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视野下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探析

2022-11-25 01:35
关键词:合规民营企业犯罪

徐 博 强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科技创新、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创造出了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在其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支中坚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2日发布了致力于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首个中央文件——《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这一文件中,针对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提出诸多新举措,助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在积极推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治化保障的同时,也对企业刑事领域风险防控提出了新要求。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中,刑事犯罪的风险是最严峻的,关乎企业生死存亡,普通的经营风险、经济风险、行政风险均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构成刑事犯罪、承受刑事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接踵而至的负面社会效应也显而易见——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税收削减等等。实质上,这是一种国家、企业的双输。风险的加大客观上催生了规避风险的需求和欲望,为此企业纷纷通过寻求自我管理的方式以控制风险。近年来,源自欧美等国的企业刑事合规理念在我国得到关注与讨论。刑事合规着眼于未然之罪,通过事前的预防以达到消除企业刑事犯罪的风险,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惩戒,也并非对已然之罪处以刑罚,因而与当下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改革创新的顶层设计相契合。但企业刑事合规源自欧美发达国家,引入我国时日尚短,其本土化路径选择与模式选择仍需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摸索。需说明的是,本文将探讨对象设定为“民营企业”,原因有二:其一,在我国国有企业往往具有国家机关的特征,与公权力结合紧密;其二,国企与民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不同,差距悬殊,其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类型也不同。而源自西方的企业合规,其主体与我国的“民营企业”在性质、地位上更加接近。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对于我国民营企业规范化治理与刑事犯罪风险防控,其功能与价值都十分显著,有必要对其在理论上展开进一步研究,以探寻其本土化、制度化路径,推进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在实践中的推广应用。

二、刑事合规的要素剖析

(一)刑事合规的内涵与维度

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字面意义上就是符合规范。“规”就是标准、规则、法则,即法律规范。德国学者齐白(Sieber)认为,“合规计划本质上是一系列对预定目标的遵守程序。这些目标首先是法律之规定,有时也可能是伦理的或者其他的”(1)参见乌尔里希·齐白:《打击经济犯罪的刑法及其替代模式》,周遵友译,载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238页。。因此所合之“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首先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其次,包括本行业、系统内部的规范、制度;再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企业经营中应遵守的商业伦理道德;最后,还可能包括企业用于约束自身与员工的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守则等。而合规之“合”,不仅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行为应遵守上述规则,更强调合规的主动性,是以适应外在要求为目的,以改善企业内部控制和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为核心的企业自律行为。

近年来,企业合规的理念引入企业刑事犯罪预防领域,成为企业犯罪治理的新路径。旨在为避免因犯罪行为而给企业及其成员带来刑事责任而形成的内部控制机制,被称为刑事合规。与应对传统犯罪的事后制裁模式不同,美、英、法等国对企业犯罪的规制更倾向于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模式,而此种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大程度上有赖于治理对象的合作(2)蔡仙:《论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制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第154页。。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企业犯罪治理开始由单一国家规制向国家—企业合作共治转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在这一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企业有效规避刑事犯罪风险,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举措。西方学者称刑事合规为21世纪刑法学发展的风向标。

近年来,刑事合规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成为热点议题。关于刑事合规的内涵,人们认识各异且呈现争鸣。在笔者看来,“刑事合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刑事合规的目的是使企业的行为符合刑事法的规定。刑事合规首先意味着本国现行刑法规范的遵守。不同于传统事后制裁,刑事合规是一种前置性的规范,是在对刑事犯罪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前置性预防措施。

第二,刑事合规要求企业承担刑事犯罪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义务。即企业需要规避特定的合规风险,建立包括识别、防范和应对机制在内的治理体系与机制。刑事合规本质上属于公司合规计划中的一个子项,是公司治理机制的范畴。因此,企业的刑事合规是公司的一种内部自律机制,旨在规避与消除企业刑事犯罪的风险。

最后,刑事合规还包括国家层面的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的内容,包括国家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制度以及不合规的刑事政策回应。

简而言之,刑事合规可以界定为:企业合规是风险管理过程,是企业为规避刑事责任,预防、识别与应对刑事犯罪风险,根据刑事法律而制定并遵守的管理体制,同时国家通过削减或免除刑事责任给予激励与回应而形成的有关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方面的制度(3)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7页。。当然,这是当下刑事合规的基本含义,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深入,刑事合规的范围也会逐步扩大。

如前所述,企业刑事合规具有多重意蕴,我们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刑事合规才不至于偏颇:作为企业风险防控的一部分,合规计划属于现代公司治理的范畴;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刑事合规,即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涉罪涉案企业出罪和从宽处罚的依据。当然,刑事合规的内涵不止于此,欧美等国刑事合规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之一,即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制定刑事合规计划,规避犯罪风险。

(二)刑事合规的全球趋势与中国路径

企业合规源自美国,最初是在银行金融业等政府监管较严格的行业作为企业自治措施与行业规章而出现的。随着美国政府职能的强化,大量的监管措施不断出台,企业合规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联邦量刑指南》,开启了合规计划的刑事化发展进程,其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一方面,对法人犯罪规定了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高额罚金;另一方面,又将实施了合规计划作为大幅度减免罚金的依据,如此便极大提高了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的积极性(4)李本灿:《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7页。。刑事合规从此也形成了刑事司法层面的激励机制并在美国各个行业迅速发展普及。因而,“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合规的升级形态,是与刑事责任相关联的企业合规,即将企业经营活动是否有合规约束,与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直接相关的企业刑事犯罪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两大法系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扩张了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也积极借鉴并确立了特定行业与领域的刑事合规法律制度。在此过程中,国际及区域性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公约的第二个协议》等)中关于企业刑事犯罪防控的内容,大大推动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全球化发展进程。如今不仅众多发达国家,而且南非、巴西、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确立了适应本国发展的刑事合规制度。以合规为导向重构企业刑事责任制度与刑事司法程序,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近年来,我国有多家企业在海外经营的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被外国制裁,被迫承担巨额罚金、失去市场份额,被要求在企业内部实施合规计划,甚至还被要求改组企业的管理层。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事件(5)联合国于2010年6月10日通过决议,决定对伊朗进行制裁。其后美国宣布禁止对伊朗出口可军民两用的元件。而就在2012年,中兴违反该项出口管制政策,与伊朗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伊朗电信签订合同,向伊朗出售美国公司的软硬件产品。2016年6月美国商务部经调查后宣布,将中兴通讯等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未来7年将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2017年3月,中兴通讯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认罪,承认违反制裁规定向伊朗出售美国商品和技术,并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代价是中兴通讯同意支付892 360 064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此外,还有给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300 000 000美元罚金被暂缓。是否支付,取决于未来七年公司对协议的遵守并继续接受独立的合规监管和审计;中兴通讯三名高管被解雇,总裁史立荣被更换。此次代价十分惨重,中兴支付的8.92亿美元罚金相当于其过去5年间的净利润之和。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称,中兴通讯并未执行前述和解协议且在提交的函件中作虚假陈述,因而将重新启动前述“七年贸易禁令”。经过近两个月的紧张谈判,2018 年6 月7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已与中兴通讯达成新和解协议,美将撤销对中兴的封杀禁令;中兴公司需支付10亿美元罚金及4亿美元保证金;以追责为目的更换管理层和董事会;美国商务部将派驻合规协调小组,在未来10年内实时监控中兴的业务行为是否遵守美国的出口管制法。是中国企业合规管理的里程碑式事件。中兴事件对每个中国企业都是个镜鉴,更是让国人第一次近距离感知到企业合规为何物,以及企业合规对于企业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引起了我国对于企业合规的重视。在国际潮流的影响与国内需求的推动下,2016年企业合规联盟正式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开展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招商局机关和中铁股份有限公司5家央企被列为首批试点单位。为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全球发展,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布规范性文件。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随后,国资委也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以推动央企树立合规意识,制定合规计划,提升管理能力。自此,国内大中型企业在中兴事件的重大警示之下,开始重视合规业务,构建适合本企业的合规计划。企业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律师,我国律师界也积极响应,从风险识别、建立合规计划、犯罪发生后的应对等方面,开展企业合规业务的有益尝试。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从整体上看,企业合规在我国尚处在初始阶段,其法律地位、功能属性等重大问题还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国内的合规治理尚停留在公司治理的层面,尚未包括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的内容。横向对比,通过企业合规实现犯罪治理,构建以合规为导向的单位犯罪责任体系与司法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了广泛而深入的实践。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已是时不我待。

(三)刑事合规的功能价值

刑事合规在实践中包含三重意蕴,但其功能都在于企业犯罪治理:作为企业犯罪预防路径的刑事合规,是企业通过积极的自律管理实现刑事犯罪的风险防控,以规避经营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刑事风险;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刑事合规,旨在通过合规计划实现企业的犯罪治理,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依据暂缓或放弃追诉企业,因而刑事合规是一种量刑激励机制,以督促企业严格自律,识别、评估、控制刑事风险,防范刑事犯罪;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一部分以及律师业务的刑事合规,则是上述主体作为外部协助方,督促或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规避刑事风险(6)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第61页。。

刑事合规旨在使企业的合规管理与刑事责任建立关联,通过诉讼激励与量刑激励,推动企业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契合了预防企业犯罪的国家、社会需求,同时也可以弥补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的滞后性缺陷。将合规计划纳入企业治理体系,企业通过分析自身业务活动所特有的刑事犯罪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合规计划并贯彻实施,可以杜绝员工代表企业实施不合规行为或内部舞弊行为以致累及企业陷于犯罪,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合规不是负担,合规是企业生产力。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是当今时代顺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必由之路。企业的合规状况日渐成为衡量其治理能力、商业信誉的重要指标。很多跨国公司已将“是否拥有健全的合规体系”作为其挑选合作伙伴、供应商的重要标准。

三、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类型化分析

(一)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概况

近年来,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我国现行《刑法》全部罪名中,可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有187个,占罪名总数的41%。而近年来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高发趋势,显示出“刑事风险是民营企业第一风险”(7)张远煌:《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主要成因与对策分析》,《法制日报》2019年5月8日第011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运用法治思维高度关注并有效应对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是建立合规机制的前提。事实上,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犯罪状况,也是一国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的有效表征。笔者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度生效刑事裁判文书2 391份,以此为样本进行逐案统计分析,从多个维度进行评估,试图归纳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犯罪的特征规律及诱发原因,发现民营企业犯罪与社会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以期助力我国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实践的发展。

1.总体犯罪数量与涉案罪名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全部生效刑事判决中,涉及企业与企业家犯罪的案例共检索出2 391件。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犯罪的共299件,占总数12.52%;涉及民营企业犯罪的共2 046件,占87.48%。

以上数据直接反映出,民营企业犯罪比例远超过国有企业,充分显示出民营企业更容易涉及刑事犯罪。当然这其中有一部分营商环境的因素,但从上述数据对比我们也需正视我国民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治理能力亟待提升的事实。当前国家强调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刑法差别保护,强化对民企的平等保护。可以期待在外部环境日益改善的情况下,对民营企业自身的合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企业与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罪名分布

上述企业家犯罪共涉及36个罪名,其中排名前10的高频犯罪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国有企业犯罪高度集中于腐败犯罪,其中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四项罪名占国有企业犯罪总量的52.80%。而在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腐败犯罪是企业刑事风险的两大高发源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五项罪名占本年度民营企业犯罪总量的44.32%。上述罪名的高发也是民营企业犯罪区别于国有企业犯罪的显著特征。这从侧面说明民营企业融资现状仍不容乐观,在融资过程中面临重重障碍。同时也显现出民营企业犯罪刑民交叉的特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大等问题。

国有企业犯罪整体上远比民营企业数量少,涉及的罪名也更加集中,即腐败犯罪。这一方面是国有企业自身与公权力紧密结合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政策导向上“重公轻私”,而对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问题往往视其为民营企业的“家务事”,对民企权益的刑法保护比较匮乏,对其内部的腐败犯罪惩治力度不够(8)贾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法学》2021年第5期,第77页。。

而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罪名类型更加多样,表明民企经营中所涉及的刑事风险范围更广。有些罪名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环境污染罪、非法经营罪几乎为民营企业家所“专享”。显然,刑事风险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具有更大的杀伤力。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的发展态势显现出其发生的领域已逐渐由公共部门转向私营领域,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腐败犯罪的风险也逐渐成为民营企业需重点防控的方面。民营企业往往处于竞争劣势,更具有通过行贿获取资源弥补劣势的犯罪动机(9)张远煌、龚红卫:《合作预防模式下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自我预防》,《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第114页。。

3.涉案企业与企业家地域分布

2020年涉罪企业家2 966人,遍及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将各省区企业家犯罪数量降序排列,前10位依次为河南、广东、江苏、河北、山东、湖北、安徽、上海、浙江、四川。

上述数据说明企业与企业家犯罪更加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地区经济水平与企业犯罪形势二者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考察涉案企业所在地的城市规模,可以看出:上述2966个涉案企业中,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有453个,占15.27%;二线城市企业891个,占30.03%;三线城市企业有665个,占22.42%;四线及以下城市企业957个,占32.28%。

将上述数据中国企与民企进行分类对比,可得出相同的结论:按城市规模,涉案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四线及以下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一线城市。大城市的企业法治环境更好,企业内部合规治理更完善,管理更加规范,防控刑事犯罪风险的能力更强。

4.涉案企业家的刑事处遇

2020年度,2 966名涉案企业家最终刑事处遇总体情况如下:4人所涉案件被发回重审,其最终刑事处遇不明;已决案件的判决结果中,最高判决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14人;最低为被判无罪,为10人;135人免予刑事处罚;40人被单处罚金刑;4人被判管制;154人被判拘役;2 605人被判有期徒刑。

将上述数据中国企与民企进行分类对比,结果如下:490名国有企业家中,有1人所涉案件被发回重审,29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2人被单处罚金刑,2人被判管制,15人被判拘役,431人被判有期徒刑;2 476名民营企业家中,3人所涉案件被发回重审,14人被判无期徒刑,10人被判无罪,106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28人被单处罚金刑,2人被判管制,139人被判拘役,2 174人被判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家被与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处遇大致相当。一方面,我国的刑事立法对单位犯罪与纯粹的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司法机关也注重控制刑罚资源的过量投入(10)刘宪权:《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法学杂志》2020年第3期,第3页。。

5.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行业与环节分布

上述所涉案件中,经营管理高风险环节依次为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物税收、知识产权。上述犯罪涉案高频率行业依次为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结合上述企业刑事合规的高风险环节,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交易制度不完善,未能建立起健全自律的诚信体系,缺乏契约精神;缺乏完备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不健全。这些都是重要的日常管理,甚至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

从上述企业犯罪涉及罪名与最终刑罚处遇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通过大量设置兜底条款和扩张口袋罪名,尤其是在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犯罪遏止层面,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但对企业犯罪的刑法规制也呈现出显著的“刑法依赖”倾向,且突出了事后制裁的色彩。从企业的刑事处遇来看,企业一旦卷入刑事诉讼,极有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企业家面临刑罚,这进一步增大了企业家的刑事合规风险(11)韩轶:《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与冤错案纠正机制》,《人民检察》2019年第6期,第54页。。

(二)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类型化分析

1.内部风险

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风险首先来自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内部人员或机构的越轨及违规行为,这些也是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最突出与最集中的领域。由于我国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仍然是严格责任,因而企业内部个别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即使未能体现出单位的整体意志,也需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此类刑事合规风险广泛分布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也遍布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每个阶段。这在民营企业的腐败犯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民企的腐败犯罪往往是在查处公职人员腐败犯罪中牵连出来的。此类犯罪一旦产生,在我国单位犯罪的框架之下,直接的后果便是企业法人或高管个人被追责,单位处罚金,其所带来的影响直接危及企业后续的经营与发展,实践中整个企业因而走向毁灭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2.外部风险

首先,民营企业通过融资发展壮大,这个过程中极易触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融资型金融犯罪。另外,近年来刑事政策的发展变迁导致刑事法律扩张,刑事法律的更新与变动非常频繁,这就使得原本属于正常经营风险、行政违法风险的行为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风险。民营企业与企业家若不能及时把握法律与政策走向、识别刑事犯罪风险,便极易在日常经营行为中涉及刑事犯罪。这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体现尤为突出。据公安部2021年1月10日发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68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亿元。另外,如前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目前已成为民营企业高频犯罪之一,本罪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这意味着拖欠员工薪资的行为性质已由原本的劳资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本罪的高发也显示出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与刑事合规意识的欠缺。

其次,近年来民营企业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领域,频频触及刑事法律的底线,此类经济犯罪发案率较高,例如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是民营企业犯罪的高发领域(12)张志军:《中国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基本样态及其防控基准——基于2439份生效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法治论坛》2019年第4期,第287页。。企业的公害类犯罪隐患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风险。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我国刑事立法便以积极的态度介入民生安全公共利益领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对此类犯罪呈高压态势。尽管如此,民营企业对该领域的刑事犯罪风险仍缺乏应有的重视,涉案企业一旦出现此类事件,其衍生出来的后果往往难以预料,不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令企业难以负担,巨大的负面影响也令企业难以为继。如长春长生疫苗案、基因编辑婴儿案等等。

最后,未能正确处理政商关系。“钱权交易”“权力寻租”以往在国有企业犯罪中比较突出,但随着“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到来,随着民营企业数量的不断攀升,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数量逐年攀升,非公有制领域的腐败犯罪日益严重(13)张远煌等:《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犯罪研究》2020 年第6期,第2页。。

3.刑事犯罪牵连风险

首先,企业经营中的刑事被害主体风险。“企业家”一词,从词源上看源自法文中的“entrepreneur”,其字面意思为“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这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本身就充满各种类型的风险,其中就包括业务交往中企业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例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

其次,外部犯罪向内部转化的风险。指来自企业外部的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企业内部主体实施犯罪。例如腐败犯罪中的行贿、职务侵占、串通招投标、侵犯商业秘密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等。

四、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体系的构建

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在企业内部建立长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才是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14)崔瑜:《论企业合规管理的政府监管》,《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32页。。就民营企业来说,有效的合规体系应包括哪些要素?我国目前已有《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作为国家标准,主要针对企业的行政合规,刑事合规并无规定。当然,在国家层面,司法机关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出台刑事合规指引也十分必要。但企业的合规并非简单迎合国家法律制度,更不需要具有一致性。应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现状,对企业与员工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与面临的风险,分门别类、有序建立。

(一)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经营特点的合规管理体系

1.识别评估民营企业刑事风险。很多具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不仅不知刑事合规为何物,甚至对于经营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也知之甚少。进行合规管理,首先需要定期对企业经营活动开展全面的刑事风险调查,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点有全面认知,才能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避免企业陷入刑事犯罪。

2.建立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制度。以风险为导向,结合行业监管规章,建立合规行为手册。针对各个环节,梳理、优化与完善各类合规管理制度,并编制操作规范与解读。刑事合规不应与企业其他法律事务割裂开来,而应将刑事合规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全面融入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流程中,建立合规控制的关键点,实施内部控制。

3.建立企业刑事合规的组织架构。适应民营企业经营特征的合规组织架构,根据既有合规实践,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设立独立的合规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任命首席合规官为负责人。此种模式适合大型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等资金密集型企业;二是将既有的法务部与合规部合并共同组建“法务合规部”,将二者业务整合在一起,此种模式可以利用既有资源,容易设立,投入成本较低;三是将法务、审计、风控、合规等职能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法律合规部”,企业在上述部门与人员基础上增加合规管理人员,融合上述职能,此种模式有助于合规管理与法务、审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第二、第三两种模式适合中小企业。

4.完善合规管理的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合规体系建立之后,要配套培训与沟通、问责与激励、举报与查处、应对与回应等机制,并进行制度化管理。

首先,要对员工及利益相关方开展常态化的刑事合规风险的培训与沟通。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内容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犯罪预防机制,这一目标的实现取决于企业成员观念上的认同与行为上的遵守,因此对企业人员的刑事合规风险培训应当具有全面覆盖性,而不是仅停留在企业高管层面。

其次,设计合规业绩考核目标,对合规管理责任人员开展定期的、多维度的合规评估与考核,将评估结果与薪酬、奖励、晋升建立关联。建立合规质询、举报与查处机制,对违规员工进行追责并予以公开的内部纪律处分。

再次,建立特定企业刑事风险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现的具体犯罪风险,应积极化解与应对,而不能被动地任由风险转化为现实。例如,企业因违规事件被媒体披露、特定原因被行管部门行政处罚、特定事实被调查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特定高管被限制出境、企业财产账户被查封冻结等,都是表征着刑事风险,预示着特定案件、特定罪名的刑事风险即将转化为现实。此时,合规部门应及时响应,对该风险进行预判,提出具体方案,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最后,建立企业刑事犯罪回应机制。若企业或员工已经因为特定犯罪事实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合规部门应发挥自身优势,根据企业所面临的处境,积极面对。帮助企业了解可能判处的罪名与刑罚,为参加企业刑事诉讼提供法律指引,积极收集无罪、轻罪的证据,为企业争取最优的刑事处罚,尽可能地降低刑事犯罪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

合规应避免纸面合规,即制定了合规管理体系与行业行为准则,但并未对企业的合规经营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如同花瓶,对企业刑事风险的防范与犯罪预防不起实质作用。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需注意以下方面:

1.明确企业各层级的合规责任

在公司治理层面,应将合规经营理念写入公司章程之中,倡导与维护诚信合规的价值观。董事会应将刑事合规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之中,监督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董事会决定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与薪酬,合规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如此可以确保合规负责人工作的独立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是所有民营企业的目标,刑事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二法门。除部分大型民营企业与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内部管理形神分离,存在较大的偶然性与随意性。刑事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以法律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引入行业监管要素,最终推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

在企业管理层面,应配置充足资源以建立、维护、评估与改进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管理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涉及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需要整体规划与全面协调,各部门在合规管理时需承担相应责任,协力推进合规管理。

2.增强全员合规经营意识

建立合规培训机制,面向董事会、高管、关键环节业务人员、新入职员工、全体普通员工设计相应的培训内容。合规培训应从企业最高决策层面开始,直至每一位员工都接受合规培训,形成刑事合规意识,能够主动接受企业的合规管理。

3.形成合规工作的闭环管理

多重因素共同影响之下,企业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越来越大,合规管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也愈加凸显。合规管理体系往往是以企业刑事风险为导向,包括预防、监察和应对在内的闭环管理体系(15)韩轶:《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建构路径》,《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第9页。。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围绕上述内容来开展。在预防环节,合规部门主要是针对企业业务的分类进行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分析与研判经营中面临的合规风险,特别要针对重大合规风险重点配置资源,避免系统性错误,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控。在监察环节,合规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合规监控,对第三方管理、并购等高风险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向业务部门提示合规风险。同时,刑事合规有赖于前置性行政法规,因此应合理地引入域外的行业协会自治和监管的做法,从而形成企业自身、行业监督、政府监管的三层合规执行监管体系,加强外部监管,确保刑事合规计划从纸面走向实践。最后形成独立畅通的汇报机制,合规管理部门能及时向企业管理层乃至董事会汇报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与整改,化解刑事犯罪风险,也能及时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三)塑造有力的民营企业合规文化

企业文化是在企业中形成的由企业管理层倡导并为全体员工共同认同和遵守的企业宗旨、精神、价值观和理念等。合规管理理念融入企业文化,源自公司治理理念的革新。具体而言,首先得益于风险防控与企业经营并重的意识;其次源自企业社会责任与良好公民的理念;最后公平竞争的理念孕育了合规体系。相比于其他管理手段,合规理念有着更加广泛的影响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刑事合规,不仅守护价值,而且创造价值,合规意味着生产力,合规是企业的软实力。刑事合规日益成为众多跨国企业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企业合规管理要持续开展,塑造合规文化必不可少。合规文化包括合规价值观、合规示范行为、合规风气等内容。发展合规文化,企业高层和合规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各层面推行一套公开发布的共同行为准则,并始终如一地进行。一是有明确的价值观,引导员工从根本上认同合规,相信合规的价值。二是管理层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合规制度,行动前后一致。三是持续地示范、指导、培训,管理层自上而下地进行讲解、传播、推广合规的价值理念。四是持续就合规问题进行企业内外部沟通,确保合规价值观在所有员工中得到传达,让员工了解企业合规底线。五是建立合规表现与绩效挂钩机制,合规行为将得到激励,不合规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刑事合规作为一项国外发展多年的制度,已经显示出其独特的功能与价值。近年来,我国对外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对内下决心“优化营商环境”,将刑事合规引入我国刑法语境下进行探讨,具有现实必要。刑事合规计划应当作为规避民营企业犯罪风险的预防机制,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企业刑事合规固然是一种在全新的价值观指引下确立的公司治理方式,但是假如没有在国家层面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那么几乎没有任何企业会认真对待企业合规问题,更谈不上耗时费力地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16)尹云霞、李晓霞:《中国企业合规的动力及实现路径》,《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第159页。。美国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的经验表明,在企业中推行合规计划与建立刑法激励机制几乎是同步进行的;而其他西方国家在引进企业合规制度时,也同样复制了美国的经验。欧美各国都是通过国家和企业的“合作治理模式”在控制和治理企业犯罪领域达成“双赢”:在国家治理层面,预防企业犯罪成果斐然;在企业治理层面,规避刑事风险亦卓有成效。刑事合规建设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实务和理论都较为贫乏,《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亟须对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作出回应。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开启了刑事合规从理论到制度的探索。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标志着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如何使得刑事合规能够落到实处,如何令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刑事处遇上受到平等对待,也考验着顶层设计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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