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龙,王芳娟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际问题研究院,山东济南 250103)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中国民营企业日益发展壮大,逐渐成长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参与者。“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国际化发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1]2018年8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上首次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向高质量发展转变”[2],这无疑为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提供了历史新机遇。由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既是国内外参与者、合作方努力的主要方向,又成为学术界、舆论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从现实层面来看,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初期,主要通过国有企业跨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开发、工业园区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方式来搭建“大写意”框架。相较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更注重遵循市场主导逻辑、经济优先原则,更善于描绘“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工笔画”图景。从理论层面来看,学界虽然高度关注“一带一路”建设问题,但是较少研究中国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问题,更遑论系统分析中国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问题了。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我们愈发难以回避以下问题: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迎来了何等机遇?面临着哪些挑战?中国该作何应对?不揣浅陋,本文基于学界相关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数据分析、层次分析等方法,拟就上述问题试做探析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学界深入研讨相关问题。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着力革新发展理念、优化增长模式、改善治理方略。在此形势下,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既迎来了世界经济亟待复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转型发展、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等机遇,又可发挥自身适应性强、灵活性高、业务面广等优势。
一方面,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为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遇。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加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进入整体衰退期、持续低迷期、深度调整期。在此形势下,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面临经济增长下行、财政收入吃紧、投资能力下降等问题。2016年至2018年,发达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连续三年下滑。2018年,发达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同比下降40%,较2017年下降9.85%。其中,北美对外投资大幅缩减,同比下降103%。[3]6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8年中国的全球投资影响力不断提升,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比重连续三年超过10%。[3]11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多数发展中国家逐渐破除了对发达国家发展模式、生活方式、治理理念的迷思,产生了较为旺盛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际经济交往诉求。在此形势下,中国企业加大了在中亚、东南亚、西亚、北非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跨境投资的力度和进度。汤森路透、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跨境并购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并购呈震荡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6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并购金额从22.64亿美元迅速增至97.55亿美元。2016年,中国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最主要的并购方。[4]13,14其中,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以色列、新加坡、埃及五国占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购总额的78.07%。[4]49,50可见,世界经济调整期亦是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机遇期。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转型发展为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遇。后危机时代,如何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是全球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任务,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绝大多数为处于上升期、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总体看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缺乏驱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以致长期存在产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金融发展滞后等问题。例如,中亚、中东、东欧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电力、交通、能源等行业频遭地区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等问题的影响,长期陷入发展缓慢乃至停滞不前的境地。世界银行发布的题为《熄灯?东欧和前苏联地区的能源前景》(2010年)的报告指出,东欧和中亚地区的电力基础设施亟需升级改造。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该地区发电能力几乎没有增加,大约80%的电厂建于1980年前而破旧不堪。世界银行预计,2030年至2035年该地区的电力行业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约为1.5 万亿美元,城区供热投资需求约为5000 亿美元。[5]作为主要新兴市场国家,中国在产能、基建、外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弥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短板”。质言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良好的经济互补性和国际合作空间。现实表明,中国民营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践中,已然并将继续迎来增强跨国经营能力、提升国际发展水平、拓展国际合作路径的难得历史机遇。
一方面,中国经济新常态为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驱动。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体制性矛盾日益凸显,面临着下行压力大、转型升级慢、动能转换难等多重挑战。此外,中国长期以来的生产要素低成本优势减弱,重要能源资源稀缺需进口而优质产能过剩要出口,致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上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企业发展存在的结构失衡、增长缓慢、成本攀升、效益不高等问题不断凸显,必须实现规模扩张向效益提高转型。在此形势下,中国推进的紧缩宏观调控、产业振兴规划、四万亿投资计划等经济刺激措施,使得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展失衡现象更趋明显。相较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所面临的生存压力大、创新能力低、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尤为突出。新冠疫情发生初期(2020年1—3月),四川省民营企业存在租金压力大、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恢复生产急需资金支持的比例,分别比国有企业高出42.7、31.1、20.1 个百分点。[6]在此情形下,加快“走出去”步伐无疑乃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转型升级的重要选择,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则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广阔的国际空间。换言之,中国民营企业既有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拓展国际发展路径、优化海外产业布局的强烈意愿,又能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来发展海外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为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其中,中国不同地区、领域、行业在对外开放方面的差距是导致发展差距产生、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质言之,中国“对外开放与地区和行业收入差距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7]3。例如,中国金融业经过40 余年的开放和发展而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仍存在汇率调整灵活度不高、人民币国际化进度不快、金融市场开放广度不足等问题,以致无法为民营企业高速、顺畅地“走出去”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拓展海外业务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8]。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提出,“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9]。作为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以拓展国际市场、运用国际资源、加强国际合作,进而提升跨国经营能力提供了历史机遇和实践载体。
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具有机制活、决策快、适应性强等特殊优势。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的时代,商业逻辑和市场规则是“一带一路”建设者、参与者、合作方的重要遵循。《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规定,“一带一路”建设“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10]。遗憾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大多国家的营商环境深受政治局势动荡、社会风险凸显、安全环境恶化等问题的综合影响,具有明显的变动性、复杂性、不可预测性。相较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具有灵活性突出、适应性十足的优势,能够快捷、机动地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探寻环境优越、市场规范、规则完备的领域和行业开展跨国经营活动。此外,中国民营企业产权结构设置合理、产权制度安排高效,能够在“走出去”进程中展现出鲜明的自主观念、创新意识及冒险精神。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进程中不断提升跨国经营的自主性、开创性、适应性,不仅创造出各具特色的“伞”形集群组织模式、“燕”形团队组织模式、“梳”形联盟组织模式[11]135-143,还形成了颇具影响的“海尔模式”“格兰仕模式”“TCL 模式”等国际运营模式。
另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具有身份属性、运营方式、涉足领域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相较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的非国有身份是其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独特优势。“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频繁对中国投资者附设形色各异的政治条件和身份限制。在“走出去”实践中,中国民营企业因“非国有”“非主力”的身份属性,不仅降低相关国家对“一带一路”建设之“国家背景”“政治因素”的敏感性和关注度,还成为增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互信、经济互惠、文化互鉴的“黏合剂”。作为“民间大使”,中国民营企业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不仅能促进相关国家民心相通、互信互利,还可规避部分国家在政治和安全方面的苛刻审查与限制,进而降低跨国经营的阻力和门槛。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大数据报告(2017)》显示,2011年至2016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贸易额中,民营企业占比始终最高且逐年上升,由2011年的46.6%升至2016年的58.9%。[12]
作为多主体共同推进的系统工程,“一带一路”建设的不同参与者、合作方在不同层面、领域、区域发挥着难以替代的独特作用。其中,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产能合作、资源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基础服务等领域体现出先行军、主力军的作用。相较而言,中国民营企业则在“一带一路”建设之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文化旅游、消费品产业、一般制造业等领域具有特殊优势。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7)》显示,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的跨境电商业务实现了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全覆盖。2017年上半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用户占全球用户的45.4%。[13]
后危机时代,风险全球化的进度、频度、强度日益加大,已然并将继续给国际经济合作、世界经济复苏、全球经济治理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在此形势下,中国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面临着国际经济形势不利、国家支持力度不足、自身综合能力不强等多重挑战。
一方面,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了中国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增加、系统性风险凸显,以致陷入增长缓慢、复苏乏力、持续低迷的困境。世界部分发达国家民粹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大行其道,频频以安全审查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恶化了国际经济合作、全球经济治理、世界经济增长的环境。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显示,近年来世界各国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数量占比逐渐下降,而限制性政策数量占比有所上升。2018年,欧美国家出台的29项国际投资政策中,限制性政策占比高达72.4%。[3]30相关调研表明,中资企业成为欧美发达国家对外资审查的重点对象。德国经济部数据显示,中国连续两年(2017—2018年)位居德国对外资收购德企审查案数量的榜首。[3]30,31中国贸易促进会调查数据亦表明,2019年中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频遭东道国的安全审查、行政限制或法律干扰。其中,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遭遇美国和欧洲安全审查与政治限制的比例分别为57.1%、14.4%。[14]由此可见,后危机时代的国际经济环境充斥着大量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以致短期内不仅难以改善甚至不时趋于恶化,这无疑增加了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地缘环境变动影响了中国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风险全球化时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地缘安全、政治局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硬环境”较为严峻,缺乏安全、开放、有序的营商环境。冷战结束以来,“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地缘政治关系错综复杂、地缘政治形势动荡不已,成为亚太乃至全球的主要“动荡之弧”。进言之,“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面临政权更迭、政策变动、社会动荡、武装冲突、恐怖袭击等问题,政治连续性与社会稳定性较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和域外国家频频宣扬“中国经济扩张论”“中国资源掠夺论”“中国债务陷阱论”等错误论调,恶化了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软环境”。尤其一些外媒炮制的“中国债务陷阱论”在东南亚、南亚、非洲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广为传播,引发了部分国家对中资企业跨国经营的心理忧惧和战略疑虑。质言之,中国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经营的地缘环境不甚优越,以致难以甚而无法避免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商业风险、安全风险带来的现实威胁和潜在挑战。
首先,中国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二战后,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日益增长的海外投资,纷纷构建起各具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48年4月起,美国通过制定《经济合作法》、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置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方式,加强海外投资法制建设以维护海外私人投资。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国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制建设较为滞后,不能满足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企业海外投资法》,而以笼统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代替,更遑论构建关于企业跨国经营的完整法律体系了。其中,中国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的法制存在广阔的灰色区域乃至空白地带,以致民营企业在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国际化发展进程中不仅难以摆脱角色不明、地位不高的身份困境,还在市场准入、政策协调、政企关系等方面时常陷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
其次,中国关于对外投资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进度日益加快,但是目前还没有彻底消除职能部门间存在的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协调不畅等沉疴痼疾。其中,中国关于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及国际协议散布在商务、税务、金融、外事、安全等部门,致使民营企业跨国经营遭遇问题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协调与帮助。相关调研表明,广东省市级以下企业申报对外投资项目(额度1000 万美元以上),在经区(县)、市、省等相关部门把关后,还需外经贸部门核准(1个多月)和发改部门核准(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在行政审核完成后,资本市场与行业供求通常已变化,加大了投资、并购遭遇不可预知风险的可能性,进而致使企业丧失投资先机甚至遭遇投资损失。[15]由此可见,中国有关对外投资的制度改革、机制建设,滞后于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现实需求。
再次,中国关于对外投资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中国民营企业在沿线国家之市场开拓、产能合作、园区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生力军的作用。遗憾的是,中国在政策、审批、财税、外汇、金融、保险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和服务明显不足,还没能构建起集法律援助、投资咨询、资金支持、信息提供、人员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其中,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融资平台建设不够,致使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经营难以跨越信贷门槛而时常面临融资程序复杂、担保条件严苛等问题。例如,中国针对海外中资企业的信用保险力量不甚充分,主要依赖承保范围小、保险费率高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缺乏充分的跨国经营能力。异于国内发展的是,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国经营、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国际发展能力、国际竞争实力有待提升。相较国有企业,中国“走出去”的部分民营企业时常呈现出人力资源不足、科研投入不够、创新能力不高、品牌意识不强等状况,以致缺乏核心国际竞争力而处于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低端。全国工商联调研数据显示,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中国民营企业在东道国招聘关键技术骨干和核心管理人员的困难程度(非常困难、比较困难)分别高达52.8%、49.3%。[16]此外,中国民营企业在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程中难以快速调整经营理念、治理模式、资产结构、身份定位,以致无法快速、高效地适应境外营商环境。例如,中国部分“走出去”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不甚科学,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而保留家族式、集权化的传统管理模式,以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开拓、产能合作、园区建设之顶层设计、目标设定、发展前景等方面囿于眼前利益而缺乏长远规划。
另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能力。总体而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差异明显,无形中增加了民营企业开展“本土化”经营的安全隐患。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民营企业尽管具有“走出去”加快国际化发展、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开创性,但是在不具备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视野及方法的情况下进行跨国经营,易于做出草率调研、盲目决策、跟风投资等非理性行为。相较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缺乏充分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及能力,因之时常遭遇性质各异、程度不一的投资失败和经济损失。美国“中国全球投资追踪”数据库(CGIT)显示,2007年至2015年中国“走出去”民营企业中超过65%的企业对东道国法律政策不熟悉,超过20%的企业对东道国经济政策不熟悉。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一带一路”沿线中国民营企业现状调查研究报告》(2019)表明,法律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中国民营企业解决纠纷的常用方式中仅占8.2%。[16]
为促进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国有关政府部门要在法制、政策、金融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社会力量需通过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平台、增强服务技能以提供全面服务。此外,中国民营企业自身应不断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合作发展能力、利益维护能力。
首先,为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持。目前,中国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制建设既缺乏层次性、系统性、协调性,又欠缺对海外投资之市场准入、责任追究、权益保护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为此,中国应及时制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保险法》《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金融创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制度[17],适时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以健全对外投资法制体系,扭转法制建设滞后于海外投资的尴尬局面。在国内层面,中国应就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制定专门细则,有效化解“走出去”面临的审批繁琐、融资困难、风险频发等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18]。在国际层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应签署贸易、投资、税收、司法等方面的国际协定,为民营企业应对投资争端、税收争议、风险损失等挑战提供制度保证。“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中国民营企业在迎来加快“走出去”步伐之时代良机的同时,面临着源自东道国的重复征税、歧视征税等税务风险,而国际税收协定能够为保障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为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长期以来,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国经营,难以获得相同或相近于国有企业的公平地位和同等支持。在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针对“走出去”民营企业提供专门、有力的政策支持,就其跨国经营予以更明确、更细致的规范引导。《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提出,“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19]。相应地,中国地方政府应出台具体政策以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从而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提升了企业对外投资的自主权。此外,中国可构建纵贯各级政府、横通各个部门的协调系统,消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协调不畅等问题,为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外汇分局和外经贸局建立了海外投融资平台,从政策宣传、信息交流、项目对接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提供一站式支持。
再次,为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相较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面临自有资金少、融资难度大、跨境支付难等问题。为此,中国应继续深化金融服务改革,在产业投资、商业保险、投资担保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予以政策倾斜和金融支持。其中,中国可降低企业海外投融资的资质限制和门槛规定,为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提供资金融通、融资指导、财务咨询等方面的支持。例如,中国应完善境外商业保险机制建设,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展,为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投资“保驾护航”。再如,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针对“走出去”民营企业的投资基金或支持民营企业境外发行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以提升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此外,中国应加大对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为中资企业跨国经营提供更便利、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例如,中国应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加快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设置海外分支机构以助力当地中国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首先,构建更完备的服务体系。随着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程的日益加快,中国“走出去”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行业、领域、地区无疑将更具延展性、广泛性。“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沿线中国民营企业尚未有效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经验,以致难以抵御东道国政治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的综合威胁。为此,中国应基于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特点及“走出去”的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与海外华侨华人以构建多主体、多层面的中介服务体系。例如,中国各级各类工商联和商协会可在法律、会计、审计、评级、评估、仲裁、培训、咨询、保险等方面搭建境外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加快国际化发展提供一条龙、一站式的配套服务。近年来,漳州市工商联充分利用侨乡优势,借助参加东南亚华侨社团活动之机促成了食品、石油、农药等行业商会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商家达成合作协议,为当地民营企业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了重要助力。
其次,搭建更广阔的服务平台。在“走出去”进程中,中国民营企业大多无法就国际经济形势、地缘政治环境、区域合作状况以及东道国国情进行全面调研、科学分析、充分把握。《2020 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调研分析报告》指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开拓及深耕海外市场亟待解决的主要困难包括提升对东道国经济政策、投资环境、市场信息的了解和分析。[20]近年来,商务部通过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立“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海外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但是相关信息的针对性、时效性、灵活性不充分。在此形势下,中国的民间组织、商会组织、学术团体等社会力量不仅能协助民营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银行、税务、行业组织等主体增进交流,还可加强相关数据库、项目库、案例库建设,为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搭建集融资、劳工、技术、税收、公关等方面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例如,中国的民间组织、中介机构、商会协会可遵循国际化、市场化规则,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来建设“网上‘一带一路’”信息平台,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局势、社会环境、行业政策、投资讯息等方面的信息。
再次,增强更高超的服务技能。改革开放后,中国中介机构尽管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但是在服务理念、服务能力、服务效率及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仍存在基础差、发展慢、水平低等问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日益推进,中国中介机构所“供应”的低水平、低层次服务难以满足中资企业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所“需求”的高水平、专业化、国际化服务。2020年8月,科技部代表团基于中国驻巴基斯坦科技公司的调研指出,中国中介组织需从信息沟通、牵线搭桥、企业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中国高新技术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有效服务。为了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国应大力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快“走出去”,通过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以提升服务技能、拓展发展空间、加强国际合作,为海外民营企业提供及时、就近、专业的配套服务。例如,中国有关智库可加强对海外民营企业的跟踪调研,定期发布全球经济发展信息、国际金融机构风险报告、国别经济发展和政治风险报告,着重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局势、社会环境、资源禀赋等问题,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项目选择、风险防范提供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首先,民营企业应加强跨国经营能力。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应加强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开展的跨国经营活动,大多呈现出零星式、碎片化的发展格局,尚未营造出差序发展、有序竞争、协调进步的良好局面。为此,中国民营企业应加强对“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战略等大政方针的认知与学习,强化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之身份定位、总体目标、战略布局、具体路径、远景规划等内容的总体规划,进而消除行业选择、资金筹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盲目性、随意性。另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应加强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科学管理。其中,中国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应完善适合跨国经营需求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以实现“家族式管理”向“团队型治理”的转变,不断提升跨国经营项目管理的有效性、专业性。此外,中国民营企业应围绕“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现实进展,培养和引进有技术、善管理、懂业务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和国际经营的专业水准。
其次,民营企业应增强合作发展能力。“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跨国经营活动大多呈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的状态,不能充分在资源配置、信息共享、风险防御等方面“抱团取暖”。为此,中国民营企业若有效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则需要建立产业集群或行业联盟,增加跨国经营的集聚效应、规模效益以避免恶性竞争。在国际经济环境不甚优越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应加强协同性发展,创造性地采取“拖挂车”“兄弟连”“供应链”等模式以“抱团出海”。例如,温州市眼镜、打火机两大产业的“车头”企业和“拖车”企业探索出“一拖多”模式,创造了当地民营企业联合提升产业出口率的奇迹。此外,中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在行业之内或产业链上开展业务联系、产业分工等业务合作。例如,中国民营企业可借助国有企业成熟的投资平台和经营网络,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之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与国有企业实现项目对接,“依附式”地融入国有企业的产业链或价值链。
再次,民营企业应提升利益维护能力。相较国有企业,中国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弱,以致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跨国经营难以有效抵御各种现实风险、潜在挑战的综合威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提出,“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21]。在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中国民营企业需在投资行业和经营项目之调研、选择、合作等环节加强风险管理。其中,中国民营企业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的友好交往,增进对当地法律制度、行政政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风土人情、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知,根据相关法律应对风险、维护权益。例如,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的民营企业在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进程中,可借助近东南亚华侨华人华商的人缘优势和地缘优势,充分熟悉东道国的营商环境以逐步提升跨国经营的本土化能力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防范风险、保障利益的意识和能力。
后危机时代,“一带一路”建设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和地缘经济环境极具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可预见性。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中国民营企业在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因面临国际经济形势不利、国家支持力度不足、自身综合能力不强等问题,而频遭纷繁复杂的安全挑战和利益威胁。展望未来,中国民营企业将继续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不断提升经营力度、扩大业务领域、拓展海外市场。在此形势下,中国民营企业应基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状况和自身跨境经营特点,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充分优化产业布局、积极拓展合作路径。与此同时,中国民营企业需大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利益维护能力,不断强化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应对以充分保障海外经济利益的安全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