属多设支分行,一面并劝令银业各商联合自办汇兑。先办本省汇兑,务使本省往来汇水减至最低度,则本省物价自能渐减,商务当渐发达;次与外省外来汇兑,以上海尤为急要,与本省往来货物素多,即应设法沟通;又次则外洋汇兑,以吾粤侨商之众,每年汇兑数逾数千万,倘上海汇兑既通,则外洋汇兑自可迎刃而解”。[99]广州政府抓住现金缺乏这一症结,坚决打击金融投机。1926年5月,国民政府布告第57号宣布:“须知既有现金可兑,何有低价可言。乃有等奸商,故损国币信用,扰乱金融”。[100]

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推进,国民政府的控制区域逐渐扩大,但是金融秩序反而比较广州政府时期更加复杂。新占领区原有的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金融乱象,在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有增无减。汉口银行界向武汉政府抱怨外资银行借时局混乱阻碍现金流通。1927年1月22日,汉口银行公会呈报国民政府财政部:“汇丰、麦加利两银行,自政府收回英租界时,无端停顿,将一般华人存款,概置不理,迄已兼旬,仍未复业。[101]…拟恳钧部咨行外交部转饬交涉员严重交涉,务使该银行迅将吾国商民存款,刻日应付,俾一般商民,不致牵累,全镇金融借以周转”。[102]湖南衡阳工商界也向武汉政府抱怨法定货币在市面不能正常流通。1927年1月27日,国民政府总司令部咨商财政部:“据湖南衡阳县商民协会巧电内称:近闻中央纸币各低折,县长复解二千元办印花,财政厅不收,何处兑现,民众不知,市面滞行。…咨请贵部,希即严行查办,以维金融而巩基础”。[103]

同时各地工商业者也纷纷利用其丰富的经商经验,向国民政府建言献策。如江西九江工商业界建议武汉政府,从促进各省物质交流方面解决金融窒碍状况。1926年12月21日,九江总商会呈报国民政府:首先,“拟请开源,以充足兑换之准备金也。…今大局底定,若能减轻捐税,提倡出口营业,或由银行放款(钞票),招商承办,或派委专办,所得代价自是现金,以之兑换自可周转活泼,而左右逢源矣”。[104]其次,“拟请节流,以蕲求现金之储蓄法也。…浔市为通商口岸,海关税项及轮船水脚,华洋贸易,绝对非现金不可,且货物多贩自上海及其他外埠,均非现金不办。…查食盐、蔗糖、海菜各项,广东有此出产,应由政府通令所辖区域,凡有可以代替舶来品之货物,尽量奖励商民减税或免税促其贩运应市,亦可稍塞漏卮而驯致无形之储蓄矣”。[105]最后,“拟请推行,以增长民众之信用也。…最好更进一步仿照广东政府颁发,凡盐封及各项税收,非中央钞票概不收用,则钞票之价值自高。又银行须兼营汇划事业,凡持有钞票者,只须贴补汇水,即可通行各埠,则钞票之用途自广矣”。[106]

更有有识之士向武汉政府提出一揽子金融整顿方案。1927年2月,江西吉安县民刘宗汉等致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联席会议秘书处,建议:“一、维持江行旧钞。查江行旧钞发行之数为五百万元整,近年以来因被种种之压迫吸收,致使现金缺乏,市面上完全将钞票为生活基金并影响及于一般农工与小贩之苦力…为小民生活计,为市面活动计,为中央银行信用计,此项钞票…俯准仍旧一律通用也。二、废除江行注有复兴隆三字之新钞。[107]…请将新钞完全作废,虽存有此项新钞之少数商民或不无因受损而为怨言之处,然所失者少,所全者大,要亦为多数有识民众所感佩,而乐从之也。三、取消十年十四年之两次公债。…购买公债出于资本家之投机者多,出于人民之自愿者少…若取消之,移出此项基金另作整理财政及维持金融之用,揆诸我委员诸公节制资本家之至意,亦无不合,而愿购之人民不但不受痛苦,且得因维持整理而蒙最大之福利也。四、发行新公债。…如取消两次旧公债,则此两次公债之基金,计盐斤加价,每年收入约三百二十余万,十年抵补金及十四年二成附加税,每年收入约一百二十余万,又由内地商捐每年收入约一百万,又运米护照每年收入约八十余万,合计每年收入约有六百余万。[108]…再以此后每年收入之基金,另发行一种新公债,以若干整理财政,以若干整理前财政厅积欠江行之债务,俾该行转偿商号之积欠,与湖北现在发行整理金融八厘公债,以若干救济商民因前军阀勒借债款所受之困难,以若干收回前官钱局钱票办法,一律办理…取消一种无甚关系之公债,移出基金,以作维持江行整理财政,清理积欠种种之用,既利公家,尤便民众。且不侵及正税,更不另筹的款,即一举而数善备焉。[109]五、取消盐斤加价,征收特税。…恳援湖北之例,征收特税,既不虐民,又可寓禁于征。…以之抵补取消盐斤加价之基金而有余。再以其余扩充公债之基金,尚可增加募集总额,以为整理财政及一切金融之用,是更一举两得之道也。六、推广中央银行钞票。[110]…其信用必一朝百信,不待强制,敢断言至少发行五千万,而亦未必能足我江西全省民众之使用及存储也。七、统一币制。…江省币制之坏,不坏于钞票之复杂,而坏于发行之太滥。…欲预防其弊,惟有一面维持江行一年之基金六百余万,抵借中央钞票,以作收回江行旧钞之用[111]”。这一建议明显超出一般商人在商言商的思维范畴,其纵览全局的宏观意识,实际上代表了民族资产阶级对武汉政府的殷殷期待。

武汉政府首先致力于在新占领区迅速确立法定货币的金融本位地位。1927年3月21日,国民党中执会致函中执会后方政治工作联席会议:“各省市区中央银行所发纸币,多盖有该省市地名。缘因各地有以大洋为本位者,有以毫洋为本位者,一般无知奸商与狡诈之银业界,遂得借为口实,随意操纵,从中渔利,以至彼此不能流通。…统一币制,实为目前最大要务…拟定办法五则:各省市区一律不准盖有各该地名称…各省市区一律以中央纸币为本位…将全国银币改铸总理遗像银币,以补中纸零兑之流通;严禁奸商操纵金融,违者处以紊乱金融罪;禁止各国纸币在中国境内行使一案,须严厉执行”。[112]1927年5月20日,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字第529号令泉币局:“自五月份起,凡在政府服务人员薪俸搭发国库券案,决议照下列改正案通过:一百元至二百元搭一成;二百元至三百元搭一成五;三百元至四百元搭二成;四百元以上搭三成”。[113]

除武汉国民政府的上述行政举措外,各新占领区军政部门也根据本地实际金融情况,先期寻求对策,并报请中央政府核准。促进现金流通成为各省政策的共识,当然各省考虑的办法各不相同。

江西方面寄希望于中央银行的支援,用尚有市场信誉的大洋券挤兑临时兑换券。1927年2月7日,江西财政委员会主任俞飞鹏呈报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本年一月二十六日奉钧部批职会呈赣省发现伪币,请迅拨发大洋券五百万元,以便收回临时兑换券,并请迅设中央分行,以利金融”。[114]2月25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中正咨商财政部:“据九江关监督兼内地税务局局长周雍能鱼代电称:二月一日奉国民政府财政部令,以本部直辖各征收机关所取税款,应自奉到本令之日起,一律以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发行之新票,及湘、鄂、赣三省通用洋券为限。[115]…职会当以中央银行临时兑换券,赣省境内早已通用,曾经规定准予完粮纳税有案。九江商民持有此项钞券者恐不可少。若不能缴纳关局税款,势必引起民众怀疑,影响金融前途,关系匪细。似应与汉行新票,及湘、鄂、赣三省通用大洋券一律照收,以维信用。…中央银行临时兑换券流通赣境,为数颇多,加以该项兑换券质料既非坚韧,流通不久,诚恐发生伪造。迭经呈请钧部转咨财政部,赶速以大洋券将该项兑换券尽数收回[116]”。湖南方面则直接拒绝纸币,希望中央政府提供银元等硬通货。1927年3月10日,国民党湖南省党部致函国民政府财政部长:“敝省衡阳县党部…请愿书称:…自我军革命以来,所向披靡,前线饷糈,转运不及,我中央政府,于是发行各项银元、毫洋券以利行师,而便转运[117]。…近由县署奉悉省主席有电略称:三项纸币久未兑现,致有暗盘价折低解各币,嗣后各县局一律停收。[118]…伏恳钧部关怀大局,俯念民艰,迅予转请中央政府,即将各项票币收回,或设法兑现,使之流通,以裕饷源[119]…查中央纸币不能流通,前经本会电请中央设法维持在卷,据称各情,准予再行转请国民政府维持流通,或设法收回可也[120]”。

在政府力量暂时力所不及的地区,工商业界自觉组织起来,自行解决当地的金融问题。如1927年4月3日,广东北海市各界维持委员会等团体致电国民政府主席、财政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财政厅:“钦廉高雷各属,前因邓本殷设厂鼓铸新毫,强迫行使,旧毫收熔既绝,伪币制出复多,银价日低,物价日涨,行使窒碍,亏损益巨,人民感受痛苦[121]…近自廉江、安辅、灵山相继拒用,影响所及,各处金融顿生摇动…北海各界迭次集会讨论,极力维持,议决除铅、铜、铁、锡露面及哑板外、省板外,一律通用…一面派员前来筹设中央分行,推行纸币,吸收新毫,改铸行用,以拯民生[122]”。

总体而言,武汉政府时期的金融工作是被动的,效果也差强人意。这一点可从以下武汉政府内部的报告中得出结论。据武汉政府集中现金经过概况抄件:“十六年三月宁汉分裂,武汉政府感受财政上之困难,乃组织战时经济委员会…筹谋集中现金,增发纸币,于四月十七日在党部开会…是日下午即禁止现金出口,并颁布集中现金条七条,其要点凡五:只许中央、中国、交通纸币流通市面;持有现银及其他银行钞票者,调换三行纸币;收付银两均用纸币,以大钱一分折合,不得伸缩;禁止现金出口,禁止抑勒纸币价格或高抬物品价格…集中令下,汉口顿成纸币世界,内外均生重大影响,…其实自十八日起,上海已与之断绝汇兑关系,虽出高价购买规之,亦无问津者。至于对内而言,铜元突涨…因钞票价格日落,物价转昂[123]…上海现金虽不运往武汉,然亦有人在沪设立机关,以低价收买汉口钞票,运往武汉购办土货,再转运沪售现。因此社会生活大受影响。十九日夜,由财政部召集银钱商会代表讨论维持办法,结果组织金融讨论会[124]。…二十三日最先讨论申汉汇兑问题。当经决定:由该会暂行办理汇兑,中外商人在沪或在汉采办货物需要现银,或现洋,由汉口金融讨论会指定之汇兑机关如期照兑现款。关于商场一切汇兑往来,务恢复现金集中令未下以前之原状。商人以后倘若能确实证明赴某地采办货物,并可持护照携带现洋出境,即个人确系接济家用者,亦可由会汇洋四百元。二十五日复议决五项:洋价最低定三千二百文;限令征收机关筹备铜元来部,以备无限制兑现;禁抬物价;汇兑交中、交二行活动…大致现金出境在八月以前恐未办到。物价虽涨,钞票同期内亦能十足通用,申江亦活动,六、七、八三月均维持于洋例一千两左右,视现金初集中时稍平矣。…据事后调查可得可述者,厥为纸币之增发[125]…共计62 561 398元。又国库券1 339万元,分两次发行流通市面,与现金一律行使,两共达7 595万元[126]”。究其症结,仍然是现金缺乏问题。而这一问题,又和武汉政府险恶的政治军事环境有直接关系。如果不能迅速稳定政局,货币本位就不能及时确立,武汉金融地位整体落后于上海的现实必然转化为现金不足和商业信心低落,而这一切又不是武汉政府可以靠行政力量能够解决的。因此,对武汉政府差强人意的金融管理,不能过于苛求。

综上所述,南京临时政府在其短促的建政期间,通过一系列立法建立起现代银行制度,为中国现代金融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南京临时政府对待银行制度的态度科学而严谨,在创建银行制度时,注意参考欧美和日本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的成例,绝不草率从事。南京临时政府创建现代银行制度的初衷,是服务于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方向,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南京临时政府要求主管职能部门承担起监督和领导的责任,以保证现代银行制度在起步阶段就实现正规化和科学化。南京临时政府在短暂执政期间,出现过货币秩序混乱的问题,但是其改良币制的愿望始终是其金融工作的主流。大元帅府政府重点整顿原广东省立银行纸币,取得一定成效。武汉政府时期的金融政策虽然被动,但这与其险恶的政治军事环境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过于苛求其差强人意的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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