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亮,李 乐
(1.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2.中共武平县委党校,福建武平364399)
在生态哲学中,生态整体主义是目前较为合理、成熟的思潮,将生态整体主义作为生态法的哲学基础,乃是出于一种审慎的理性选择。生态整体主义强调生态整体利益,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谐和可持续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极具后现代特征(后现代人把自然视为自己的家园,在“人境亲缘”的基础上实现生态依赖和生态审美),又提出了可行的实践方案,倡导种种新价值观。①20 世纪初,利奥波德(AldoLeopold)首倡“和谐、稳定和美丽”三原则,罗尔斯顿(HolmesRolston)在此基础上增加“完整”和“动态平衡”,此后奈斯(ArneNaess)又增加了“生态的可持续性”原则。作为生态法形而上的根基,抽象的生态整体主义(ecologicalholism)②生态整体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作为评判人类生活方式、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终极标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生态整体主义不是生态中心主义,生态整体主义去中心化,强调整体及整体内部联系,绝不把整体内部的某一部分看做是整体的中心。[1]能为生态法提供什么样的生态伦理和道德基础成为一项未尽事宜。③如果“环境法”对应于环境哲学,那么“生态法”则对应于生态哲学,环境哲学与生态哲学虽用词不同但意义相同,因此本文所用“生态法”这一概念是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替代“环境法”一词,只不过“生态法”更契合生态整体主义哲学观,更符合生态哲学话语发展的趋势。“生态”一词将人与自然视为统一整体,把人降格为自然中普通的一员,“环境”则隐含着人与自然的二元化倾向。为此,二者形成协同研究,建立起生态法哲学,才能为生态法提供强有力的文本诠释、逻辑前提和价值指导。本文力图挖掘生态整体主义的某些重要价值意蕴,寻找其究竟能为生态法提供哪些指导性价值观,促使生态法的哲学底蕴从目前的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整体主义,形成生态整体主义的生态法学。
生态整体主义是当前生态哲学领域中较为成熟的生态哲学与伦理思潮。面对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资源约束的日益趋紧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人类开始普遍反思现代性文明的合法性以及自身行为的短视性。在对人类实践活动的反思中,不少学者指出人类的实践活动和现代性文明是由背后的深层哲学基础所决定的。大部分学者同意以人类中心主义来概括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关系对立的哲学基础,并指出人类中心主义将人视为宇宙的目的和一切生命的中心。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将拥有自我意识的人类视为唯一的价值主体,自然作为客体,其价值在于人类的需要。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将人视为目的,自然是作为满足人的目的而存在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上的有害性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在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的批判下,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思想孕育而生。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导致当前严重生态环境困境的根本思想源头。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将人视作自然生命的一部分,主张建立一个由自然生态为尺度的价值和伦理评价标准。非人类中心主义相比人类中心主义是一次全面的超越,是极具革命性的一次理论重构。但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激进性和自身存在的无法调和和解释的逻辑困境,使之无法成为当代生态法的哲学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生命是否具有脱离人类而存在的内在价值,这点理论界尚未取得共识;二是即使认同自然生命个体存在独立于人的内在生命价值,也无法成为生态法的哲学基础,原因在于给与生命个体价值主体地位并不能够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本质而言,生物中心主义也是一种个体主义,只不过是人类中心主义理念在生物个体上的一种权利扩展罢了。[2]48逻辑上的缺陷和实践上的困境迫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能够建立起一套哲学思想,在承认人与自然生命都具有内在价值的前提下,能够提供有效针对当前生态环境问题而实现生态系统整体性恢复。生态整体主义哲学作为生态哲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生态整体主义在并不否定个体生命价值的基础上将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实现了个体生命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是当前生态哲学领域较为成熟的思潮。
生态完整性和生态平衡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对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追求进行高度概括。生态整体主义承认生物共同体的实在性,赋予生态系统整体以伦理和价值关怀,并把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要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来进行把握。从空间角度来看,生态完整性要求人类在伦理关怀和实践活动中保护生命物种的多样性以尽可能维持空间形态中的生态完整。生态平衡则是在生态完整的基础上引入时间维度,使生态完整在时间序列的绵延演进中达到动态的平衡。
生态完整性要求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成分紧密相连,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其前提便是实现生态的多样性,即自然系统的丰富性、层次性、复杂性和有序性。诉诸实践,则要求人类应尽可能维持生态完整。反思现代性的生态哲学诉诸整体论与系统论、整体性与个体性,理解“生态完整”自理解生态整体、生态个体、生态空间始。“整体”、“完整”两概念意义高度相关,“整体”偏于哲学抽象,“完整”则暗含价值诉求。
首先,生态是有机整体。生态系统中物物相关、交叉联系、错综复杂,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有序系统。人作为自然生态整体网络中的一个节点而存在,并在此位置中实现了对人类自我这一物种的超越和多尺度的进化。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在《论自然界》中说出“世界是包括一切的整体”,作为进化论思想家的斯马茨首创“整体论”这个词,认为自然界经由创造性的进化而形成一个整体,本质上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巨大的整体内。生命哲学家柏格森也力图证明存在着一种超越个体的普遍生命,一种分散在各个个体之中而又丝毫不消散其自身的力量的生命之流,生命之流象征自然整体的进化流动。罗尔斯顿继承了这一思想,用生命的长河来阐释自然物类总体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提出生态还具有“完整”特性。[3]95-113因此生态哲学属于有机哲学,主张生态的各项内在要素共同作用才使自然总体呈现出动态、有机、进化和创造的特性。这种生态环境又被称为生物圈、生态共同体。生命物质和非生命物质盘根错节构成一个生态共同体,彼此共生共荣,不仅拥有达尔文式的个体竞争关系,也拥有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威廉姆·爱默生·里特所指出的那种“合作法则”。里特将“生态系统”描述为“超级有机体”,认为自然界的存在决定于各个部分的有序合作和相互依赖。20 世纪60 年代英国生物学家詹姆斯·拉伍洛克提出隐喻式的“盖娅假说”(GaiaHypothesis),强调的也是整体与个体之间的紧密联系。“深层生态学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一个整体,而构成这个整体的内在机制是人的‘自我’与自然存在物的结合,从而形成一种生态自我。”[4]然而,生态虽有整体但无中心,不存在以哪一种生态个体或种群为依归或核心。
其次,生态认知自分析而始。自分析而始的生态总体图景与分析层面上的生态要素虽在本源上连续,但又具有质的差异。由之,我们既能获得生态系统的协调有序、整体突现方面的共相认识,又能获得生态要素千姿百态的个相认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它具有非线性的、网络性的复杂结构,系统中的每一个元素都不具备还原性。”[5]42-45世界的联系属性不可消解,整体特性不可还原,较低层的、简单的对象复合成高级的、复杂的对象会产生突变、跃迁,而自然生态是最不可还原的有序有机系统。①“生命来自于无机界”和“生态不可还原”具有根源性的矛盾。生态哲学家坚持生态的非还原论具有坚实的宏观层面的经验基础,但生物学领域的还原论者积极探究“基因”、考察生命体的“遗传信息”,以图破解生命密码仍然是值得赞赏的,而且当代自组织理论盛行,超循环理论在生态学领域试水,也证明了还原主义的某种成功。但本文考虑到当代生态哲学总体倾向以及本文论述逻辑,只取非还原论观点。但我们对自然整体的任何真正认识无法从整体上入手,必须借助分析(甚至是某种程度的还原),②生态自身通过分析而获得认知,并不等于说生态系统是可还原的,只不过是说生态系统具有整体下的分析性而已,分析性认知和整体性认知可以并存。分析也不等同于还原,分析是方法论性质的,目的是为了非线性的综合;而还原不仅是一种方法,还存在本体论预设、本体论信念,通过线性过程寻找始基或本源。缺乏分析的总体认识会陷于笼统式的模糊论,无分析性的经验判断、大而化之地谈论自然是不具有可证伪度的。从科学哲学上看,分析达到什么程度,综合就达到什么程度。这里的关键在于,对生态要素分析后要谨慎而非武断地上升到整体性认识,我们不能把分析过程中的阶段性结果当做最终的总结性定论,还需要进行超越分析的整体综合,减掉的东西此时又须重新加入进来,多要素、多层次、多环节、多维度进行综合,将思维割裂本性下把握的生态要素,重新整合成生态整体。气象学、地理学、海洋生物学等等,尤其是专门的生态学(微生物生态学、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人类生态学等),从不同方面构成了我们的生态图景。
再次,生态整体在生态个体中实现。整体与个体辩证统一,保存个体、实现个体的完整是实现整体完整的必要条件。生态整体主义的理想不仅通过保护生态整体实现,也通过保护生态个体实现。而坚持生态个体的内在价值或存在意义,应从情感认同和理性论证上着力。如果说生态整体是抽象概念,那么生态个体则是具象概念,指向可感的自然个体,是生态中的某一实物、要素或环节,并不单指生命有机个体。经典生态哲学家、生态美学家不仅对生态整体而且对生态个体都论述颇多,在科学与浪漫的交织中充满着睿智和远见。花草树木、鸟兽虫鱼、风霜雨雪等,一个个奇异的生命个体、非生命个体,既作为整体中的个体而存在,又张扬着整体所不具有的独特个性。可见可感的生态个体从空间上散开,在山川河流、大气土壤、绿野田园等生态区域或生态空间中形成生态景观。1910 年美国学者R.H.约翰逊首次使用了“生态位”一词,指出同一地区的不同物种可以占据不同的生态位。1917 年美国学者J.格林纳尔创造“小生境”一词来指代物种的空间位置,后人称之为空间生态位。1937 年英国生态学家哈钦森把生态位视为多维的,“一个有机体的存在既不是为了帮助,也不是为了妨碍人类,而仅仅是扮演了由它们的生物学特征和环境的特征决定了的角色。”[6]生态空间组成生态系统。分布于空间中的生态个体,高度错综、多维复合而形成生物链、生物群落,同向构成自然的合力。
通过以上的整体性诠释,我们可以无碍地赋予其以“生态完整”的价值观。生态完整既体现生态本质,又涉及实践要求。完整的生态可以最大程度确保人类的发展不出现大的偏差。
第一,人类的安全与生态完整正相关。“在整个生态系统的背景中,人的完整是源自人与自然的交流,并由自然支撑的,因而这种完整要求自然相应地也保持一致完整。”[3]95-113人类主体的构成越多元、越全面就越好,而这必须以生态的完整性为必要条件。试想,自然的单调怎会造就人类的丰富?也即,要确保人类发展的全面性,就必须确保生态的完整性。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定要取用于自然,生物多样性越复杂,从无机到有机的物质转换就越多,能量就越大,人类存在的安全系数也就越高。“人类需要一个生物多样性的环境,生物多样性越复杂,人类存在的安全系数相对就越大,因为人类几乎所有的食物来源都来自生物多样性。”[5]42-45然而每灭绝一个物种,多样性就消减一分,人类的安全系数就减少一分。
第二,生态破缺的后果不可轻忽。生态的系统特性警告人类应把自身对生态的扰动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上,尽力避免给生态带来负面的连琐反应。生态系统具有强整体、弱个体的特征,当生态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成批次的生物个体将濒临灭绝或随之湮灭。当我们人类的破坏性活动导致某个物种灭绝后,我们并不能充分预见这会导致何种生态后果。进而言之,人类若破坏了一种或几种生态网络节点,导致生态网络的功能发挥受阻或连通受阻,或许就会出现难以估量的全局性的生态破坏后果。生态完整观还在于,即使在科学上论证出某些自然物类或整体中的个体对我们人类来说毫无生态上的价值相关,后退一步说,其完全灭绝了也不会对我们人类生存利益造成任何影响,但我们也应加以保护,因为多样性的自然生态,对于我们人类不仅存在审美价值,也拥有通过人类而获得展现的内在价值。
坚持生态完整性能克服人类从利益或工具性出发而必然产生的认知局限性。生态整体主义将人类伦理从人类共同体扩大到生命共同体,乃至扩大到自然共同体。它要求我们“改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走出还原论,从机械论思维走向整体论思维,使科学技术从分化走向整体化综合的方向发展。”[7]生态整体主义者们进一步认为,人类的自我价值与自然的内在价值并存,形成生态完整的价值观。生态完整并不排除人类的自我价值,还把人类的自我价值视为整个生态价值链条下的一个价值环节或一个价值子类。任何一种自然物类或个体都在自然的生态链条中拥有独立的生存价值。肯定自然物类或个体具有内在价值,至少在理论上能够让我们人类审视、反思自身的不合理观念与不恰当行为。对于每一自然物类或个体,都不应受到不可恢复的损坏。“人类对大自然的干扰,必须抱着和保持谦卑和自制的态度。”[8]我们不知道某类或某些自然物对人类是否有价值,而在整体主义的框架之下,这一疑惑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自然的完整,我们必须保护自然物类和个体,剔除了从人类利益出发的狭隘性。生态哲学客观上接续了对工具理性的传统批判,实现了从功利思维到整体思维的转换。
我们应善于运用整体性思维,回归自然,澄清人类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反思人类在工业文明模式下受现代性思维所操控的短期行为,来重建一个最具有本源性的世界观,追求人与自然的同生共荣和协同进步。“当前,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从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朝向现代以地球生态系统利益为中心的方向演变和发展,这种观念上的改变对现代和将来的立法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9]
上文从空间角度展开,此节则从时间角度分析。“生态完整”递进到“生态平衡”①所谓生态平衡(ecologicalbalance),是指自然整体下的生物——环境之间,生物整体下的种群——种群之间,其能量之流动、物质之循环和信息之传递,若要达致一种高度谐和的状态,系统内各成分就必须维持一定的数量上的比例关系,必须在长时间内保持物质和能量输入——输出的大致相等。,意味着在对生态价值的考量中加入了时间维度。
英国生物学家坦斯利(A.G.Tansly)于1935 年指出生物群落与生境之间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呈现出“平衡状态”[10],美国学者威廉·福格特(WillianVogt)1949 年在其《生存之路》这本著作中首先明确提出“生态平衡”的概念[11]。其实生态平衡是个笼统的说法,生态平衡是时间序中的平衡,是变中不变的本性,是动态中所保持的确定性。生态系统的平衡与非平衡交相演替,对立而统一。
生态系统静中有动。“自然系统总是要趋向于稳态,但从不长期保持一种稳态,而是在平衡之上叠加了进化和演变。”[12]普利高津(Prigogine)的“耗散结构理论”指出,“任何一个生态系统或生物群落都是一个开放系统,都要不断地从外界、从无机环境输入物质和能量,当这种物质和能量达到生物群落自我调节能力的一定阈值时,生物群落就会出现一种新的有序结构,新的有序结构会向更新的有序结构演变。从这个意义上讲,生物群落不可能永远保持一种‘平衡态’,而恰恰是远离平衡态的非平衡态。”[13]平衡不是固定的、绝对的平衡,而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平衡,是呈现出一定波动状态的微妙平衡。
生态系统动中有静,具有限度或生态阈值。在生态平衡状态下,生物种类最多,种群数量比例适当,总生物量最大,生态系统内部稳定性也最强。生态系统内部通过自动调节和自净能力,消除外来的干扰、侵入或污染,经过一定的时间,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但这种生态韧性并非没有限度,超过这个限度便无法恢复平衡。这个限度就是生态系统内的数量比例关系,即生态阈值,可以借助数学方法定量地判断生态系统是否处于平衡。在平衡状态下,生态系统内部组成成分之间,生物群落与环境之间都形成一定的秩序,存在着数量、位置、规模等方面的量的规定性,当外部干预超过生态系统各种量的规定性时,就会出现生态失调。[14]生态失调时能量流动受阻,物质循环中断,原来的比值或多样性指数就此改变。
拉长时间线来看,地球生态系统从未保持一种同质稳态,沧海桑田,不断从一种态向另一种态演进。②地球从古至今经历了五个纪元,分别是太古代、元古代、古生代、中生代、新生代。地球的新生代即现代生物的时代,距今约6500 万年,是地球历史上最新的一个地质时代,新生代被分为三个纪:古近纪、新近纪和第四纪。总共包括七个世:古新世、始新世、渐新世、中新世、上新世、更新世和全新世。全新世是地质时代最新阶段,开始于12000 年至10000 年前,持续至今。全新世气候有轻微波动,海面变化与气候相一致,冰后期海面迅速上升。全新世时,人类已进入现代人阶段。“地球上生命的历史是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15]诞生人类的生态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是革命性的、奠基性的和决定性的,并非从来就有,也不会恒久不变,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生态形态只是地球生态纪元中一个短暂的阶段。参照漫长的时间线可以给人类以更合理的定位,良好的生态史应长于人类史,一个持续存在并运行良好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客观前提,因此人类应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实现自我救赎,与生态达成和解。一旦生态形态的演替期缩短,即使只是些微的量变,恐怕也是人类的不可承受之重。
概言之,生态平衡在历时的演进中实现。上文在论述生态整体论时所提到的“生命之流”,或称“生命之河”,不只是包含一种整体论,也包含一种绵延论,肯定生命的动性、持续、进展、创进。生命之流,绵延向前,过去的生命保存在未来的生命之中,而未来的生命要吸纳过去的生命精华,一切生物体在适宜的环境之中都纠缠成一条沸腾的生命河流。生命体可以有地域的边界,但没有时间的边界。时间的绵延形成生态时间,人类生命是生态时间之流中的一个环节。由之,生态平衡是历时性的,生命体与其后代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下以种群的方式延续下去。
基于以上分析,将生态事实转变为价值要求:生态应处于良性的稳态中。什么是生态?“生态是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16]那么这种关系又是什么?是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而这种转换、流转是最节省的状态。自然界极致精简,没有废料。对比一下人类的机械可知,自然生态的产出与投入之比远远高于人工机械。生态的良性稳态是最节省的平衡。生物圈以最高效的方式为人类提供生命必需品,如果人类以工业方式将无机物转化为有机食品,那么所需的能量消耗和废物污染将是不可想象的巨大。直接取材于最节省的生态系统是人类明智的选择,无法摆脱生物链的束缚是人类的宿命。但须知这种取材量和对生态的干预度不能超出生态平衡的阈值,不能超越生态自我恢复能力的极限。罗尔斯顿把“动态平衡”引入生态哲学的话语体系中,“自然系统是动态波动着的,且有时这种波动会很剧烈;但同时自然系统中又有一种固有的恢复力。然而,人为的干扰,可能会把自然系统推到其恢复能力的极限而导致其崩溃。”[3]95-113故而人类对生态系统采取行动时应始终谨小慎微。在人为介入生态过程处于可控的、破坏性程度不大的情况下,生态系统本身往往会自动抹平局部的伤痕。而一旦干预过度,对生态过程的侵入超越了生态自我消解的能力即生态承受力,引起生态失衡,许多生物物种将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生物经由长期进化才能缓慢适应自然的特性决定了其自身很难适应短期巨变的环境。然而人类现代技术的出现,使得生态的整体韧性相对地变得脆弱,生态区域无论大小都面临失衡之患,全球性的生态失衡事件会直接威胁到人类主体的生存权利。生态的失衡如同核武器一样,是悬挂在人类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没有一个文明是建立在荒漠之上的,唯有自我约束、控制干预力度,才能保证生态系统中物种的多样性、共生性和丰富性,使生态处于良性的稳态之中。
具体到实践层次,生态的稳态就是要求生态应处于可持续状态中。奈斯在《深层生态学的8 条修正》一文中提出了“生态的可持续性”原则。我们以为,第一,可持续生态原则意味着生态的应然状态,是人类所应保证或达到的目标。生态的持续在原初的意义上是自然界的一种客观事实,但在我们人类步入工业时代后就开始成为对人类的硬性要求,变成人类对自然所担负的也就是最终对人类自身所担负的重大责任。第二,可持续考量的是代际正义。生态正义涉及时间的维度,可形成代际生态正义,“承认生态正义,就是承认自然有其自身的利益。特别是,这断定了在进化中,种群、物种和生态系统对生存、持续、维持和再生它们的生命周期、结构、功能和过程存在利益。”[17]代际生态正义可纳入生态整体主义的论域。
虽然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困扰法学界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曾被耶林称为“法学中的好望角”[18],但它也是法学领域无法回避的问题。以生态整体主义为哲学根基的生态法的法律之剑所指,必定是人与自然的整体或统一性的利益,而不是自然人或自然人集合体的权益。假设生态整体主义论证自然物类具有内在价值是成功的,那么生态法就应承认生命物种的权利平等和非生命物类自在状态的不可侵犯性。这便是生态整体主义所提供的“应然法”。但生命物种不可能自我作出法律主张,也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因此,维护生态的完整不必定出自对自然物类具有内在价值或权利主体的断定。为此适应固有的法律体系,我们对生态整体主义的某些价值结论做些修正。即笔者认为,作为价值主体、利益主体、权利主体的只能是人类,自然物类在法律逻辑上不可能成为价值主体、利益主体、权利主体[2]48,自然生命并不享有法律人格,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价值主体必须具有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理想的自然物类内在价值论会与法律规范相冲突,根本无法纳入法律的考量之中。但人类对自然物类不仅具备理性的利益考虑,还会产生情感关怀,利益考虑和对自然物类的情感关怀也足以促使我们矫正传统的人类利益本位主义,并做出相应法律的安排,需要对原有的法律范式进行一定的调整,以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完整性。调整后的法律范式应从对自然物类的个别性的保护、人类行为的个别性的规范,走向对所有种类的自然物类进行完整性地保护、对所有种类的人类行为进行总体性地约束。自然物类千千万万、数不胜数,但在性质上统归为自然的完整下的物类,而人类的行为也是千差万别,但在性质上可以统归为生态行为的破坏行为和无涉行为。
当人类观照到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时,深刻认识到这种动态平衡对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而言具有绝对的价值,自然的平衡值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状态值,因此我们必须是维护而不是破坏这种平衡,维护生态平衡便成为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呼吁。大范围的生态平衡具有极大的韧性,个体的小规模破坏行为往往不足以引起生态失衡,但一定区域内无数个体行为的大规模累加,则可能造成生态失衡。因此,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要针对一定区域内的集体行为。在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情况之下,“即使把所有人的个人环境利益总和在一起也远远小于环境危机时代所要保护的地球环境,如某个物种的灭绝、臭氧层空洞、全球变暖等都无法归为某个人的环境利益。”[2]48这样,维护生态的平衡任务便转换成对国家及地区群体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要求。只不过这种宏观愿景想要在法律上体现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目前只能对人类个体行为进行规范,普遍遵循的是法不责众的原则。而这种生态整体主义的生态法调节的应是人类的整体行为,即集体式活动、群体性行为,它远远超越了个体的环境行为,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生态失衡,在法律上进行管制的应是区域内大范围的群体,然后再由群体中的每个成员分摊法律成本。
此外,世界是“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而地域之分割与生态系统之一体化形成矛盾,重要的途径之一是推进国际环保合作。缔结生态国际条约,约束发达国家不得逼迫发展中国家交出生态自主权,不得侵害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权益,努力避免“公地悲剧”。
生态法以生态的可持续作为价值观,保证生态时间而不是人类时间作为新的价值维度,即生态法必须预测人类当代、后代活动的生态破坏后果,作出预防性的法律规范,以对当代人的活动进行法治管控,进而力图尽量避免当代、后代的生态破坏性后果。有些生态后果可以预料,可以很好地进行科学立法,但也有些生态后果难以预料,这时应以存而不动、至少较少干预某些自然物类、生态过程作为最明智的生态立法选择,也就是说,对那些可能造成生态后果,或者造成生态后果不明的人类主体行为,也应该慎重考虑立法,从生态法上履行对后世子孙的生态责任。总而言之,生态法不仅涉及代内公平,更涉及代际公平,“前代人和当代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并没有考虑后代人的环境权,在这一点上破坏了代际公平。”[19]我们应以当代人的环境行为的谨慎保守,来保证代际公平。
只不过对群体利用生态法进行惩治必须秉持温和或者中庸的原则,不宜对传统的法律原则造成大的冲突,不宜使群体中的每个个体受罚过重,而使得生态法成为严刑苛法。生态法应该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预留空间。若是如此,这种生态整体主义的生态法必将是对人类法律传统的一次革新尝试,群体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毕竟不同于个体意义上的法律逻辑。生态法对群体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些个体的规范最终会化成个体的维护生态平衡的同向的有效行为,若每个个体行为都是同向的,则全体就会呈现一种维护环境的总体倾向。这要求我们尝试突破传统上的私权法律本位,以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上使之更具积极的意义。
“自然本身不具有伦理关系,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确立了人与自然依存关系、价值关系和伦理关系,这些关系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寻找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路,最终走向‘天人合一’生态整体主义的范式。”[5]42-45因此,生态法不能也无须肯定自然的法权地位,而是应把人类主体和生态作为一个统一体看待,努力协调人的生存权利和自然物类的生存状态、人类主体自由和自然物类生态自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人类在自然面前划定活动边界,使得人类在实现自身的各项福利时尽力不造成、或者尽力减少对自然物类生存和发展的损害和毁灭,以达到人类和自然和谐共存的状态。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到达某种程度的不和谐时,生态法应界定其为生态犯罪,确保生态安全,这便是以生态和谐价值观的应然指导生态法的实践。
将生态整体主义的思想内核和价值原则审慎地运用于生态法的建构之中,即谓不能过于激进而对生态法既有的原则均衡造成冲击,如果使得绝大多数人承担过重的违法成本、导致生态法被置于恶法的境地,就违背了本文的初衷。生态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生态价值观应与生态法的本质属性相契合,实现两者的顺利对接,进而被接受和吸纳。[20]生态价值虽然诉诸直觉主义,以情感立论,但实践性也是其理论力量所在。上文在阐述生态整体主义的两大生态价值时,实践层面紧跟在哲学层面之后,第三部分的生态法学据此展开理论演绎。生态整体主义批判人类数千年来的人类中心主义偏见,在更宏大的视野下去认识和判断生态系统(经常以“宇宙”这样的词汇来主要指代地球生命系统),尝试将生态系统的整体良性发展作为衡量人类的一切观念、行为、生活方式和发展模式的基本标准。生态法便是生态价值化为生态行为的关键环节,其作用在于它至少可以兜住生态破坏的底线。文中生态的完整和平衡价值观之所以分开阐述,除行文方便外,主要是突出其各自侧重的一面,展示其生态维度的不同,相应地法学建议也同中有异。但实际上它们既互补统一,又层层递进。为了建设生态文明,我们坚持一种生态整体主义的法律观、法治文化。完整和平衡是生态的基本价值所在,但其更高层次的价值—生态和谐,由于涉及的哲学内容更深更广,我们将另撰文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