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增长:分化与均衡

2022-11-25 02:09
关键词:净收入人均收入低收入

曹 红

(首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69)

改革开放40 余年来,在整个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不断推进的双重带动下,中国农民收入①在本文中“农民收入”和“人均收入”一般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倍数增长,从1978 年的人均纯收入134 元以年均提升12.43%的高速率迅速增长至20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 元②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年度报表与最新发布的相关数据。。然而,伴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迅速攀升,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1]。

一、农民收入增长的分化现象

农民收入增长中的分化现象有三重表现:一是愈加明显的农村社会内部家庭之间的分化情况,二是农村居民家庭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分化现象更明显,三是地区之间农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分化程度较为突出。

(一)农村家庭之间收入增长分化情况突出

农民收入增长中的分化现象最主要地表现在农民家庭之间人均收入增长的分化上。将农村家庭按人均收入的高低分为五个组别,可以发现,从2013 年到2019 年①由于国家统计局从2013 年开始不再统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而将统计指标更改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者在具体统计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本文只讨论2013 年以来的关于农民收入的相关数据。,越低收入农村家庭其人均收入的增长率越低且增长稳定性越差,越高收入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率越高且增长稳定性越强,这种“马太效应”直接导致了农村家庭之间在收入增长上愈加突出的分化现象。

具体来看,从2013 年到2019 年,农村低收入组家庭人均收入由2877.9 元较慢度增长至4262.6 元,2014 年到2019 年的年均增速为7.04%,在五组收入中增速最低;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收入由5965.6 元增长至9754.1 元,6 年间的平均增速为8.61%,高于低收入组1.57 个百分点;中间收入组家庭人均收入从8438.3 元以年均提升1.57 个百分点的速率增加至13984.2 元,平均增速略高于中间偏下收入组,为8.82%,排名居中;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收入以年均提升1.49 个百分点的速率从11816.0 元增长至19732.4 元,年均增速为8.95%;高收入组家庭人均收入则以年均提高1.53 个百分点的高速率从21323.7 元增长到36049.4 元,不仅其年均增速在五组收入户中最高,而且也是唯一超过9%的,为9.16%。综合来看,在2014 年到2019 年,农村五组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04%、8.61%、8.82%、8.95%、9.16%,呈现出鲜明的由低到高排列的情况。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从2013 年到2019 年农村五组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的比值总体上不断拉大:在2013 年,从低收入组到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的比值关系为1.00:2.07:2.93:4.11:7.41(低收入组人均收入为1.00);之后五组之间的比值持续拉大,到2016 年,中间三组与低收入组的比值差距最大,比值关系变为1.00:2.60:3.71:5.23:9.46;到2017 年,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比值拉到最大,比值关系变为1.00:2.53:3.63:5.13:9.48;而仅在2018 年农村五个组别人均收入的差距才开始全面缩小,但是到2019 年五组之间的比值差距依然较大,为1.00:2.29:3.28:4.63:8.46②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6-12农村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数据计算得出。。因此,即便从2018 年开始农民家庭之间人均收入差距开始缩小,但从2013 年到2019 年整体来看其人均收入处于不断拉大的局面。因此,农民家庭内部呈现出的越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增速越低、越高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增速越高的情况直接导致了低收入农民家庭人均收入越低、高收入农民家庭人均收入越高,这种情况可以称为农村社会内部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家庭收入分化现象。

不仅如此,这种农村社会内部收入增长的分化现象还伴随着越高收入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波动性越小、稳定性越强,越低收入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起伏性越大、稳定性越差的情形。6 年间,农村五组家庭人均收入年度增长率的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分别是20.08、12.72、8.02、7.28、6.41 个百分点,数值依次下降意味着越低收入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年度增长率的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距越大,而越高收入农村家庭则相反,并且在这6 年中的负增长情况均出现在低收入组之中(2014 年的-3.82%、2016 年的-2.56%)③同注释②。。因此,农村五组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增长的稳定性随着其人均收入的提高而增强,农村社会内部家庭人均收入增长的分化情况也表现于此。

(二)农民收入增长上的分化程度比城镇居民更为明显

“现代化带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后果便是城乡差距。”[2]农民收入增长的分化情况更突出地表现在与城镇居民的对比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分化情况不仅在整体上表现为其人均收入的差距依然较大,而且从收入来源来看农民财产净收入数额小比重低,此外,农村社会内部家庭间收入增长上的分化程度也明显高于城镇居民。

首先,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依然突出。虽然从2013 年到2020 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在缩小,二者之比从2.81:1.00(农民人均收入为1.00)下降至2.56:1.00,趋势比较乐观;但是即便到2020 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依然相差1.5 倍以上,其与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最低比值(1983 年的1.82:1.00)依旧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即便2010 年以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逐渐缩小,但远未达到一个较理想的状态。并且,从绝对数字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在逐渐拉大:2010 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差12506.7 元,到2020 年二者之差扩大到了26703.0 元,绝对差距拉大了一倍有余①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6-6城镇居民人均收支情况”与“6-11农村居民人均收支情况”中的数据以及最新发布的数据计算得出。。因此,无论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还是从二者的绝对数额差距来看,城乡居民之间人均收入的差距依旧比较突出。

其次,农民财产净收入数额过小、占比太低。虽然从2014 年到2020 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城镇居民1.42 个百分点,达到了8.91%,其中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年均增速达到了11.59%,高于城镇居民2.69 个百分点,总体上看,农民人均收入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快速增长趋势。但是,农民财产净收入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数额很小,因此,即便其增速较高,其在人均收入中的占比依然很低。2013 年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仅有194.7 元,仅占其人均收入的2.06%,而当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就达到了2551.5 元,是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的13.10 倍;即便在这7 年间农民财产净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到2020 年农民财产净收入也只有419.0 元,占比也仅有2.45%,而当年城镇居民财产净收入就已达到了4627.0 元,是农民的11.04 倍②同注释①。。因此,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相比,2013 年到2020 年,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不仅数额过小而且比重很低,说明广大农民基本上处于一种有收入无财产的境地。

最后,农村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分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居民。从2014 年到2019 年,城镇居民家庭五个组别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低收入组到高收入组的年均增长率分别是7.86%、7.27%、7.79%、8.40%、8.02%。总体上看,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五个组别中最高与最低年均增长率相差较小,只有1.13 个百分点,而五组农民家庭则相差2.12 个百分点,比城镇居民高出约1 个百分点。并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五个组别最低增长率不在低收入组,最高增长率不在高收入组,其在人均收入增长上错落有致,并无明显的“马太效应”出现。由此,城镇五个组别家庭人均收入的比例关系也并无明显的变化:2013 年五组比例关系为1.00:1.78:2.44:3.30:5.84(低收入组为1.00),2016 年后四组与低收入组的比值均有略微的降低,比例关系变为1.00:1.77:2.42:3.21:5.41,而到2019 年中间偏下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比值降低,其余三组与低收入组的比值与2016 年相比略微提升,比例关系由此变为1.00:1.72:2.44:3.40:5.90。因此,从城镇五组家庭人均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和比值关系变化来看,城镇居民家庭之间人均收入的分化程度比农村居民家庭要低。

(三)地区之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存在明显差距

农民收入增长在地区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分化现象。一方面,从2013 年到2019 年,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四个地区的农民收入在绝对数字上差距较大,且绝对数字差距在持续拉大;另一方面,由于东北地区农民收入增速最低,其相较于中部和西部两地农民收入的优势在降低。

具体来看,在2014 年到2019 年,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10%、9.27%、9.81%、7.85%。可见,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率最高,中部次之,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率较低,而东北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率在四个地区中不仅是最低的,而且与其他三个地区存在明显差距,比平均增速较低的东部地区低1.25%。由此,从2013 年到2019 年,东、中、西部、东北四个地区农民收入的增长情况各不相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由7436.6 元以年均提升1.63%的速率迅速增长至13035.3 元,年均增速最高;中部地区农民收入以年均提升1.55%的速率从8983.2 元增长至15290.5 元,年均增速排名第二;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则以年均提升1.52 个百分点的速率从11856.8 元增长到了19988.6 元,虽然年均增速相对较低,但其收入基础却是四个地区中最高的;东北地区农民收入则由9761.5 元增长至15356.7 元,年均提升1.31%,提升速率最慢。由此,东、中、西、东北四个地区农民收入的比值关系由2013 年的1.59:1.21:1.00:1.31(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为1.00)变化到了2019 年的1.53:1.17:1.00:1.18,东、中、东北三个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的比值降幅虽小,但表现出持续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总体来看,一方面,地区之间农民收入绝对数额差距较为明显。虽然在2014 年到2019 年农民收入最低的西部地区平均增速最高,与其他三个地区的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但在绝对数额上差距仍旧较大,即便在2019 年中部地区农民收入还高于西部2255.2 元,收入最高的东部地区更是比西部多出6953.3 元。因此,地区之间农民收入的绝对差距依旧突出。另一方面,东北地区农民收入增长较为缓慢。在2013 年,东北地区农民收入仅次于东部地区,为9761.5 元,比当年收入排名第三的中部地区多出了778.3 元;但是到2019 年,东北地区农民收入仅比中部多出了66.2 元,差额很小,这意味着东北地区在四个地区中的农民收入优势明显降低①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6-13 农村居民按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数据计算得出。。由此,农民收入增长在地区之间也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分化情况。

二、促进农民收入均衡增长的主要原则

以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主要标志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业已胜利完结,我国农村地区在“后小康”时代将进入以乡村振兴战略为蓝图的全面发展和繁荣的新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促进占五分之二农村人口收入实现持续和均衡增长,需要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

(一)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农民期盼有更满意的收入,使农民内部之间、农民与市民之间、地区农民之间的收入实现更加均衡的增长,就需要党和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发挥促进公平的重要作用。“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4],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5]。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更是将“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列为到203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重要的远景目标之一。[6]因此,缓解农民收入增长分化情况、促进农民收入实现持续均衡增长,需要党和政府在改革中坚持共同富裕这个根本原则,在推动收入公平分配中发挥更大作用。

早在1992 年邓小平分析中国地区之间贫富两极分化时,就提出“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7]374。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归为农民与市民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以2019 年大陆省域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城镇化率、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三个指标来分析省份之间的贫富差距可以发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越低的省份其城镇化率越低,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越大。以2019 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后五位的省份为例:甘肃省居民人均收入为19139.0 元,在大陆31 个省份中排名最末,其城镇化率也仅有48.49%,排名倒数第二位,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为3.36,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31 个省域内是最大的;西藏自治区以居民人均收入19501.3 元排名倒数第二位,其城镇化率以31.54%排名最末,而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2.89,位居第六位(以数值高低排列);贵州省居民人均收入以20397.4 元名列倒数第三位,其城镇化率只有49.02%,排名倒数第四位,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以3.20 之高排名第二;云南省居民人均收入为22082.4 元,位列倒数第四,城镇化率以48.91%排名倒数第三,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3.04,排名第三;青海省则以居民人均收入22617.7 元排名倒数第五位,其城镇化率以55.52%排名倒数第九位,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2.94,名列第四①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2-8分地区人口的城乡构成和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2019 年)”“6-17分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3分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9分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数据计算得出。。由此可见,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表现,即地区间人均收入差距的本质是城乡居民收入存在差距。因此,今后要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主要目标,使农民收入保持不落后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着力挖掘和开拓农民收入增长的新来源、培养促进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的新动能,最终使农民与市民收入在绝对数额上达到同一水平。

(二)最低保障的基础原则

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完结最重要的标志,但是在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还须将广大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纳入重点考虑的范围,由此,在促进农村社会内部家庭收入均衡增长中须坚持最低保障这一基础性原则。

农村改革40 余年来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到2020 年末“近1 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是财产和收入,资产或财产是存量概念,而收入则是“财富的服务”,是“一段时间的服务流量”[9]。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一部分农民只是实现了温饱自足,并未积累多少通过资产交易使自身收入得到持续提高的财产。脱贫之后的农村家庭以及低收入农村家庭如果遇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灾害等困难时,有较大可能在一夜之间一贫如洗甚至背负债务。那么,如何防止低收入农民家庭重返贫困就成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由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要为低收入和生活困难农民家庭拉起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安全线”,这不仅是保障农民家庭个体最低生活的安全线,也是维持农村社会整体基本安定的稳定网。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和支持低收入和生活困难农民家庭上投入较多的资金支持。而从2015 年到2018 年,国家财政用于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分别为1665.17 亿元、1657.60 亿元、1475.83 亿元、1462.49 亿元,在不断减少,这虽然是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良好反映,但也是国家财政对生活困难群众转移支付资金减少的直接证明。此外,国家财政在2015 年到2018 年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三项资金总和分别为487.00 亿元、640.55 亿元、593.95 亿元、582.85 亿元,可以看到这三项社会保障资金在2017 年和2018 年明显减少②数据来源于2016 年至2019 年《中国财政年鉴》中“财经统计资料”中的“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支”。。因此,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建立各自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池,同时适当增加针对农民的临时性社会救济资金,从长久性保障和临时性救济两个方面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安全网。作为保障农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基本制度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标准性、精准性、动态性,标准性指以县(县级市)域为地理范围、以县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转移支付的资金标准;精准性指要以居住地、财产存量、收入流量三个指标作为衡量农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依据;动态性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标准要与当年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保持动态一致,此外,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家庭要按照当地县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标准进行每年度的考察与审核。

由此,在缓解农民收入增长中的分化问题,尤其是在提高低收入农民家庭转移性收入上,要坚持最低保障这一基础原则,为低收入农村人口拉起最低保障的安全线和稳定线。

(三)差序格局的秩序原则

“差序格局”源于费孝通论述中国自我为中心的水波纹式的社会基本结构[10],这里借用“差序格局”意指在农民收入增长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农民内部、城乡和区域差距是合理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缓解农民收入增长中的分化状况需要遵守差序格局的秩序原则。

在促进农民收入均衡增长中,绝对的共同富裕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并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追求的目标。绝对的共同富裕指在一国之内各群体中进行收入分配时坚持平均主义原则,而平均主义却是一种反对拉开差距的分配不公的表现[11]。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仍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每个人的素质能力和擅长的领域存在先天或后天的差别,所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必然导致居民收入存在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应该得到尊重。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都是分配不公平的表现方式,所以绝对的共同富裕和过大的收入差距都是不可取的。而“差序格局的秩序原则”中的“差”指由于每个人在通过自己的能力获得收入方面必然存在先天或后天的差距,按劳分配必然导致每个人获得不同数量的收入,但只要这种收入差距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至于导致贫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富者朱门酒肉奢靡不堪,那么这种收入差距应得到肯定;“序”一方面指在农民的收入结构中必然包含一定比例的农业经营收入,而不事农耕的市民其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二、三产业的收入比重更多一些,而在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数量和比重上,农民和市民不应存在较大差别,另一方面在农民家庭中较低和较高收入农民家庭都应该是占较小比重的,占较大比例的应该是中等收入农民家庭。由此,“差序格局”肯定农民因能力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入,但这种收入上的差距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由此在农民群体内部应形成一个橄榄型的有差异但是有秩序的收入结构。也正因为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才会激励人们为了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生活而奋斗,因此合理的收入差距是人们不断努力和奋斗的良性动力,应该得到肯定和支持。

因此,党和政府在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农民收入均衡增长的作用时,不仅需要坚持共同富裕根本原则,还要坚持最低保障的基础原则以维持低收入农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须遵守差序格局这一秩序原则,尊重合理的收入差距也是一种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表现。

三、促进农民收入均衡增长的制度变革

“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头重头在‘三农’”[12]11,而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13]。促进农民收入实现持续稳定较快的均衡增长需要建立职业农民培养制度、改革农户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三大制度的建立和变革促进农民群体内部、农民与市民以及区域农民之间的收入实现均衡稳定的较快增长。

(一)建立职业农民培养制度增加农业经营收入

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之一是着力提高务农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但是在2014 年到2020 年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中,经营净收入是农民四项来源收入中唯一年均增长率低于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 年间,农民人均可支配经营净收入年均增速只有6.41%,在农民人均收入四项来源中平均增速排名最末,可见增速较低的农民经营净收入拉低了整个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①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6-11农村居民人均收支情况”中以及最新发布的数据计算得出。。而从2014 年到2019 年,农民经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净收入年均增速均高于其经营净收入年均增长率,因此农民较低的经营净收入增长率是占比最重的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增长乏力的结果。农民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增速缓慢则主要在于占比较重的农业经营净收入增长速度相对较慢。在2013 年到2019 年,农民农业经营收入不仅在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中占比颇高,其在整个农民人均可支配经营净收入中也占据着一半左右的较高比重②数据通过《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5》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20》中“11-1农村居民可支配收人及构成”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但由于占比较高的农民农业经营净收入增速缓慢,导致农民人均可支配经营净收入成为农民人均可支配四项来源收入中增速最慢的一项。因此,着力提高农民农业经营收入就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点。

中国传统的农业经营多以小农作为经营主体。即便到2016 年,全国共有农业经营户20743 万,但其中的规模经营户也只有398 万,只占农业经营户的1.92%③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中的数据。。2016 年全国共有耕地面积13492.1 万公顷,除去国有农场644.7 万公顷外,则每户农业经营户平均下来不足10 亩耕地④数据通过《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7》中“3-142016 年各地区农用地情况”“13-1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基本情况”。此外,2016 年全国6189 万公顷灌溉耕地面积只占总耕地面积的45.87%,不足一半⑤同注释③。。因此,“人多地少、人多水少”不仅是我国的最大国情[14],更是我国的基本农情。由此,小农生产依然是中国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小农是指在特定资源禀赋下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15]。由于以转移农村富裕劳动力为实质的城镇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12]409,需要“足够的历史耐心”,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还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留守农业,因此,需要建立职业农民培养制度以促进农民农业经营净收入的持续稳定较快增长。只有培养好现代职业农民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的农业收入安全也才会有保障。

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16]建立职业农民培养制度,首先,提高全体农民的基础文化水平。2016 年全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只具有初中学历的人数占比将近一半,为48.4%,而只上过小学的农民则占37.0%,还有6.4%的农民从未接受过任何学校教育,这三部分农业从业者就占据91.8%的比例⑥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中的数据。。农民的学历需要提高,这是培养职业农民的基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农民应是具备一定基础常识性知识和能力,并且在此基础上能够学习和掌握先进农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职业农民。扩大土地经营面积进行规模经营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农民农业经营收入,但“人的能力和素质是决定贫富的关键”[17]。因此,只有有能力掌握最新农业科技和接收最新市场动向的职业农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民才能获得较高的农业经营收入,农民的文化水平便成为培养现代职业农民最重要的基础。其次,优选中青年农业生产带头人接受专门培训。在2016 年,47.3%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员集中在36 岁至54 岁这一中青年阶段,还有三分之一左右的55 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在从事农业,因此,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中老年农业”。而多数中老年农民并不具备掌握最新农业信息和科技、洞察最新市场走向的能力,所以需要遴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农业生产经营带头人进行专门培训。未来的职业农民的带头人是全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中青年人,他们懂生产、会经营并且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不仅明晰市场需求,甚至能够创造市场需求。最后,在制度和政策上为职业农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受到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的挑战,光靠农民并不能将农业做大做强,因此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7]17,因此,还需要在政策创设和制度改革上为职业农民的专业化发展保驾护航。这不仅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对职业农民的发展予以全方位的支持,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重要农产品支持保护机制,使职业农民全心全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好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供给市场安全和保障自身的收入安全。总之,“主体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18],职业农民是现代化农业的主体,只有建立职业农民培养制度才能使广大自给自足的兼业农民转变为以市场交易为导向的职业农民,低迷的农业经营收入才会有实质性的增长。

(二)改革宅基地制度拓宽农民财产净收入来源

财产净收入的巨大差别是横梗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的最大障碍。农民财产净收入由于数额过小导致其对农民人均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贡献很低。“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13]258,因此,促进农民财产净收入增长可以通过改革陈旧封闭的宅基地制度以拓宽农民财产净收入的来源。

农民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农房和土地不动产、集体资产股份和家庭存款等。“资本是财富,而收入是财富的服务。”[9]54农民的财产净收入只能通过土地、集体资产、存款等市场化交易获得。由于农民通过流转承包地获得的租金一般很小,2016 年到2018 年稻谷、小麦、玉米三种主粮平均每亩的流转租金分别为38.51 元、38.40 元、41.29 元,在户均不足10 亩地的条件下,农民家庭每年通过流转承包地获得的租金基本上不足400 元,因此,通过流转承包地获得的租金对于提高农民的财产净收入杯水车薪①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此外,多数农村集体资产较小,分配到每个成员中的股份就更小,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并无可供分配的集体资产,所以对于多数农民来说,农村集体资产不能作为其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来源。因此,要增加农民财产净收入就要将眼光投向农民拥有的现成资产—宅基地及农房。

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在产权结构上“集体所有、成员使用”,在分配原则上“一户一宅、限定标准”,在管理制度上“规划管控、无偿取得”,在使用规定上“长期占有、内部流转”[19]。这种使用规定基本上将通过宅基地及农房的市场化交易来增加农民财产净收入的可能性一笔消除。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可动摇,那么如何围绕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以增加农户财产净收入就成为拓宽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途径之一。由此,在改革宅基地制度中要以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为核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宅基地财产权,要以增强宅基地使用权流动性为途径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民法典》将宅基地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之中,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应享受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同时,《民法典》又规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转让三个方面“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3 条、362 条、363 条。。而第三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提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 条。,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外的人员和单位全部排除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宅之外。众所周知,没有以买卖为核心的市场交易就没有财产增值的可能。由于现行宅基地制度严格规定除继承外③参见自然资源部网站《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 号建议的答复》中“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 号))。宅基地只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内流转,那么闲置宅基地的出路只剩下两条:一是回归分配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之手,二是在村民内部之间流转。但是由于宅基地是无偿分配的,农户完全可以凭借其集体成员身份无偿申请获得一块新的宅基地,并且在多数农村家庭没有两个以上男性第二代成员以及城镇化进程推进30 余年8000 万农民进城的条件下,农村现有宅基地的数量基本已满足了目前农村人口对现有宅基地的需求,因此绝大多数村民已无对宅基地的需求。由此,改革陈旧封闭的宅基地制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规定上赋予农户即宅基地使用权人完整的用益物权,即允许农户通过一定范围内的流转形式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政策上制定出以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为主要内容的具体办法,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目前情况下,可以允许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至县域,允许县域内的常住居民以家庭的名义向初始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现有农宅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购买农宅和租赁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宅基地和农宅在县域范围内的市场化交易,可以使市场化了的宅基地和农宅成为增加农民财产净收入的重要财产,从而使宅基地和农宅不再是国家或集体强行安置在农户身上的社会保障,而是在“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的前提下在一定交易自由程度上的家庭财产。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民转移净收入增长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以国家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为途径调节收入分配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以保障以维护社会公平。由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21],尤其是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健全不完善,所以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还有较大空间以促进农民转移净收入的增长。

总体上来看,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人均可支配转移净收入虽然增速较快,但是数额小,因此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虽然从2014 年至2020 年农民人均转移净收入年均增长率在其四项来源收入中最高,为12.09%,且高于城镇居民2.66 个百分点,但在绝对数额上城镇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远高于农村居民④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2013》中“表5-4历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相关数据。。不仅如此,农民转移净收入中有相当比例来自家庭内部的私人转移支付,即在农村社会和家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之中[22],外出农民工将自己的务工所得直接转移到自己家庭中作为家庭获得的私人转移收入。因为这种私人转移收入的收入调节和公共转移收入之间存在较强的替代性,所以需要加强政府针对农民的公共转移支付以提高农民的转移净收入。作为有效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公平普惠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发挥增加农民公共转移收入的功能以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的分化问题。

首先,针对农民群体内部收入增长中的分化问题,需要强化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长久性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性社会救助的功能,使低收入农民家庭或遭遇临时重大困难的农民家庭得以维持基本生活。由于农民家庭之间资本积累有差异,并且其获得收入的能力有高低之分,所以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但是对于缺乏主要劳动力导致农民家庭总收入维持在很低水平且无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财产的情况下,就需要建立针对农民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完结的情况下,低收入农民家庭不仅很难消失,而且还可能因为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遭遇经济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从低收入水平沦落为难以维持基本温饱的状态,因此依然需要针对农民家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性社会救助为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种长久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功能,也发挥着稳定农村社会的政治功能,不可偏废。

其次,针对农民与市民之间收入增长中出现的分化问题,需要完善农村以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农民的公共转移收入。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目前虽然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但由于农民收入普遍偏低,农民在12 档养老保险缴费中大多选择较低档次,而多数地方财政对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数额很小,维持在每人每年30 至60 元。而企业退休人员在2012 年已经有平均每月1686 元的退休金,机关和事业单位在2012 年的平均退休费已超过2000 元,相较之下,年老农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足城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十分之一①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6-6城镇居民人均收支情况”与“6-11农村居民人均收支情况”中的数据以及最新发布的数据计算得出。。在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很大差距的情况下,亟需加大国家财政的公共转移支出以提高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影响深远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长期的城市倾向的经济社会政策使农民享受到的由社会保障而来的各种公共转移支付非常有限,由此就首先需要消除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逆向调节”作用[23],使农民接收到的来自国家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的公共转移收入恢复性地增加,然后再切实将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到接近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水平。

最后,须针对农村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特定家庭实行各种精准扶助类型的社会保障。由于不同地区的农民家庭收入差距较大,且同一村庄内部农民家庭收入也存在较大差距,所以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农村家庭进行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例如为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的困难农民家庭提供特定的儿童教育补贴,为有身患重疾影响整体生活水平的农民家庭发放重疾家庭补助等。当然,这种精准的社会保障内容需要建立起精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政府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成为精准扶助低收入农民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途径,低收入农民家庭的转移净收入由此得到持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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