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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蒙古 巴彦浩特 750300)
2021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检疫对象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动物检疫的目标就是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保证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开展动物检疫能够掌握动物健康状况,并能够及时了解动物疫情信息,以便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保证调运的动物的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工作能够促进养殖动物免疫工作的落实,并在屠宰检疫过程中进一步发现在进行产地检疫时未表现出症状或处在疾病潜伏期的患病动物,做到及时处理。
当前动物检疫的监管问题较为突出。体制衔接不畅、基层动物检疫体系弱化以及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导致动物检疫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管,出现监管缺失、监管不合格等问题[1]。偏远地区由于交通条件和检疫人员不足,导致动物检疫工作耗费大量时间,甚至出现检疫人员缺失的情况。
检疫技术参差不齐、检疫检测设备缺乏等问题也是导致动物检疫工作无法真正开展的重要原因。许多偏远地区的检疫人员长期驻扎在当地,缺乏培训机会,致使自身的检疫技术不过关。此外,偏远地区以及经济较差的地区也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动物检疫所需的检测设备,以上问题都会导致动物检疫不合格,令不符合要求的肉类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当前我国动物检疫工作一是面向规模化企业,二是面向个体散养户,散养户分散经营的格局导致了动物检疫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进而导致检疫效率过低。
部分检疫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精,存在断章取义、模棱两可的现象,致使执法不够严谨和规范。还有的只顾简单罚款,做不到追根溯源和依法处置。
从主管部门角度讲,有必要从加大监管力度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两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动物检疫机构,保障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在积极利用现阶段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动物检疫工作监管政策,合理划分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各部门相互配合,并使工作深入至基层。其次,增加财政拨款,组织检疫人员赴先进地区进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
检疫人员首先应时刻注重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坚决保证每个检疫环节的落实。必要时,还可上门宣传,向养殖户讲解动物检疫工作的必要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