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婷
(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204)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布局法治,深入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立于时代之基、回答时代之问,是新时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创新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和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有机统一的最新成果。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多重维度,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机理,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图景,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至关重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海纳百川、深刻隽永、博大精深,其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来源于悠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古今中外法治智慧的丰富营养,深深植根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全方面和全领域,未来将指引中国法治巨轮朝着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目标扬帆远航。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继承优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汲取中西方法治文明的共同财富,注重对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为新时代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建设法治强国提供思想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纵横经纬,集古今中外先进法治思想成果之大成,不仅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而且在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为维护国际法治秩序贡献新智慧,是负责任大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赋能。
从历史经度看,习近平总书记善于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先进人物事迹联通古今、启迪当下,他多次提到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的变革意义,数次引用商鞅、韩非子、李悝、荀子、董仲舒、管仲关于治理国家的古语古训,也曾讲述包公、海瑞为官清廉、秉公执法的中国故事,引用刘邦“约法三章”和冯梦龙《警世通言》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严守党纪国法,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德法合治思想,彰显隆礼重法、出礼入刑的治国策略,厚植敬德保民、执法如山的为民情怀,弘扬息讼无讼、协和万邦的价值追求,贯穿着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平等理念,遵守扶危济困、保护弱者的恤刑原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111
从世界纬度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开门搞法治,“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111。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积极评价对世界法治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重要人物及其不朽思想。例如,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精辟论述的三次征服世界的罗马帝国,英国哲学家培根概述的水流性污染的犯罪与水源性污染的不公裁判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国思想家卢梭关于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法律信仰,用以说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富矿,需要我们不断挖掘、研究和借鉴。同时,我们不能照抄照搬、拿来用之,必须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既要兼容并蓄、为我所用,还要在“一带一路”建设实践中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华文化、中国企业、中国方案“走出去”,在参与全球治理中不断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
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并发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起源、本质、内容、形式、价值、原则、功能以及统治阶级意志与法的关系等问题的阐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注入丰富的新内涵。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不同于以往各种学派对法治问题的抽象解释和超阶级认识,而是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对资本主义法治的扬弃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构建中成为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宝贵精神财富。
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再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代会的形式顶层设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路线图、施工图到党的十九大明确2035年法治中国建设格局,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实际,逐步深化精化,提出了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战略、新思想,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个坚持”,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系统性、全局性、根本性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风险应对力、阻力消解力、矛盾解决力和发展推动力,夯实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础,破解改革发展稳定难题,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推动“中国之治”迈向新境界。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后,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法治治理要求,形成一整套贯通历史和现实、关联国际和国内、结合理论和实际的重大法治理论创新体系,勾勒出全面依法治国当前“怎么干”、今后“怎么走”的宏阔布局和生动画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挥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中国法治到法治中国,从法治“三新”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共产党人探索民主法治道路构筑起一座熠熠生辉的理论和实践的丰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的不仅是‘小康’,而且更重要的也是更难做到的是‘全面’。”[2]78在我国脱贫攻坚取得战略性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取得历史性成就之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四个全面”战略新布局之一,这意味着全面小康中“全面”的难题正在破解,从“经济小康”逐渐拓展为“法治小康”“民主小康”“平安小康”等共同繁荣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新气象、新天地。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基本方略,以法治为基准的治国理政基本治理模式应时代而生、为人民而谋、依实践而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构建了中国发展的新格局,在法治层面呈现战略举措——战略目标——战略整体层层深入的逻辑理路,尽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衔接、步步递进的逻辑场域。随着“法治小康”的全面实现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崭新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进入现代化建设新阶段。“法治小康”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阶段性重要任务”[3]43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经之路。
高瞻远瞩、丰富完整、独具特色、深耕实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源远流长的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和风华正茂的百年大党法治实践探索中走来;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沃土,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迈向新高度;未来将指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奋力奔向法治现代化远景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蕴涵丰富、意义深远,全面系统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从哪里来、处在什么历史方位、未来要走向何处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关键学理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举旗定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固本强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源源不断提供源头活水。
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十一个坚持”。第一至第三个坚持明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正确政治航道上的前进方向,诠释“为何”的基本问题。第四至第九个坚持明晰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干架构和基本着力点,回答“以何”的重大问题。第十和第十一个坚持强调统筹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队伍,回答“何以”的保障问题。“十一个坚持”充分体现了在法治强国远景目标的强大牵引下,法治中国建设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主体都有着与远期目标紧密相连、前后呼应、统筹联动的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路径,彰显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魅力的系统性、原创性、完整性和前瞻性。
具体而言,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旗帜方向,一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敢开“顶风船”,敢啃“硬骨头”,勇涉险滩排万难,适应新的历史发展形势,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迈向新高度。没有党的领导“定海神针”的根本保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会困难重重、难以为继,甚至迷失方向,造成南辕北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没有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就会失去其政治保障和政治优势;党的领导不够强大,社会主义法治就难以全面推进。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应有之义,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总基调和贯穿始终的主线主题。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在人民,价值目标为人民。“人民至上”是共产党人的毕生准则。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4]4到“全面小康的路上,一个都不能少”[5]62,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大底气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其作为战胜一切困难、为民造福的动力源泉,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实现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问题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根本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于中国大地,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实际出发,汲取古今中外法治道路和法治理论的有益经验和教训,牢牢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不走老路、邪路,坚持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在实践探索中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的法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是管总的东西,管政治方向的,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走什么路、举什么旗,关系到法治建设的全局,保障所走的道路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所举的旗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而不是西方法治理论或其他什么法治理论,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民主大道、和谐大道、幸福大道。
第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总章程。从1954年宪法到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再到1982年宪法,我国已经先后颁布和实施四部宪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在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大门越开越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方面发挥了根本保障作用。在治国理政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宪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确立国家宪法日,率先进行宪法宣誓,促进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充分诠释。把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意味着新时代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和各种改革都须全面纳入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轨道,为胜利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第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必由之路。在统筹推进“四个伟大”实践中,中国创造了社会长期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两大奇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之所以能创造“两大奇迹”,根本在于科学把握了“法治”与“治理”的关系,推进各项改革、发展和创新都沿着法治轨道,做到不出轨、不越轨、不变轨,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效能。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法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根本保障作用,为应对国内外各种可能存在的重大、突发、危重、极端风险挑战,提供稳定的引导力、系统的协调力和规范的约束力。
第三,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发展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实践和探索之中。在立法领域,重在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不断丰富和拓展村规民约、行业自治、组织章程、民间惯例等社会自治规范体系,促进法治与德治、自治充分融合、齐抓共管。在执法、司法领域,重在健全法治实施体系,在以公正司法促进严格执法和以严格执法保障公正司法的实施体系双循环中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监督领域,重在织牢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严密牢固的“他监”体系。各种监督载体之间紧密衔接、分工配合,推进这项法治“阳光工程”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在综合保障领域,重在夯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架设起人才保障、科技保障、文化保障“安全网”,筑牢政治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防火墙”。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内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监”体系,在党内形成科学有序、逻辑自洽、程序严格的依规治党运行体系,与法治监督“他监”体系同向同行、协同发力,形成“共监互监”发展格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立得住、行得通、托底稳。五个抓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统揽全局,共同构建促进新时代国家治理深刻革命的总抓手。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战略系统。依法治国既是建设目标,也是道路方向;依法执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也是有力保障;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手段,也是有效方式,三者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进言之,目标性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关键性法治政府建设和基础性法治社会建设。三者统一于整体性、协调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践之中。“一体建设”“共同推进”打破了过去法治建设中“条块分割”的堵点,从宏观与微观相耦合、理论与实践相连接、集体与个体相融合多维视角建构起全面依法治国三位一体的统一体,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继2015年12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颁布实施后,2020年12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2021年1月《法治中国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先后出台,标志着新时代法治建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迈向新发展阶段。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三步走”实施纲要的路线图、进度图和施工图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明确了法治建设主体、基础和目标之间螺旋式上升的逻辑理路,打出了新时代法治中国一体化、系统化、链条化建设的“组合拳”,加快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基本格局。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旧法制建设方针到新法治建设方针,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格局逐步成熟定型,法治中国迈向大跨步发展新阶段。立良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龙头环节。科学立法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宪法权威。执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键环节。严格执法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支点。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信仰之基。全民守法要让法律权威成为人民的内心信仰和自觉行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律定纷止争作用,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使全体人民都忠实崇尚法治、自觉遵守法治、坚定捍卫法治。
第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必然要求。当前,世界大变局加速深刻演变,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增多,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世界经济普遍低靡,我国外部环境复杂严峻,这些都将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和挑战。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是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应有之义,也是必然要求。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经济发展任务、累积叠加的内外部风险,我们必须要在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国防外交、国内周边国际等方方面面做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治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各国相处的基本样态。在全球治理变革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凝聚国际社会共识中贡献中国智慧,在“朋友圈”手拉手建设中合作共赢,在促进世界政治经济关系良性发展中展现中国力量。
第一,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人才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度保障、政治保障、组织保障、物质保障、文化保障等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其中人才保障是整个法治强国系统工程中的基础环节。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业人才队伍事关重大,连接人民幸福安康,影响国家事业发展,保障社会长治久安。对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立场和家国情怀是法治人才建设的第一要务。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必须立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对外,习近平总书记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高度,对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从2012年制定《涉外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到2016年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再到2020年十三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讨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政策支持、教育培养、国际合作等一揽子问题,不断推进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正规化、法治化轨道。
第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关键环节。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头羊”,是在党的领导下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脱贫攻坚、创新发展、干事创业、共同富裕的“头雁”。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手中握有国家赋予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肩负着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的重要职责,其法治素养、法治治理力和法治效能转化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和速度。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能发挥出积极主动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走得更加稳健坚实;反之则可能政令不畅、阻碍重重。只有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守法律、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守护法律,成为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带头人”,才能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形成依法治国实践的创新伟力提供根本性、引领性、指导性的思想保障和行动纲领。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立法质量和效果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科学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逻辑的起点。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可用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之后,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就转变为陆续出台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的法律法规,对内以法治方式主动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外以法治思维积极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制定民法典、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外商投资法、国家情报法、疫苗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充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保障国家安全和长期稳定。另一方面,修改反恐怖主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修正案等,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逐渐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社会基本矛盾,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民生关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改废释中推动实现良法善治。
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若具备了完备的立法体系而不能严格执法,宪法法律则会形同虚设,法律权威将会大打折扣,其最大受害者就是人民群众。只有行政机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行使基本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不任意设定法外权力,不额外减损公民权益,不给法人和其他组织随意“增负”。严格执法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实践准则。通过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权力清单制、政府法律顾问制、执法全程记录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责任倒查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等,明确执法基本规程,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加强食品药品执法司法,对环境污染零容忍,护航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崇高价值追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重要实践标尺,实现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从抽象走向具体,从整体回归个体。其中,蕴含着三个层次的涵义:一是从司法维度直视,司法本身要公正;二是从社会维度检视,司法要能保护社会公正;三是从人民维度审视,司法保障社会公正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做到看得见、摸得着、有温度、有质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很大程度上与执法、司法的水平和质量水乳交融、密不可分。若司法防线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则社会和谐稳定难以保障。司法不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体系具有致命性的破坏作用,严重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速度和进程,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地生根的实践底气来源于全民尊法、学法、守法、信法、用法、护法。一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通过构建全社会大普法格局、加大普法宣传和热点案件以案释法力度,抓住“关键少数”、培育“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法治思维,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是统筹规划好城乡和区域两大法律服务资源,协调发展好国内和涉外两大法律服务领域,保证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能适时回应、遭受权利侵害能及时解决、需要法律帮助能有效获得司法援助,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优越性。
总之,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中,党的领导论、人民主体论、法治道路论、宪法至上论、治理体系论、法治体系论、共同推进论、一体建设论、科学立法论、严格执法论、公正司法论、全民守法论、涉外法治论、法治队伍论、“关键少数”论相互作用、相得益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交汇耦合,共同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要义,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全时度的思想保障,指导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顺利完成“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预期任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法治动能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