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亚林,赵龙祥,邓 渝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期刊社,江苏 南京 211168)
高校科研失范情况较为复杂,近年来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向更高层次人群、更大范围蔓延的趋势,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然会影响创建世界科技中心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研究人员不遵守科研规范的行为简称为“科研失范行为”,从表面上看科研失范行为是由研究人员个人不讲科研诚信、不遵守科学伦理道德等引起的;但是,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科研失范行为是由社会文化目标、学术评价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等社会结构因素引起的。因此,应当从社会结构层面寻找科研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1]。下文将只讨论高校教师及其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的科研失范行为。
科研失范行为又称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称为科学失范、学术腐败、科学越轨行为。其实,科研失范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等概念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它是从行为主体对违背科学研究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的。梳理科学史可以发现,科研失范行为的提出和研究,是相对科研诚信而言的。概言之,科研失范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各种弄虚作假。它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要准确界定科研失范行为的基本内涵就必须厘清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科研失范行为的主体;第二,科研失范行为的领域;第三,科研失范行为的特征。科研失范行为的主体与其活动领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科研失范行为的主体一旦确定,科研失范行为的范围也就相应地明确了。
为此,我们对科研失范行为作如下界定:它是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包括组织者)违背科学价值准则和科研伦理,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伪造学术成果,以达到骗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研究机会、学术声誉和发表论文等目的的一系列行为。首先,这里所讨论的科学研究范围既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也包括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研究领域。其次,科研失范行为的主体不仅指失范行为的直接当事人,还包括科研组织中的科研管理人员。再次,科研失范行为是对科学规范、科研伦理及科研活动制度的背离,并且是以非制度化的手段达到个人的目的。这样的界定就把科学研究中的失范行为与其他社会越轨行为有效地区别开来了,给高校教师科研失范具体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判定的依据[2]。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0—2021年期间分五批公开查处的56起学术不端案件、科技部网站“科研诚信建设”专栏公示的近两年公开处理的系列科研诚信案件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一些典型科研失范行为,可以看出我国的科研失范行为呈现出下列特征。
1.2.1 失范人员涵盖各类群体
已公开的各类科研失范行为案例显示,高校的科研失范人员既包括还没有走出校园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也涉及众多高等学校及其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教师及研究人员。而在涉及科研失范行为的高校教师中,既有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助教、讲师,也有具备了一定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的副教授以及具有较高研究能力、在所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拥有正高级职称的教授、研究员等。
1.2.2 失范案件涉及各类高校
国家科技部、卫健委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部委”)公开查处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分布于我国各级各类高校,尤以医科大学和医院的技术人员居多。统计分析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发现:非重点高等院校的教师在上述三部委公开处理的涉案人员中只占少数,涉及科研失范行为案件的大多数人是211、985高校拥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因为只有这些居于象牙塔顶端的高校及知名研究机构的资深研究人员,才具备重大科研项目对课题申报人所提出的职称要求、前期研究成果等“先赋性”因素。医疗卫生系统之所以被查处的科研失范行为最多,与奔波于各大医院的医药代表及其所属的大型跨国制药公司不无关系;世界上一些顶级医学期刊就是由这些制药企业或医药公司主办的,为了企业的利益和打开市场的需要,一些医药代表在为部分医学科技人员在医药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方面发挥“穿针引线”的作用[3]。
1.2.3 科研失范行为涉及所有研究领域
三部委所公开处理的科研失范行为主要发生在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应用研究等领域,这与三部委的工作性质及管理的研究项目有重大关联。与上述研究领域相对应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是否也存在让人揪心的科研失范行为?现阶段这两个研究领域之所以没有发现或处理批量科研失范行为,与它们的研究成果主要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这种形式有很大的关系。在“中国知网”查重软件大范围推广应用之前,很多省、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对本省(市)高校送审的硕士、博士毕业论文审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涉及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文社科论文;“中国知网”查重软件普及之后,绝大多数高校在学生毕业答辩之前,都会免费帮助学生查重,而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大多能把文字重复率控制在学术标准规范之内。人文社科领域内部分教师的研究成果“符合规范”的演进过程也同样如此。最终的结果是:在人文社科领域显性的科研失范行为很难发现了,但是没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的、“似曾相识”的重复性研究成果就屡见不鲜了。
另外,中国学者的论文被国际顶级学术期刊撤稿的相关数据也大致能反映出我国学术界的科研失范状况。据学者王凤产的统计,2007年1月至2018年12月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学术论文被SCI来源期刊撤稿的论文总数为18 703篇,被撤的中国学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学者,下同)的论文数为9 276篇,约占被撤论文总数的一半,且中国学者的论文撤稿率为22.7%,居全球第一。可以肯定地说,这些被撤的稿件及被曝光处理的案件在科研失范行为当中只占极小的部分,科研失范行为发生的程度和范围是很难用数字来精确描述的[4]。
当前高校教师主要从事两种类型的科学研究。一是根据个人研究兴趣和单位科研工作任务,教师自主选择研究项目从事科学研究。二是教师向各级政府部门、社科联组织、协会学会、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机构提出课题立项申请,课题发布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评审专家对课题申请报告进行评审、筛选,最终确定立项课题。上述机构立项的课题又分为有经费资助课题和无经费资助课题。高校教师在从事上述两种类型的科学研究时都可能发生科研失范行为[5-7]。
高校教师申请课题的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研究兴趣,完成本单位规定的科研任务和获得科研经费等。只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才能立项。因此,有些课题申请人往往会采取违规手段,以获得课题立项资格。一是伪造学历、奖励证书等个人信息,或故意拔高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二是课题申请者夸大、虚构、伪造前期课题成果,有意抬高现有研究基础。三是申请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别人相同研究主题的申报书,剽窃别人申报书中的文献综述、主要观点、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案等内容。四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课题受理单位的某些工作人员,明知申报书内容严重失实,却仍然让其参与评审。五是在课题评审过程中,课题发布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人情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泄露评审专家名单,为申请者“公关活动”提供方便,协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用不正常手段获得课题立项资格。
一是提供虚假实验数据。这种失范行为经常发生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高校教师身上,他们不以在研究过程中所观察到的实际数据来验证自己的假说和推论,进而形成研究结论;而是根据自己的论证需要,任意取舍、篡改、编造研究数据,并用拼凑出来的数据来佐证自己的研究假说及建立在假说基础上的推论。二是剽窃、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这些高校教师或是借助翻译、语言重组等手段,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嫁接到自己的研究项目上;或是直接使用他人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观点、论证材料、主要结论和数据图表等,却不按照学术规范要求做出必要的注解或说明;或借学术交流机会,将获得的其他研究人员尚未公开发表的同领域研究成果嵌入自己的研究成果,等等。
科研成果发布是指课题报告的形成、提交和学术论文的公开发表。此阶段的科研失范行为主要有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重复使用同一份研究成果和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等。一些高校教师对他人论文或研究报告中的内容不做任何修改,就植入自己的学术论文或结题报告;还有些教师把他人学术成果中的主旨思想、核心观点、主要内容重新组织,包装成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公开发布。一篇论文重复发表是大家都比较了解的科研失范行为;而更为隐蔽的是有些研究人员就同一研究主题向不同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并且这些申请都获得了批准,这种行为也属于重复使用一种研究成果的科研失范行为,这种失范行为很难被发现。多人参与科学研究,并在研究成果上共同署名,这是符合科学研究规范的行为。但是,没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也在研究成果上署名,这属于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科研失范行为。在别人的学术成果上署名的主要是一些高校及其科研院所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他们甚至在没有参与任何研究过程的情况下,却署名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研究报告的主持人,这种署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实事求是的学术氛围,挫伤了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当学术论文急需发表而论文水平又达不到期刊发表要求,课题面临结项而结题报告又达不到结题条件时,少数高校教师就动起了“拉关系、走后门”的心思,通过暗箱操作来达成论文发表、课题结项的目的。在对课题进行结题评审时,课题发布单位的科研管理人员受课题申请人影响,违反科研管理制度,组织评审专家对那些达不到结题条件的、不成熟的“研究成果”作出失实评价,使这些课题违规通过结项评审。少数期刊审稿人评审、选用拟刊发论文稿件时会按照某种隐形约定、他人暗示填写审稿意见,致使学术水平达不到期刊要求的稿件被选中、刊发,给期刊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科研失范行为的发生既与科研人员不遵守学术规范、有关机构对科研失范行为的查处力度过轻有关,更与社会大系统中的科研机构和学术组织对科研成果的不合理预期、科研制度的欠缺以及部分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低下有关。
科研失范行为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出现,是因为社会文化赋予了研究人员都必须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这一使命要求;然而社会并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实现科研目标的制度化手段或渠道;这种目标与手段之间的背离,必然会引发高校教师科研失范行为。国家赋予高等学校及高校教师的职责和使命是立德树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社会和学校给高校教师提供的职业阶梯是: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职称—正高职称。在高校不单是每个专任教师都拥有这种无法选择的职业愿景,其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教辅人员同样拥有类似的职称晋升路径,几乎所有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都梦想沿着上述的职业阶梯一路攀登上去,最终取得正高职称。每个教师及相关研究人员能否顺利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说,我国社会无形之中给高校教师设定了明确的、与技术职称捆挷在一起的科研目标;但现实情况却是科研系统并没有给大多数教师提供必要的研究项目、经费支持、成果发布渠道等研究机会。换言之,没有给这些教师提供实现其科研目标的制度化途径,这种被动接受的个人科研目标与其实现目标的手段或渠道之间的背离,是导致我国高校教师产生科研失范行为的主要原因。
科学社会学创始人默顿认为,在科研系统或科学制度中,科研资源的占有与分配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当一位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达到甚至超过制度标准的要求时,便会获得科研系统提供的更多的科学研究资源和发展机会,这时他也就启动了其个人的科研优势的积累过程,随着优势积累过程的延续,会进一步增加其开展未来研究工作的机会;与之相对应,科研领域的“失败者”启动的却是科研劣势积累过程,他们获得的科研资源与提升机会越来越小。默顿对发生在科研领域的这种现象用《马太福音》的经典语言进行了总结,“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而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8]。这种情况在我国科学研究领域表现得更加突出。每一层级的研究人员在与同一平台的其他人的竞争中能否胜出,主要取决于由他们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研究机会所带来的科研成果;如果他能杀出重围,他便开启了默顿所说的学术生涯的“优势积累模式”,不但能很快实现自己的职称梦想,而且与科研成果紧密相连的学术荣誉、科研经费、工作岗位、福利待遇等个人利益也尽收囊中;而以往的学术成果、学术荣誉及已获取的专业技术职称又成为了他获取更多科研机会的“先赋性”条件。而在当今的发达国家,研究人员的上述“先赋性”因素对其未来科研机会的影响远不如我国这么突出。为避免在竞争中失败而掉入科研劣势的泥潭,我国一些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研究人员往往会做出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当下的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术评价机制为“马太效应”在我国科研领域的发酵提供了现实的土壤,也是催生科研失范行为的社会结构性因素。
高校学术与人才评价长期存在“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不良倾向,不分岗位性质和专业类别,实行科研成果“一刀切”,几乎所有的高校都以量化的科研成果作为科研资助、职称评聘、绩效奖励的主要依据,而个人的技术职称又与科研成果共同作用于职级晋升、工资收入、出国进修等其他事项。当前几乎所有高校评价科研成果的方法都是在区分课题资助单位、发文期刊及出版社等级的基础上,加权统计教师所发表论文的数量、主持或参与研究课题的数量、专著数量、科研成果获奖数量等。这种外显的、数量化的评价指标完全是以科研成果数量为标尺,这样的评价体系很难衡量出科研成果的实际价值,也反映不出科研人员真正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这种人才评价机制,一方面导致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现象的盛行;另一方面,对论文发表数量和科研项目的追求又催生了大量学术垃圾和科研失范行为。最为关键的是在这种评价机制的导向下,原本对科学研究充满激情、热衷于研究难度大且重要问题的研究人员为追求科研成果的数量,转而与科研能力平平的人一道,开始去解决容易且没有风险、对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没有多大意义的寻常问题,这种做法浪费了很多天才研究人员的学术创造力。
高校教师只有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才可能在学术研究中获得重大突破,推动技术进步。很多高校教师,尤其是行政、教辅人员并没有相应的学术素养和科研基础,对他们来说,写出一篇符合写作规范的学术论文尚且困难;遑论要求他们在科研活动中运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提出新见解,最终形成创新性的研究成果。造成部分高校工作人员科研能力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工作人员在求学期间,其学业导师不是在培养他们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方面努力,而是直接传授他们降低文章复制比的技巧与方法,最终导致这些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有些高校工作人员在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之外,还兼做行政管理工作,科研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障,很难在所关注的研究问题上深耕细作; 还有部分高校教师受工作岗位所限,现阶段研究领域与其先前所学专业关联度不大,再加上前期在新的研究领域的积累不足,致使其研究基础达不到完成科研任务的要求。由于学术素养、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不高,部分高校教师往往会采用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手段,来达到其个人目的。
当前教育行政及科研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承担部分科研工作管理和规划职能的学术团体,主要通过加强科研人员诚信建设、加大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手段来治理科研失范行为。从引发科研失范行为的社会结构因素看,降低社会对科研人员的社会预期、提升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才是降低科研失范行为的发生率最有效的办法。
国家提出阶段性的教育与科技发展目标之后,各级教育与科技管理部门随即就制订了长、短期的科学发展规划,并把每一阶段本部门所承担的科学发展任务细化为一系列具体的科研目标与任务,再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将大小不一的科研项目连同研究经费一道分配给课题立项获得者。为保证科研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果,科研管理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学术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科研评价指标,最终所有的科研任务都落实到了承担课题的教师及其他研究人员身上。这样,政府部门与高校利用现行的科研运行机制把自身对科研成果的高预期以数字指标的形式转嫁到了每个科研人员身上。而每个教师申请到的课题数量、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科研成果的多寡又与其未来研究机会的获得、职称评聘、个人薪资待遇等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众多学者指出,当前我国的科研体系更加强调的是科研成果的数量,而不是包含更多创新精神的科研成果的质量,相应地针对科研人员的考核也主要是量化考核。为开启自己的科研优势积累过程,高校教师及其他研究人员对无论是否有科研兴趣和有无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都会极力争取,想尽一切办法多出、快出个人科研成果。这种“内卷”的结果是量化的科研任务远远超出部分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所能承受的极限,因而在这种压力下产出的一些科研成果与人们的预期相距甚远。
众多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情况与我们完全不同,这些国家及其科研人员更看重的是具有重大内在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如果论文达不到自己所要求的标准或其同行的标准,科技发达国家的研究人员一般不会公开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对一些著名的学者来说,尽管他们勉强拼凑来的论文在一流期刊当中也有相当大的发表市场,但他们为避免良好的学术生态遭到破坏,不会去发表这类文章。例如,当年轻但在生物化学界崭露头角的学者西摩.本泽发表了较多的学术含量一般的论文时,业内著名前辈德尔布吕克通过西摩.本泽的妻子提醒他,不要写太多的普通的论文,而应集中精力专注于精深研究。西摩.本泽听从了德尔布吕克的建议,最终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当前中美两国在高科技领域正展开激烈竞争,而美国一些学者并不担心美国在中美科技竞争中败下阵来。他们认为中国的科研发展充满了计划和规划的痕迹,追求的是科研成果的数量而不是质量;与美国相比,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在中国科技界也比较突出。学术压力也使很多中国学者不能根据自己的学术兴趣自由地从事研究工作,如被《自然》评为十位“中国科学之星”之一的颜宁出走美国,便是鲜明的例子。因此,将来在“0到1”这种从无到有的创新性成果的取得方面,中国还是比不上美国。姑且不论这些美国学者的观点是否正确,从科学研究的自身规律出来,我们也应当转变科研导向,调整对科研成果的不合理的数量预期,降低科研成果的数量要求。
如前所述,我国高校的发展目标和学术导向在无形之中给高校教师树立了明确的科研目标,但现实情况却是整个科研系统并没有给大多数教师提供必要的研究项目、经费支持和成果发布渠道,也就是说科研系统没有给这些教师提供实现其科研目标的制度化手段,这种目标与手段之间不协调的张力是产生科研失范行为的社会结构因素。因此,在降低社会对高校教师及其他科研人员所提的目标要求、调整不合理的科研预期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当提高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大对他们的研究机会的制度供给。首先,要加大制度供给。增加专门针对青年教师的研究项目,并取消课题申报当中的职称等级、前期研究成果、所获奖项等“先赋性”要求,重大研究项目的机会应当对所有人开放。其次,从学术评价导向角度出发,采取切实措施,从根源上逐渐消除让学者们普遍诟病的“以刊评文”“按个人及单位声望用稿”等不合理现象,取消以期刊级别、课题等级、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及出版单位等级为标尺的衡量科研成果优劣的做法。最后,高校要有组织地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一方面,要加强对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的教育,引导他们充分认识科研工作对学校发展和他们个人成长的重要性,激发高校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念,形成良好的科研动机,明确自身所肩负的科研责任。另一方面,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院系应该以促进教师科研能力的提升为目标,强化科研服务职能。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科研能力培训,帮助教师找出自身科研方面的短板,引导教师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更新知识结构、夯实科研基础、提高业务水平。定期邀请科研领军人才来校讲学,在研究领域的选择、研究方向的确定、研究方法的选择、研究项目的申报、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的撰写等方面给予教师以指导,持续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
当前我国的科研评价活动已不单单是科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它已经成为有着重要社会影响的活动—深受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影响,又对这些领域发挥着重要影响。科研评价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影响科学研究活动,影响科研成果的产出、交流、传播和应用,还影响与科学研究有着诸多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科资源的分配。合理的学术评价不但有利于良好学术生态的形成,而且在降低科研失范行为发生的概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有效促进科学研究的顺利推进,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当前科研系统应当减少行政管理部门对科学研究尤其是科研评价活动的干预,将学术评价权力真正地交与由学术专家组成的学术团体,构建起科学资助机构(资源提供者)、学术评价主体、学术评价客体三者之间良性的运行机制。其次,改变以科研成果数量为主要标尺的科研评价方式。现阶段高校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评价主要以其取得的科研成果数量为评价尺度,而不是以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为主要标准,这种考核评价取向直接导致高校教师片面追求论文和课题的数量,而不是科研成果所拥有的内在价值,不利于科技创新和国家提出的创建世界科技中心这一目标的实现。再次,重视过程和能力考核。科学技术的进步主要取决于“0到1”这种从无到有的原创性科技成果的突破和积累,国家之间的科技竞争也取决于这些重大原创性成果的质量和数量。“0到1”创新性成果的研究与突破往往需要具有科学天赋的研究人员花费“十年磨一剑”的功夫,心无旁骛地专注于某一项研究。而当前我国高校短周期的科研考核和“数量胜于质量”的评价导向致使部分科学天才从对难度系数极高且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原创性项目的研究转向对难度较低的“1到N”的普通问题的研究。因此,我们不但应当调整当前的考核周期,调整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而且应当增加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对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者应当以考核科研过程和研究能力为主,鼓励埋头于专项研究的科学天才潜心研究、努力探索、铸就科研精品。最后,注重分类考核。在对研究人员进行科研评价和考核时,要针对不同研究领域、不同学科和不同工作岗位人员的科研目标提出差异性要求,构建起科研的分类评价体系。例如,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要侧重考察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对应用和对策研究成果的评价要特别关注其社会应用价值,对人文社科领域研究成果的评价应当突出研究成果的普适意义和在提高人类认识方面的理论价值。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作为社会这个大系统组成部分的科研体系具有独特的运行结构、奖惩制度、人员分层及资源分配规律,社会和高校应当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制定合理的科学发展政策和科研评价制度,增加教师参与科学研究机会的制度供给,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以早日实现科技强国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