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人口不同阶段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CGSS2018数据的实证研究

2022-11-24 11:26范璐琪刘素姣
山东工会论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意愿生育群体

范璐琪,刘素姣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一、研究背景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的总和生育率为1.3%,低于1.5%的生育警戒线[1],人口出生率为8.5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45‰,均创下自1978年以来的历史新低[2]。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及时调整生育政策,从2013年的“单独二孩”,到2015年的“全面二孩”,再到2021年的“全面三孩”,生育控制逐步放松。虽然积极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生育暂时反弹,但近年来再次延续下降趋势,社会面临的生育压力逐渐加大。个人的生育意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测和反映未来的实际生育行为,因此分析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是了解我国未来人口变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使用CGSS2018数据,通过构建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对比分析不同阶段育龄人口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其差异,从而为制订更加精准的生育支持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和经验启示。

二、文献综述

生育不仅是一种家庭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数量、性别和时间三个维度[3]。生育意愿指的是人们对生育行为的态度以及想法,它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数量,即人们意愿生育的数量;二是性别,即意愿生育的子女性别;三是时间,即孩次之间的时间间隔;四是动机,即生育的目的[4]。本文研究的生育意愿主要指育龄群体意愿生育的子女数量。通过对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进行多层级的分析,本文旨在了解生育意愿的现状及影响因素,从而对其生育行为进行预估,为判断生育水平的变化以及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直接影响其生育行为,进而对生育率产生影响。而生育意愿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区域和不同特征的群体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共性,但是仍然存在差异。郑真真通过对不同地区育龄女性生育意愿进行调查,发现性别偏好对生育行为有显著影响[5]。孙奎立基于“成本—效用”理论的分析结果表明,性别偏好、养育成本、抵御风险等因素对农村女性的生育意愿影响较大[6]。江砥等对湖北黄冈区育龄家庭的随机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婚姻、职业、文化和子女数量等因素对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7]。朱奕蒙和朱传奇基于2014年中国劳动力动态数据构建了一个跨期迭代模型,发现只有28.9%的育龄女性有生育二孩的意愿,且在职女性的生育意愿更低[8]。风笑天发现,家庭经济条件与生育意愿正相关[9]。大量的研究表明,经济条件是影响我国育龄群体生育意愿的共性因素,而教育、社会资本等因素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在不同群体间并不稳定[10]。

也有学者探讨了“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满小欧等人基于CGSS数据的研究发现,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我国部分群体的生育意愿得到了释放,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生育意愿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的概率较低。因此,鼓励生育需要准确把握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制约因素,进行精准施策[11]。查莉等对大量研究的横向对比发现,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国生育率并未显著提升,育龄妇女的生育率依旧低迷,且西部地区、城市户口、35岁以上、已有男孩的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更低[12]。

计量回归法是研究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常用方法。张惠芳等运用Logistic多因素回归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家庭人口数以及父母态度是影响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13]。田立法等人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天津市418位已育一孩的农村居民分析发现,兄弟姐妹的数量以及月收入能够显著提高其生育二孩的意愿[14]。麻宝斌和郭思思使用OLS模型发现,婚姻稳定性、代际支持、职场性别不公及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对女性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15]。杨青松和石梦希利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对贵州地区的研究结果显示,性别、年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居住类型等因素对二孩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且家庭月收入越高、非双独夫妻育龄群体的二孩生育意愿更强[16]。

综上所述,面对生育率持续低迷的现状,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影响育龄群体生育意愿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但主要以地方性调查样本为主,不仅考虑的因素较少,且并未对不同群体的生育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对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使用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样本数据,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考虑生育意愿的多种影响因素,并对育龄群体不同阶段的生育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

三、数据、变量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和变量设置

本文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8年数据,该数据覆盖了全国28个省市区,总样本量约为12000个。结合研究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初婚年龄限制并借鉴相关研究对育龄的界定,剔除缺失值后,选取育龄人口(20—45岁)样本共计3757个,通过构建育龄群体不同阶段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以意愿生育一个孩子的个体为参照组,分析个体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对不同育龄群体(无生育意愿、意愿生育一个孩子和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生育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17],变量设置如下:

1.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是意愿生育数量,来源于问题“如果没有政策限制,您希望有几个孩子?”,选项包括无生育意愿、意愿生育一个孩子、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三种情况。

2.自变量

(1)个体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BMI、是否已有儿子和是否已有女儿。其中,将年龄划分为20—28岁、29—37岁、38—45岁三个阶段[18];受教育程度分别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婚姻状况包括有配偶与无配偶两种情况;BMI以18.5和25为界划分为三个阶段。

(2)经济因素包括住房面积、房产数量、工作性质、个人年收入和家庭收入。其中,房产数量分别为0套、1套、2套及以上;工作性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自雇或无单位四种情况;个人年收入分为高收入、普通收入和低收入三种类型。

(3)社会因素包括养老观念、养老保险、城乡和地区。养老观念包括子女养老和非子女养老两种情况;地区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样本描述性统计(N=3757)

(二)多分类logistic模型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出,近七成受访对象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无生育意愿与意愿生育一个孩子的样本占比仅为8.4%和22.2%。为了进一步探究个体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对不同群体生育意愿的影响,本文采用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育龄群体不同阶段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多分类logistic分析

1.无生育意愿群体与1孩生育意愿群体的对比

结果显示,BMI、房产数量、工作性质、个人收入、养老观念、养老保险等因素对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并无显著影响。在个体因素中,男性、有配偶等因素与生育意愿负相关,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生育意愿更强;38—45岁和无儿女群体的生育意愿更高。在经济因素中,只有住房面积与生育意愿负相关。在社会因素中,与城市人口相比,农村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更高,同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育龄人口没有生育意愿的概率更高。上述结果表明,相对于参照组(意愿生育一个孩子),中年群体(38—45岁)、无儿女、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育龄群体无生育意愿的概率更高;男性、学历在高中及以下、有配偶、住房面积越大的育龄群体,无生育意愿的概率更低。

2.2孩生育意愿群体与1孩生育意愿群体的对比

结果显示,性别、教育程度、个人收入、家庭收入、养老观念等因素对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没有影响。在个体因素中,BMI、住房面积与生育意愿负相关;20—28岁和29—37岁、有配偶、BMI过低、无儿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居住地为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居民生育意愿较高。在经济因素中,有2套及以上房产的受访群体生育意愿更强,而住房面积越小、仅拥有1套房产的受访群体生育意愿较低。在社会因素中,参保的育龄群体想要两个孩子及以上的概率更高,且相对于生育一个孩子,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育龄群体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意愿有所下降。也就是说,相对于参照组(意愿生育一个孩子),BMI较低、住房面积越小的育龄群体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意愿的概率更低;中年群体(29—37岁、38—45岁)、已婚有配偶、没有子女、有2套及以上房产、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东中部地区的育龄群体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意愿的概率更高。

四、基于样本育龄群体异质性分析

(一)性别异质性

考虑到男性和女性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角色转变表现出非同步性,在自身经济价值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前提下,性别的差异是否会导致育龄群体在不同阶段的生育意愿具有差异性呢?分析结果具体见表3。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男性群体中,年龄、教育程度、已有儿子、已有女儿、房产数量、工作性质、地区是影响不同阶段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29—37岁、无房产的年轻群体生育意愿较低;学历越高,生育意愿越低;已育有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作及东部地区的育龄群体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更高。

表3 育龄群体的性别异质性分析

在女性群体中,年龄、婚姻、BMI、已有儿子、已有女儿、工作性质、地区是影响其不同阶段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年龄越小、已婚和已育有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居住在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育龄群体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较大。对比男女性别差异可以发现,年龄越小的女性无生育意愿的概率越高,而年龄较大的女性(29—45岁)愿意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可能性更大,男性在中年阶段(29—37岁)无生育意愿的概率降低,这可能是因为相较于男性,女性在生育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年龄状况。年龄较小的女性不愿意生育这一现象,也反映出了当下我国年轻女性群体的生育观念,一部分年轻女性考虑到自身工作的上升发展,以及对“丧偶式育儿”的恐惧,选择丁克甚至不婚不育。而男性因为需要为婚姻积攒一定的物质基础,以及传统思想普遍认为结婚时男性年龄需略大于女性,因此男性的初婚年龄相较于女性也较为延后,这导致男性在29—37岁这一阶段的生育意愿出现明显的增加。

(二)地区异质性

表4对育龄群体的地区异质性进行了分析。

由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东部地区,年龄、教育程度、婚姻、已有儿子、已有女儿、工作性质、家庭收入、养老保险、城乡是影响不同阶段育龄群体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相对于意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群体,年龄越小的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越低;农村地区的育龄群体生育意愿较高;年龄较大、教育程度较低、已婚、已育有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作的育龄群体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更高。

表4 育龄群体的地区异质性分析

在中部地区,性别、教育程度、婚姻、BMI、已育有儿女、住房面积、房产数量、工作性质、家庭收入、城乡是影响不同阶段育龄群体生育一个孩子的意愿的重要因素。男性、教育程度较低、已婚的育龄群体生育一个孩子的意愿更高,但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意愿较低,而已育有子女和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作的育龄群体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更高;非子女养老会降低育龄群体两个及以上孩子的生育意愿。

在西部地区,教育程度、婚姻、已育有子女、工作性质、个人收入是影响不同阶段育龄群体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教育程度越低的育龄群体生育意愿越高;已婚、已育有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育龄群体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意愿越高。对比东、中、西部地区可以发现,东部地区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更多受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中部地区则更多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且东部和中部的农村地区育龄群体都表现出了较高的生育意愿,而西部地区的影响因素较为模糊,有待进一步研究。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且生活节奏更快,生活压力大,这种快节奏和高压力的生活环境,使人们在选择生育时也会更多考虑对自身的影响;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东部地区低,生活节奏和生活压力也较低,因此经济因素对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有更大的影响。

五、研究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从上述的结果可以得出:69.4%的受访对象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我国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仍处在较高水平,个体因素和经济因素是影响育龄群体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与意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群体相比,男性、年龄较大、学历在高中及以下、有配偶、住房面积越大的育龄群体,无生育意愿的概率更低;与意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群体相比,中年群体(29—45岁)、有配偶、没有子女、有两套及以上房产、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育龄群体愿意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更高。同时,传统的养老观念对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无显著影响。

在对性别和地区进行的异质性分析中,对比男女性别差异可以发现,年龄越小的女性生育意愿越低,中年女性(29—37岁)意愿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可能性更大,而男性在中年阶段(29—37岁)无生育意愿的概率降低。对比东、中、西部地区可以发现,东部地区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更多受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影响,中部地区更多受经济因素影响,且东部和中部的农村地区育龄群体都表现出了较强的生育意愿,而西部地区的影响因素较为模糊,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结果讨论

上述结果表明,从无生育意愿向愿意生育一个子女的转变过程中,个人因素的影响更为显著,在决定生育第一个孩子时,育龄群体会更多地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情况、教育水平以及配偶等因素,思考自己是否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能力生育一个孩子。相较于从前单纯的“爱情结晶”,他们更加关注自己的生活质量,不想为自己增添养育孩子的烦恼。这与高玉春的研究结果相同[18]。相较于男性,女性的生育意愿更低,这是因为生育会加重女性的就业歧视和家庭劳动负担。

从愿意生育一个子女向愿意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转变过程中,经济因素的影响开始凸显。育龄群体在决定生育二孩或三孩时,会更多地考虑生育所带来的成本问题。我国调整了生育政策后,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开始强于社会因素,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再是生育水平低迷的主要原因,高昂的养育成本成为制约生育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生育水平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是缓解育儿经济压力和减少育儿成本[19]。

在社会因素中,养老观念对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影响都不显著。这是因为受改革开放影响的新一代育龄青年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变化,他们更多为自身的健康和工作考虑,而更少在意自身的养老问题。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与“重男轻女”观念影响减弱,且受优生优育观念的影响,许多家庭的再生育意愿较低,养育孩子“在精不在多”。新时代下的育龄群体生育观念的转变,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人们对于家庭、婚姻和生育的意义和内涵有了新的理解,只有对这一新型的生育观念做出积极引导,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保障育龄群体的个人权益,尤其是女性权益,如,延长女性生育产假、完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解决工作家庭冲突及“母职惩罚”等问题、加强保育配套设施建设,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20]。同时也需保障男性生育权益,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研究出台男性生育护理假,由国家、单位和家庭三方共同分担生育成本[21]。其次,政府应着力构建家庭友好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解决育龄群体的生育顾虑,延缓初育时间推迟。加大对二孩和三孩的生育补贴力度,通过设立普惠幼儿园,在缓解育儿经济压力的同时,适当提高二孩、三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并给予优先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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